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保持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开始了集体土地征收。
虽然征地后区域发展可能会显著增加,但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虽然相关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在农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但征收问题仍然频繁发生,最终导致土地所有者抵制相关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
因此,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最好着重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征收法律不够健全,制度和程序存在漏洞,导致滥用职权、浪费土地资源、利益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失地后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够严格,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着重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这为土地征收引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所谓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在地方公共利益需要周边土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有土地资源,以有效增加地方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计划后,需要将征地计划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征地计划批准后,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地部门。
当地部门将联系土地所有者。
在征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土地所有人需要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向当地部门或征地部门登记,相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后,将补偿金额移交给土地所有人。
由于土地征用意义重大,在征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相关人员可以强制土地所有人交出土地所有权,但在收购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2征地问题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其所有土地并用于公益建设的行为。
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有利于土地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更为合理和灵活。
然而,根据各学者的研究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我国土地征收中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如公共利益边界界定模糊、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以及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浅述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逐年下降,需要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补充。但我国东部沿海、辖区面积较小的直辖市和个别省份,耕地后备资源已近枯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困难,个别省市出现了难以足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补充耕地成本也逐年攀升,占补平衡难度持续增大。部分地区在落实占补平衡政策过程中甚至出现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的现象。
3.5程序问题
对于征地拆迁数量的确认,必须按照铁总的相关要求,履行五方现场调查并签章确认程序,避免出现搭车征地以及人为虚构拆迁数量,骗取征地拆迁资金情况。
3.6政策执行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项补偿有政策依据的务必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否则对于超政策补偿的费用可能无法计价入股,只有由地方政府自行兜底。
2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2.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受阻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形成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一类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在城市就业,多集中在一线、二线城市发展,受制于严格的落户政策无法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社会保障。另一类农业转移人口是农业现代化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和土地征收产生的失地农民,相较于前一类他们的群体数量庞大、受教育水平偏低、就业技能缺失、收入水平不高,呈现“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候鸟式”流动。此类农业转移人口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无法享受同等受教育权,极易造成农业转移人口回流,更需要得到社会与政府的重视。
4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这一核心环节,对其引发的突出矛盾及衍生问题进行分析,重点就失地农民安置补偿争议、农业转移人善拆迁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改革完善现有户籍制度,统筹利用土地资源等方式化解矛盾。相信随着社会制度和法律监管的不断完善,政府和失地农民能够已更加平等的角色来面对征地产生的安置、就业等问题,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能够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逐步化解制约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障碍。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顺利开展,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创建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国家为了进行经济基础设施和市政等建设,有时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上世纪末,曾有人戏称计划生育工作是的“天下第一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则取代计划生育成了城市和农村工作的第一难。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成了近郊农村、工业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园区基层组织面临的主要工作。
能否正确地应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围绕这一课题,水富县楼坝国土中心所全所工作人员在王新铭所长的带领下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积极探索。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⑴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⑵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
