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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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既涉及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合理性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仅仅是由法院出具书面材料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裁量权。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及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在裁量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裁量权滥用。

各国纷纷采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对此加以规制,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及危害“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至理名言。

因此,对任何权力都应当有某种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这样。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

但是如果对此权力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就不避免的产生滥用问题,从而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实践中行政裁量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量行为显失公正。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或不同情况相同处罚;(2)一个行为重复处罚;(3)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不相关因素。

我国现行立法中有些条款,赋予了行政主体自由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这对行政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更加注意合法、合理。

同时这也容易使得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2、采取的程序和方式不正当。

由于我国行政程序规则方面还不完备,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有较大的自由,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办事拖拉、推诿等现象,尤其是法律赋予权利的自由裁量行为,容易出现程序方式不当的问题。

其中包括:严重不当的程序,如必经的环节直接省略等;程序瑕疵普遍存在。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是保障法治国家运行正常的重要环节,它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的一种检验。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和途径涉及到法律、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

此外,行政决策还必须符合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如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劳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其次,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还在于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

行政程序是保障行政决策过程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必须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做出充分、明确的决策,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同时,行政决策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即要求决策参与方公正、公平的机会和程序。

如果行政决策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第三,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行政决策不能损害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行政决策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能凭主观判断或武断决策。

如果行政决策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或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途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法律程序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主要途径。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决策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可以依法审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果认定行政决策违法,则可以撤销或修复该决策。

其次,行政监督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方式。

行政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如审查行政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平等。

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讨论摘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技术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便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限,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立法问题,因此需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司法系统对其监督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从国际上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入手,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有制度,讨论我国如何建立并完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以保证对行政立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关键词: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监督现代社会中需要大量的立法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在现行立法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 80%以上涉及行政关系的调整)。

在此基础上围绕行政立法的争议也在不断的增加。

有权力就要有约束,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立法行为便成了一个焦点的话题。

一、建立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又包括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也涵盖了对授权法和授权立法的审查。

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已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所规定,但是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依旧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现行机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无效性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寄全部希望于全国人大上。

全国人大是一个会议机关,而非常设机关,无法履行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其人员组成的实际状况而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样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

立法机关因为精力和能力有限才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同因,立法机关也不可能很好的监督行政立法。

我国尚无一个全国人大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实例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对与行政立法相关授权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己监督自己也违反了监督的本意。

而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系统内部的监督,这种自我监督机制的作用很小。

而司法机关恰恰具备了专业性、经常性、超然性的优势,其严格的程序性是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所无法取代的。

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价值浅议

正当程序原则法律价值浅议

一、正当程序原则理论探析(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后经美国法沿袭与发展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如今,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治中,其已成为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司法、准司法领域,但随着20世纪以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与发展,由于政府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导致的行政争议纠纷不断增加,正当程序原则逐渐发展为法院用来监督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便逐渐发展适用于行政领域,适用主体也逐渐扩展到一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和社会团体。

随着世界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程序的重要意义和地位的认知不断提升,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得以不断拓展,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已经逐渐将其确立为宪法和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准司法和行政活动领域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我国行政法学界在多年以前便引入了英美法系中正当程序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纵观我国的立法现状,目前为至我国还没有在哪一部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中使用正当程序这一概念,其主要是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原则和理念而存在。

并且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正当程序原则主要分散地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之中。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及价值1、正当程序原则的主要内容。

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通知相对人、向相对人阐明行为的根据及理由,认真听取相对人针对该行为所作的自由陈述与申辩,以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关救济途径等。

其核心要义即为在对相对人作出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于相对人而言,其主要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公民享有在一定的合理时间之前就能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该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的理由和根据的权利;三是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论行政程序违法之司法审查

