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银行在人民币离岸中心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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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精选多篇]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精选多篇]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精选多篇]第一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997年10月23日发布银发〔1997〕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并参照国际惯例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八条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一)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三)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具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简介离岸银行账户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

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离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以确保离岸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和洗钱行为。

2. 开户要求2.1 账户持有人身份认证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首要条件是账户持有人必须通过身份认证。

通常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并进行面对面核验。

2.2 资金来源合法性离岸账户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账户持有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如工资单、合同、股权证明等。

离岸银行机构将对资金来源进行监测和审查,以防止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2.3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制定合适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策略,并对账户持有人的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银行机构必须遵守相关国际和本地法律法规,同时积极配合调查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检查。

3. 资金流动管理3.1 跨境汇款限制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通常会限制跨境汇款的金额和频次。

这是为了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逃税行为。

银行机构会对跨境汇款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进行报告。

3.2 转账和付款限制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也会规定转账和付款的限制。

这包括对特定收款人或机构的限制,以及对高额转账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审查。

银行机构会通过使用风险评估工具和交易监控系统来加强对转账和付款的管理。

4. 税务合规要求4.1 纳税义务离岸银行账户持有人在使用离岸账户时,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纳税义务。

账户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项。

4.2 税务信息交换为加强全球税收合规,许多国家都加入了税务信息交换机制。

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银行机构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要求,并按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5. 监管和审核5.1 内部控制和审核离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

这可以确保账户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中心是指一般来说,各国的金融机构只从事本币存贷款业务,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金融机构从事本币之外的其它外币的存贷款业务逐渐兴起,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外币存贷款中心,这种专门从事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活动统称为离岸金融。

也就是说,任何国家、地区及城市,凡主要以外币为交易(或存贷)标的,以非本国居民为交易对象,其本地银行与外国银行所形成的银行体系,都可称为离岸金融中心。

基本简介:目前比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等等。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

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

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

“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

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

历史发展:各国的金融机构只从事本币存贷款业务,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金融机构从事本币之外的其他外币的存贷款业务逐渐兴起,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外币存贷款中心,这种专门从事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活动统称为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

也就是说,任何国家、地区及城市,凡主要以外币为交易(或存贷)标的,以非本国居民为交易对象,其本地银行与外国银行所形成的银行体系,都可称为离岸金融中心。

欧洲美元市场就是一种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它是一种自由交易、不受管制之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业务是属于批发性银行业务,存贷款金额大,交易对象通常是银行及跨国公司,而与个人无关,其业务通常为引进外来资金,再将资金贷给外国。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离岸银行业务,保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岸银行是指在离岸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和离岸银行子公司。

第三条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理财、汇款、外汇交易、证券投资等业务范围。

第四条离岸银行应当履行法定的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接受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离岸银行的设立和运营第五条离岸银行设立应符合所在离岸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六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核实制度,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离岸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业务信息,接受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离岸银行的业务管理第九条离岸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所在离岸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条离岸银行应当加强对外汇交易、证券投资等风险敞口的管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离岸银行应当加强对存款业务的管理,确保存款资金安全,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追踪,控制风险。

第四章离岸银行的监管和处罚第十三条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离岸银行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离岸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离岸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所有。

巴曙松:在岸离岸市场并举 共推人民币国际化

巴曙松:在岸离岸市场并举 共推人民币国际化

巴曙松:在岸离岸市场并举共推人民币国际化随着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市场需求的上升,中国相应采取了一系列配合措施,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在这一进程之中,要按照“周边化-区域化-全球化”的顺序扩展使用地域范围。

按照“结算货币-计价单位-价值储备”的顺序提升国际货币职能。

其中尤应注意的是,培育在岸市场开放与离岸市场应同时并举,建立人民币双向跨境流动渠道。

在此基础上,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相结合,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

目前看来,尽管人民币国际化从各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与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货币比较,人民币的国际化还处于初级阶段。

从微观层面看,人民币国际化的微观基础还不够扎实,如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结构不平衡,离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等;从宏观层面看,人民币国际化还面临多重制度性制约,如资本项目下尚不能充分自由兑换、汇率和利率市场化程度不足等。

对于人民币的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建设,可如下考虑:首先,要不断完善和开放境内金融市场。

发达的境内金融市场能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市场基础。

这一方面要求境内金融市场层次体系较为健全,要有丰富的人民币产品种类、足够大的市场规模和稳定安全的运行机制,这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利率市场化等紧密结合。

另一方面要求境内市场是充分开放的,能够和境外人民币市场进行双向流动,并能充分吸纳境外人民币资金流动的冲击,这又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程度紧密相关。

“十二五”期间我国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境内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开放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并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逐步确立上海的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地位。

