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7 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九月七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

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三条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2执行。

第十四条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自然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

第十六条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七条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

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第十八条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二条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

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2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站类或项目

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附表2:

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

注:保护区范围半径的确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评价后划定。其原则是,在主导和次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大值,在非主导风向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

制定。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环境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发〔2004 〕247号); 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 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

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 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

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2.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

740、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AP-117-TM-02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经2006年4月10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4) 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 (4) 第二节 观测人员 (5) 第三节 时制和日界 (5) 第四节 对时 (6) 第五节 观测种别 (6) 第六节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和特殊天气的发布 (6) 第七节 观测时次 (7) 第八节 观测项目 (7) 第九节 观测时距 (8) 第十节 观测程序 (8) 第十一节 地面观测簿 (8) 第十二节 观测记录 (9) 第三章 观测场所 (9) 第一节 观测场 (9) 第二节 观测监控室 (11) 第三节 观测平台 (11) 第四章 观测仪器设备 (11) 第一节 基本要求 (11) 第二节 常规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 (12) 第三节 自动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 (13) 第五章 云 (15) 第一节 云的观测 (15) 第二节 云的记录 (15)

第六章 能见度 (18) 第一节 主导能见度 (18) 第二节 气象光学视程 (19) 第三节 跑道视程 (19) 第四节 垂直能见度 (20) 第七章 天气现象 (21) 第一节 天气现象的观测 (21) 第二节 天气现象的记录 (21) 第八章 气压 (24) 第九章 气温和湿度 (24) 第十章 地面风 (25) 第一节 地面风的观测 (25) 第二节 地面风的记录 (25) 第十一章 降水量和积雪深度 (25) 第一节 降水量 (25) 第二节 积雪深度 (26) 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和观测档案簿 (27) 第一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 (27) 第二节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27) 第十三章 附则 (28) 附件一 例行观测簿 (29) 附件二 特殊观测簿 (31) 附件三 事故观测簿 (33) 附件四 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 (35) 附件五 云状记录简字表 (36) 附件六 天气现象类别种别名称和记录简字表 (37) 附件七 天气现象强度判定标准表 (38) 附件八 术语和定义 (39)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7号令

中国气象局令 第7 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 九月七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 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高空气象探测——测风经纬仪

第一章测风经纬仪 第一节测风经纬仪的种类和性能 第二节测风经纬仪的结构 教学目的: 目的:掌握测风经纬仪的分类、性能指标和构成。 要求:掌握测风经纬仪各旋钮的位置、作用以及使用,能够迅速准确进行读数。 教学内容: 测风经纬仪的种类种类;性能指标;组成以及各部件的作用;读数方法。教学重点与难点: 各旋钮所在位置和功能以及读数方法。 课后作业: 测风经纬仪主要有哪几部分组成?各部分的作用如何? 课后体会: 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测风经纬仪的分类、性能指标、组成以及各部件的作用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基本掌握读数方法,但还应加强读数精度和速度。 第一节测风经纬仪的种类和性能 种类:CFJ—1型、CFJ—2型和701型。 性能指标:常用测风经纬仪的性能指标。 第二节测风经纬仪的结构 组成:望远镜部分、读数装置、水平调整装置、照明装置和附件。(本教材以CFJ-1型测风经纬仪为例。) 一、望远镜部分 作用:跟踪气球,放大物影。 组成:主望远镜、辅助望远镜、进光反射镜、望远系统变倍手轮、中间镜组、目镜以及瞄准器等。

