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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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保护政策综述

美国环境保护政策综述
针对污染场地,美国环保署制定修复计划,包括清除污染物、修复土壤和水体等措施。
超级基金制度
美国建立了超级基金制度,通过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为污染场地的修复提供资金支持。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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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自然保护区
美国设立了大量的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生态修复
对于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美国环保署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湿地重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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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推广
美国政府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从而降低空气污染。
01
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
美国建立了广泛的空气质量监测站,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指数,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02
排放标准与处罚
美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迫使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措施。
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广清洁能源等措施,减缓了气候变化的影响。
国际合作与谈判
美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谈判,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内挑战与分歧
然而,美国国内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和挑战,政策实施面临一定的阻力。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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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水质监测
针对工业和城市污水,美国环保署制定了污水排放标准,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水中的污染物质。
排放标准
针对重点流域,美国环保署推行流域综合管理,通过协调上下游地区的利益,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流域管理
污染场地调查
美国环保署开展了大量的污染场地调查,识别出受到污染的场地并评估其风险。
修复计划
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估
美国对土壤污染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识别潜在的污染区域,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美国生态毒理数据库(ECOTOX)对中国数据库构建的启示

美国生态毒理数据库(ECOTOX)对中国数据库构建的启示

在数据收集内容有待增加、数据库构建方法落后、非英文文献中的毒性数据收集较少、与生态毒理学相关研究链接不 够 紧 密 的 问
题,同时我国毒性数据库的实用性和可靠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从 开 展 环 境 基 准、生 态 风 险 评 估 和 毒 理 学 深 入 研 究 的 角 度,提 出
构建中国生态毒性数据库的建议,如提供完整、有效和共享的生 态 毒 性 数 据 资 源,形 成 毒 理 数 据 整 编 标 准 和 规 范,衔 接 国 内 现 有
forinstance,data entries (fields)stillneed to be increased
收 稿 日 期 :20160714 修 订 日 期 :20161220 基 金 项 目 : 科 技 基 础 性 工 作 专 项 (2014FY120600) 作 者 简 介 : 吴 爱 明 (1992),男 ,四 川 巴 中 人 ,1203401871@ qq.com. 责 任 作 者 ,赵晓丽(1981),女,河北邢台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水
ecotox为我国的生态毒性数据库和平台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借鉴ecotox30年来系统总结的数据收集规范和平台建设经验不但可以为文献数据的调查整编提供参考而且可以确保我国毒性数据平台建设与国际接轨全面系统地收集在环境化学毒理学和生态学等方面的可用毒性数据信息减少数据收集工作的重复补充有效地避免国家在项目数据调研方面重复投入资金
技术和经验对中国同类数据库构建有重要的启示作用.该研究系统综 述 了 ECOTOX构 建 的 核 心 内 容:文 献 收 集 条 件、数 据 来 源、
数据采集过程和数据收集元素,并与国内目前的毒性数据库 和 与 生 态 调 查 数 据 密 切 相 关 的 数 据 库 进 行 了 对 比 研 究.ECOTOX存

美国水资源法保护与实践

美国水资源法保护与实践

美国水资源法保护与实践水是生命之源,对每个国家而言,有效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都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水资源法的基本内容和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

一、美国水资源法概述美国水资源法是一系列为了保护并管理水资源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的总称。

该系列法律的目标主要包括水质保护、水源保护、水量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以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利用。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包括《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清洁水法》和《国家环境政策法》等。

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也被称为《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是美国最主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之一。

该法律的核心目标是恢复和维护水体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完整性,通过限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保护水源、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

根据《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与各州环境保护局共同负责执行法律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制定水质标准、管理非点源污染、控制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排放等。

三、清洁水法的实践成效《清洁水法》的实施对美国的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根据最新的环保数据,与该法相关的污染物排放和水质状况均得到了显著改善。

首先,排污许可制度的执行使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了工业废水和污水的排放量。

这有助于减少对水体的直接污染,改善了水质和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其次,制定水质标准可以准确评估水体的健康状况,并提供数据支持用于决策和规划。

这使得政府能够更有针对性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尤其是饮用水源地和敏感生态系统。

