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京政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人口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无证无照经营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是首都城市管理的痼疾顽症。

多年来,本市持续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无证无照经营蔓延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仍不断反复,尤其是在部分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滋生聚集,不仅严重损害了首都环境和经济社会秩序,也与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成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隐患和社会问题。

由于成因复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往往发现难、取缔难、根治难,单独依靠职能部门执法难以彻底解决,必须发挥政府领导统筹作用,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参与,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和首都功能定位,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

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构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环境,维护首都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处理无照经营行为流程图案件来源接到举报电话或检查中发现队领导交代给机动组处理机动组领取任务问明无照经营的具体地点带队赶往经营现场现场拍照或录象取证无照经营行为机动组请示队领导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将经营工具和经营商品带回分队处理机动组向分队领导汇报证物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提取证据物品书(存根)证据材料登记表(相对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对人正经营行为的照片、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物处理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处罚、没收、教育三种形式将处理情况、结果报告分队领导回复举报人。

夜班处理夜间施工扰民夜班处理夜间施工扰民接到举报电话夜班值班员到施工现场当场取证(施工工地的总体概况、动用的机械或车辆的情况、扬尘情况等)查看施工工地的相关手续责令施工工地负责人停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谈话通知书》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法队员提出相关要求,并要求施工工地做到。

对早餐点的处理程序对早餐点的超时、超范围经营的行为首先告知、劝戒告知公司进行整治对不履行者现场拍照或录象取证无照经营行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机动组请示队领导将经营工具和经营商品带回分队处理机动组向分队领导汇报证物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提取证据物品书(存根)证据材料登记表(相对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对人正经营行为的照片、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物处理审批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处罚、没收、教育三种形式将处理结果报告分队领导。

处理网格单的程序接到网格单先在电脑上辨认地点、参照物等赶到网格单发生点亮明身份处理问题处理完后取证在网格单上签名、时间回复网格办节假日、晚间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在节假日、晚间的违法行为首先劝阻对劝阻不听者,报告值班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取缔处理对无照者,正课时间交给机动组处理;其他事宜,正课时间交给管片处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东政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5号)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安办〔2016〕12号)要求,现将《东城区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2日东城区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5号)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安办〔2016〕1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对无照无证餐饮单位的综合治理,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紧紧围绕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区”的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对无照无证餐饮单位进行分类治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餐饮单位,大力压减全区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存量,坚决遏制增量,到2016年底全区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得到有效治理。

同时,合理规划建设餐饮服务网点,让辖区市民享受安全、便捷、优质的餐饮服务。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成立区无照无证餐饮经营单位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治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1]3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7【实施日期】2011.1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怀政办发〔2011〕3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办〔2010〕44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本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综治办主任和工商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怀柔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区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工商分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区食品办、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药监分局、区质监局、区烟草专卖局、区城管大队以及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检查、考核、总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工作情况。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淀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及2015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淀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及2015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淀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及2015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海政办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淀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及2015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4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工商分局《海淀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及2015年度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海淀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及2015年度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疏解非首都功能,调控人口规模,破解“城市病”难题,结合2015年区委区政府重点分解任务,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维护区域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和工作目标无证无照经营成因复杂,是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是城市管理的痼疾顽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违法建设造成无证无照经营大量滋生聚集,严重影响了区域环境秩序,不符合我区的功能定位,成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隐患和社会问题。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要以构建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净化群众生活环境、打造宜居海淀为整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深化“政府主导、属地统筹、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落实网格化工作手段,严格压减无证无照经营存量;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成果,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京工商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36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的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各项工作实际以及我局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特制订我局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疏解非首都功能以及严控人口规模等工作任务以及中央领导对北京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我们在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中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不断破解首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首都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北京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不断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排查整治力度。

针对无证无照经营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的研究治理措施,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进一步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惩戒的作用,保持对无证无照经营的高压震慑态势,实现全面压减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户数不低于30%,全市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聚集区域零增长、东西城无证无照经营聚集区域零存留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一)发挥牵头作用,开展分类治理各分局要进一步发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推动属地政府不断提升对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政策支持,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产生的根源和治理工作措施进行深入研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实施分类治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昌政发[2011]2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昌政发[2011]2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见(昌政发〔201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以及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昌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履责、综合治理”和“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合力,为加快建设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是通过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坚决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坚决取缔重点功能区、拆迁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利用违法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有效遏制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蔓延趋势;三是杜绝出现新生的无证无照经营聚集区域,高危行业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消除;四是逐步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不断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北京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谢谢参阅。

北京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

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

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

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

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无照经营的成因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到位基于确保国家财政税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一例外地对无照经营持十分严厉的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有关取缔无照经营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并且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势发展快,使得一些相关立法难于及时跟进,原有的一些便于操作的法规虽然在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其中一些内容已不太符合今天行政执法的要求。

另外,近几年,我国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尽管有很多对无照经营规定的内容,但由于颁布于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少逻辑的连贯性,使得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法律适用问题难以解决,导致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延伸。

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无照经营行为一直是久打不绝,屡禁不止,除了业户和社会原因外,工商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的一大原因。

一是“只责改,不处理”,在日常监管中有些工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只是口头或书面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照,过后既不处罚,又不督促办理执照。

二是“只罚款,不取缔”,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工商执法人员只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取缔,停业整顿或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审批繁多,市场准入难主要是指一些特种行业办照前的审批(许可)环节多,如食品生产经营等需要前后置许可审批的行业,办一个营业执照要跑多个部门,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往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