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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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失职、渎职等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

思考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标准,提高
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问责力度与公正性方面:目前行政问责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公正的问题。

应该加
大问责的力度,确保问责措施有实际效果,并且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目前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身上,但实际上行政失职、渎职的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范围。

建议明确问责对象
的范围和界限,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进行追究。

4.问责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行政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应该与激励相结合,
形成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对于履职优秀的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激励其更好
地履职,同时对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综上所述,要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问责力度和公正性,明确问责对象的范围和界限,并与激励相结合。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问责的作用,促进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和效能提升。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对强化政府公共行政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在实践过程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缺陷(一)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

从目前行政问责的实践来看,我们所实施的行政问责大多由各级人民政府施行,即同体问责。

由于各种原因,人大及其代表,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往往很少涉及,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中,也很少规定这些主体对客体问责的程序。

(二)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行政问责客体,即“问责谁”。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明确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人员。

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 这就使得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三)行政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程序是任何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合法正当的程序是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

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统一、详尽的问责时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间、方式。

因此,问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处理过程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效能的提升。

(四)行政问责力度不大。

虽然各地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问责主体还局限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同体问责,其中又以政府部门内上问下责为主,行政问责的力度往往不大,雷声大雨点小,这使得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只是流于表面。

(五)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有些地方制定了法规,但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无法可依。

关于问责制的法规、条例多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220270019 张贝贝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02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

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问责论文:目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本文首先从行政问责制的由来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对策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我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

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

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容就是要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 2)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3)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 4 )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

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

(5)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治责任、岗位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 6) 行政问责的后果。

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就其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行政效率和效果期望的程度接受各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世纪我国行政问责肇始于香港的高官问责。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实施高官问责制,为行政当局的负责官员引入一个新的聘用制度,使他们与经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共同进退。

2003年的“非典”事件则拉开了我国大陆地区行政问责的帷幕,一些失职渎职官员陆续被问责、免职。

随着政府改革进程的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和制度,使其成为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但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还面临众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会影响法治政府形象的树立。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推进,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行政问责制度之困境分析(一)行政问责主体缺位实行行政问责制,首先要解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应该包含同体和异体的问责主体,即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且应该包含人大、民主党派、媒体和公众等外部的监督和问责。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却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问责权主要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监督机关等内部机构行驶,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拥有宪法赋予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中却出现了“话语缺失”的现象,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被架空,沦为“橡皮图章”。

而发生在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因为无法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而无法证明内部问责的合法性。

另外,问责主体缺位还体现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中公民的问责权难以保障,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建立起公众参与问责的制度规范。

这就导致在行政问责中被问责对象往往也是问责主体,自己成为了审判自己的法官,其中的弊端不可避免。

(二)行政问责客体不明行政问责客体是指行政问责所涉及的对象,即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尚待完善,造成在发生了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不力等情况后责任归属难以确定。

对干部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思考

对干部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思考问责制是处理党务政务、沟通群众、监督干部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是加强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必不可少的重点内容之一。

因此,积极推动问责制走向规范化,是当前必须认真对待和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问责制的概念所谓问责制,是指上级机关对所管辖的下级各单位、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党务政务处理,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当领导干部的下级、亲属子女、班子副职和身边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所辖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出现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时,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向组织作出说明,党组织再据此作出相应处理。

问责制因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对象、问责的依据、问责的方式、问责的效果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种类。

例如,由党组织出面,依据党纪,迫使违背党纪的党员承担相应后果的问责制,称为“政党问责制”;由国家机关出面,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纪等,迫使违法违纪的国家干部承担相应后果的问责制,称为“国家问责制”。

二、当前问责制存在的问题1、“不愿问”。

虽然全国许多地方都在推行问责制度,但推行的步伐和力度不一样。

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怕得罪人,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还没有将问责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更没有认识到推行问责制度在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而存在着“不愿问”的现象。

2、“不敢问”。

在问责过程中,除了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问责重点应当是在工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特别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

然而,各地在推行问责制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追究责任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突出以领导干部为主,存在着“不敢问”的现象。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和社会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违法失职、枉法从事、滥用职权等行为所进行的检查、审查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督的形式之一,它是行政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范。