此外,《清洁水法》还要求开展非点源污染的管理。

通过推广农业和城市管理实践,减少了农药、肥料和其他污染物在降雨冲刷过程中对水体造成的影响。

美国机构缩写

美国机构缩写

中央情报局(CIA)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联邦环境保护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美国联邦储备局(Fed board) Board of Gove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联邦贸易管理委员会(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总务署(GSA)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美国太空总署(NASA) 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国家档案记录署(NARA)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国家劳⼯关系委员会(NLRB)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国家科学基⾦(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事管理处(OPM)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型企业总署(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社会保障总署(SSA)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美国国际发展局(USAID)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美国VOCs定义演变历程对我国VOCs环境管控的启示

美国VOCs定义演变历程对我国VOCs环境管控的启示

美国VOCs定义演变历程对我国VOCs环境管控的启示杨一鸣;崔积山;童莉;周学双;牛皓【摘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大气环境领域的工作重点,而我国尚未明确环保管理工作中的VOCs国家定义.美国是第一个立法管控VOCs的国家,应用历史回顾的分析方法,将美国VOCs定义划分为前VOCs阶段、挥发性定义阶段和反应性定义阶段,并从各阶段大气污染的科学认识、VOCs反应性的科学认识及管控政策以及定义和内涵三方面系统地描述了VOCs定义的演变历程,深刻揭示出各阶段定义的出现均与该阶段大气污染的科学知识、反应性认识及管控政策密切相关,大气污染的科学知识和反应性认识是管控政策的理论基础,而VOCs定义则是管控政策的集中体现.其中,反应性定义是美国VOCs定义的第三个阶段,也是VOCs反应性研究最为深入的阶段,对其进行了重点解读,并对美国VOCs定义的修订趋势进行了预测.最后,结合我国VOCs管控现状,建议现阶段我国国家环境管理采用反应性定义,采用豁免政策为基础的美国VOCs定义并进行修正:保留乙烷作为基准化合物,舍弃KOH(羟基自由基反应速率常数)值,选用MIR(最大增量活性指标)值作为豁免基准指标,在美国现有的豁免物质名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颁布我国的豁免物质名单.基于国家统一的反应性定义,可进一步完善我国VOCs反应性管控政策、完善固定源VOCs监测方法,统一VOCs表征方式、完善VOCs排放清单以及治理技术数据库,进而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VOCs反应性管控体系.%Although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pollu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in China,there is no official definition of VOCs in China yet.The United States (US) was the first country to introduce legislation to control VOCs.In this paper,the historical literatures and cases on the control of VOCs in the US werereviewed and the 3-stage evolution of the VOCs definition in the US was identified:the pre-VOCs stage,the volatility-based stage and the reactivity-based stage.Furthermore,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evolution of the VOCs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air pollution and VOCs reactivity,the VOCs control policy,and the definition and connotation of VOCs covering the 3 stages above.The findings revealed that the evolution of the VOCs definition at different stages related closely to th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air pollution and VOCs reactivity,as well as the VOCs control policy at the corresponding stages.Th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air pollution and VOCs reactivit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trol policy,while the definitions