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中文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及分析范文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及分析范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国际商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跨国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案例一: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背景: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交货地点为美国港口,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损。
美国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中国公司承担损失。
分析:首先,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如果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目的港,那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在这个案例中,货物受损发生在运输途中,风险已经由中国公司转移给了美国公司。
其次,关于付款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
美国公司不能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结论:美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货物受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中国公司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背景:一家德国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一家中国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该专利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并将产品出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
德国公司发现后,向中国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专利具有地域性。
即一项专利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就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德国公司的专利技术在中国也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中国公司将侵权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还可能涉及到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
结论:中国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德国公司的经济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

Chapter 10 Case 11. Seller, whose place of business is in State A, and Buyer, whose place of business is in State B,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at stipulates that the CISG applies. Neither State A nor State B is a contracting state. Does the convention apply?译文:营业地在A国的卖方和营业地在B国的买方签订了一份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合同。
A国和B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能适用吗?分析:According to CISG PartⅠ(Article 1), CISG applies to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that is,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must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n addition, either both of the states must b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r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ust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In this situatio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contract applies to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As a result, the convention applies.适用。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第⼀章导论1、⽇本甲公司作为卖⽅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付违约⾦和赔偿损失,⽇⽅则坚持中⽅须给付货款,双⽅遂发⽣争议。
⽇⽅公司依据双⽅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时造成⼈⾝伤害。
买卖双⽅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1.合同纠纷:适⽤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2.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伤害的侵权纠纷:适⽤的法律为侵权所在地(中国)的法律2、⾹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港⼄公司在⾹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商⾏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设备并进⾏安装.后因⼄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安装,甲变拒绝⽀付所⽋货款.双⽅因此发⽣纠纷.应确⽴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第⼆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被告是⼀种名为⽯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则⼴告,声称任何⼈根据指定⽅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性感冒,可获得被告赔付100英镑。
