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暂行办法》新规解读文/苏涛帅红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的监督管理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能够更为科学、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整合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在流通领域以及原国家质检总局在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的管理经验,同时完善并融入了近些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诸多改革措施。
本文针对《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调整的重点内容,结合笔者的理解进行以下梳理。
改革措施的融合针对抽检分离、招标遴选、“双随机一公开”、抽样可视化监控等抽查改革的重点举措,新的《管理办法》都有所落实:改变抽样、检验机构确定方式,规定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选择检验机构;建立“双随机”方式,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建立“抽检分离”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抽查应当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加强全过程可追溯性,规定在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收样、复检等重点环节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双随机”是指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离的机制,与前面介绍的国家监督抽查有所差异。
这里主要考虑到监督抽查组织方能够组织协调的技术资源,由于我国的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很可能导致某些产品或项目在某些区域难以实现机构间的分离,所以在此方面进行了尺度放宽。
另外,在可追溯性方面也考虑到抽样机构的资源保障能力,虽然没有提出全程监控的要求,但在关键环节仍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保留证据。
抽检样品的获取新的《管理办法》改变了监督抽查样品的获取方式,将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规定检验样品全部付费购买。
由于网络抽样的特殊性,当进行网络抽样时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需全部购买。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鄂市监质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内容第四章结果处置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附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维护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省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采取通报、公告、责令改正、召回、复查、案件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二)负责对全省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三)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的汇总分析、结果公开、公告等。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公通字〔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2013年度行业监督抽查共抽查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和道路交通信号灯2类产品,分别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配备并使用的现场图像、声音采集设备,对于及时收集、保存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于2011年8月发布并实施,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技术创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在生产规模、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一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有些地方出现了贴牌、冒牌产品。
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
原计划抽查58家企业的58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无库存”等原因,20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38家企业的38种产品,其中31种产品检验合格,7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抽查合格率81.6%。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通告〔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为保障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包括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安防、电工及材料、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环保相关产品等10大类186种产品。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文本详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doc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zip。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鄂市监质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信息采集第三章风险信息处理第四章风险预警管理第五章风险预警处置第六章风险监测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建立完善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持续推进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风险监测,以及对潜在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处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公示标准以及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和功能属性,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2023年全国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考试题(含答案)

2023年全国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考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40题)1.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A.同级B.上级C.专项D.中央2.()是研究成对出现的两组数据之间关系的图示技术,帮助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A.直方图B.散布图C.趋势图D.排列图/柏拉图3.质量成本科目设置时,设置的一级科目是()。
A.内部损失成本B.保修费C.质量成本D.鉴定成本4.对现场物品进行整理分类,明确区分要用的和不用的,并把不用的清除现场的活动是()A.整理B.整顿C.清扫D.清洁5.PPAP过程中可被接受但需要改进的条件是()A.指数>1.67B.1.33≤指数≤1.67C.指数<1.33D.指数<1.33或指数>1.676.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认证标志的国家是()。
A.美国B.英国C.德国D.日本7.GB/T13262计数标准形抽样检验程序规定,生产方风险a的取值为()A.0.01B.0.001C.0.05D.0.108.根据样本中含有的不合格品数来判断批是否可接收的抽样检验属于()检验。
A.计件B.计点C.计量D.数值9.下列现象哪个属于内干扰()A.材料老化B.输入电压C.温度D.环境的温度1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包括()。
A.打击假冒伪劣产品B.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C.保持产品原有质量D.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
A.GB/TB.GBC.GB/ZD.ISO12.关于塞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适合测量间隙B.塞尺叠加使用的片数越少越好C.测量不可用力过大D.塞尺叠加使用的片数越多越好13.在防错应用中,以下不属于防错原则的是()A.削减、合并、调整或简化B.全员参与C.追求完美D.效率优先14.某零件制造商生产的是价格较高的大件复杂产品,其中某个质量特性对顾客的安装使用尤为关键,该产品产量不大,单件生产,现欲采用SPC控制图对该关键质量特性的波动进行控制,那么,应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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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最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71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业。
第七条年度行抽项目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
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第十三条部科信局负责协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第十四条部科信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信局负责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科信局。
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部科信局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X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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