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2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
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
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与案例解析

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着眼于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需引起关注的问题给予提示。
一政策主要变化与考虑《公告》主要解决了三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
《公告》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所得来源地划分规则;二是修改和完善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方法。
此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总体维持原“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结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将原来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境内、境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同步调整了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不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方法进行了完善。
三是完善征管配套规定。
《公告》解决了诸如抵免凭证、境外纳税年度不一致处理等问题,新增境外所得追溯抵免,便于纳税人申报境外所得抵免,避免产生国际双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一)完善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确定所得来源地是划分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及其纳税义务的基础和核心。
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公告》对境外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动产转让所得按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地原则进行划分;对不动产转让所得和股权等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防范个人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的名义转让境内不动产等个人跨境避税行为,我国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已明确被转让企业的股权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不动产所在国享有征税权。
2018-外籍人员个税税率表-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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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外籍人员个税税率表,欢迎阅读参考!外籍人员个税税率表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在中国缴纳无住所但在缴纳居住满1 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缴纳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对在1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5年纳税义务: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从2008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中工作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外籍专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根底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
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美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2021年6月份取得该企业发放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那么该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
本文以下介绍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几种情况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法。
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各项奖金计税方法〔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计税方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1.假设外籍人员为居民纳税人,那么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为:先将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后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一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美国A先生已在中国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年,2021年12月,他取得含税年终奖金60000元,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外籍人士183天个税如何计算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这几项新的调整,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更加方便了,也会更多吸引外部人才来华交流工作。下面我们结合两个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香港居民张先生,每周一早九点到周五晚五点在深圳工作,其余时间在香港。依据公告规定“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因此张先生每周在深圳的居住时间为3天(周二至周四,双休日除外),按全年52周计算,张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时间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张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外籍人士John, 2013年1月1日来沪工作,2026年12月31日期满回国,期间,除2025年2月10日至3月20日临时有事回国以外,其余时间一直在沪。
1、John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到2019年实际上已经满六年(2013年至2018年),但是由于公告中规定“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那么2013-2018年之间的年限一律“作废”,自2019年重新计算,那么当前John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海外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海外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全球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在海外工作、投资或获得其他形式的收入。
对于这些海外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计算海外收入个人所得税时的规定是不同的。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计算海外收入应纳税额时,第一步需要确定收入的性质和类别。
海外收入可能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等。
不同类型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以工资薪金为例,如果在海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时可以扣除一个免税额度。
这个免税额度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再比如,对于经营所得,如果在海外有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国内的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并扣除在海外已经缴纳的税款。
但同样要遵循不超过依照国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原则。
另外,对于从海外取得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扣除办法。
在实际计算中,还需要考虑汇率的问题。
一般来说,应当将海外收入按照取得收入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除了上述直接的收入类型,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比如,在海外获得的股权激励、实物福利等,也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如果是在海外投资获得的收益,比如股息、红利所得,也要按照国内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如果在海外有房产出租或者出售获得的收入,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计算。
此外,还有一些税收协定需要关注。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问:公司的外籍员工(派遣员工)工资按照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承担,但是每月先由境外的母公司垫付给员工个人,然后境内子公司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母公司。
根据现行税法,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需要认定常设机构吗?答:根据问题所述,此项业务实质为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境外公司按成本价(该派遣员工工资额)收取劳务费。
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境内工作收取劳务费,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应按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该境外企业的取得劳务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劳务费的境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境外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按成本价收取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合理方法调整,确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外籍人员免税政策
外籍人员免税政策政策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xls
A.计税依据=①+② B.应纳税额=((①+②-4000)×税率- 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 当月天数
A.计税依据=当月境内工资总额 B.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0)
A.计税依据=①+② B.应纳税额=((①+②-4000)×税率- 速算扣除数)
B
满90日(183)日不满1年
A.计税依据=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B.应纳税额=公式1
A.计税依据=①+②+③+④
A.计税依据=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B.应纳税额=((①+②+③+④-4000)× B.应纳税额=公式2
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 也可以直接按下列公式计算
天数÷当月天数
1、工资薪金全部由境内支付:
C 满1年不满5年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所得总计
支付方式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编号 ① ② ③ ④
①+②+③+④
有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说明: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视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A.计税依据=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B.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 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 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 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2)
A.计税依据=①+②+③+④ B.应纳税额=((①+②+③+④-4000)× 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 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 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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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1-03-04 信息来源:海安县地税局 作者:任善涛 浏览次数: 145 字号:[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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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
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
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
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
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
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外交人员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
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
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
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
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
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
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
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
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
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
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
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
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四、外籍专家的工薪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
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
的。
五、外籍个人的探亲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
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进一步明确: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
征个人所得税。
六、侨汇免税
(1)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2)
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3)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
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80)财税字第196号)
七、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免税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
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
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
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
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
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
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
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
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
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
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80)财税字第189号)
八、 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
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
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
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外籍人员港澳补贴免税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
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
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
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
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
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财税〔2004〕29号)
十、境外所得免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
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
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
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
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
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
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
个人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十一、境外所得税抵免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
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第7条、财税[2000]91号)
十二、境外所得税补扣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
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
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5年。(条例第33条)
十三、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