瞄准器:观测时瞄准气球用。 三棱镜:把物镜中映到的物象反射到目镜中,而使观测者看到物象。 目镜:观测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视力以及目标物的远近适当调整焦距,使物象清晰可见。 望远镜系统变倍手轮:用来改变镜筒内小反光镜的位置,达到主、辅望远镜转换(变倍)的目的。 二、读数装置 读数装置:由仰角刻度盘、方位刻度盘、仰角读数系统、方位读数系统、进光反射镜、分划板以及四个三棱镜组成。 仰角刻度盘:由透明的有机玻璃制成,盘上刻有-5°—185°刻度,每小格为1°。此刻度盘以水平轴为中心,固定在目镜筒上,并与物镜一起绕水平轴转动,指示出物镜指向的仰角值,观测者通过仰角读数系统,即可读出物镜指向的仰角示度。 方位刻度盘:由有机玻璃制成,沿顺时针方向刻有0°—360°刻度,每格为1°,固定在经纬仪基座的垂直轴上,当望远镜绕垂直轴转动时,方位刻度盘保持不动,指示出望远镜指向的方位值,观测者通过方位读数系统即可读出物镜指向的方位角示度。 分划板读数游尺结构:游尺上排是仰角刻度,下排是方位刻度,均以分划板读数游尺上的零刻度线为读数指标,整个分划板读数游尺相当于1°,是用来读取小数的。 三、转动装置 由仰角转动手轮、方位转动手轮、方位盘固定螺旋和方位归零手轮组成。 方位盘固定螺旋:固定方位刻度盘。 方位归零手轮:调整方位刻度盘的位置。 四、水平调整装置 水平调整装置:由一个管型水准器和三个水平调节螺旋组成。 水平调节旋扭:使底座升降,以便使经纬仪调至水平。 五、附件: 由三角架、指南针、滤光镜、照明装置、太阳罩、毛刷、小工具等组成。

地面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建设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建设规范 一、总体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值班室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建设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布设安装仪器,同时能满足综合气象观测发展的需要,本着适度超前,整体规划,互不影响,布局合理的原则实施相关建设。 本规范是对《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细化,地面气象观测场地建设和仪器布设安装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未作要求部分以《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为准。 新建或改造气象观测场、值班室,应按本规范执行。已建气象观测场,应按本规范调整。 观测站址一般需建设围墙或围栏,当围墙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所规定的障碍物距离标准时,应将围墙改为通透式的围栏以改善气象探测环境。 站内建设应环保,尽量减少硬化的水泥地。 各类仪器的支架(支柱,包括地温表支撑架)、踏板应牢固、美观,用油漆涂刷为白色(除自动气象站配套风杆、观测仪器及出厂配套设备外),不得使用对要素测量有影响的材质(如反光的不锈钢等)。观测场内地沟、小路、底座、踏板等应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状态的破坏。不得自行设置对要素测量有影响的各种装置。 各种电缆线应使用线管与地沟相连,线管要垂直、水平,与传感器相连处,尽可能少的使电缆线暴露在外。为防雨水流入管内,顶部应接向下的弯管。 在气象台站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告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 要设置地面气象观测环境评估的公示牌,按照中国气象局统一要求公示观测环境状况证书的内容。 测站警示标志标牌和公示牌由各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制作。 有条件的台站观测值班室可以与现代气象业务综合室合并,单独设立时,要求总体美观、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修。值班室应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酸雨自动观测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酸雨自动观测系统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文件由中国气象局申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本文件的编制任务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通过气法函【2019】58号文件于2019年9月30日下达给本单位,标准中文名称为《酸雨自动观测系统技术要求》,英文名称为《Specifications for Automatic Acid Rain Measurement System》,项目编号为QX/T-2020-18,标准由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气成分观测预报预警服务分技术委员会(SAC/TC 540/SC1)归口。 2.协作单位 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浙江省气象局、西藏自治区气象局、青海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新疆自治区气象局、云南省气象局、广西自治区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北京华云东方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信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云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3.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为潘志东、毛传林、艾红晶、柳世波、吴程、刘雯、王壵、贾小芳、吴静、周怀刚、索朗多布杰、苏雪燕、张鑫、杨安良、廖桉桦、王建森、于丽萍、王剑琼、于大江、何芳、贺文煌、刘鹏、宋庆利、李静锋、宋扬、刘银峰、胡烟华、傅昂毅、禹胜林、胡德云、张万诚。 其分工如下:

4.主要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阶段 2018年3月-2018年5月,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查阅和汇总了国内外酸雨观测的方法、设备、指标等相关文献。 2018年6月-2018年7月,查阅资料以及参加培训,学习标准编制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2)立项申请阶段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GPS高空探测系统功能规格需求书中国气象观测网

附件1 北斗-GPS导航卫星高空气象观测系统 功能需求书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