其次,要加强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培育。

在我国境内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资本项目存在较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培育境外离岸市场能在境外先行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范围,同时相对隔离国际金融风险向境内金融市场的传导。

目前看来,香港是境外人民币最主要的集散地,同时香港作为成熟的国际自由港,有着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的良好硬件和软件条件,而且中央政府也通过一系列政策明确支持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

有关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是什么

有关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是什么

有关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是什么有关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是什么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很多不了解的朋友都会有相关的疑问,一般来讲离岸是指中国境外经营人民币的存贷款业务,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的业务成为离岸金融业务,下面给大家带来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是什么,希望大家喜欢!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是什么一、离岸人民币是什么意思,在岸人民币是什么意思一般来说,各国的金融机构只能从事本国货币存贷款业务,但是二战之后,各国金融机构从事本国货币之外的其他外币的存贷款业务逐渐兴起,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外币存贷款中心,这种专门从事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活动称为离岸金融。

在投资理财中,人民币离岸业务是指在中国境外经营人民币的存放款业务。

离岸市场提供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的业务称为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的意思是不能在本国国境内运作。

人民币离岸市场是在中国境外的人民币市场。

因为人民币不是世界流通货币,所以这样的市场自然也不是合法的市场。

一般而言,在大陆流通的人民币称为在岸人民币,在大陆以外的地方流通的人民币称为离岸人民币。

换言之,你身上带着人民币现金,一旦你离开大陆,你身上人民币就从在岸人民币变成了离岸人民币,在进行货币兑换的时候就是使用离岸人民币汇率。

(现在在岸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6.95左右,而在岸人民币在6.92左右)。

在经过相关机构许可后,人民币资金可以从境外汇入境内,这时离岸人民币就变成在岸人民币了。

货币兑换公式为:1离岸人民币=0.9898人民币元1人民币元=1.0103离岸人民币二、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的区别在岸人民币(CNY)市场发展时间长、规模大,但受到管制较多,央行是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意味着在岸人民币汇率受央行的政策影响较大。

离岸人民币(CNH)市场发展时间短、规模较小,但却受限较少,受国际因素,特别是海外经济金融局势的影响较多,更充分地反映了市场对人民币的供给与需求。

人民币离岸中心的今日与未来

人民币离岸中心的今日与未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逐渐加速。

不论对中国还是对世界其他国家而言,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设能让各方都从中钓得大鱼。

郭田勇 杨帆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英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联合声明》发表,中英双方表示:“双方欢迎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以及在英设立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双方欢迎在两国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英镑直接交易。

”在发表该声明的第二天,中国人民银行即宣布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英镑直接交易。

虽然目前不同学者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定义说法不一,但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在国际化自由金融体制和税收体制环境下,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之外,由非居民参与的存贷、组合投资等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

最为人所熟知和成熟的离岸金融中心就是欧洲美元市场。

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历史相对较短,但随着中国经济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国际货币体系格局发生变化,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

从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指定中国银行(香港)作为首家离岸人民币清算行,到今年7月3日在首尔签署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已覆盖东亚、东南亚、欧洲等多个地区。

易。

在资本项目仍须管制的背景下,跨境贸易等在境外形成的人民币头寸可以汇集到离岸中心,并以某种政府可以控制的方式和境内资本市场建立联系,减少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冲击。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立是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推进和我国资本项目长期内仍须管制的背景下进行的,这决定了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设呈现与欧洲美元市场完全不同的特点: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立带有浓重的官方指导性色彩,主要是依靠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央行签署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再由政府选定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清算或结算行。

人民币离岸中心还带有显著的离散分布特征,离散的离岸市场布控虽可“以点带面”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但却为市场留下套利空间,导致套利交易,人民币资产定价紊乱。

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

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摘要:本文论述了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的概念以及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提出了发展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措施,以促进我国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87-01一、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人民币离岸业务是指在中国境外经营人民币的存放款业务,离岸市场提供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的业务称为离岸金融业务。

当前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在资本项下、人民币没有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开展的,通过贸易流到境外的人民币不能够进入到国内的资本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人民币贸易结算,就需要解决流出境外的人民币的流通和交易问题,使拥有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融出人民币,需要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融入人民币,持有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收益,这就需要发展离岸人民币市场,使流到境外的人民币可以在境外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上进行交易;使持有人民币的境外企业可以在这个市场上融通资金、进行交易、获得收益。

人民银行支持在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

人民银行也在研究,能不能在上海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

在人民币没有完全可兑换之前,流出境外的人民币有一个交易的市场,这样才能够促进、保证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发展。

二、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1、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是我国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扩大的需要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边境贸易中,人民币已经成为相当有影响力的货币。