of VOCs reflect the control policies accordingly.With the most concentrated and in-depth study on the reactivity of VOCs in the US came the reactivity-based definition of VOCs as the 3rd stage and thus the transformation trend of the VOCs definition was predicted in this paper.Finally,combined with the existing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VOCs in China,the reactivity-based definition of VOCs was proposed for the China nation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The exemption policy-based definition of VOCs in the US was also proposed for use and revision:use ethane as the reference compound;abandon the use of KOH (the reaction rate constant with the hydroxyl radical);employ the use of MIR (Maximum Incremental Reactivity) as the benchmark index for exemption;develop and issue China's substance exemption list by studying and revising the current list in the US.By using a national uniform reactivity-based definition ofVOCs,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policy based on VOCs reactivity and monitoring methodology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will be further developed,representation of VOCs will be consolidated and formalized,and VOCs emission inventory and control technology database will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Consequently,a nation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based on VOCs reactivity will be constructed and gradually optimized in China.【期刊名称】《环境科学研究》【年(卷),期】2017(030)003【总页数】12页(P368-379)【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定义;历程【作者】杨一鸣;崔积山;童莉;周学双;牛皓【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 100010;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北京 100124;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 10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北京 100035;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海口 570203;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 100012;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北京 1022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1近年来,我国出现持续性大面积的灰霾天气,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及《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等一系列与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相关的文件来控制VOCs和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灰霾的产生与臭氧和PM2.5环境质量浓度密切相关,“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对细颗粒物和臭氧影响较大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薄弱”,而VOCs是臭氧和PM2.5共同的重要的前体物.VOCs管控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中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已有的VOCs行业定义、地方定义并不统一,既有从挥发性〔如沸点和蒸气压(挥发性)〕进行定义的,也有从光化学反应活性(反应性)进行定义的.由于定义不同则涵盖的物质不同,管控的方向也就不同,给VOCs污染源统计、监测、管控等方面均带来了困难,严重制约着我国VOCs的环境管控.因此,尽快明确VOCs的定义是其管控的首要任务.国内对于VOCs定义的研究较少[1-2],少量研究也仅从定义本身简单地比较了不同定义间的差异,鲜见从定义颁布的背景研究,更缺少针对不同定义对应的科学认识和管控政策的研究.