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主体适用范围的再商榷

合集下载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一、前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

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破坏家庭和谐、危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恶劣行为,一直以来都为社会所不容。

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我国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反对家庭暴力法》概述《反对家庭暴力法》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

三、《反对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3.1 总则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同时,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共同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3.2 家庭暴力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要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同时,加强对家庭暴力发生的预警和干预,对高风险家庭进行排查、调解和援助。

3.3 家庭暴力的处置规定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置程序,包括报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强制隔离等措施。

对家庭暴力行为,警方应依法及时处置,确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3.4 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紧迫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申请人身安全。

3.5 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1. 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和处置程序,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

2023年反家庭暴力法线上竞答题目

2023年反家庭暴力法线上竞答题目

反家庭暴力法线上竞答题目单选题(55)1.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B)。

A.给予行政处罚B.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C.给予经济制裁D.向人民法院起诉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家庭成员之间和(A)。

A、共同生活的人之间B、邻居之间C、同事之间3.在生活当中遇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可以向哪些组织寻求帮助?(D)A.村(居)委会B.辖区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C.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D.所有各项4.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C)A.以暴制暴,采取极端行为B.离家出走C.向妇联组织反映、向公安机关报警5.下列哪些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E)A.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B.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C.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D.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E.所有各项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C)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一年7.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的条件有(D)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B、有具体的请求C.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D.所有各项8.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立的主体是(A)。

A、民政部门B、公安机关C、医疗机构9.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是我国法律(A)明确对性骚扰说“不”?A.首次B.第二次C.第三次10.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是(A)。

A、11月25日B、10月1日C、3月8日11、广播、电视、报刊、(D)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A、杂志B、宣传板C、电脑D、网络1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D)、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A、良好心理素质养成B、夫妻关系融合C、家庭关系指导D、邻里纠纷调解13.(D)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A、人民检察院B、司法局C、法律援助机构D、人民调解组织1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C)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身心双重伤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侵犯了受害者的自由和尊严。

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受任何形式的酷待和侮辱。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其次,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家庭暴力是导致妇女和儿童伤害的主要原因之一,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人往往会导致心理健康问题,甚至自杀。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措施。

此外,家庭暴力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也造成了严重影响。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还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以保障人权、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在辩论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这一议题时,我们认为不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家庭暴力并非一成不变的行为,其定义和范围受到文化、宗教、社会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忽视这些因素,导致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结果。

其次,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有些受害者可能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剥夺他们的选择权利。

此外,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削弱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而应该通过综合考虑受害者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名人名言:“家庭暴力是对人的最大的伤害,我们必须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尊严。

”——奥普拉·温弗瑞。

经典案例:2018年,中国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9.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第三条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中小学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 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于公正、高效、规范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和过程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引起媒体广泛报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更是令人触卧惊心,如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灌汽油烧伤致死,江苏南京一母亲将两名女儿活活饿死,广东惠州一名5岁女童遭父母虐待致死等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

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依法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但当前我国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缺乏系统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难以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作出有效应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加强、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应对,周强院长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经深入实地调研、征集典型案例、确立改革试点法院、开展入户调查和网络调查、访谈家庭暴力犯罪服刑人员等,总结归纳出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实践还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刑事立案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突出问题。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法律条文赋予了公民更广泛且具有针对性的权利保障。

然而,这一法规的推行在实践过程中仍遭遇诸多困境,涉及制度实施、社会认知、法律援助、执法力度等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法律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操建议。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的困境1. 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在理论层面,《反家庭暴力法》设计全面且人性化,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了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如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界定和判断。

2. 执法力度不足: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

同时,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社会认知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人对家庭暴力仍持隐忍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同时,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也不高,使得法律的普及和执行受到限制。

4. 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援助。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尚不完善,律师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和判断。

同时,应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等。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加强取证和执法力度。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家庭暴力的执法环境。

3. 提高社会认知: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普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治家庭暴力,明确任何人有权制止家暴或报案家暴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国务院法制办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