因此,边贸活动无疑会积累相当数量比率的人民币,并产生对离岸人民币的需求。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特别是与周边地区的贸易增长迅速,由于近年来人民币币值稳定且呈上升状态,汇率风险较小,加上一些边贸地区外汇储备短缺,外币结算困难,它们开始以人民币计价并结算与我国进行的双边贸易。

在贸易和旅游的快速发展推动下,人民币在周边地区已享有“第二美元”的称号,成为主要的边贸结算货币。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路径及其影响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路径及其影响当前,如何在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问题,成为同时牵动内地与香港金融界的一个重要问题。

此举究竟会对香港和内地金融业带来哪些影响?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风险?应当如何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这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香港是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的潜在市场人民币离岸市场在香港能否发展起来,这与现实的市场需求状况如何有密切关系。

企业是金融市场上最为活跃的资金使用者。

目前,许多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香港企业或者一些跨国公司为了避免货币错配的风险,在大幅减少借入外汇贷款,而对于人民币资金则保持了相当旺盛的需求。

边贸以其独有的形式在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

据调查,在中国的边贸中,人民币已经成为相当有影响力的货币,边贸活动的活跃无疑会累积相当比率的人民币。

在中国与亚洲各国的贸易中,目前的计价货币主要是美元,这一方面有历史的因素,另外也可能是商品最终需要出口到美国市场。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与亚洲各国的贸易中,会有更大比重的商品是亚洲各国出口到中国市场的,因此,对于这部分商品贸易用人民币计价、进而导致人民币的资金需求是必然的趋势。

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与邻近国家和地区的边贸,也是人民币外流的一个主要源头。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特别是与周边地区的贸易增长迅速。

由于近年来人民币币值稳定且呈上升状态,汇率风险小,加上一些边贸地区外汇储备短缺,外币结算困难,它们开始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与我国的双边贸易。

在贸易和旅游的快速发展推动下,人民币在周边地区现已成为主要的边贸结算货币。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长,对外经贸和旅游业的推进,人民币越来越"国际化",流出的数量将越来越大,将自然而然产生一定的人民币的离岸业务。

而在人民币仍不能完全自由兑换、资本流动仍受控制下,散落在亚洲各地区的人民币难以循正常途径回流内地。

如果允许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滞留在各地的人民币就可能被吸引至香港金融体系,既有助我们对人民币流向的监管,又促使香港成为全球的离岸人民币中心。

离岸金融内控机制与监管措施研究


民” 指 在境外 ( 港 、 、 , 含 澳 台地 区 ) 自然人 、 人 的 法 ( 含在 境 外注 册 的 中国境 外投 资企 业 ) 政府 机 构 、 、 国 际组织 及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括 中资 金 融 机 构 的 包
借 鉴次 贷危 机 的 教训 , 方 面 继 续 实 施 金 融 体 制 一
离 岸 金 融 内控 机 制 与监 管 措 施 研 究 *
罗 国 强
( 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 , 北 武汉 407 ) 武 湖 3 0 2
摘 要 : 控 机 制 与 监 管 措 施 是 离 岸 金 融 风 险监 管 制 度 中 非 常 重 要 且 联 系 紧 密 的 两 个 方 面 。对 于 离 岸 金 内 融 机 构 的 内 控机 制 , 进 一 步 强 化 其 质 量 , 开 展 全 面 的 内控 机 制 建 设 。在 离 岸 金 融 监 管 措 施 方 面 , 应 并 我 国应 形 成 一 个 职 能 健 全 的离 岸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体 系 , 赋 予 监 管 当 局 足 够 的 采 取 预 防 性 或 补 救 性 措 施 的 并 权 力 ; 在 离 岸 金 融 市 场上 推 行 统 一 监 管 模 式 , 立 一 个 拥 有 广 泛 权 力 的 核 心 监 管 机 构 ; 对 具 体 的 现 应 建 应 场 检 查 和非 现 场 检 查 措 施 在 制 度 上 作 出 改 进 。 关键词 : 岸金融 ; 离 内控 机 制 ; 管 措 施 ; 贷 危 机 监 次
融 业务 ” 是指 经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批 准 , 营 外 汇 , 经 业 务 的 中资银行 及 其分 支行 , 吸收非 居 民 的资金 , 服 务 于 非 居 民 的金 融 活 动 。其 服 务 对 象 “ 居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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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在人民币离岸中心的监管模式
作者:王露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香港和伦敦作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被先后确立下来,离岸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也
随之展开。然而,在没有资本和汇率管制的大背景下,母国和所在国的联合审慎及持续监管就
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离岸银行;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一、人民币离岸中心已确立
2011年8月27日,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上,香港作为首个
离岸人民币金融中心的地位被正式确立下来。同年十月,中英双方就伦敦作为西方首个人民币
金融中心的问题达成了协议。离岸金融中心实际上是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支持,是逐步开放人民
币自由流动的缓冲区。离岸银行以其在存、贷款及跨境贸易结算等方面的重要职能,成为离岸
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极大地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然而,离岸人民币业务又是一把
“双刃剑”,运转不当势必会对离岸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和破坏,如何保证
离岸银行在人民币离岸中心健康有序地发展将是下一个重要议题。二、离岸银行的发展现状