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
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程序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
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滥用征地权力,征收范围过宽,缺乏透明度,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过轻、监管不力,补偿费用不合理、不到位,司法保护薄弱。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立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原则,建立畅通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土地征收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立法执法司法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取得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因而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给予征地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通过本学期学习《建设用地管理》这门课程和对一些资料的查阅,我就如何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保护农民权益等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
一、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滥用征收权力,征用范围过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都是不清晰的,仅出现了诸如“依照法律规定”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
因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公共利益”这一本来旨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规定,由于立法本身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成为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1、伪造、虚报征地申报材料,骗取审批在即使扩大解释“公共利益”也不可能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伙同开发商、集体组织、村委会篡改、伪造材料骗取审批。
比如,把基本农田区域改成荒地、山地,把工厂用地写成大学用地,将无后备土地的开发写成有后备土地的开发等等。
2、违法越权审批、变相越权审批有些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超越权限,批准自己在法律上无权审批的用地申请。
国有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等 ,通 常是政府有关 部门替被征 收户做主 ,被 征收户无法 以独立权利 主体的地位参 与到征收协商
谈判 中来 。
对 策 分 析
自从2 0 1 1 年 国务 院颁布 《 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 收 与补偿条例 》以后 ,征收工作严格按 照条例的要求 实施 ,征 收补偿方案更 加科学合理 ,公众参与热情
方 面 的严 重滞 后 , 以至 于 在 实 践 中长 期 存 在 的 征 收
混乱 现象 ,无法可依 ,无据可查 ,随意性 较大 ,被 征 收户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 的保护 。虽 然 《 物权 法 》做了必要的补位 ,对房屋征 收相关 问题做了新 的审视和修正 ,但是可操作性不强 。
3 . 征 收资 金 筹 措 困 难 。 目前 ,无 论 是 政 府 财 政
5 0 国土资源 2 0 1 3 年4 月号
拖延情绪浓重 。 5 . 群 众对立情绪 强烈 ,信 访现象 时有发生 。群
确 界定项 目征 收范围 、征收 主体 、政 府的监督管理 与责任 、被征 收户权益保护 等 ,让立法倾 向于被征 收户 ,提升他们 的法律地位 。同时健 全责任追究制 度 。政府部 门如果在房屋征 收过 程中 ,未尽管理监 督 职能 ,滥 用权力 ,就应该 承担行 政责任 ;被征 收 户如果 目无法 纪 ,漫天要价 ,拒 绝合理补偿安置 , 贻误正常工作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围广 、主体多 、手续繁琐 、关 系错综 复杂 ,占用 了 土地开发很大的工作量 ,最关键是 关系到征收主体 和被征收户之间 的利益平衡 问题 ,很多项 目因为征 收进展不下去甚 至进 展到一半而被搁置 ,阻碍 了土 地 出让工作 的顺 利进行 。2 0 0 7 年 《 物权法 》实施 以 来 ,征 收补 偿往 往 由征 收主体 和 被征 收户 平等 协 商 ,而 这本 身就是一个矛盾体 ,协 商其实就是一个
欠发达县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对策
欠发达县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对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也从最初的经济发达地区迅速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蔓延,土地利用中的短期行为普遍存在。
认真解决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事关科学发展大局,必须高度重视。
标签欠发达县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进一步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加大,由此产生的土地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这种矛盾也从最初的经济发达地区迅速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蔓延,并且由于欠发达地区赶超发达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的愿望和要求十分迫切,而土地又是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土地利用中的短期行为普遍存在。
认真解决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事关科学发展大局,必须高度重视。
1 欠发达县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和原因分析当前,欠发达县区城镇土地利用方面,普遍存在着集约化程度低、土地利用不合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1 “以地招商”的发展理念,造成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
招商引资普遍被经济欠发达地区视为改变落后面貌、加快经济发展的快捷之路。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欠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产业基础等方面往往比较薄弱,能打的牌也大多为土地价格较低、劳动力成本较低、税收政策优惠等为数不多的几个方面,在发达地区土地供给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相对低廉的土地价格是无疑是最具有吸引力的因素。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开发区建设,大搞“七通一平”、“九通一平”,区内道路、绿化隔离带动辄几十米、上百米宽,规划效益十分低下。
为争抢招商引资项目,向投资开发者推出大量低于基准低价的土地,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经济秩序。
