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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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总结大全

建筑经济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总结大全

建筑经济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总
结大全
1.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 建设工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 法规的层级和发布机构
- 法规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规定
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 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
-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3.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
- 招投标法规的基本原则
-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
- 投标文件的评标与中标
4.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规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职责
- 施工现场质量监督要点
- 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
6. 工程造价管理法规
- 工程造价测算和核算标准
- 工程变更管理和索赔处理
- 工程决算审批和结算支付
7. 环境保护在建设工程中的法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8. 建筑经济师职业道德和规范
- 建筑经济师的职业操守
- 对工程造价信息的保密要求
- 建筑经济师行业组织的规范要求
以上是建筑经济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的总结大全,希望能对您的工作和研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知识点归纳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为以下7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定适用的特殊情况6、备案和审查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门的法律关系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个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您必须子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额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实现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无权代理与标间代理无权代理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构成的条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具有代理权的实施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土地所有权2、建设用地所有权(建设用地所有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3、地役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的种类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建设工程债的产生1、施工合同债2、买卖合同债3、侵权之债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设工程债市产权的保护1、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2、建设工程上商标权的保护3、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建设工程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政责任、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侵犯建设工程著作权的行政责任)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缱绻的形式责任(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1保证合同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人的资格4、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市政、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知识点,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法规和相关知识点。

1. 建设工程法规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法规。

其中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

它包括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1.3 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是指关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规。

其中包括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等,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建设工程相关知识点2.1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包括了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功能布局设计、建筑材料选用等方面。

合理的建筑设计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2.2 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和方法。

包括了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各个方面。

合理的施工工艺可以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2.3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工程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法性。

工程监理涉及到建设工程法规的执行和相关标准的遵守。

结语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守建设工程法规,合理应用建设工程相关知识点,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的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建筑法知识点总结

建筑法知识点总结

建筑法知识点总结建筑法是对建筑及建筑与土地的关系和建筑物使用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涵盖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使用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建筑法的基本概念、建筑许可制度、建筑设计审查、建筑施工监理、建筑物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总结。

一、建筑法的基本概念建筑法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调整建筑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益性原则、技术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法治化原则。

建筑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建筑法的实施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工程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等。

建筑法的基本职责包括为建筑提供法律保障、解决建筑纠纷、促进城市化进程和保护自然环境等。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建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二、建筑许可制度建筑许可制度是国家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制度。

建筑许可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

建筑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设计文件审查、申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等。

建筑许可的范围包括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设计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

三、建筑设计审查建筑设计审查是国家对建筑设计进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

建筑设计审查的法律依据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建筑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总体规划、建筑工程概念设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给排水设计等方面。

建筑设计审查的主要程序包括审查申请、审查资料齐全性、审查内容风险评估、审查结果反馈等。

建筑设计审查的原则包括科学、合理、安全、经济和环保等。

建筑设计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四、建筑施工监理建筑施工监理是国家对建筑施工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

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

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
建筑法规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到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建筑法规知识点总结: 1. 建筑许可证制度:建筑许可证是建筑行业的必需品,任何建筑都必须在政府部门获得许可证才能开始施工。

许可证的发放取决于建筑的性质、面积、位置等因素,同时需要满足相关建筑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这些规范旨在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功能和适用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环境、景观等方面的影响。

3. 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施工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建筑质量管理:建筑法规对建筑质量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筑质量的验收标准和程序,以及不合格建筑的处理措施等。

5. 建筑物的拆除:当建筑物不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建筑物的拆除是必不可少的。

建筑物的拆除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法规,包括拆除程序、拆除方式、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等措施。

6.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同时,建筑法规也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建筑活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

建筑法规是保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筑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来说,了解和遵守建筑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

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一、2024年一建法规必背知识点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像宪法是根本大法,它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像民法典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就在这个范畴呢。

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就与行政法有关。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建设工程里对工程造价等方面有相关规定。

社会法主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工程中的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就属于社会法范畴。

刑法则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要是在建设工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比如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等就会涉及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行政法规等。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

而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

而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建筑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1. 建筑法律法规的概述建筑法律法规是指中国建筑行业中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