论行政程序违法之司法审查
分 。 内部 法 律 责 任 , 如对 行 政 主体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进行 行 政 处 分 , 单 位 对 责 令 改 正 等 。 内 部 法 律 责 任 一 般 由有 关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 政 程 序 违 法 之 司法 审 查 针 对 的 是 外 行 部法律 责任 。
摘 要 : 文 论 述 了行 政 程 序 的 独 立性 、 本 国外 行 政 程 序 之 司 法 审 查 的 情 形 , 以及 我 国 行 政 程 序 之 司 法 审 查 的 内容 和 可 能 的 结 果 。 关 键 词 : 政 主 体 ;程 序 违 法 ;司法 审查 行
中 图 分 类 号 : F/ D'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6 4 (0 2 0 10 0 8 2 0 )3—0 9 00—0 4
收稿 日期 :0 1 7 2 修 回 日期 :( 2—0 一0 2 0 —0 —0 21 0 l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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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行 政 程 序 违 法 之 司 法 审 查

行 政 程 序 违 法 的情 形 很 复 杂 , 型 很 多 , 相 对 人 的 影 响 各 不 相 同 , 而 其 法 律 后 果 也 不 类 对 因 样 。因此 , 界各 国对程 序违法都 区别对 待 , 世 规定 了不 同的法律责任 。
司法 审 查 。 行 政 程 序 的 独 立 性


长期 以来 , 们 重 视 的 是 行 政 主体 的 实 体 违 法 , 行 政 主 体 的 程 序 违 法 重 视 不 够 , 为 行 人 对 认 政 主体违 反法定 程序 只要不 影响相对方实体权 利时 , 是可以容忍 的。根据这 种观念 , 就 程序违 法 只 能 依 附 于 实 体 违 法 。笔 者 以为 , 种 观 点 是 错 误 的 : 一 , 上 所 述 , 对 方 的 程 序 义务 其 这 第 如 相 实早 已独立存 在 , 与法律责任相连 , 并 我们对此 已习以为常 ; 二 , 第 行政 主体 的程序违 法在很多 情况下 显然会影响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 , 虽然也有 相 当一 些行 政程 序并不 涉及相 对 方 的合 法权 益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不 意 味 着 就 没 有权 利 义 务 可 言 , 是 涉 及 到 更 高 层 次 的 即 国 家 的 、 会 但 并 而 社 的公共 利益 。例 如 ,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 《 规定复议 决定必须在 5日内作 出 , 超过期 限就是 程序 违法 , 这种 违法涉及 到谁 的合法权 益?5日作 出或 6日作 出, 对相 对 方而 言 , 并无 多 大实 际损 害 。之 所 以这 样 规 定 , 因 为 蕴 涵 了治 安 问题 不 能 拖 延 的 立 法 意 图 , 则 , 到 损 害 的 将 是 社 是 否 受 会治 安 , 即全 体人 民的利益 。可 以说 , 不存在无 意 义的程 序 , 有 的程序 都或 多或 少与相 对人 所 合 法 权 益 有 关 , 国 家 、 会 公 共 利 益 相 连 , 切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行 为 都 将 给社 会 或 个 人 带 来 与 社 一 危 害 , 此 , 序 问题 就 完 全 具 备 了独 立 的 价 值 。 因 程

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是一国法院对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

我国加入WTO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

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WTO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

WTO主要有4项协议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WTO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2)必须给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3)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

我国经过近10余年的努力,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行政法成为我国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但与WTO的规定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审判组织、审级划分、机构设置,是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已越来越不适应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首先,法院的地方化倾向明显。

法院的机构设置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地方各级法院都是以地方的名称命名,完全隶属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并且,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决定了法院的经费。

其次,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特征明显。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各种争议。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规定。

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更多地强调防患于未然的管理。

由此看来,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清晰明朗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界践不清,出现了司法权代行政权的现象。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限不清的问题只存在于行政诉讼这一特别领域。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方,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给出判断,并最终通过裁判的形式呈现出来。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需要做的就是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行政权的行使,而只存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结果的评价。