离岸银行的运作模式取决于所在离岸中心的发展模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4中不同类型
的模式。一、以伦敦和香港为代表的内外一体型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离岸与在岸账户并账经
营,资金出入无限制。二、以美国IBFS和日本JOM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模式。离岸业务只能
在IBFS和JOM运作,与在岸业务分账经营,离、在岸业务资金严禁渗透。三、以马来西亚的
纳闽岛为代表的内外渗透型模式。离、在岸账户分别设立,但是资金可在两岸之间一定限额内
相互渗透。四、以开曼群岛为代表的簿记型(避税港型)。各国金融机构可以在此开设分支机
构,但其只行使基本的记账职能。

目前,在香港和伦敦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离岸银行属于内外一体型的运行模式。离、在岸业
务合账处理,居民与非居民均可从事各种货币的存、贷款业务,离岸银行具有高度的经营自
由。香港自2004年起便已开始经营个人的人民币存款、信用卡等业务,随后,人民币金融业
务种类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涉及到人民币债券的发行和贸易结算。自2009年人民币
跨境试点办法试行以来,截至2011年年底,香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金额达16000亿元,存
款业务也达到6300亿元的新高。设立人民币离岸中心、允许人民币在境外流通是人民币国际
化进程中重要的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在国际上获得认可,成为计价、结算以及储备的货币。

然而,作为高度自由化的离岸金融中心,在香港和伦敦的离岸银行没有存款准备金的限制
且所受监管较少。目前,我国仍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币尚未完全自由流通,而且
离、在岸人民币的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率和汇率不同,这将可能增加人民币离岸中心信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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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汇率等方面的风险。“如果离岸资金与国内资金在利率上出现较大差别时,在渗透得不到有
效控制的情况下,会诱发资金发生大规模的套利转移。这会对我国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利率管理
体制带来冲击”。①另一方面,由于离岸银行所受监管较少,其很有可能成为洗钱和资助恐怖
主义资金的天堂。因此,适合人民币离岸银行的监管模式值得探讨。三、离岸银行的监管

离岸银行的监管通常涉及两个主体:母国和所在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巴塞尔1997年
制定的核心原则②,离岸银行应该接受母国和所在国的联合监管。在已达成的双边协议基础
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金融监管局、伦敦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逐步建立信息接触
与交换的平台,对经营离岸人民币业务的银行的设立进行核准及持续监管。(一)宏观审慎的
联合监管

2007年金融危机发生后,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了一份特纳综述(Turner Review)
③,分析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方式。该报告指出,不当且不协调一致的宏观经济政策
和不充分的改革导致了全球经济环境的不稳定。这就意味着监管者应该从宏观的角度出发进行
管理,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虽然香港和伦敦都是世界一流的金融中心,拥有完善的市场经
济制度、健全的法律制度,在办理离岸货币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它们没有资本和汇
率管制,一旦金融领域发生震荡就很有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因此,在离岸银行方面,中
国大陆、香港和伦敦三方的监管机构应遵循宏观审慎的原则,完善离岸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避免投机分子利用利率和汇率的差异操纵大规模的资金套利转
移,给我国的利率和外汇管理体制带来冲击。(二)持续监管

在宏观审慎的基础上,持续的监管方式也应该被运用到离岸银行中。正如巴塞尔核心原则
中指出的“银行主管机关必须与银行管理部门定期接触,并对银行业务彻底了解”④。持续监管
是人民币业务能在离岸银行健康有序运作的重要保证。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
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取人民币存款上年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这体
现了母国监管机构对离岸银行的监管,同时也说明母国对离岸银行的监管应该具有持续性,才
能对其运作有宏观把握。作为所在中心,香港和伦敦也已成立工作小组,旨在推动人民币业务
方面的合作,香港金融监管局和英国财政部将参与并进一步协助该小组的工作,以使两个金融
中心能更紧密地合作,顺应市场发展潮流,引导境外人民币的合理流动,建立高效安全的资金
结算渠道。此外,持续监管对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资金等国际金融犯罪行为的侦查也是十分
必要的。中国、香港与英国应该参照有关国际规定,积极参与到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合作中
去。

注 释:
①鲁国强.《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
期.

②巴塞尔核心原则,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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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Turner Review- A Regulatory Response to the Global Banking Crisis,英国金融服务监管
局,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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