其内容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了解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方面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2. 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2.1 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建筑项目规划管理是建设工程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和规划实施等。

在这个环节中,需要了解建设工程的项目可行性评估要求、规划许可的程序和标准,以及规划实施过程的管理要求等。

2.2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是建设工程的具体设计环节,涉及到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

在这个环节中,需要了解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和设计文件管理等具体要求。

2.3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是建设工程的实施环节,包括施工准备、施工组织和施工过程控制等。

在这个环节中,需要了解建筑施工的基本流程和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的编制等。

2.4 建筑工程验收管理建筑工程验收管理是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建筑工程进行检验和验收的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需要了解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对建筑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价和监督的要求。

2.5 建筑工程运维管理建筑工程运维管理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管理环节,包括建筑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以及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改造等。

在这个环节中,需要了解建筑设施的日常维护要求,运维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以及设备设施更新和改造的程序和标准等。

3. 如何研究和应用建筑法律法规为了研究和应用建筑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最新的建筑法律法规动态。

- 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文和解释,深入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 加强实践经验,通过实际工作中的案例来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注册建筑师建筑法规与标准知识点总结

注册建筑师建筑法规与标准知识点总结注册建筑师是专业性较高的职业,他们在进行建筑设计和管理时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对注册建筑师需了解的一些重要法规和标准进行总结。

一、建筑法规1. 建筑法律法规概述:注册建筑师需了解国家、地方等相关的建筑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2. 建筑设计规范:在建筑设计阶段,注册建筑师应熟悉并遵守相应的规范,如《建筑设计细则》、《建筑设计标准》等。

这些规范包含了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如建筑结构、安全、功能分区、环境保护等。

3. 施工图设计规范:注册建筑师还需了解相关的施工图设计规范,比如《建筑施工图设计规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等。

这些规范规定了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尺寸要求、绘图符号等细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建筑行业安全规范:建筑安全是注册建筑师的核心责任之一,他们需了解相关的安全规范,如《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则》、《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范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作业程序、安全设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建筑标准1. 建筑结构标准:注册建筑师需熟悉国家关于建筑结构的标准,如《建筑结构荷载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和计算方法,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可靠。

2. 火灾安全标准:火灾是建筑安全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注册建筑师需了解《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等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的防火要求、防火隔离、疏散通道等内容,确保火灾时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3. 环境保护标准: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筑行业也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册建筑师需了解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建筑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法规复习资料

