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郑春贤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新
国际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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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事代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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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商事代理的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在民法中规定 了民事代理的一般原则, 了民事代理的一般原则,在商法中规定专门规 定商事代理的特殊情况; 定商事代理的特殊情况;民商合一的国家一般 字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规定民事代理制度, 字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规定民事代理制度,而在 债编中规定商事代理问题。 债编中规定商事代理问题。 英美国家: 英美国家:各国的商事代理法由判例法和单行 法规构成。 法规构成。判例法确立所有商事代理行为应普 遍遵循的法律原则, 遍遵循的法律原则,单行法规只是对某一具体 的商事代理行为作出规定。 的商事代理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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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 Agency) 无权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 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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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产生的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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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家具厂是本人,江南贸易公司是 本案中,家具厂是本人, 代理人,兴华酒店是第三人。 代理人,兴华酒店是第三人。贸易公司以 12800元 套将家具售出, 12800元/套将家具售出,说明贸易公司作为代 理人在同第三人进行磋商过程中有自己独立的 意思表示。若家具出现质量问题, 意思表示。若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当然由本人 即家具厂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即贸易公司不 即家具厂承担全部责任, 对酒店承担法律责任。 对酒店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5 ----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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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表见代理
【案情摘要】贾某原是A商行的业务员,后 来A商行辞退了他,但未收回贾某持有的A 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贾某听说 A商行欲订购一批新潮女士服装。他便找到 B商贸公司并以A商行的名义与其签订了一 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商行提 供各式服装共计2000件,总价款为3万元。 B公司将货运到A商行,却被A商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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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1.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 2.R公司的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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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理分析】 1.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1.1大陆法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将民事代 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关系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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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代理关系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 被代理人授权可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 (书面或口头),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 默示作出,但商事代理权的授权必须明示 地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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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引论
案例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案情摘要】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 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 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 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 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 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
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 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交于或出借给他人,使其以代理人的身份进 行民事活动;
委托授权不明实施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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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1.本案中,贾某原是A商行的业务员长期代表 A商行签订合同,同时持有空白合同书和委 托书, B商贸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对A商行具有约束力。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基本大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等属 于枝法,即第三级的法律。 • 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商合一的国 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 • 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3)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既 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力机关 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4)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 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而 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的成 分较多。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 两者的区别是:
(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 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 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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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它们的共同点是,笼统地说,均为调整国 际商事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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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事代理法(1)分解38页PPT

国际商事代理法(1)分解
31、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 穿。(名 言网) 32、我不想听失意者的哭泣,抱怨者 的牢骚 ,这是 羊群中 的瘟疫 ,我不 能被它 传染。 我要尽 量避免 绝望, 辛勤耕 耘,忍 受苦楚 。我一 试再试 ,争取 每天的 成功, 避免以 失败收 常在别 人停滞 不前时 ,我继 续拼搏 。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的山岩,生命 就永远 只能是 死水一 潭。 34、当你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 ,睁大 眼睛, 千万别 眨眼!你会看到 世界由 清晰变 模糊的 全过程 ,心会 在你泪 水落下 的那一 刻变得 清澈明 晰。盐 。注定 要融化 的,也 许是用 眼泪的 方式。
35、不要以为自己成功一次就可以了 ,也不 要以为 过去的 光荣可 以被永 远肯定 。
新编国际商法课件最新完整版word版

第一章导论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西方两大法系的比较,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的民商立法,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一、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二、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一、大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文法,三级体系:第一审法院、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典化二、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与重视程序法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制定法法院上议院和大法官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英美:“先例约束力原则”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一)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用的重视不同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二)分类概念关系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方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与相近法律的比较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几个重要的概念一、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二、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行为与违约第六节中国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渊源二、司法制度(一)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高人民法院1、宪法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和高2、法律级人民法院3、行政法规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二)法律解释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日益重视其作用不得再上诉三、民商法:表1-2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立法法律窗口罗马法的构成、分类及其影响国际商法的形成和发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的公司法,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
国际商法的渊源(2024版)-

编号:__________国际商法的渊源(2024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际商法的渊源(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国际商法的概念与定义1.1 国际商法的定义1.2 国际商法的特点1.3 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国际商法的渊源2.1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2.2 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2.3 国际商法的国际法渊源第三章: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与协定3.1 国际商法的主要条约与协定3.2 条约与协定的生效与解释3.3 条约与协定的适用与执行第四章:国际商法的国际惯例4.1 国际商法的基本惯例4.2 国际商法的特殊惯例4.3 惯例的适用与证明第五章: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业惯例5.1 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与特点5.2 国际商业惯例的适用范围5.3 国际商业惯例的效力与遵守第六章:国际商法的冲突法规则6.1 国际商法冲突法的定义与作用6.2 国际商法冲突法的基本原则6.3 国际商法冲突法的适用规则第七章:国际商法的国际仲裁7.1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点7.2 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与程序7.3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八章:国际商法的国际法院8.1 国际法院的概念与组织结构8.2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与判决8.3 国际法院的适用与执行第九章: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人法9.1 国际商人法的概念与特点9.2 国际商人法的适用范围与效力9.3 国际商人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十章:国际商法的国际合同法10.1 国际合同法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0.2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条款10.3 国际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的国际贸易法11.1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1.2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11.3 国际贸易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第十二章:国际商法的国际知识产权法12.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特点12.2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12.3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与执行第十三章:国际商法的国际税法13.1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3.2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13.3 国际税法的适用与执行第十四章:国际商法的国际金融法14.1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4.2 国际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14.3 国际金融法的适用与执行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章:国际商法的概念与定义1.1 国际商法的定义本合同所指的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新编国际商法》第6章 代理法、