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出现光化学烟雾事件的国家,也是第一个立法管控VOCs的国家,其VOCs的研究工作最深入、管控也最严格,并且其VOCs定义是目前世界各国中唯一一个经过修正并仍在不断完善的定义.与其他发达地区(如欧盟[3])和国家(澳大利亚[4])相比,美国现行VOCs定义有以下特点:①体现了政策的指导性,是现行VOCs管控政策的集中体现;②体现了系统性和完整性,其定义包含了监测、排放量核算、达标排放等监管要求.目前美国定义已经被加拿大[5]和中国香港[6]所引用或借鉴.综上,笔者应用历史分析方法,根据不同VOCs定义的出现时间将其演变历程划分为前VOCs阶段(1977年之前)、挥发性定义阶段(1977—1992年)和反应性定义阶段(1992年之后),并从各阶段相应与VOCs相关的大气污染的科学认识、VOCs反应性的科学认识及管控政策以及定义和内涵三方面系统地描述了VOCs定义的变化历程,其中,对反应性定义阶段内容进行重点阐述,最后,对美国下一阶段定义的修订趋势做出预测.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管控现状,对我国VOCs定义和管控政策提出建议.20世纪80年代前VOCs鲜见,当时使用的名词主要是碳氢化合物(Hydrocarbon)[7-10],或碳氢化合物和有机溶剂[11].该阶段认为,碳氢化合物以气态形式存在于大气中,其中很多可以参与光化学反应从而引发大气光化学污染.碳氢化合物还可以引发如刺激性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但是最主要的环境影响也就是光化学污染并非由碳氢化合物本身直接引起,而是由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与其他物质反应生成的产物(光化学氧化剂)所引发[8],US EPA(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71年颁布了1 h光化学氧化剂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6 FR 8186)[12],其限值为0.08 ppm〔注:体积浓度(ppm)=质量浓度(mg m3) [物质分子量 22.4(标准状态下气体的摩尔体积)]〕.1.1 反应性的认识及管控政策该阶段美国的空气污染管控部门已经认识到有机物的反应性对于管控的重要性.美国空气污染控制局或US EPA在一系列文件中提出,“使用有机物替代的措施来降低光化学氧化剂的环境浓度是有效的”,在某些光化学污染严重的地区已经开始运用反应性管控碳氢化合物.洛杉矶和旧金山地区分别出台了反应性管控政策[10].其中洛杉矶于1966年颁布了著名的66规定(Rule 66)以限制有机溶剂的排放,该规定将所有常用的溶剂分为反应性的溶剂和非反应性的溶剂两类.1970年,在碳氢化合物减排的指导性文件《碳氢化合物和有机溶剂控制技术》(AP-68)中,将推荐的控制技术分为末端治理技术和反应性控制技术两大类,其中,反应性控制技术指的是“使用光化学反应活性较低的物质”.1971年US EPA提出了反应性管控的设想:“如果有机物之间的替代可导致大气反应活性的显著降低,并且环境空气中的光化学氧化剂浓度呈降低趋势时,那么替代可能是有效的”.但是,由于1971—1974年的实地研究结果表明污染物的输送状况能增强光化学氧化剂的生成,而与Rule 66中所规定的某些豁免物质类似的物质被证明是显著的光化学氧化剂前体物,因此,US EPA于1976年发布了关于有机化合物反应性的政策性文件声明.该文件强调,作为一个临时措施,通过反应性的概念进行管控是非常有效的,但还不适用于估算与氧化剂相关的环境空气质量的减排效果;同时US EPA还声明,将与各州和企业代表一起制订一个更好、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反应性政策.综上,该阶段对于VOCs反应性的理解出现转折,US EPA从鼓励应用反应性转变为对反应性持保守态度.虽然US EPA对于豁免或替代总体持支持态度,但是由于对VOCs反应性的认识不足,因此并没有颁布明确的政策或措施,还仅仅停留在设想的阶段.1.2 碳氢化合物定义及内涵碳氢化合物的定义:由碳和氢两种元素组成,以气态存在于环境大气中,可参与光化学反应,生成相关污染物并导致光化学污染的物质[8].碳氢化合物分为芳香烃、脂肪烃和脂环烃[8,10].然而,该阶段的碳氢化合物的定义仅包含了碳和氢元素的化合物,而不包含氧、氮、硫以及卤素等衍生化合物[8,10-11].因此,在《碳氢化合物和有机溶剂控制技术》(AP-68)中,除了碳氢化合物之外,还补充了有机溶剂.其中有机溶剂的定义为除氢和碳元素之外,还可能包含一种或多种氧、氮、硫和氯的化合物元素的化合物,同时该定义还将溶剂的稀释剂也包含在内.总体而言,该阶段明确了碳氢化合物的环境影响主要是由于二次污染物光化学氧化剂所引起.该阶段碳氢化合物的定义及内涵并不统一,在涉及环境影响——产生光化学污染时,碳氢化合物指的是所有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集合;而碳氢化合物本身的定义却仅仅包含了碳和氢这两种元素,并没有将众多衍生物涵盖其中.碳氢化合物和有机溶剂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然而有一些有机物虽并不作为溶剂使用,但却是光化学氧化剂的前体物,因此涵盖的物质仍不全面.该阶段US EPA明确了臭氧是光化学氧化剂中最重要的组分,并于1979年颁布了小时臭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4 FR 8202),其限值为0.12 ppm,从而完成了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光化学氧化剂到臭氧的转变.此外,US EPA还明确了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的主要前体物[12-14].2.1 VOCs反应性的科学认识及管控政策该阶段US EPA认识到VOCs反应速率存在差异,即有些VOCs因自身原因可以很快生成臭氧,也有一些VOCs则需要更长的时间,但是也能生成大量的臭氧.US EPA认为,已有的数据和信息表明只有极少数的VOCs可以免于管控[15].这个观点对该阶段的VOCs管控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VOCs控制技术指南(CTGs)系列[16-17]以及《VOCs控制推荐政策》是该阶段最重要的VOCs 管控政策.2.1.1 CTGsCTGs强调传统的VOCs控制措施,其认为,增加处理设施和改进生产工艺的管控措施要比VOCs豁免或替代等反应性管控措施更有效.