1.2 “以地生财”的经营城市模式,使土地资源配置失衡。
随着土地价格的持续上升,城市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用地日趋紧张,一些地方政府便把卖地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些地方的土地收益甚至已经成为政府的“第一财政”。
这种无视经济规律、大肆卖地获取土地收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品房价格的飞涨,无形中成为房价上涨的幕后推手。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被作为城市发展的必备手段之一。
然而,征地拆迁中的困局也随之产生。
本文将分析征地拆迁中的困局,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利用行政权力征收土地的情况,从而侵犯土地权益者的利益。
同时,征地拆迁后土地流转的机制也存在问题,使得被征地拆迁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2.补偿标准不明确。
征地拆迁涉及到房屋、土地的拆除和补偿问题。
而在补偿问题上,由于政策不明确,补偿标准互相矛盾,导致征地拆迁安置难度加大。
3.社会舆论负面。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导致公众对征地拆迁的反感情绪加剧。
同时,一些被征地拆迁者缺乏知情权,使得征迁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二、应对策略1.完善法律制度。
政府应当立即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要求,同时建立起住宅征收补偿标准体系,打破补偿中的瓶颈,以保证被征地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沟通和宣传。
政府和被征地拆迁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应该比优先考虑城市化进程更为重要。
政府需要在征地拆迁时,积极展开与被征地拆迁者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根据情况调整政策。
同时,政府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加大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征地拆迁的必要性及政策细节。
3.探索土地共享机制。
土地资源有限,而且现有土地在使用上存在着种种限制。
政府应该深入探讨利用土地共享机制,尽量避免征迁的情况,同时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实践中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依靠合法权益保护、加强沟通宣传,探索土地共享机制等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同时保障公众的权益。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征地拆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征地拆迁工作也在加速推进。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也日益显现,很多拆迁户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甚至有的出现抗拆事件,这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作为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怎样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呢?本文将通过分析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征地拆迁中的困局1.拆迁补偿不公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拆迁户对政府和开发商提供的拆迁补偿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不公平,赔偿金额低于市场价值。
这导致一些拆迁户出现不配合拆迁的情况,甚至逼迫政府和开发商提高赔偿金额或改变征地拆迁方案。
2.抗拆事件频发由于拆迁补偿不公平、政策执行不力等原因,一些拆迁户和当地居民出现了抗拆现象。
他们通过上访、围堵施工现场、搁置拆迁协议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导致征地拆迁工作进程受阻,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影响。
3.拆迁户安置难题在征地拆迁后,政府需要对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
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居住区域布局不合理等原因,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成为了一个难题,很多拆迁户无法及时获得合适的居住条件,导致社会稳定问题。
二、应对策略1.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政府和开发商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应该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拆迁户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可以通过多方协商、咨询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制定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并及时向拆迁户进行公示,提高公开透明度,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保障拆迁户权益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可以在政策中明确赔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为拆迁户提供更多的保障。
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执行拆迁政策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3.推动谈判协商,化解抗拆事件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与拆迁户的沟通,推动谈判协商,化解抗拆事件。
可以成立独立的调解组织,加大力度推动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谈判,寻求共识,解决矛盾。
林地征占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征占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林地征占用工作一直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着环境、资源的保护,甚至导致了一些重大的社会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当前征占用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对策。
1. 征占用程序不规范。
在征占用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缺少必要的公示、告知、听证等程序,导致了对参与方的权益缺失和产生一定的不满情绪。
2. 滥用征占用权力。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征占用林地的方式,为某些具有自己利益的企业或人员提供了很大的权益,使这些单位或人员过度放肆。
3. 征占用补偿不足、落实不力。
在征占用林地时,政府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征占用面积大,但征占用补偿金却远远达不到合理水平,也没有及时妥善地安置被征用户。
4. 对环境的破坏。
在征占用林地时,一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森林生态的平衡和保护,大量采伐树林,造成了极大的环境破坏问题。
