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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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场资源开采法律规定(3篇)

矿场资源开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场资源开采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场资源开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三)鼓励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开采技术水平;(四)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合理开采、综合利用、节约保护的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场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场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矿场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第七条矿场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许可第八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查、开采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查、开采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查、开采技术方案;(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勘查、开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勘查、开采单位的基本情况;(四)勘查、开采技术方案;(五)勘查、开采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规定(3篇)

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等多方利益,因此,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保障国家利益、企业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 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2.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遵循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保障国家安全:矿产资源开发应当服从国家能源战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4. 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矿产资源开发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1. 矿产资源权属(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矿产资源使用权可以通过勘查、开采等方式取得。

(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2. 矿产资源勘查(1)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循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3)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3. 矿产资源开采(1)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

(2)开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开采技术规范,确保安全生产。

(3)开采单位应当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防止资源浪费。

(4)开采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矿产资源保护(1)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开采单位应当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矿产资源。

(3)国家鼓励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广先进适用的矿产资源开采技术。

5.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1)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范本【范本标题】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指自然界存在的可探明、可开发的自然矿产物。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划定第五条矿产资源划定的目的是确定矿产资源的边界,基于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划定方法和标准可能各不相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矿产资源划定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保护矿产资源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监测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采矿权,并接受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计划,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

采矿权人法律责任(3篇)

采矿权人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对其采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使用、收益的权利。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采矿权人在采矿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采矿权人民事责任1. 违反合同责任采矿权人应当与采矿权出让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按期支付采矿权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采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环境侵权责任采矿权人在采矿活动中,若造成环境污染,如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如采取“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损害他人权益责任采矿权人在采矿活动中,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土地、水源、植被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侵权责任采矿权人在采矿活动中,若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如开采活动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采矿权人行政责任1.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或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3.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生产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4. 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煤矿安全工作中,针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等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 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每个煤矿企业都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要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责任。

3. 检查人员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煤矿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督促整改。

如发生事故,检查人员还要参与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4. 追究责任的方式:对于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整改、致使事故发生等情况,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方式进行追究。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煤矿安全的氛围,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2)煤矿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矿山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各项责任,并对他们进行追究,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改进。

首先,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承担起矿井安全管理的全面责任。

制度应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矿井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和备案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一)探矿权人勘查获得的或者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或者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七)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二)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三)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委托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与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财富,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内容和措施进行探讨。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并确保其合理开发和利用,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具体来说,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包括:1. 合理利用资源:通过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保护环境: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

3. 维护社会稳定: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诸多利益相关方,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保障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资源勘查、开发条件的审批、矿权管理、安全监管等。

1. 资源勘查:通过科学的调查与评估,确定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质量等基本特征,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2. 开发条件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开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环境评估、安全生产等,相关机构需要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开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3. 矿权管理:矿权是开发矿产资源的基本依据,应建立健全的矿权管理制度,明确矿权的获取、转让、撤销等条件和程序,确保矿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4. 安全监管: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安全风险,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需要规范和监管矿山的安全生产,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措施为了有效履行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资源和维护公共利益。

1. 建立信息系统:建立矿产资源信息数据库,包括资源储量、分布、质量等信息,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2. 排除不正当行为:对于不正当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应加强执法力度,严肃追究责任,防止滥用权力等不正当行为。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行政处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警告
对责任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警告。
记过
对责任人进行记过处分,并记录在 案。
降级
对责任人进行降级处理,并可能影 响其职业发展。
辞退
对责任人进行辞退处理,并可能禁 止其再从事煤矿工作。
经济处罚
罚款
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金额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赔偿
要求责任人赔偿因其失职而造成 的经济损失。
没收非法所得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尚不完善,信息 录入不规范,数据共享不够充分。
工作展望和计划
进一步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优化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和质量。
推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实现煤矿安全生 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加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 问责力度。
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规范信息录入 和数据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24小时受理
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全天候24小时接受举报,确保举 报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受理。
信息记录
对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举报人身份信息、被举报煤矿 隐患具体情况等。
调查与认定
组建调查组
根据举报信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由相关部门和专 家组成的调查组,对煤矿隐患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现场勘查
调查组对煤矿进行实地勘查,核实隐患情况,并对隐患 进行分类和评估。
没收责任人因失职而获得的非法所 得。
其他追究形式
刑事追究
如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
如责任人的行为引起民事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责任追究内容及标准
01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对这种行为要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是煤矿生产的重中之重 ,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10 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第205号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行政法规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破坏损失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法律
源 法 律宪法体 系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
(8)《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矿产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宝贵的财富,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以下是该法律的摘录,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出土于地表、地下、海底及其他地质空间中的固态、液态、气态的矿物或者具有矿用价值的其他自然物质。