二者的界限实质上是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去评价行政权的行使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进行的是对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其次是对这种判断的处理,这种处理主要通过裁判的形式进行。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之行使是必要的,而且这种审查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但任何制度都很难做到完美,一般都存在利弊两方面,我们姑且将这种影响归为行政诉讼制度中司法权审查的弊端之一。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收稿日期:2019-02-06作者简介:陈鹏,男,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政府研究。

行政行为是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伴随世界各国行政权的不断膨胀,行政国家正逐渐兴起,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成为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与立法权、司法权和监察权相比,行政权对应的机构设置更加庞大、对经济社会管理的触角更深、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联系也更加密切,行政权运行的状况深刻地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格局。

推动行政权合法运行、构建法治政府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务院制定和修订了195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了一大批部门规章①,许多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的期待。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的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改革大多属于政府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自我革命,中央政府的改革决心铸就的强大推动力是行政权运行法治化水平得以持续提升的根本原因,而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存在的权限不足、范围有限和深度不够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任重而道远。

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维度和法律视角的分析,明确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行为类型,构建较为完备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行政权运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当前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拥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数量不断增多,对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机制逐步建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由于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起步较晚,现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结果效力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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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符合正常的程序要求,否则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无效甚至违反公正原则。

在现代社会,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既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制约与监督,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一、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概念
行政程序正当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遵守的行政程序规范和程序要求。

具体而言,包括:实施前的程序要求、合法性要求、合理性要求、公正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行政程序规范。

行政程序正当性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行政法规范的中心思想之一,也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监督与审查机制
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审查机制。

在我国,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制度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审查机制,主要通过行政机关自身审查体系、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等进行监管和调
节,监督行政机关人员廉政行为、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等。

2.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对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以调解、改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保护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程序保障、快捷简便、公正公平等优点,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3.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手段。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监督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制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行政程序正当性保障机制中不可替代的一环。

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我国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审查采取了多种形式和关注角度,并在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程序透明度、程序便利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

1.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与法定程序规定不符的行政行为、虽符合程序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如对程序违法、操作不当、违反程序公正原则等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 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审查
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据合理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和公共利益关系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合适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审查。

3. 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审查
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程序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行为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对相关方面进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理。

4. 程序透明度和便利性审查
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和便利性是审查程序正当性的重点方面之一,包括行政机关公开行政程序和信息、提供情况监督和调节的机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等方面。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实现了行政法治化的重要目标。

作为人工智能助手,我不能够对以上内容做出价值判断,但在法律适用和知识理解方面都将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四、行政程序正当性的
实现方式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实现,需要有规范的程序和制度来配合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 行政程序规范制度的建设
行政程序规范制度建设是实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手段,以行政程序规范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要求以及操作程序标准等,既可以规范行政程序,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公正。

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公众对行政程序全过程的监督和参与程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从而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同时,也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更为慎重和谨慎。

3.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推进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对行政行为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4.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是推进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另一种方式,通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程序、规避弊端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的监督,防范和纠正行政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5.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是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保障之一。

通过复议机制,可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和决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意义和作用
1. 保障行政公正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建立和保障,是实现行政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只有当行政程序合法、合理、公正、透明,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持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2. 促进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实现,不仅可以保障公正和权益,还可以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通过对行政程序规范的要求和监督,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熟练度和专业技能,减少做事不力和决策效率低下的情况。

3. 保障公民和机构权益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实现,对于保障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对于那些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冤屈的群体,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实现是受保护和得到救济的重要平台之一。

4. 提高政府公信力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实现,对于提高政府机构的公信力、信誉和信任值得重视。

只有当行政程序合法、合理和透明,才能让公众在政府机构中享受到满意的服务和公正的待遇,从而树立起政府机构良好的形象。

六、结语
行政程序正当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保障机制,也是实现行政公正和促进行政效率的实现手段。

要有一个行政程序正当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崇尚法制建设、营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行政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行政程序规范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使用,实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全面推进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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