5. 监管不力。
有些地方政府对征占用林地的监管缺乏有效的制度、方法,难以真正达到监管的效果,从而给之后的管理和治理留下了障碍。
二、对策1. 规范征占用程序。
政府必须加强其对征占用索赔的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的规范,并保证在程序中听取民意与各方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表述,从而确保被征用人们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
2. 严格控制征占用政策。
政府要严格控制对林地征占用的权力,避免发生滥权行为,让征占用政策更具普遍性与公平性。
3. 加强征占用补偿与安置工作。
政府要及时落实好当地的征占用补偿与安置方案,保证征占用的对象能得到应有的经济和生活保障,减轻其精神和物质上的压力,同时关注被征占用户的公正诉求。
4. 保护环境。
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保护生态环境,制订合理的开发计划,控制征占用企业的破坏行为。
5. 加强监管。
政府要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监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建立征占用公示、告知、听证等程序,同时要重视监管人员的资质,提高其专业水平,使监管立体化、大视野管理被征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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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以菏泽为例2012年08月14日10:42 来源:《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作者:张梅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13 摘要: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化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土地征用不可避免。
法律对征地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和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征地行为,但是在政策执行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
地方政府及相关利益集团的不正当征地行为导致农民上访增加,被征地地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因此,找出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对征地工作的顺行和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征地,问题,对策,公共利益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中小城市的迅速扩张,大量的农用地变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
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随着小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需要大量土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既有出于公益目的,也有出于商业目的的征地。
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征地方和被征地农民是博弈的三个主体,由于土地产权主体的虚构、信息不对称和话语权缺失等原因,被征地农民显然在博弈中处于弱势。
他们没有能力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农民的土地权益被严重侵害,威胁到他们以后的生产和生活。
部分觉醒的农民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征地农民频频上访,可是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暗箱操作,法律维权道路又异常艰难。
胡锦涛主席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公开倡导“包容性增长”的理念,核心含义是让弱势群体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建设的权利,更多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因此,找出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在保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让被征地农民共享经济发展对策,对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农民的土地产权被漠视,毫无知情权菏泽XX行政村的村民反映,自己对土地被征用毫不知情。
70%的被调查村民表示对于征地的目的,征地的补偿标准等一概不知,直到村里通知去领征地补偿款,才明白土地已被征用。
村里80%以上的农民拒绝领取补偿款,理由很多,最重要的有两个。
第一,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生存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来源,祖祖辈辈依靠土地为生,没有了土地,他们依靠什么生存?第二,补偿标准低。
征地行为多发生在城市周边地区,除了不需要买楼房外,当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和城镇居民的已相差无几。
而菏泽在山东的西部地区,根据山东省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菏泽属于补偿标准最低的一档。
再扣除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截留,实际发到农民手中的征地补偿费已经非常少。
除拒领补偿款外,大部分被征地农民都心存疑惑:土地是自己的,为什么“当官的”的征用土地却不和他们商量?谁有权力征用他们的土地?补偿的标准又是谁定的?这一系列问题反映出当地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特别是农地听证政策几乎没有执行。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的意见。
”而菏泽XX、行政村的调查数据显示,75.8%的被调查者表示,征地补偿费的确定没有征询农民的意见;50%的被调查者表示,征地时没有召开听证会;15.5%调查者表示,征地前没有得到征地通知。
一些被征地农民反映,即使得到征地通知,也多是口头通知,而且通知内容非常简单,几乎不涉及征地内容的详情。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薄弱国务院256号文件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做了详尽的规定。
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6倍;青苗补偿费为当季作物产值,即实际占用农作物产值的1倍;土地上的附着物由该地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调查的菏泽XX行政村包括两个自然村,共1300多人,约1800多亩地,主要以种粮食作物为主。
当年补偿款的发放标准是每亩地每年的租金1700元(按一亩地1500斤小麦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如果当时地里面有青苗,重新评估青苗的价格,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发放,超过5000元的按实际价值发放。
据了解,这次征用的土地是用来建一个知名运动品牌的生产厂家,建成可能是这个品牌在全国最大的生产基地。
此地的征地补偿方法与国家的政策规定有些不同,当地是以租金的形式发放的。
当地政府与村集体签订租用合同,一次签十年。
租金一年一发,然后由村集体再发给被征地农民。
除了每年根据一亩地1500斤小麦(两季的粮食产量)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耕地补偿费和第一年的青苗补偿费外,没有任何形式的补偿。
