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51号令工作细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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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

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

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文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如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地(市)、县(区)工作分工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

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并入联合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细则》要求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四、未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和《细则》具体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备案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比例:公众聚集场所50%、除公众聚集场所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40%、二类高层民用建筑30%、单多层民用建筑20%、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20%、未依法报消防备案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100%、属于备案范围的银行金融证券交易所100%、上述尚未含括的其他工程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正文:----------------------------------------------------------------------------------------------------------------------------------------------------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2002年3月5日发布建法[2002]51号)第一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各业务司局、全国建筑市场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在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调查取证(或者交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详细记录涉及案件的关键事件和重要线索,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其他执法文书。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全国建筑市场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调查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交相关业务司局),报分管副部长批准立案:(一)调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部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收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并丑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部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立案后,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召开司务会,对有关案情进行讨论,司务会应当有政策法规司人员参加。

必要时,或者对处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复核,查实有关证据。

需要作技术鉴定的,有关业务司局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条有关业务司局查实案件证据后,经司务会讨论,提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和幅度内进行。

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除需要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填写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实用版】目录一、住建部 51 号令的背景和意义二、消防设计的重要性三、解读住建部 51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规定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具体实施五、新规定对消防行业的影响正文一、住建部 51 号令的背景和意义住建部 51 号令,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一项新规定。

这个规定的发布,意味着我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将更加严格和规范,对于提升我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防设计的重要性消防设计是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和重要性,以及可能出现的火灾危险性,进行科学合理的火灾预防和控制设计。

良好的消防设计可以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火灾对建筑和人员的危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解读住建部 51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规定1.新规定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体。

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新规定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程序。

规定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程序分为审查、验收两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3.新规定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标准。

规定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具体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设计审查。

包括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的审查,对设计人员的资格的审查等。

2.消防设计验收。

包括对消防设施、设备的验收,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验收,对消防设计施工安全情况的验收等。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结果的公示。

规定要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新规定对消防行业的影响住建部 51 号令的实施,将使得我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更加规范和严格,对于提升我国消防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住建部51号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号令的发布旨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分别是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和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1.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要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完善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 住建部51号令要求严格执行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隐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要加强对特殊场所的排查,对已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处罚。

3.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要完善火灾应急救援体系,在建筑物内外设置适当数量和位置的消防器材,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从而减少火灾事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4. 住建部51号令要求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工作中,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和有效进行。

二、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参考内容:1. 主要适用标准:住建部51号令中提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参照国家现行消防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并且要求与消防设计机构合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标准要求。

2. 建筑物分类: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和高度,需要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中对不同建筑物的消防要求有所不同,消防设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3. 消防设备配置: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风险,合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消防设计应明确不同区域的设备配置和布局,并满足消防设备的容量和压力要求。

4. 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计需合理设置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可以迅速有序地疏散。

通道的宽度、排气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都需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51号令第11条说明--建设单位预评价报告评审要求

51号令第11条说明--建设单位预评价报告评审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6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4、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

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

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

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意见;(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3)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评价过程以及所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6)认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所提建议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消防设计规范》。

该规范是为了加强建筑物火灾防控工作,提高消防设施和系统设计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规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消防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疏散通道、防烟措施、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

具体解读如下:
1. 结构设计要求:要满足建筑耐火性能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墙、防火门窗等。

2. 疏散通道设计:要保证建筑物内外的人员可以迅速有序地疏散,包括疏散通道的设置、通道宽度、通道长度、疏散出口等。

3. 防烟措施要求:要保证建筑内的烟气排除,减少人员中毒和烟雾蔓延的可能性,包括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隔断、公共区域通风设计等。

4. 消防设施设计要求:要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电源系统、消防通信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5. 特殊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大型厂房、仓库、商业综合体等特殊建筑,规范还提出了特殊的消防设计要求。

住建部51号令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消防设计水平,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

同时,通过加强消防设计和设施的要求,提高建筑物的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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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另附填表说明。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背面有正文)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设计审查,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4.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2.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印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文号:)。

经审查,结论如下:□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备注:1.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2.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背面有正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 消防验收申请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2.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印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如下:□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编号:(背面有正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申请表编号为,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印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备案申请表编号:;备案凭证文号:)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经检查:□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印章)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

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5)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注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中文翻译文本的名录;(7)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5.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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