前言 为规范北斗-GPS导航卫星高空气象观测系统的研制和生产,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组织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编写了《北斗-GPS导航卫星高空气象观测系统功能需求书》。 本需求书针对综合应用北斗和GPS导航卫星双模的高空气象观测体制,主要提出了系统的总体要求、结构与组成、基本功能、技术性能。 系统的研制、生产和使用必须遵从本功能需求书。 本功能需求书解释权归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目录 1 总体要求 (1) 2 系统组成 (1) 2.1 探空仪 (2) 2.2 地面信号接收和处理设备 (3) 3 系统功能 (3) 3.1 探空仪 (3) 3.2 地面信号接收和处理设备 (4) 3.3 软件系统 (4) 3.3.1 放球操作 (5) 3.3.2 探空数据处理 (5) 4 技术性能及其指标要求 (5) 4.1 工作频段 (5) 4.2 观测范围 (6) 4.3 测量范围和最大允许误差 (6) 4.3.1 探空仪定位 (6) 4.3.2 风矢量速度 (6) 4.3.3 气温 (6) 4.3.4 相对湿度 (6) 4.3.5 气压 (6) 4.3.6 风向 (7) 4.3.7 风速 (7) 4.4 探空仪 (7) 4.4.1 结构要求 (7) 4.4.2 测量传感器 (8) 4.4.2 测风模块 (8) 4.4.3 发射机 (8) 4.4.4 数据传输速率 (9) 4.4.5 电池 (9) 4.5 地面信号接收处理设备 (9) 4.5.1 天线类型 (9) 4.5.2 天线抗风能力 (9) 4.5.3 接收灵敏度 (9) 4.5.4 电源 (9) 4.5.5 电源适应性 (9) 4.5.6 接收设备与天线距离 (9) 4.5.7 计算机 (9) 4.5.7 连续工作时间 (10) 4.6 探空仪检测箱 (10) 4.7 可靠性和维修性 (10) 4.7.1 可靠性 (10) 4.7.2 维修性 (11)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新一代天气雷达(CINRAD-CD)探测环境保护

新一代天气雷达(CINRAD/CD) 探测环境保护计算方法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和《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九条(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对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规定,结合CINRAD/CD型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特性和指标,特制定CINRAD/CD型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算法。具体算法如下: 一、雷达天线辐射电磁波场区划分 根据电磁辐射原理,将雷达天线周围的电磁场区划分为辐射近场区和辐射远场区。如图1所示:辐射近场区的外边就是辐射远场区。远场区的起始边界规定为R=(2D2/λ)。R是观察点到天线的距离,D是雷达天线直径,λ是雷达波长。在近场区的0~(D2 /2λ)起始部分为波束平行区,认为电磁辐射大体上是平行的;在R≥(D2 /2λ)的过渡区域内,场以半角为λ/ D弧度的锥形向外发散,R=(D2 /2λ)处的天线孔径中心与边缘行程差为λ/4;在R≥(2D2/λ)处则是天线的辐射远场区。

二、由于电磁场在近场区域内变化情况复杂,在电磁波形成区域内(近场区内)不允许有发生遮挡的障碍物,因此近场区内探测环境保护算法如下: 1、在图1中0~R=(D2/2λ)的平行波束区距离范围内,以雷达天线口下沿平行线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基准线。障碍物允许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如图2,“O”点为雷达天线中心点, A为雷达天线在0.5°仰角(∠ACB=0.5°)扫描时平行波束区内障碍物最高点的限制海拔高度。C为雷达天线口下沿点海拔高度,B 与C处于同一水平面。“L”为障碍物到雷达天线的最近水平距离。障碍物最高点A的限制海拔高度计算公式如下: A≤C+L*tg(∠ACB), ∠ACB=0.5°,L≤(D2 /2λ);①

04-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

附件3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10年5月

前言 随着气象现代化进程和电子技术的发展,L波段高空气象观测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等新型高空气象观测系统陆续投入业务。为更好地发挥新型观测系统的作用,在总结《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型观测系统的原理和特点,结合世界气象组织《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六版)(世界气象组织,2005年)的技术要求,对原试行版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编制出本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与《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之间具有连续性和继承性。 本考核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气象局。 本考核办法由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组织编写,刘凤琴、陈益玲、许正旭、张宇、郭启云、杜晓斌、侯维峰、孙宜军、奉超等同志参加编写。