《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等,为行政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监察、审计、纪检等多种形式,这些都为行政问责提供了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表明,在行政问责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触犯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违反廉洁要求等行为,但其行为并未被及时正确地问责,这给社会信仰的建立和政府形象的提升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行政问责虽然有法律规范,但在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明确、问责流程繁琐以及问责效果不佳等问题,这增加了问责工作的难度和提供有效问责的成本。

二、建议行政问责的发展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这也为相关部门和各界人士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契机。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制定更为明确的行政法规和标准,为行政问责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2、加强问责制度建设。

要完善问责程序和标准,建立科学的问责流程,确保问责的规范有效执行,同时,也要加强问责力度,增强问责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

3、加强专业问责队伍建设。

要重视问责机构和问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素质,让他们能够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问责工作。

4、顺应社会需求,促进问责信息公开。

行政问责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责任追究,而社会监督则是问责的重要来源。

因此,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切实履行行政问责的公开透明要求,让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问责情况和进展,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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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问责制,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统一的解释。

我认为,“问责”就是追究分内应做之事,“问责制”就是追究责任的制度。

一、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1.行政问责的主体缺失简单地说,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责。

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行政问责的主体应是人民群众,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官员的问责上,就要由对其有权问责的部门来问责。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实践,还主要停留在由上级行政机关来问责(同体问责),而国家权力机关、
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异体问责)还很不够。

以同体问责为主,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可能导致官官相护,从而难以做到真正问责。

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实行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即异体问责。

2.行政问责的范围太小在问责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

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

3.行政问责的方式过于笼统首先,各地方政府的问责办法中对问责方式只进行了列举,并没有说明该种处理方式应针对何种责任,应由哪个部门监管等更细层面的问题。

其次,
行政处分、引咎辞职能否属于行政问责方式的一种,各地规定并不一致。

最后,对辞职或免职的领导干部,究竟多久才可以重新任用也没有予以规定。

4.行政问责制的立法滞后非典之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行政问责的专门法律。

从全国范围看,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总体状况仍是“法律缺失”。

主要表现为:一是我国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和科学。

目前适用于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比较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和政府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文件中,但上述条例规定毕竟不是专门针对行政问责的法规,只能参照执行。

二是各地方行政问责的规章之间缺乏统一性。

从各地制定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来看,无论是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事由,还是追究责任的形式、
方式、程序等诸方面都不尽相同。

三是行政问责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就目前而言,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事实上很难量化,对官员问责的情形需要以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否则问责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应。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1.明确问责主体,完善异体问责要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必须首先弄清楚谁是行政问责的主体。

同时完善异体问责,异体问责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公众等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首先,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政治监督责任,如质询、辞职、罢免等。

其次,加强民主党派对政府问责的权力。

让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专门组织和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监督和
问责,并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问责权力、形式、途径和程序,使民主党派的问责更具权威性。

再次,加强媒体问责。

在当今时代,单个的公民或者组织处于
信息上的劣势,不可能占据信息资源,
在政府掌握信息的前提下,新闻如果不够畅通的话,
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也根本谈不上问责制。

因此,强调媒体的监督是行政问责制得以建立完善
的一个宏观背景所在。

最后,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2.拓宽问责范围,全面问责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行政领域中的决策、用人和公众对服务型政府的感受等问题才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决策失误问题。

因此,行政问责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
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

从追究安全责任事故向追究岗
位平庸推进;从追究
“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延伸。

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
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3.确定责任类型,问责方式多样化
官员的责任是多种类型的,不同的责任类型有不同的问责方式,常见的责任类型通常为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3.l 政治责任,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合乎公共利益。

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社会公益,虽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

3.2法律责任,指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依法行政,其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3.3行政责任,存在于行政系统内部,指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

4.统一立法,保障问责制度化
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

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有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
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
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

参考文献:
[1]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2]张创新,刘威.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与争鸣,2007年专刊(一)
[3]胡文静.行政问责制的困境.法制与社会,2009.11(下)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张晓明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市201620)
摘要: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得到迅速发展,然而行政问责的实践却表明,其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试图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推进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1)5-163-001热点关注
总第655期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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