如在《VOCs控制技术卷Ⅱ:金属罐、电磁线圈、纸张、纤维、乘用车以及轻型货车的表面涂层》[16]中提到,末端治理、涂料改性和过程控制这三个技术是“切实有效的”(Positive)减排技术,因为这三个技术大幅减少了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的量;而溶剂替代技术虽然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光化学氧化剂的环境浓度,但实质上并没有减少有机物的排放量.2.1.2 VOCs控制推荐政策1977年7月US EPA颁布了《VOCs控制推荐政策》,开启了VOCs豁免之路,因此也被称为豁免政策.该政策将VOCs分为反应性的和微反应性的两大类:反应性的化合物作为VOCs接受管控,而微反应性的则可以免于管控.第一批豁免物质包含了4种化合物——甲烷、乙烷、1,1,1-三氯乙烷和三氯氟甲烷.随着反应性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化合物被豁免.数据显示,截至1992年,共有21种(类)化合物被豁免[18].微反应性基准的确定源于1975年的烟雾箱实验[18-19],该试验将多种有机化合物〔当时洛杉矶环境空气中VOCs总浓度为4 ppmv〕注入烟雾箱,将臭氧最大生成量与当时的臭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0.08 ppm)进行对比.在最大臭氧浓度未超过该限值的化合物中,丙烷反应性最大,而乙烷反应性略低于丙烷,为保守起见,US EPA将乙烷作为基准化合物来判定其他物种活性的高低,此后也一直以乙烷作为基准化合物以判断有机物是否为微反应性物质.由于该阶段认为VOCs反应性的大小主要体现在生成臭氧速率的不同上,因而使用羟基自由基反应速率常数(KOH)值来判断有机物是否为微反应性的,其值表征了目标化合物与羟基自由基进行反应的摩尔速率常数.总体而言,该阶段是对于VOCs反应性进一步深入的阶段,实现了有机物替代从设想到作为一项正式管控政策颁布并实施的转变,在传统减排方式的基础上,开始了豁免或替代减排的道路.2.2 挥发性定义及内涵20世纪70年代末,为指导各州开展州实施计划,US EPA出版了《污染物控制技术指南》(CTGs)系列,首次提出了 VOCs定义(下称 CTGs定义)[16-17]:“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碳酸铵之外,标准状态下蒸汽压大于0.1 mmHg的碳化合物”(注:1 mmHg=133.28 Pa).由此可以看出,该定义采用了排除法,首先明确了有机物的定义,即有机物属于碳化合物;其次,将已知的无机碳化合物排除,然后再通过蒸气压限值规定,将特定范围内的有机物归为VOCs.此后通过排除法来定义有机化合物乃至VOCs的做法一直被US EPA所沿用.使用蒸气压限值定义VOCs的做法受到当时科学认识的影响,因为之前普遍认为碳氢化合物的挥发性由碳原子数决定.通常碳原子数为1~4的碳氢化合物常温时为气态,而碳原子数为5或者更多的纯碳氢化合物通常为液体或固态,而碳原子数大于12的由于气相浓度较低可忽略[8].由于该阶段认为所有的VOCs所生成的臭氧量相同,因此该定义的出发点是通过挥发性管控所有的VOCs.CTGs定义一经提出就受到质疑,因为在此前洛杉矶地区的Rule 66中已给出了类似定义,即“220 F(约104℃)时大于0.5 mmHg(6.67 Pa)的有机化合物”(下称Rule 66定义).如果只看蒸汽压限值,CTG定义(0.1 mmHg)比Rule 66定义(0.5 mmHg)更为严格,管控物质也更多;然而,不同温度对应不同蒸汽压,考虑到温度的不同,CTGs定义反而更不严格.如图1所示,CTGs定义将碳原子数小于12的有机化合物作为VOCs,而Rule 66定义将碳原子数小于18的有机化合物作为VOCs[20].而之后的科学研究进一步表明常温下,碳原子数远大于12的有机化合物可以在气态中发现:碳原子数直到18的有机物可以在气态发现;碳原子数大于24的有机物被发现部分为气态,部分为液态;一些烷烃化合物的碳原子数直到31也发现以气态存在.此外,高温时低挥发性的有机物也能变成气态并参与光化学反应,化合物是否挥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时的加热方式和程度,US EPA认为,管理机构并不能预先确定类似的情形,因而存在难以规范和管控的问题[18].2.3 反应性定义的提出和挥发性定义的废除由于挥发性定义豁免了许多实际上能挥发到大气中并参加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US EPA认为,应对该定义修订,并将蒸汽压限值从VOCs定义中去除.1987年11月,US EPA提出了一项新的臭氧和一氧化碳政策声明[21],指出“很多法规不正确的使用了蒸汽压限值(如0.1 mmHg),导致了很多具有光化学活性的化合物被豁免而不受管控”.因此,该提案提供了一个不包含蒸汽压限值的VOCs模型定义,即“任何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含甲烷、乙烷等11种化合物”.1988年5月,US EPA颁布了《关于VOCs定义中蒸汽压限值设定存在不足与缺陷的声明》(下称声明)[22].该声明认为,各州VOCs管理规定应与US EPA的反应性政策保持一致,VOCs定义中不能使用0.1 mmHg蒸汽压限值,因为这样的定义豁免了低挥发性但在特定过程会挥发并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23]将US EPA的声明编成法典,要求各地区从合理可行控制技术(RACT)中纠正现有的不足,随后各州按照要求修改了相关内容,从VOCs定义中删除了0.1 mmHg蒸汽压限值的规定.随着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的实施,臭氧达标策略的关注点从以往的单一VOCs控制转为VOCs和NOx的协同控制,臭氧不达标地区在继续管控VOCs的基础上增加了对NOx的管控要求.在制定光化学污染达标策略时,US EPA突出了污染物综合评估的需求,并且随着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US EPA逐步收紧臭氧标准[12].3.1 反应性的科学认识及管控政策该阶段是VOCs反应性研究最为深入的阶段,VOCs的反应性被广泛研究并取得大量成果.US EPA认识到,对于臭氧而言,目前已知的大约有上千种VOCs物质能够反应生成臭氧,但并不是所有的VOCs都具有相同的臭氧生成能力.