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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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注: 请直接以修订模式修改在原稿上,并修改文件名,标注清楚修改者,以便存

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理工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中外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和本科层次的境外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专科生,中外联合培养的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免修与学分,课程考核与学分,通识学分与创新学分,考勤,奖励与处分,转换专业,第二专业与双学位,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及转学,学业警示、试读及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学籍档案,申诉与仲裁,附则等项。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限内持成都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的有效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一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信函、传真)报告并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原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在复查中如发现在考生资料中未予注明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经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诊断,认为一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回家治疗一个月;回家治疗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康复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三级甲等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编入同专业一年级新生班级学习。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者予以注册,注册后正式获得成都理工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行取消其学籍。在获取学籍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查究。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注册者,须事先书面(信函、传真)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因未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不能注册者,可以持校学生处书面特许通知到教务处进行特许注册。每学期开学行课两周后仍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无论是否在校,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未保有成都理工大学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在学校学生公寓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章学制

第九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有四年制与五年制两种,具体载明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在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其它原因的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修读完全部课程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依据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

第十一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在正常学制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长修学年限申请(可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初提出延长修学年限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适当学习年限,但四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三年制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四年。延长修学年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依据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正常学制最后一年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关学习、住宿等费用,然后才可履行注册手续保有学籍。

第四章课程、免修及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是本专科学生的主要学习方式。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课程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质以百分制考试或考核成绩计算。各专业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及学习成绩要求由培养计划规定。

第十三条本科各专业所应学习的课程均包括四类:通识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自由选修课程,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为学士学位课程。通识通修课程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和通修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军事课程等);学科基础课程包括科学技术基础课程和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的准入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是专业的准出课程。成都理工大学教务处批准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可作为自由选修课程修读。通识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属于必修课程。各专业各类课程的具体应修课程及学时学分和考核要求由各专业的培养计划确定。

第十四条本科生的课程学习实行课程注册(选课)制和选听制。选课与课程注册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规定的注册手续。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注册原则上应在开始行课后的两周内完成。其它学期的课程预注册至少应在开学前一周完成。课程设置有一定的系统和序次性,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最少不得低于10学分,最高不应高于50学分。

课程注册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经过选课注册手续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认真学习,按时参加测验与考试。

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须全程参加学习并参加考核;如退选,须在开课二周内完成,否则以旷课、旷考计入学籍挡案。

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课程考核获得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注册选修的课程后,可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不随堂听课而自学修读,自学修读者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经任课教师批准的自学修读申请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学生每学期申请自学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实验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或课程不能申请自学修读。自行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参加重新学习,且重新学习不得申请自学修读。

第十六条学生如通过先期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必修课程的内容,在完成选课注册后,可以在开课之初向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课程者须提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面谈审查、开课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对申请免修学生较多的课程,学校可以统一组织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在行课后的一周内进行。免修课程考核的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核要求相同。免修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者(百分制计),准予其免修,否则不得免修。免修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上浮5%(最高为100分)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计入学籍档案,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非英语专业学生至开课时止,两年内参加大学英语四级、托福、雅思、GRE、GMAT、PETS-5或相当考试的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70分者持相关考试成绩单原件免修英语课程,其英语课程成绩以所持成绩单标称的成绩上浮5%计(折合成百分制,最高为100分),同时获得英语课程的学分。非外国语言类专业学生其他外语课程的免修参照英语课程的免修执行。

新生入学后统一组织参加计算机基础考试,通过者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以计算机基础统考成绩计算,同时获得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

至开课时止,两年内参加所学专业规定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70分者持考试成绩单原件可以免修相应课程,其课程成绩以所持成绩单标称的成绩上浮5%计(折合成百分制,最高为100分),同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同一门课程,至多可以选修三次。第二、第三次选修须按重修缴纳学习费用。重修学习费用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本科生的外国语言能力实行课程成绩与学位外语成绩双重要求。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外国语言建议修读英语。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大学英语分1-4级行课,各专业的修读起点由培养计划确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级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平均成绩达到75分者英语课程学习视为通过。注册修读的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含40分)不能转入更高一级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习。

学位外语成绩采用第三方考试成绩或外语课程成绩与第三方考试成绩的加权合成成绩核定,具体由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

修读其它外国语言的学生的外国语学位课程的通过与否参照学位英语课程核定。

第十九条计算机应用能力依据学校认可的第三方考试成绩核定。学生在本科修读期间在成都理工大学报名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计算机科目与等级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60分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视为达到授位要求。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学分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质量的规定性手段。所有课程学习结束均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或半开卷笔试、笔试+口试、口试、操作考试、课程