题型:单选、判断改错、名词解释、简答、案例重要的知识点:1、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民事法律关系3、债的类型: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4、不能由代理人代理的情形: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关系2.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5、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6、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7、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前3个月办理再次注册8、合同成立时间:1.承诺到达要约人2.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3.采用信件的,签订确认书4.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履行义务一方接收9、保修费用的承担: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0、关于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可依法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1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189~190 共七点12、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13、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这种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职权划分清晰,权利与职责一致,谁管理谁负责,有利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4、对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5、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同时使用16、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次17、影响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的阶段:施工阶段18、仲裁委员会的特点1.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专门的组织2.仲裁委员会可仲裁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仲裁员是来着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4.原则上按地区设立统一的仲裁委员会,按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5.仲裁机构的管理权由中国仲裁协会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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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复习知识点讲师:衡山第一章:建筑工程法规制度第一节:1: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复习要点:如果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合格那么:(就能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名义注册)2:如果工作单位变动,通过新单位注册属于(初始注册)3:如果三年内没注册,三年后注册需要(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4:二建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5:变更注册后的证书与职业证书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6:如果变更注册不及时影响了工程项目应由建造师聘用单位负责7:对于多专业注册的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满仍需要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办理(续期注册)8:如果被单位撤回资质证书,那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失效)9:建造师的注册后的信用档案包括其基本情况,业绩,好的行为和不好的行为等都应该向社会公开10: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经过考核认定和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B: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C: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D;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11:与某公司签定聘用合同,那么以建造师名义执业享有的权利有:A(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B亲自管理自己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C: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进行申述;12:与某公司签定聘用合同,那么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的义务是:A遵守法律和法规;B遵守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C保守执业过程中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13:下列情况将导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A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B: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C:工作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1:工程建设中《合同法》属于民法;2:《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3:《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4: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5:行政规章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6:《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属于广义的法律,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广义的法律7:广义的法律具有强制约束力8: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9: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法,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10: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11:地方性法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应规定作出裁决: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B: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第三节:宪法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平等权指:公民公民依法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的保护权利;3: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5:休息权中规定:A;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B: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C:在法律规定的节假日要放假;6:劳动权指公民从事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7:成年人也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第四节: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指:公民,外国人,无国籍的人;3: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有民事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5: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6: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有限的,尤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7:民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物化结果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成一定固体,非物化结果指没有转化成物化实体,是一种行为)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9;民事关系的终止:A:自然终止,B:协议终止,C:违约终止10:明示法律行为包括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11:明示行为成立的条件::法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即不存在认识错误,威胁,欺诈等情况);C;行为内容合法;D;行为形式合法12:代理种类: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13:掌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应该承担的责任;(P15)14:委托代理的终止: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被代理人辞去;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尸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5: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终止: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尸民事行为能力;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E: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6:债发生的根据有: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等;17:债的消灭:A:债因履行而消灭;B:债因抵消而消灭;C:摘引提存而消灭;D:摘引混同而消灭;E:债因免除而消灭;F: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18: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9:知识产权具有的性质:A: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比如著作的署名权是人身权,而获得的稿费权利是指财产权);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20: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21:专利权的主体:A:发明人或设计人;B发明人或设计的单位;22:受让人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23:发明专利权的期心爱你是20年,实用型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24:实体权并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消灭;25: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A: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B:特殊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有特别法规规定的);C:短期诉讼时效(其有效期间为1年);D: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26: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27: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第五节:物权法;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2:抵押权对买受人的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3: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合同已租出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已经租出的,该租赁关系不得抵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的新增产物不属于不属于抵押财产;5: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6:质权人的义务:A:不得擅自处置;B:质权人不得擅自转置;7;留置人权利:收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8: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事件;9: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10: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拍卖,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六节:建筑法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注意申请施工许可证的8个条件;(P27)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工程;B: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C:抢险救灾工程;D:临时性建筑;E:军用房建筑F: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证之日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6:终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7: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8:建筑企业分为: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纸质管理:A:工程勘察综合资质;B:工程勘察专业资质C::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只设甲,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10:工程设计资质分: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B:工程设计行业资质;C:工程设计专业资质;D: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其中只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设有甲级,后面三个分为甲乙级)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A:综合资质;B:专业资质;C:事务所资质;(其中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12: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有:A:招标发包;B:直接发包13: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14:工程招标时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15:大规模材料和设备采购应选择招标选择供货单位;16: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合同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助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建设工程必须经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8:出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19: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20: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21:违法分包有:A: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单位的;B: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有未经建设单位许可的;C: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D: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2: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有:A:国家重点建设项目;B: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投资在3000元以上);C: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D: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的工程;E: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3:监理依据:A:法律法规;B:有关技术的标准;C设计文件;D: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4:建立的内容与项目管理一致即: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25:工程监理单位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第七节:招投标法1:招标的公开原则指:招标信息公开和招标过程公开;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经行招标: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的资金;3: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行招标:A:施工单位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B:重要设备或材料采购在100万元以上的;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价合同估计价在50万元以上的;D: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上述ABC的,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A: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振需要使用农民工的;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D:施工企业自建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专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E:在工程中的附加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依然具有承包能力的;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A: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的技术活动;B: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的勘察,设计;6: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7:投标保证金出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能是信用担保;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2,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8: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至投标地点;9::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尅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代替,或撤回;10: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投标确定为为废标;11:联合体各方的责任:A: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的约定的责任;B: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C:不得重复投标;D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E: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12: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的种类: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B:投标人于招标人串通投标;C: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D: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E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A: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4:有下列之一的按废标处理:A: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C: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文件,或在一份招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除外;D: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E: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F: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H:无法定人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I: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J: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5: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既要有单位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那么就不得以缺少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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