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概述#精选.
破产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关系、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旨在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证据材料以及债权人的身份证明。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符合破产申请人的资格;(2)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4)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程序。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破产原因包括: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其拥有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包括:1. 债务人所有的财产;2.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3. 债务人取得的财产;4. 债务人应得的财产。
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1.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申请费用;(2)破产案件受理费;(3)破产财产保管费;(4)破产财产评估、拍卖、变卖费用;(5)破产管理人费用;(6)其他必要费用。
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所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1)破产费用;(2)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费用;(3)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所发生的其他债务。
六、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第六章 破产法 《经济法》PPT课件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 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经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 日开始施行。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还包 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在法院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时候,破产程序正式开始。 即使法院已经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只要尚未对该申请做出受理的裁定, 破产程序仍然没有开始,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该申请。 法院做出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再申请撤回该破产申请的, 法院应予驳回。
三、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 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2、破产申请的驳回 我国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 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 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3)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 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债务人对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且法院认为异议成 立,应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企 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破产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施条例》。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2. 个体工商户破产: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3. 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三、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受理条件:破产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申请人具有破产申请资格;(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4)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程序。
3. 不受理情形:破产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备破产申请资格;(2)债务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3)债务人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4)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
四、破产财产的确定与分配1. 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以下财产除外:(1)债务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3)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2)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3)清偿破产债权。
3.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有担保的债权;(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3)普通债权。
五、破产程序1.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2. 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置和分配。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四、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权益五、破产法的改革与完善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又称破产和解法(Insolvenzrecht),是德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对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和社会整体利益。
同时,破产法还关注债务人的再生和重生,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德国,破产申请可由债务人自行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
破产申请需提交至破产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若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清偿债务,将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以下权益:1.申报债权: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会议参与: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参与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相关事项。
3.监督权:债权人可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
四、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以下权益:1.破产财产分配:债务人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以清偿其债务。
2.继续经营: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如有继续经营的可能,经破产法院批准,可暂时继续经营,直至破产程序结束。
3.保护个人隐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泄露。
五、破产法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德国针对破产法进行了多次改革,旨在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减轻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负担。
改革措施包括:1.简化破产程序:缩短破产程序的周期,降低破产成本。
2.强化破产预防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监控,提前发现财务风险,预防破产事件的发生。
3.促进债务重组:鼓励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避免破产程序对双方造成损失。
总之,德国破产法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公平、高效的解决方案。
破产法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法的概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诚实信用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参与各方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 救济原则:破产法旨在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责任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参与各方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于以下情形: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
3. 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裁定,被宣告破产的。
四、破产程序1. 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流失。
3.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5. 债务人财产的清算: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包括财产的接管、评估、拍卖等。
6. 债权清偿: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7.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破产法的规定1. 债务人破产时的财产处理:债务人破产时,其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2.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要求管理人对其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
3. 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不得擅自处置财产。
4.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应当负责债务人财产的接管、评估、拍卖等,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
5. 破产程序的期限:破产程序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破产法概述课件

• (3)采取折中主义 • 兼采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特点,对债务 人的财产按动产、不动产区别对待。对债 务人在外国的动产适用普及主义原则,对 债务人的不动产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即法 院宣告破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国内的一切 财产及在外国的动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 的不动产。例如:英国。
•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 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 和执行。
• 但随着各国破产立法的发展,破产立法的 内容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变化。 • 广义上的破产指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与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在内的破产法律 制度体系,而狭义的破产仍然指破产清算。
• (二)广义破产制度的内容 • 1.破产清算程序 • 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 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法律制度。 • • • • • 破产清算的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2.破产以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
• (3)在新的破产法未通过前,为解决法院 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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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部分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思考: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破产的特点: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及特点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①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
②认为破产法为商事特别法。
③认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实行民商合一,破产法当属民事特别法。
一般认为,破产法应属于独立的程序法,而不应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
其次:破产程序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法上有许多特有的制度而这些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
3.我国破产法的特点
①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②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③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④强化破产责任。
⑤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
三、破产法的效力
1.破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
2.破产法对地的效力。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
各国立法有三种做法:
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
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
三是折中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我国破产法具有普及主义的域外效力
3.破产法对人的效力。
(破产法适用的主体)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破产法规定不尽相同:有仅适用于商人者;有仅适用于法人者;也有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者。
《企业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其他法律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的,也可以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四、破产法的作用
1.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3.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五、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介入和主持整个破产程序)
2、公平原则
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3、债权人自治原则
(1)程序自治;
(2)实体自治。
4、效率原则
六、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
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修订,删去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大批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四节破产条件
一、破产条件概述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又称破产条件,是指启动或者进入一项破产程序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通常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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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债权人或债务人,特殊情况下是清算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书和证据文件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破产人适格:是否为企业法人
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级别管辖: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P282)
管辖权的转移:也可突破地域管辖的规则,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实质要件: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但排除了自然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的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
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只要符合两项标准中的一项,就等于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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