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州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飘窗等若干问题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面积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2.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
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4.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5.不计建造面积
6.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
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
混凝土计量
1.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在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2.预制混凝土管桩、沉管灌注桩工程量“以米计量,按图示尺寸以桩长(不包括桩
尖)计算”。
3.砼找平层、砼散水、砼坡道等模板包括在砼清单项目中。
4.钢筋直径大于18mm的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余均按绑扎考虑,搭接工程量
并入清单钢筋工程量。
5.设计要求螺纹钢做为箍筋时,应对该部分钢筋单独编码列项并计算工程量
垂直运输
垂直运输基础制作、安装费用。
我省应单独列项。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10日17:09 来源:南京市工程建造师消息网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企业展示 | 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记录60015条中标信息530114条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宁规字〔2006〕133号签发人:张嵩年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2005)336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通知”、宁建基字[2005]77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二、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2.0.1)三、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3.0.4,3.0.6)四、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利用的(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利用的(如停车设施)计一半面积。
五、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3.0.7)六、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6ffc1aa76e58fafab0039e.png)
杭规发[2006]423号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日照分析规则通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编制中心、信息中心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012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应用例题
某图书馆书库 解:F=30.24×15.24×3=1382.57㎡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悬挑式舞台灯光控制室
建筑 S= 面 3.1 4 积 22= 6.2m 82 2
应用例题
解:F=100.24×50.24+(πr2 /2) 2×2 =100.24×50.24+(3.14/2) ×1.242 ×4 =5044.26㎡
3.0.19 ⒄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
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
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例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
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
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
积内。
例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 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9.0+0.24) ×(4.5-0.12+0.12) ×3-3.0×3.0×2
=2272.03㎡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 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楼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
空 洞所占的水平面积不扣减。
自然层
电梯井
应用例题
解:F=(3.9×6+6+0.24) ×(12+2.4+0.24) ×3=1301.79㎡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 准,编号为GB/T 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 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 版社出版发行。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07-7-4 浏览次数:630信息来源:关键字:【字号:大中小】杭规发〔2007〕234号关于执行《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以下称《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执行,《规定》针对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玻璃幕墙使用进行了规定。
现将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6月12日前已经批准方案的建设项目,参照《规定》执行。
当面向住宅一侧立面使用玻璃幕墙时,尚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执行。
2、6月12日后报批方案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杭政办函[2007]146号杭州市规划局二○○七年七月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玻璃幕墙通知抄送:市政府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7月5日印发杭政办函〔2007〕14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满足建筑节能、建筑光学性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
二、立面设置玻璃幕墙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及其他国家、省、市有关玻璃幕墙设置规定的节能、光学性能要求。
浙江面积新规计算标准解析

注:不计面积飘窗设置了上限,超出部分按1/2计。
三、花池及设备平台
1、花池 新规: 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 板板面或阳台底板板面高差在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 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旧规:无
注:增加了花池设置条件。
• 当阳台面积超出7%时,可以适当做点花池,与底板平齐,按照 一半面积计算。
浙江省面积计算标准
新规解析
杭州城市公司技术部 2018.07
浙江省已出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以下简称 新规)。新规作为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联测统一标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该标 准执行。
那么新规对目前的房地产面积测绘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通过新规与 2013版《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规)的对比,了解 新规。
一、阳台
1、封闭不封闭阳台 新规: 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 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 面积。
旧规: 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未封 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
注:阳台无论封闭与否,按1/2计面积。
一、阳台
2、错层阳台 新规: 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 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 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上图所示设备平台按全面积计
四、住宅面积赠送总结(套内面积70㎡为分界点):
按照套内面积69㎡,标准层得房率80%,建筑面积约为86㎡: 阳台面积:69x7%=4.8㎡设备阳台面积:3㎡飘窗面积:3㎡ 赠送面积=4.8+3+3+3=13.8㎡(最多能赠送) 赠送比例=13.8/86=16%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4.1 一般规定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d)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f)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g)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h)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i)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j)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 作为房屋外墙的玻璃幕墙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属永久性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建筑物,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 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2计算1/2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b)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
c)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h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及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来源:浙江省测绘局发布日期:2008-05-05 点击量:1681(试行)1.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术语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自然层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