其中,一些反应活性较低的VOCs对臭氧贡献率是很有限的;而有一些VOCs能更快地生成臭氧,或者生成更多的臭氧;另有一些VOCs不仅自身具有生成臭氧的能力,还可以提高其他VOCs生成臭氧的能力.反应性不仅仅是化合物本身性质,还与化合物所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一种有机化合物的绝对活性随着VOCs与NOx浓度比值、气象条件、空气中其他VOCs的混合以及反应时间的不同而有差异.因此,仅使用KOH值来表征VOCs对于臭氧的贡献已经不能满足评估需求.利用SAPRC90化学机制下[24]的单箱轨迹模型、6种不同的反应性指标和3种不同的臭氧影响量化方法,卡特(William P.L.Carter)探索了18种不同指标来排序大气中单个VOCs的活性.卡特认为,如果只有一种指标用于管控目的,那么最大增量MIR(活性指标)是最合适的[18].MIR值综合考虑到了包括环境状况在内各种因素对于臭氧生成的影响,代表了VOCs管控最有效的状况.目前,MIR值已被广泛应用于反应性政策[25]制订、反应性机理研究和光化学模型[26-30]开发等工作.该阶段US EPA对反应性管控政策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并于2005年9月颁布了《臭氧州实施计划中控制VOCs的临时性指南》[19],该指南是反应性定义阶段最重要的管控政策.该指南鼓励各州在颁布自己的州实施计划以满足臭氧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最新的VOCs反应性的研究进展.该指南还指出,US EPA在继续实施豁免政策的同时,还需鼓励臭氧持续不达标地区采用基于具体VOCs反应性的管控政策(下称具体反应性政策),并提出以下建议措施:a)完善精确的具体物种的VOCs排放清单:鼓励各州完善VOCs排放清单,包括具体VOCs物质的排放量估算,而不是VOCs总量估算.b)优先使用具体VOCs反应性指标的控制措施:使用反应活性指标和具体VOCs物种排放信息,可计算出降低臭氧环境浓度的成本,进而以较小的代价实现环境质量达标.c)采用特定控制措施控制高反应性VOCs的排放:监管高反应活性的VOCs比监管所有VOCs物质更有效果.d)鼓励使用VOCs替代物质和反应性加权排放限值:对于一些重要的VOCs排放行业,如油漆、涂料和黏合剂等,生产商可通过优化工艺进而改变物质组分和VOCs的总排放量.可以看出,豁免政策仍然属于基于排放量管控的、致力于管控所有VOCs(考虑豁免)的减排方式,而具体反应性政策是根据具体物质(不考虑豁免)反应性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该指南的发布标志着US EPA反应性政策的重大转变.3.2 反应性定义及内涵1992年2月,US EPA颁布了反应性定义并被编入法典[40 CFR51.100(s)].新定义规定,经证明为微反应性的有机物不属于VOCs范畴.VOCs主体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碳酸铵之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对定义的持续修订是反应性定义最为显著的特点,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因历次增加豁免物质而进行的修订;②增加了《加州气溶胶反应性规定》[24],也就是具体反应性政策的管理规定.截至2016年6月9日,除上述主体描述外完整的定义还包括7项补充条款(见表1).由表1可见,条款1~4属于豁免物质在具体管控工作中实施的说明,可视为豁免政策的补充条款(豁免条款),而条款6~7则是对于具体反应性政策的说明,可视为具体反应性政策的补充条款(具体反应性条款).反应性定义实质是对现行管控政策的提炼和总结,是管控政策的集中体现.3.2.1 豁免政策反应性定义前根据豁免政策,US EPA总共豁免了21种(类)物质,成为第一次反应性定义的组成部分,之后通过定义修订又陆续豁免了40种(类)物质,豁免政策颁布后豁免物质汇总见图2(详细信息可通过https: www.federalregister.gov 检索).由图2可以看出,反应性定义中的豁免物质与豁免政策保持同步,是豁免政策的延伸.虽然US EPA一直以乙烷作为豁免基准化合物,但反应性定义阶段的豁免指标在原先KOH值的基础上,增加了MIR值,而反应性定义之前的豁免主要是通过KOH值确定的,1993年US EPA开始使用MIR值进行豁免评估,丙酮[31]是第一个根据MIR值进行豁免评估的化合物.3.2.2 具体反应性政策20世纪90年代初,CARB(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就已经开始出台了基于VOCs反应性来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CARB于1991年将MIR值纳入到低排放量机动车与清洁能源单种VOCs排放量的核算政策法规中.整个20世纪90年代期间,CARB对反应性规模及其在相应环境监管体系中的应用做了持续研究.2000年6月,CARB结合当时最新的MIR值出台了气溶胶涂料的相关法规,之后又将MIR值应用到包括建筑涂料在内的其他法规中.2005年US EPA批准了《加州气溶胶反应性规定》[32]作为加州臭氧州实施计划的一部分;同时,为了确保该规定的落实,US EPA还承认了其MIR值的合理性.至此将之前规定的豁免物质也纳入管控范围,是对于VOCs定义的重要修订.尽管具体反应性管控的方法相对于基于排放量管控方法取得的VOCs减排效果更加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VOCs物质众多,具体反应性管控方法要比排放量管控方法复杂得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管控成本的增加.4.1 美国VOCs定义历程总结与美国VOCs定义的3个阶段相对应,其VOCs管控政策大致也可以分为3个阶段:①管控所有VOCs;②豁免政策;③豁免政策与具体反应性政策并存.前两个阶段的定义与管控政策并不完全相符,但随着对于VOCs污染的科学认识的进步、反应性认识的进步、管控政策的调整,美国也在不断调整VOCs定义;到了第三个阶段,定义与管控政策保持了一致.可以看出,美国的VOCs定义历程既是与VOCs 相关大气污染科学的发展历程,也是VOCs反应性和管控政策发展的历程.随着VOCs定义的变化,美国臭氧环境质量也在逐步改善,其历年臭氧环境质量。