目录 前言 一、考核目的 (1) 二、考核要求 (1) 三、考核内容 (1) 四、观测质量统计规定 (3) 五、综合业务评分(高空气象观测业务指数) (8) 六、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报送规定 (11) 七、附表 (11)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是对高空气象观测台站业务质量和观测业务人员“德、能、勤、绩”进行量化考核的主要方法之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L波段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空仪系统、卫星导航定位探空系统等常规高空气象观测系统,是对高空气象观测前期准备、观测操作、数据处理、设备保障等全过程的业务质量考核,并规定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及统计要求,是高空气象观测台站及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质量评价的依据。 一、考核目的 进行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高空气象观测业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业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保证我国高空气象观测业务的质量。 二、考核要求 (一)高空气象观测业务台站和个人,在进行常规高空气象观测时,均应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观测业务质量考核。 (二)业务质量考核要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禁弄虚作假。 (三)台站要按照统一的业务质量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5),逐项统计填报台站和个人业务质量,并作为台站业务档案保存。 (四)按照奖优惩劣、奖勤罚懒的原则,业务质量考核可与各地制定的奖惩制度挂钩。 三、考核内容 高空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以观测质量、探空平均高度、测风平均高度、重放球和系统故障五项内容为考核指标,具体统计方法和达标标准如下:(一)观测质量 观测质量分为台站观测质量和个人观测质量两部分,是对高空气象观测业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doc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5号 发布日期:1998-10-9 执行日期:1998-10-9 生效日期:2002-9-24 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气象台站的探测设施避开各类干扰,准确获取大气状况信息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法律、法规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审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呈报气象台站的迁移方案。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气象探测环境规定的气象台站,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

批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进。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报送气象台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太阳辐射观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二)国家基本气象站、省基本气象站,其周围孤立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分别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八倍和三倍;其周围成排遮挡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遮挡物高度的十倍。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其周围遮挡物与探测场的遮挡角应当小于5度;其制氢室的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办公设施等建筑物或者设置火源。 (四)天气雷达站,其主要探测接收方向的遮挡物与雷达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探析 【摘要】气象探测环境是确保获取气象数据准确的基础,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原本处于城市郊外的各级气象站探测环境日益恶化,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根据气象探测环境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探测环境现状分析保护措施 地面气象探测数据要求观测记录不仅仅只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还能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探测环境周围不能有对气象资料有严重影响的污染源和干扰源。保护好地面探测环境是保证观测数据质量,确保气象预报预测服务水平的前提。 1 气象探测环境现状及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主要因素 地面气象观测场要求选在与它周围大部分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相同的地点,同时考虑到气象服务和生活的方便,因此大都建在城市的郊外。随着各地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很多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不断受到影响和破坏,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日益凸显,来自观测场四周的各种障碍物和干扰源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环境和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1 城市建设发展影响气象站探测环境 气象站初建时都选择在郊区,探测环境良好且符合要求,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多数台站所处位置变成城区,造成探测环境的日益恶化,许多气象站不得不面临迁站。另外,台站四周的树木逐渐长大,连接成排,成为影响气象探测外部环境的次要因素。 1.2 台站内部建筑影响探测环境 以往建设的气象站面积小,大多都在10亩以下,由于建设用地的限制,办公楼距离观测场较近,导致对观测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个别领导为了绿化站内环境,忽略了对观测环境的影响,一些高大的观赏植物长高后影响了探测环境。 2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发展规划给探测环境保护带来困难 伴随城市的迅速发展,各地城市发展规划地域扩大,道路延伸,高层建筑物增多。各级政府注重建设项目推动和城市的经济发展,造成气象局地址不断搬迁甚至没有投入使用环境就遭到破坏。气象环境保护面临着政府规划、落实困难和社会各界的多重阻力。