可见,当地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存在偏差,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
如果再除去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的对征地补偿款的截留,实际发到农民手中的补偿款已非常少,就是一年一亩地1700元。
对于生活在城郊的农民,这点钱够生活费吗?更不用说供养家庭和子女的学费。
土地自古以来是农民的生活和生存保障,更是他们的养老保障,可是现在他们所有的保障随着土地的征用已不存在。
虽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农村施行,但是这些保险仅是土地保障的补充,他们的对农民的保障水平是有限的。
失地农民成了社会保障最薄弱,最容易被风险摧残的一个群体,他们是社会保障方面的“赤裸者”。
(三)征地方式简单粗暴,农民上访频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明确指出,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但是在实际征地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强征现象屡次发生。
甚至发生动用警力将阻碍征地的农民强行带到警局去“做工作”的恶劣行为。
有村民反映,征地人员不讲道理,小麦还差几天就可以收割,可他们让马上清理,说上面要求加快征地进度。
农民看着那些小麦被当草割掉扔在路边,非常心疼。
但他们无可奈何,每天都有很多乡镇工干部监督施工,任何阻拦行为都被当成是阻碍国家征地。
其实,那些被征用建厂房的耕地,一年后才施工。
征地过程中的类似上述冲突,加剧了征地方和农民的矛盾,因为征地问题导致的农民上访案件越来越多。
农民以为通过上访,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他们发现,这条路非常艰难。
党中央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某些基层工作人员心中荡然无存。
二、破解征地过程中问题的对策探讨(一)完善当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改革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是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保证农民利益不因征地、土地流转等行为损害的前提。
农村集体产权虚置、农民的土地产权不完整、土地权利主体的地位模糊等原因是导致各利益主体与民争利的关键。
农村土地名义上届于集体所有,实际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少数干部所控制,给少数人带来了利用土地以权谋私“寻租”的机会。
因此,保障集体地土地所有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真正还权于民,才能增加农民在博弈中的资本,限制和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学者针对当前农村土地产权体系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思路:如“集体自有”模式。
即实现由征地制度相土地按市场等价交换的转变,由市场决定土地的买卖价格。
还有学者从产权正义的角度出发,提出目前的征地制度的完善要遵守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和产权保护的严格性这两大正义原则。
这些思路都是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有益借鉴。
(二)严格征地法律程序,确保征地规范但在农村土地产权体系改革之前,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农村征地程序。
美国行政学家艾利森指出,“在达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这说明政策的执行对政策的效果起决定性作用。
在征地过程中的个阶段,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政策执行偏差,征占、补偿、流转、听证过程中的偏差,导致农民的利益遭到损害,流失严重。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也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保障。
首先,要严格土地审批程序,区分公共利益用地和商业用地。
鉴于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在短时间内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显著增长和任期内征集最大化的目标,就需要增加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第三方监督。
地方人大和群众监督是比较好选择。
当前许多征地行为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过程的强制性和补偿标准低是其特点。
因此要严格区分公共利益用地和商业用地,对不同功能的用地制定不同的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等。
其次,严格执行土地征用听证程序。
在正当法律程序中,相对方的听证权利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甚至被认为是正当程序的最低限度要求。
只有实行听证程序,才能使被征地农民有机会表达意见和建议,这有利于协调征地方和被征地农民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而调查中的XX村没有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导致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内容不了解,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严格执行土地补偿程序,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再加上地方利益集团的非法操作,实际发到失地农民手中的补偿款已非常少。
因此,在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各地政府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模式,让被征地农民不应征地而降低生活水平,让农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做好就业安置,探讨多元化的安置模式土地征用的相关文件也对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做了明确说明,指出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被征地农户的安置主要为四个方面:农户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
但是这些政策法规在现实执行中的情况却千差万别。
集体财政比较富足的村实行的较好,将征地补偿款与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结合起来,为征地农民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但许多地方的做法却非常简单,如本次调查中的XX村,仅是将征地补偿款一发了之,根本没有考虑农民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提出,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提法,特别是针对那些不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地的用地单位,如本次调查中的案例,这个工厂有责任承担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
虽然农民在学历和技能上有些欠缺,企业需要付出一部分成本,但也为企业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实现了和谐共赢的目的。
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安置模式,为失地农民建立起一个综合的社会保障网。
三、防止公共利益泛化是关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