第三条国家占有并实行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将矿产资源范围、数量、矿种和储量等因素作为划分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获得采矿权或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许可。

第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矿区开发的经济补偿、生态修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具体实施。

第九条国家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审批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权、采矿权在依法获得的范围内,是合法的权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权、采矿权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转让、租赁或者抵押。

第十三条矿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矿区的开发和利用所需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员工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保护第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矿产资源的保存和数量。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遏制恶性开发利用行为,降低矿产资源的损耗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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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建立打击非法
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长效机制,保护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
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
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
第三条 兴宾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村(居)委
会、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纪检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
工,联合开展非法开采整治工作。
第四条 构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长效管理机制,实
施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追究制,把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
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打击非法从
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
网络,职能部门各履其职,执法联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行
政管理综合执法+公检法司”的查处机制,形成市(即职能部门)、
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和公检法司联动,共同
2

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是来宾市辖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
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将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实施。
(三)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是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制度,
制定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
的要求确定单位工作职责,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市政府各单
位工作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 兴宾区政府职责
(一)兴宾区政府是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
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
负责。
(二)在兴宾区内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建立和完善区、乡(镇)、村三级打击非法从事矿产
资源活动监控网络,落实责任。
3

(四)组织领导兴宾区范围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
作,督促兴宾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打击非法从事矿
产资源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 各乡镇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
动工作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
负责。
(二)在本辖区对《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对本辖区合法矿产企业实行综合监管。
(四)组织本辖区内的矿山巡查,对本辖区内发现未依法取
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
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的要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开采的联合执法活动,
及时提供非法开采的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矿产
资源开采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矿产资
源的管理,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国土资源管理、行政
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社区、村委会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4

矿产资源的管理,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国土资源管
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在本辖区对《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进行宣传贯彻。
(三)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开采的联合执法活动,
及时提供非法开采的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矿产
资源开采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第十条 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一)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巡查工作责任制
度,建立分区、分片、分段的巡查责任区,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
的巡查监控,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行为。
(二)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案件时,对已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
的,要严格督促违法人员落实整改措施,记录当事人执行的情况。
发现继续施工的,应当暂扣其施工工具,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
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持证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及培训工作;牵头组织打击矿山联合执法行动和协调相关部
门关系,调度并通报进展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的非煤
矿山进行查处、关停、取缔工作;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持证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立巡
5

查网络,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打击非法从事
矿产资源活动职责的督促检查,加强巡查,制止非法从事矿产资
源活动,联系有资质的勘察鉴定单位对破坏的矿产资源进行价值
鉴,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依法对矿产企业实施行政许可登记,依
法查处无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矿产企业进
行取缔。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安
装供水、供电、供气时,要求业主提供从事开采的合法证件材料。
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不予办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
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案件过程中,需要采取断水、断电、
断气等措施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接到行政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的通知后,要给予配合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
查处矿产资源案件等执法活动,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
抗法行为,并对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进行立
案侦察。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送的
非法开采案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
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或在执法部门查处非法
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行为时出面讲情和阻挠干涉执法的行为依法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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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责任制,实
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责任过错追究制。行政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和属地管理兴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要实行“定
人员、定片区、定任务、定责任”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非法开采
矿产资源行为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及时发现非法开
采矿产资源行为行为,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扼制在萌芽状
态。
第十八 相关部门、单位对在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涉及非法开
采矿产资源行为处理不及时,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等
情形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巡查执法不到位,致使行政区域内出现未依法取得
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
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的,追究乡(镇)行
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管领
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兴宾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
会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予
制止,以及不配合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非法开采者进行查处
和送达法律文书,甚至采取同情保护态度的,追究兴宾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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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主管领导、分
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不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业主提供合法证件材料,为非法
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安装供水、供电、供气的,追究供水、供电、
供气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未依法对矿产企业的行政许可登记进行审查,对查处
无照生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追究工商部门主管
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对矿山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不
予以制止和处理,对达到刑法处罚标准的矿产资源案件社会影响
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不予以立案侦察的,要追究司法
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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