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做法与经验

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做法与经验

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做法与经验今年“两会”期间,李源潮副主席在参加江苏代表团讨论时,指出“所有现代化国家在工业化后期或后工业化时期,都经历了大规模、长时期、艰巨的生态环境建设。

这实际上是一个再生态化的过程,几乎和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一样艰难”。

纵观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历程,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曲折之路,并无捷径可走。

现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验做法摘编如下,供参考。

一、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立法手段保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顺利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内容十分详尽,操作性很强。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濒危动物保护法》等,凡构成环境污染威胁的都列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很全很细。

美国环境立法,均以科学数据作支撑,每一项法律背后,都有科研人员付出的巨大劳动,他们经过多年实验,得出精确数据,依据这些数据立法,可以说美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与实用技术实现了一体化。

法国在总结以往法律法规基础上,于200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义务法》,从能源、住房与城市规划、交通、自然资源、垃圾处理、公众监督管理、税收等7个方面,制定了257个具体条目,不仅设定了更高的环境保护目标,明确了分阶段达标计划,还规定了具体工作措施。

德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着手进行环境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环境保护系统,90年代初,德国将保护环境的内容写入修改后的《基本法》,明确“国家应该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把环境保护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到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除此之外,还实施欧盟的约400个相关法规。

德国的各种法律规定非常具体详细,有效避免和减少法律上的漏洞以及执行中的随意性和扯皮现象。

日本在1967年制定并实施了《公害对策基本法》,主要从污染控制的角度,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企业和公共团体防治污染的职责、措施和基本对策,解决环境公害问题。