结业报告(论文、调查报告、综述报告)、作品等。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决定,但应在课程说明中明确注明。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应结合学生的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和考试(考查)成绩等综合评定,可以只依据考试成绩确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独立决定,不受任何干涉。除考核成绩提交方式有特别规定者之外,课程考核成绩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上传至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支持教考分离的课程学习成绩评定方法。

学校聘请外部专家随机检查课程成绩的评定质量。

第二十一条课程学习的量采用学分计。课堂教学和按学时计算的实习实践教学16学时记1个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学分按课程说明规定的学分计算。依据课时计算的学分或依据课程说明确定的学分属于基本学分。

为鼓励学生追求卓越,采用考核成绩加权学分制计算学分。

课程学习实得学分=W课程基本学分

其中W为课程考核成绩加权系数,具体权重系数为:考核成绩90分时,W=1.25;90>考核成绩80分时,W=1.10,79>考核成绩60分时,W=1.0;考核成绩<60分时W=0。

考核成绩加权学分制只适用于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其它类别的课程如考核成绩60分或为“及格”及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基本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学习的质量以课程考核成绩衡量。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

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对应标准为:100-90为优; 89-80为良; 79-70为中;69-60为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为:优为95;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

?

(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本科各专业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与成绩评定按照《成都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所在院系的规定执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综合评定成绩60分或“及格”及以上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第一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如以实际补考分数计入学籍档案,须注明“补考”。补考课程考核通过后只获得改课程的基本学分。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课程无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重修课程考核通过后只获得该课程的基本学分。

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结束,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体能测评,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七条学生如对已修读合格的某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在申请注销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后办理重修手续重修。修读合格的课程的重修成绩在登记时视为正常成绩,修读课程如属于适用加权学分制者采用加权学分制计算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考核的纪律要求,按时完成答卷或提交考核要求的报告。凡未经书面批准而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不交卷(报告)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以零分记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在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后注册重修。第二十九条在其它高校修读课程并取得成绩和学分者,依据校际学分互认协定执行;在未与成都理工大学签订学分互认协定的高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是否认可由教务处商相关院系教师裁定。此款同时适用于转学来的学生在原高校取得的学分的认可核定。

第三十条考核违纪或作弊的处理按《成都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通识学分与创新学分

第三十一条本科各专业学生在修读期间至少应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报告会,拓展视野、增长见识。参加学术活动满10次及以上者获得2个通识学分。

第三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创新,设立创新学分。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如下所列或相当级别的竞赛并获奖者,获得2-10个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经审核后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创新学分不计入毕业资格审查学分要求,但可用以冲抵等量未通过的必修课学分(冲抵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创新学分必须是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的创新学分),或用以申请特殊授位。创新学分的认定参考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代表学校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2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奖励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组队参赛者,所有队员同等对待,下同),获得特等奖励者

获得6个创新学分

。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全国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并签章的竞赛、比赛视为省级竞赛。全国性行业协会、区域性国际协会组织的竞赛、比赛视为省级竞赛。

(2)代表学校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奖励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特等奖励者获得

10个创新学分

(3)代表学校在国际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或特等奖励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

(4)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体育竞赛,破纪录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一名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二名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三名者获得2个创新学

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体育竞赛,破纪录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获得第

一名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二名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三名者获

得4个创新学分。

(5)修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获得6个创新学分;修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 Web版收

录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被SCI光盘版收录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

(6)修读期间以第一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以第二、三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

专利者获得2个创新学分,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获得5个创新学分。

(7)以上各条未涵盖的竞赛、比赛获奖及其它类型的学术成果是否获得创新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周,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学生请假获批准后需向任课教师报告,报告时应出具请假批准单;因故不能直接向任课教师报告者,应委托同学报告。任课教师可以不认可未经报告的请假,并以旷课论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事前书面请假的,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在事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请假手续的离校以擅自离校和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病、因公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须本人或委托同学填写《成都理工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老师、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开课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跨学院修读课程者)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核准并备案。提出缓考申请时应和任课老师商定考试时间。教考分离课程的缓考原则上应在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缓考课程通过后只获得课程的基本学分。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旷考成绩以“0”分计。

第三十五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而不足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而不足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单门课程累计旷课达到1/3总课时,或3次随机点名未到者任课教师可以取消该生修读该课程的资格。单门课程请假缺课课时累计达到总课时的1/2时,或缺交作业达到该门课程规定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学生修读该课程的资格。被取消修读资格的课程的成绩以“0”计。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者,作不及格论,须重修。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嘉奖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奖励依据《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或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成都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纪律规定》、《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

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形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乡(镇)政府或托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农村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小学毕业生名册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镇初中新生入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畴内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形按初中的服务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按照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按照上述方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方法在规定的时刻、地域范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农村义务教育时期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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