被告在⼴告中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银⾏,以⽰诚意。
原告看到这则⼴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服⽤,但结果仍染上流⾏性感冒。
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项?(2)该⼴告是否是⼀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为什么?(1)要约要向特定的⼈发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要约⼈要有成⽴合同的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2)构成要约.(3)成⽴,被告的⾏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原告履⾏了就成⽴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2、被告在6⽉10⽇向原告提出⼀项书⾯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了原告,要约有效期⾄6⽉12⽇上午9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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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蒂格瑞特诉鲍英特案原告蒂格瑞特在为海底特建组公司做工时受伤,1974年4月便以该公司未被告要求获得工伤赔偿金。
1974年5月1日,该公司的唯一经理和股东鲍英特以减少公司对自己负债为由将公司的所有财产转让给自己,同一天,鲍英特又将该笔财产贷给自己的另一家公司——海瑞特公司,这样,尽管法院判海瑞特建筑公司付给原告2万美元的补偿,但却因该公司分文不剩而无法执行,原告只得转而控告该公司财产的受让人即鲍英特和海瑞特公司。
2纽本诉马斯本登案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者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协议购买通过“约克车行”建造的布德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不见踪影了。
原告认为,克瑞金和被告(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用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获得利润。
被告则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识“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
3凯肯诉就业保障委员会案由于两名曾在原告凯肯理发店中工作的发型师失业未获补偿,被告特拉华州就业保障委员会便对原告进行了罚款。
原告不服,诉称:失业的两名理发师并非雇员而是其合伙人,他们所订立的合同协议的第一段即明确要建立合伙组织,并且该组织已被登记为合伙企业,他们还按章缴纳联邦合伙税。
“合伙协议”的第二段规定了原告提供理发桌椅、水电供给和技术,两名理发师提供理发工具,在解散时这些东西各归提供者。
同时规定了原告和两名理发师的收入分配方式,按月支付。
但未规定共负企业的亏损。
该协议的第四段规定合伙的一切政策皆由原告制定,该协议的第五段规定了理发师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
此外,在日常事务中总是由原告和所有的供给者打交道,购买技术许可,办理保险并只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理发店中的财产。
4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本笔吗?电报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本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本笔。
”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巴布赫本笔而与原告发出争议。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
5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
一日,E公司为出售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
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户,在交货前该笔账款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
E公司却将X机器高价售给第三人。
H公司便诉至应英国法院控告E公司违约。
6斯蒂芬诉马立克案船舶在航海途中有两名船员逃跑,船长代表船方允诺,如果剩余船员将船舶尽力开到目的港,逃走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
剩余船员将船舶尽力开到目的港后,船方拒绝将逃走船员的工资加给他们。
船员诉至法院,要求船方履行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
英国法官认为,船舶开航前的雇佣合同规定,在一般例外的情况下船员应尽力而为,本案中只有两名船员逃走,应视为一般例外的情况,将船舶尽力开奥目的港并没有超出原雇佣合同的义务范围,因此,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因缺乏对价而不予支持。
7瑞福斯诉维切豪斯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从孟买出发的一艘叫“Peerless”船舶上棉花的合同,原告(瑞福斯)期望卖得是12月份从孟买出发的peerless上的棉花,被告(维切豪斯)希望买的是10月份从孟买出发的peerless上的棉花。
结果,原告试图以peerless后一起运输的棉花交付给被告时遭拒。
8沃克斯诉亚森穆瑞公司案原告(沃克斯)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杰出的舞蹈家,1961年应邀参加了被告(亚森穆瑞公司)组织的舞会。
其后即去被告所办的学校学习,该校老师对原告大加赞美,声称原告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
被告的训练费为每半小时14.5美元,原告先买了8次半小时训练课程票,随后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买了所有14门舞蹈训练课票,共花去31080.45美元,当原告明白自己不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后,便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9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子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48年车型。
该车实际上是1939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
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和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位置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被予以驳回。
10北大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被告(海威汀造船厂)同意按固定价格为原告(北大西洋船舶公司)建造一艘船舶。