美国环境保护组织(EPA)公布的环境经济概况

美国环境保护组织(EPA)公布的环境经济概况

02
环境经济政策取得积 极成效
美国实施的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如 排污权交易、绿色税收等,有效降低 了环境污染,提高了环境质量,同时 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03
环境经济前景广阔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保产业 的发展,环境经济将在未来发挥更加 重要的作用,为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提供更多动力。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意义
通过对环境经济的调查和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环境问题的 严重性和复杂性,为政府和企业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以收集更全面和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数据来源
数据主要来源于EPA数据库、政府公开数据以及相关研究报告等。
CHAPTER 05
环境经济政策的国际比较与 借鉴
国际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趋势
绿色税收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了绿色税收政策,通过对环境资源的 使用和排放进行收费,引导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给予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环境保护。
绿色金融
美国环保产业发展趋势
01
技术创新
美国环保产业将继续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更加高效、环保的产业技术和
设备。例如,发展清洁能源、智能电网、新型污水处理等技术。
02 03
政策支持
美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 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例如,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提供环 保产业税收优惠等。
美国环保产业市场分析
市场驱动因素
美国环保产业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包括政策推动、公众环保意识提高、企业环保投资增加等。政府在 环保领域的投入持续增加,为环保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美国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案例研究

美国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案例研究

美国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案例研究王美仙;贺然;董丽;李雄【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ining industry, a large number of ecological degradation, serious soil erosion of the mine abandoned land,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s imminent.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abandoned lan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as started earlier, and us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is an efective way to promote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mining wasteland in China.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distribution of American mines, 5 cases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were studied. The main points and features of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technology were summarized from 3 aspectsof soil improvement, water purification and vegetation reconstruction, so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mining wastelandin China.%随着我国矿业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生态退化、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废弃地,其生态修复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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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英语: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缩写:EPA),常简称美国环保署,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维护自然环境和保护人类健康不受环境危害影响。

EPA由美国总统尼克松提议设立,在获国会批准后于1970年12月2日成立并开始运行。

在环保局成立之前,联邦政府没有组织机构可以共同合协地对付危害人体健康及破坏环境的污染物问题。

环保局局长由美国总统直接指认,直接向美国白宫问责。

EPA不在内阁之列,但于内阁各部门同级,现任局长为丽莎.杰克森(Lisa P. Jackson)。

EPA现有大约18,000名全职雇员,所辖机构包括华盛顿总局、10个区域分局、和超过17个研究实验所。

EPA的具体职责包括,根据国会颁布的环境法律制定和执行环境法规,从事或赞助环境研究及环保项目,加强环境教育以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现有管理机构:
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on and Resources)
空气和辐射办公室(Office of Air and Radiation)
环境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 and Compliance
Assurance)
环境信息办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环境司法办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财务主管办公室(Office of the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科学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环境巡查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国际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污染、杀虫剂和有毒物质办公室(Office of Prevention, Pesticides, and Toxic Substances)
研究和发展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固体废弃物和应急反应办公室(Office of Solid Waste and Emergency Response)
水办公室(Office of Water)
EPA现有10个区域分局,各分局管辖范围如下:
第一分局:负责康涅狄格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罗得岛和佛蒙特州,办公室设在波士顿。

第二分局:负责新泽西州、纽约州、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办公室设在纽约。

第三分局:负责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宾夕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办公室设在费城。

第四分局:负责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
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北卡罗莱纳州、南卡罗莱纳州和田纳西州,办公室设在亚特兰大。

第五分局:负责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俄亥俄州和威斯康星州,办公室设在芝加哥。

第六分局:负责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和得克萨斯州,办公室设在达拉斯。

第七分局:负责艾奥瓦州、堪萨斯州、密苏里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办公室设在堪萨斯城。

第八分局:负责科罗拉多州、蒙大拿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犹他州和怀俄明州,办公室设在丹佛。

第九分局:负责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以及内华达和萨摩亚,办公室设在旧金山。

第十分局:负责阿拉斯加州、爱达荷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

办公室设在西雅图。

虽然美国环保局的机构遍布各州,但是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环境管理机构,不隶属于联邦环保局,但是接受美国环保局区域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除非联邦法律有明文规定,州环保局才与联邦环保局合作。

各个州的环境管理机构向州政府负责,依照州的法律独立履行职责,管理机构人员由各个州自行决定,负责人、预算与联邦的机制相似,由州长提名、州议会审核批准生效。

各个州的环境管理机构在执行环境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冲突,由地方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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