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前急救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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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方法,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1.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合理用药,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和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卫生信息收集、监测与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任务完成情况。

(3)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执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包括岗位设置与人员结构,财务制度与管理、经费开支与使用等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与医疗设备使用,内部管理情况。

(7)群众满意度情况。

2.嘎查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详见附表2)。

主要考核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卫生信息收集、监测与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用药、药房规范化建设与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1)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病床护理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与质量、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内卫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0〕10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建立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发〔2009〕84号),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一、考核目的指导和督促全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责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投入、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评分办法,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双向反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考核评估实效。

(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全面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和全面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四)坚持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一、培养目标以全科医学理论为基础,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科医生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较为系统的全科医学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培养学员热爱、忠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精神,建立连续性医疗保健意识,掌握全科医疗的工作方式,全面提高城乡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达到全科医生岗位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正在从事医疗工作、尚未达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要求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 12个月。

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160学时),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全部培训内容在1-2年内完成。

培训方式:采取按需分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采用集中、分段或远程式理论培训、科室轮转、基层实践等形式。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第一部分理论培训理论培训分为全科医学及社区卫生服务相关理论、医患关系与人际沟通、社区康复、社区心理卫生、预防医学和卫生信息管理六个模块。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内卫办蒙中管理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办医政函〔2020〕190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加2020年度绩效考核的医院名录各盟市蒙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于2020年9月1日确认辖区内新增参加2020年度绩效考核的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名录,将新增医院名录和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蒙中医药管理局服务管理处。

二、采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质量管理与质控指标和质控考核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1号)要求,统一使用《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规范填写蒙医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并按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医病案首页数据质量与接口标准(2020版)》将2020年中医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中医医疗服务监测系统(TCMMS,https://)。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内卫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18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转变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广大农牧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

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健康权益,有效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实事求是,规范考核程序,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内卫办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内卫办发〔2008〕59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继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

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要求,2006年9月,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69号),要求各地对分级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月报告,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后,报到卫生厅。

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填报工作。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规范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于每月2日12时前,将当地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汇总后报卫生厅应急办。

网上填报功能已于2008年8月1日开通,请各地尽快组织人员培训,熟悉操作,确保填报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对于全面掌握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有效预测、预警和应对卫生应急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鄂府办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6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加强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为抓手,加快提升全市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总体目标在全市开展公立医院“晋位升级”行动,以国家三级、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为指引,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炼关键指标,建立我市考核体系。

通过考核,强化公立医院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运营效率和持续发展能力上补短板、强弱项,培育一批就医环境一流、医疗技术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服务能力一流、群众满意度高的公立医院,切实提升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在国家三级、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的排名。

三、工作任务按照“循序渐进、逐年晋升”原则,全方位加强我市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运营效率,注重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满意度,促进医疗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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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前急救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6.16
•【字号】内卫医政字[2011]598号
•【施行日期】2011.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前急救机
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98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院前急救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卫生局要根据卫生部《院前急救机构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内院前急救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二、各院前急救机构要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卫生部《院前急救人员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考核项目指标,制定本单位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鼓励院前急救相关人员重学习、练技术、强服务,通过绩效考核充分调动院前急救人员积极性,积极推进院前急救事业发展。

三、各盟市卫生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辖区内院前急救机构的绩效考核,指导各院前急救机构开展人员绩效考核,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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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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