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10%的款项,鉴于自己急需船舶,原告同意加价。
船舶交付后,原告继续付款至原合同价款与被迫同意增加的款项全部付清。
后来原告以胁迫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
11卡尔沃兹沃斯建筑公司诉圣乔治城案被告(圣乔治城)招标扩建机场终端,原告(卡尔沃兹沃斯建筑公司)投了最低标价,市议会接受该投标时附加了一项条件:原告应将价格降至市预算水平。
原告未能满足这一条件,被告只得重开招标程序。
原告便指责对方违约。
美国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的投标时一项要约,被告接受其投标时附加减价条件构成了一项反要约,原告却没有接受这一条件,因此双方之间未能产生合同关系。
12杰克波斯公司诉肯特案原被告达成了一项为被告(肯特)建一乡间居所的合同。
规定所有的钢管必须是电镀完整的、复合焊接的“瑞定”标准管。
原告(杰克波斯公司)装的却是事实上相似的替代管。
被告知道真相后要求原告全部更换为原定的钢管,原告则认为更换工程不仅困难而且费用高昂,被告所用的钢管质量、外表、价值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要求被告付款。
美国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解除合同。
但是原告实质性履行了其义务,只是存在轻微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获得少量的赔偿。
13某公司与某买主违约纠纷案被告(某买主)与原告(某公司)订约时保证,其所出售的胶黏剂适合于黏贴装饰天花板用的花砖。
但在原告按被告的说明书用胶黏剂为原告的顾客装修房屋后不久,天花板上的花砖全部脱落,原告只得进行费用高昂的修复工作,共多花去5000马克。
德国法院法官不仅允许原告解除合同并索回全部价款,而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另外5000马克的赔偿金。
此赔偿金的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的好几倍,包括了买方的间接损失。
14艾福利克公司诉威廉姆斯案被告(威廉姆斯)是一名律师与原告(艾福利克公司)签订了按需提供法律服务的7年合同,规定若原告终止合同,应按剩余时间报酬额的50%向被告赔偿。
4年后,原告终止了合同,并就合同中的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向法院起诉,美国法官认为,原被告合同中的赔偿额的约定没有考虑到被告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的义务和能力,大大超过了原告应赔偿的份额,具有惩罚性质,因而不能执行。
15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案(1842)原告温特伯顿是一名受雇的马车夫,雇主与赖特订有一份由赖特提供一辆安全的马车供雇主用于运送邮件的约定。
被告按照约定将马车交给雇主,后者让原告驾驶马车运送邮件。
但是,原告在驾驶时,马车的一个轮子突然塌陷,造成原告受伤。
为此,原告向赖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被告则以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动产的债务不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合同责任则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合同的当事人,商品的制造者无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判原告败诉,由此确定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16美国麦克费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1916)别克汽车公司将汽车交经销商经销,经销商将其中的一辆汽车卖给了原告麦克费森。
原告在驾驶该车时,汽车的轮胎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别克汽车公司。
被告称原告受伤时由于轮胎爆炸造成的,而汽车的轮胎并非被告制造的,而使由另一家公司提供的,因而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法官根据证据显示,如果被告在制造该汽车时检查车轮就能够发现瑕疵,而该瑕疵足以危害使用者的生命健康,那么其属危险商品。
被告可以预见买方不经检验会使用该产品,而由于被告疏于检查,因此被告应对该商品承担注意义务。
如果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无论买方与制造方是否有合同关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17豪特诉热卡茨基案原告豪特在使用一种高尔夫球训练器具击球时被该器具击伤。
为此,原告以误示说向法院起诉,俗称之所以购买该器具,是因为相信了被告热卡茨基所作出的“绝对安全,绝不会伤害球员”的说明。
最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说明构成对该产品主要事实的误示,因此判原告胜诉。
18化工驽也格林曼诉尤巴电动产品公司案(1963)原告格林曼之妻在零售商处购买了被告制造的一种多功能电动工具作为圣诞礼物送给原告。
之后原告又买了必要的附件。
当原告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该工具锯木时,一块木头突然从电器中飞出击伤其头部。
为此,原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法院认为,为使制造商尤巴电动产品公司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只要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明知产品将不经检验而被使用。
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19恩波拉诉塔拉案被告为一矿产主,因被诊断患有精神病而被迫住院4年。
出院后得知其矿产已被监理人卖出。
当时,被告一文不名,请原告给与320美元以便进行诉讼,并许诺,如复得该矿,当以1万美元酬报。
但被告在重得矿产后拒付,并说以320美元换取1万美元是不恰当的。
20莱劳德诉奥根案原告为一烟草商,他通过特殊渠道得知当地持续多年的战争已签定和约。
趁被告对此并不知晓时,向被告购买了大量烟草。
几个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公布,烟草价格猛涨。
被告拟取消该合同。
21英王爱德华三世登基典礼案英王爱德华三世拟于1902年6月26日和27日举行登基典礼。
原告同意将自己房子的阳台出租给被告。
该阳台位于路边,刚好可以看到登基典礼。
由于国王生病,该日的庆典取消。
被告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余款。
22T公司诉N公司案双方当事人在某年10月4日签订合同,卖方出售300吨苏丹花生,价格条件是汉堡到岸价,卖方依合同规定应在当年11月至12月间将花生在苏丹发送。
11月2日,苏伊士运河因中东战争爆发而关闭,致使该货物不能通过该运河运往目的港。
然而,这批货物可以通过绕航,即从非洲南端的好望角绕行,将比原来航线长3倍。
,使卖方成本大大增加。
卖方因此主张该合同因运河关闭而落空。
23英国船方A诉俄方B英国船方A与俄国货方订立一租船合同,规定A应把船开到敖德萨港,由B装船。
但船到后B拒绝装船。
A拒绝接受B的提前违约的表示,继续要求装船。
几天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英俄爆发战争,履行合同在法律上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