高空气象探测——GEZ10型探空仪检测箱

第八章G E Z 1 0 型探空仪检测箱 第一节概述 用途:为GTS1型数字探空仪的温度、湿度传感器在施放前与检测箱内的温度、湿度标准仪器进行比对的一台综合性检测设备。 检测箱:配有测量精度很高的热敏电阻通风干、湿表,作为温度、湿度的标准仪器。智能数字显示窗口可分别选择R(湿度传感器的阻值测量)、V(镁电池的电压测量)、T(干球温度)、U(相对湿度)、P(气压)显示或按循环次序依次的显示:干球温度相对湿 度气压附温湿球温度基测箱所在高度的气压,另外还配有直流输出稳压电源供探空仪施放前调机使用。 第二节主要技术指标 一、干、湿球温度表 1、测量范围和准确度: 温度:5℃—35℃,标准差±0.2℃; 湿度:15%—95%RH,标准差±2%RH; 2、检测室: ⑴温度稳定性:≤0.2℃,温度在5℃—35℃范围内,整机通电10分钟之后;在5分钟内温度最大波动不超过±0、5℃; ⑵湿度稳定性:△u≤2%RH,湿度在15%~95%范围内,整机通电10分钟之后;在5分钟内湿度最大波动不超过2%RH; 3、电阻测量(1MΩ电阻并联值): 范围:1KΩ—999 KΩ,准确度:5%; 4、镁电池电压测量(负载180Ω): 范围:DC 0—50V,准确度:±0.2V 5、外形尺寸:496×176×276mm; 6、质量:小于18㎏; 7、电源: ⑴箱内供电电压:DC 12V或9V±0.5V; ⑵电源适应能力:AC 220V±22V,50Hz

第三节整机结构及功能 一、整机结构 整机结构:由湿敏元件潮湿老化及基值测定室,电器箱,检测室三部分组成。 1、湿敏元件潮湿老化及基值测定室: 在该室内安装了供湿敏元件潮湿老化用的硫酸钾饱和溶液瓶及供基值测定用的硅干燥剂瓶。密闭在瓶内的硫酸钾饱和溶液其相对湿度可达95%—99%RH,密闭在瓶内的硅干燥剂其相对湿度为0—3%RH。 2、电器箱: 电器箱由前面板,后盖板及箱体部分组成。 ⑴前面板按键说明: a—各参数显示窗口,受控于各参数开关b; b—开关b的选择功能如下: R—按下此键显示被测湿敏元件的阻值(kΩ) V—按下此键显示被测镁电池电压; T—按下此键显示检测室内环境温度; U—按下此键显示检测室内相对湿度; P—按下此键盘显示基测箱高度的气压; 循环显示键:将依次显示干球温度、相对湿度、气压附温、湿球温度、基测箱所在高度的气压; c—AC 220V电源开关; d—温度选择开关,开关位于T为干球温度,位于T。为硅干燥瓶内温度。 e—镁电池插座。 ⑵后盖板。 a —通风窗口。 b—XS1,六芯凹座,色标为红色。 c—XS2,五芯凹座,色标为黄色。 d—XS3,六芯凸座标为白色。 e—电源插座。 ⑶插座XS1、XS2、XS3与插头XP1、XP2、XP3的连接。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精神,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目的】切实提高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变化应对和气象预报服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使深圳市气象探测设施发挥应有功效。 第二条【定义】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保护范围】深圳市依法重点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包括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深圳雷达塔、石岩气象观测场、西涌海洋气象观测场、深圳气象梯度观测塔和深圳天气雷达站等(详细保护内容见《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及其信息传输设施。 第四条【具体要求】根据规定,气象观测站点及重要探测设施应设置标识,其探测环境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如下: (一)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不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挖筑水塘等;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铁路;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应大于5度。 (二)深圳雷达塔周边1445米的一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1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周边1445米至20公里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应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27.7+0.0045d)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d为障碍物最高点距雷达的水平距离。干扰源最小防护间距等要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执行。 (三)其它气象观测场、主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沟通协作】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按照《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进行分类保护。 第六条【部门分工】市气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市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气象部门应及时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信息、新建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和保护标准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和信息监管流程进行控制和保护。 (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时,应与市气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几点思考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几点思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正面临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和破坏。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何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不再遭破坏,已成为目前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unceasingly thorough, the cit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changing fast development, the meteorological environment is facing in a certain extent by the impact and damag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meteor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facilities, and guarante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meteorological work, how to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is no longer damaged, has become a serious face now must and thinking problem. This paper on how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puts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Keywords: weather; Explore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物。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气象事业发展的根本,是气象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的重要保证; 是确保气象部门取得正确观测数据、得出科学预测结论的前提,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是气象防灾减灾的生命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和不断完善, 气象事业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责任重大, 社会各界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 随着我区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因城市建设引发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和影响的事件频频发生, 为了切实解决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为地方各界提供更加优质、准确的气象公共服务,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意义十分重大。 一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要充分利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以及《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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