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22个省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专家认为,此次拟专门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居 、老年人非婚 同居都 已然成 为不争 的事实。据调查 目前 8 0后婚 前 同 居 的比例是 4 5 % ,且该 比例势 必会不 断上升 。 四、国外 以及我国 台湾 、香港的立法例 目前 ,世界上有 1 2 0多个 国家 已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律 。美国是反家 庭暴力立法 的先行者之一 ,对反家庭暴力立法 的适用 主体 相当宽泛 。如 1 9 9 4年通过的 《 针对妇女暴 力法》 法案对 家庭暴力 作 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由配偶 、原配偶 、共同育有子女的人、以配偶身份正在同居或 曾经同居 的人、或者与配偶身份相当的 ^ 、 对另一方或者J 所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 ” 0 英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适用主体为配偶和亲密 伴侣。英国内 务部对于家庭暴力是这样定义的 “ 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 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 ,这就是家庭暴力” 。 台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条规定 :“ 本法所称 家庭成员 ,包括 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现有或 曾有事 实上之夫妻关 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 或直系姻亲 ;现为 或曾为四亲等 以内之旁 系血亲 或旁系姻 亲。 ” 这里 的 “ 事实上 的夫妻 ” 即是指 同居 关 系。香 港 1 9 8 6年颁 布 了 《 家庭 暴 力 条例 》 ,2 0 0 8年 和 2 0 0 9年进行了修订 , 2 0 1 0 年更名为 《 家庭及 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 。修订 扩大了主体适用 范围,纳入 了同居关系。 五、扩大 至非婚 同居家庭的必要性 第一 ,从 非婚 同居关 系的特殊性 出发 ,非婚同居关系双方 当事人 之 间的亲密性质不亚于夫妻关系 ,应当具有高 于一般关 系的法律地位 。 第 二 ,非婚 同居间的暴力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多样性致使 它区别于 普通人的暴力行为,仅依据治安管理法或刑法来调整,不能有效维 护受 害 方, 也不能有效预防和惩 治施 暴方,将会促使 非婚同居家庭暴 力现象 的
关 于我 国 《 反家庭 暴力法 ( 征 求意见稿 ) 》 主体 适 用 范 围 的再 商 榷
黄满 珍
摘 要 :《 反 家庭暴力法 ( 征 求意见稿 ) 》 第二条规 定的主体适用 范围仅 限于家庭成 员之 间 ,即 “ 配偶 、父母 、子女 以及其 他共 同生 活的近亲属 。 ”结合 国内外发展 需要 ,对 “ 家庭” 的定义应采扩大解释 ,除基 于婚姻和血缘组成的 家庭外 ,还应 包括非婚 同居 家庭。 关键 词 :反 家庭 暴 力法 ;主 体 ;非婚 同 居 《 反家庭暴力法 ( 征求意见稿 ) 》 主体范围 《 反家庭暴力法》 征求意见稿第 二条第 二款规 定 : “ 本法所 称家庭 成员 , 包 括配偶 、父母 、子女 以及其 他共 同生活 的近亲属。 ” 该征求 意 见稿的说 明明确 了 “ 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 的 暴力行为 ,与一 般社会成员之 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 区别 ,则 由治 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 ” . 对此 ,有人认 为这 符合 我 国国情 ,如 果把 非婚 同居等 情形纳 入法 律 ,会对伦理及公序 良俗产生负面影响 ;有人认为规定的范 围过 窄,如 中国社会科 学院法 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则认 为 ,“ 考虑到 家庭暴力法 与现行法律的衔接和公众 的接受程度 ,可以将同居关系 、恋爱关 系、伴 侣关系 ,以及前 配偶关 系者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具体做法是在 法律 中增设准用条款 。 ” 本文认为应 把非婚 同居家庭归人 《 反家 庭暴力法 》 ,正 如送审稿 所 说的 “ 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 内部 。婚姻关系或 同居 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 的虐待行为 。 ” 二 、非婚同居有别予单纯 的恋爱关 系和曾经的家庭 ( 一) 非婚 同居 的概念 。狭义上的非婚 同居是指法律 没有禁 止,无 配偶的同性或异性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自愿 、稳定 、长期 、公开 地生活 在一起的行为。广义上的非婚 同居是指 同性或异性双方公开生活 在一起 的行为 ,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等 。 这里E f f 说的非婚同居是指狭义上的非婚同居 ,即 无配偶双方不办理结婚 登记,以自 愿在一起共同生活为 目 的, 持续性地公开共同生活的居住方式。 ( 二 )非婚 同居 有别于单纯的恋爱关 系。非婚 同居是 以共 同长久生 活为 目的、自愿 、稳定、公开居住在一起 的生活方式 ,具有 不亚 于夫妻 关 系的亲密度 , 在情感 、经济和性活动等方 面与夫妻关 系具有极 大的类 似性 。而单纯 的恋爱关系并不存在这种类似 于夫妻关 系的特性。 首先 ,亲密程度不同。非婚同居者 之间具有单纯恋爱关 系所 不能达 到 的亲密关系 。表现在心里 、性、生育 以及经 济支持 和社会 功能等各个 方 面。而单纯 的恋爱关系爱往往不涉及 性、生育和经 济方 面的问题 ,相 互之 间的依赖程度也不及非婚同居。 其次 , 控制 与被控制的程度不同。由于非婚同居者 之间存在特殊 的 亲密关 系 , 使他们很容易形成一种相对牢固的控制 与被控制的关 系,从 而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 。而单纯的恋爱关系各 自 独 立、 自由,很难形成 控制与被控制 的关系 ,不易产生暴力行为。 ( 三)非婚 同居有别于曾经的家庭。曾经。其实 ,他们之 间 的亲密程度和控 制与被控制关系 已经随着关系的解 除而消失。尽管有人 认 为即便 离婚 或解 除 同居关 系,二 者之 间曾经 的关 系依 旧能够 牵绊彼 此 ,但是这种牵绊只是基于 曾经情感上的关系 ,而不是在经济或家庭 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