一、商事代理的分类
• 1、代理行为的标的——商业与商务; • 2、代理行为的名义——显名、不显名与隐名代理; • 3、代理人归属——自营与他营商事代理; • 4、代理人权限——总代理、独家与一般代理,特约代理; • 5、代理业务类型——各种代理; • 6、代理人责任——特别责任与普通责任代理
二、复代理
• (一)概念 • 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 (二)产生的法律依据 • 关于复代理,中国有关法律称之为“转委托”。 • 复代理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授权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时
候追认。 • 二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他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代理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与民事代理比较而言,商事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商人性 (2)职业性 (3)独立性 (4)灵活性 (5)有偿性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二)代理的理论基础 • 1、大陆法系的区别论 • 2、英美法系的等同论 • 3、区别论与等同论的区别 • 两者的差异更多的体现在代理制度的设定上。
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与义务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 商事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具有不同的含义。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代理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 2、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基本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3、调整代理关系的立法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 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 (一)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定义 •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后果 • 1、当事人之间的后果 • 2、对第三人的后果
国际商法(代理法)解读

案例
甲委托好友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A 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无奈之下转托给自己亲 戚丙来负责水果售卖事宜。当时该种水果市价 2.00元/公斤,而1.8元/公斤非常畅销。丙请示乙 如何定价,乙为图省事而尽快卖掉,即指令丙以 0.8元/公斤迅速出手。结果,10吨水果在半日内 销售一空,但甲亏本严重。 问甲的损失向谁主张赔偿?
P136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 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 承担民事责任。(转化为有权代理)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讨论
某木材器具厂与某家具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2005年3月 双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具城说,以后业务均由 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具城签订业务合 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9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具城签订 了加工家具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 。当天家具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里。由 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具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 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提供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 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具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8年12月就离开 木材厂。家具城要求木材厂履行合同,遭到拒绝。 问: (1)姚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2)木材厂是否应履行姚某与家具城签订的合同? (3)姚某需承担什么责任?
英美法系一般不承认,除非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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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第二节 商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其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为代理内部 关系,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与第 三人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 六 章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 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 人没有代理权。 责任内容上,各国规定不同。 法国、瑞士: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 的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如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 人应按照第三人的选择负履行合同或赔 偿损失的义务。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2)英美法的规定
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 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 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 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若违反该默示担保,则与其订立合 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 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代理人就须 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 其他民事活动。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概念和形成原因 (1)概念: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 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 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但行为人与第三人 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到本人的法律关系的 无权代理。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4、紧急处分的代理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 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 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行使紧急处分代理权的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 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 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 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 人的利益。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2.默示授权的代理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 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 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 的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 默示代理。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英美法的判例
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 准推定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 需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该委于具 有代为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 设立抵押的默示权利。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六 章
(1)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是善 意的,都要对此负责; (3)若第三人是知情的,或知道代理 人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合同中已 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 责任。 (4)若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不明 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 该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按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指本人用自己的言语、行为表示授 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或知道他 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而消极地不作 反对表示。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①本人有某种积极行为足以被认 为是授权表示的。
本人没有实际授予他人代理权,但 有若干积极行为,如以本人的信纸、印 章提供他人、或曾多次委派某人代理其 他事务,或表示要授权与其人,使第三 人基于善意而信赖已发生代理权授予。 例如,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付于乙 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则持该印章及身 份证为自己的债务做保证,即成立表见 代理。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 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 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 遂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铁路公司虽然是出于善 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 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 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 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 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 名的或可确认的本人追认; (3)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具有授权该行 为的能力; (4)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 了解其主要内容。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三、无权代理
(2)本人和代理人
在本人履行合同或向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与无 权代理人之间发生内部责任问题,无权 代理人对本人构成侵权(无基础关系), 或构成违约(有基础关系)。本人对无 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3)代理人和第三人
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 六 章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②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而不加否认
本人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 反对,是一种消极的表示方式。本人的 消极态度客观上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信赖 时,则构成表见代理, 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公 司,甲知道乙公司以其名义为招聘工人 法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因此乙就构 成表见代理,工人在乙公司不给付工资 时,可以请求甲给付。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 原因而产生: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1.明示指定的代理
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 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 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 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 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 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3.不容否认的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 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 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 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 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 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例如
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销售店,经常通 过其部门经理乙向丙珠宝生产企业购买 货物,每次均是在乙取走货物后由甲在3 日内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被 认为是具有不容否认的代理权。如果日 后甲不再聘用乙,则甲既需要通知乙, 还必须通知丙,否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 名义向丙订货,仍须由甲向丙负责。除 非甲有证据证明雨知道或应当知道乙从 事该购买行为时已经不再是甲的雇员。
国 际 商 法
(二)表见代理
1、概念和成立要件
第 六 章
(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 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 权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 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立法上又赋予表 见代理以代理的效力。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 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 或否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 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 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 为能力; (2)被代理人(本人)死亡、破 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 为能力; (4)履行不可能或事后违法。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效力 (1)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 拥有代理权,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 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须向被代理人 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5、追认的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效力的。 若被代理人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 同,则是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 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 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2、商事代理的法律特点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 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 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 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 代理性。
第 六 章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2)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 理人是否追认。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
①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既没有经委 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以他 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②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 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 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 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国 际 商 法
二、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 理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 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 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 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 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 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