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见表12)与建设项目重要性(见表1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3级,见表14。
表1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复杂
中等
简一般不发育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5.破坏地质环境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1条符合较复杂条件者即划为较复杂类型。
表1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重要建设项目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较重要建设项目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一般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洪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场地复杂程度、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剧烈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剧烈破坏;4)地形地貌繁复;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繁复,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繁复场地):1)对建筑抗震晦气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大凡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大凡破坏;4)地形地貌较繁复;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晦气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4)地形地貌简单;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2对建筑抗震晦气、晦气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3.1.3根据地基的繁复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繁复地基):1)岩土种类多,很不平均,性质变化大,需分外处理;2)危机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分外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繁复,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繁复地基):1)岩土种类较多,不平均,性质变化较大;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分外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1)岩土种类单一,平均,性质变化不大;2)无分外性岩土。
3.1.4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繁复程度等级和地基繁复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繁复程度和地基繁复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繁复程度和地基繁复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繁复程度等级和地基繁复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以下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标准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ICS 13.200A75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lcai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要求义 (3)4 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5)5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 (21)6 评估报告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24)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 (30)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 (31)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 (37)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 (41)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 (4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规范性附表)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复杂,充水水源多,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强,补给条件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联系密切,老窿(窑)水威胁大,矿坑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容易造成区域含水层破坏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较大,重复开采较少,采空区部分得到处理,采动影响较强烈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小,无重复开采,采空区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较轻
地貌单元类型多于3个,地形条件可使30%以下矿体开采时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体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斜交。
地貌单元类型单一,地形条件可使70%以上开采矿体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反向。
注:采取就上原则,只要有一条满足某一级别,应定为该级别。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附近或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中等,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中等,补给条件较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有一定联系,老窿(窑)水威胁中等,矿坑正常涌水量3000~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较容易造成矿区周围主要充水含水层破坏
地质构造简单,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小于36°,岩层产状变化小,断裂构造不发育,断裂未切割矿层(体)和围岩覆岩,断裂带对采矿活动影响小
现状条件下原生地质灾害发育,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多,危害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较多,危害较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少,危害小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大,多次重复开采及残采,采空区未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强烈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4.地形地貌复杂;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4.地形地貌较复杂;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4.地形地貌简单;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2.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没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2.无特殊性岩土。
注: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最先满足的为准.勘察阶段的划分勘察阶段的划分,宜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勘察和详细勘察。
对一些面积不大,建筑物性质和总体位置已确定或单项岩土工程(如基础托换或加固、已有边坡的局部加固等),且已有工程的地质资料比较齐全,或对工程的地质条件较熟悉和有建设经验第1页处理时;5.施工中出现边坡有失稳的危险,需查原因并进行监测和提出处理建议时;6.对于复杂地基,需进一步确认设计依据的资料或变更部分设计时;7.施工处理要求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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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中等: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简单: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