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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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哈尔滨至庆安铁力交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哈尔滨至庆安铁力交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哈尔滨至庆安铁力交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黑价联字[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哈尔滨至庆安铁力交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11号2002年2月28日)省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规[2002]15号文件的规定,哈尔滨至庆安铁力交界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试行一年已到期,经研究,决定收费期限执行到2004年末。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附后,原黑财规[2000]15号文件规定的试行标准废止,其它收费管理办法不变。

附:哈尔滨至庆安铁力交界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单位:元赵家屯至绥化绥化至津河津河至庆安庆安至庆铁界载货车辆,19座以赵家屯至兴隆35赵家屯至绥化40下载客车辆呼兰至康金10呼兰至兴隆30呼兰至绥化35康金至兴隆20康金至绥化25兴隆至绥化15载货车辆,20-39座赵家屯至兴隆60赵家屯至绥化70载客车辆呼兰至康金20呼兰至兴隆55呼兰至绥化65康金至兴隆35康金至绥化45兴隆至绥化30车辆,40座以上载赵家屯至兴隆80赵家屯至绥化90客车辆呼兰至康金30呼兰至兴隆70呼兰至绥化85康金至兴隆50康金至绥化60兴隆至绥化35赵家屯至兴隆90赵家屯至绥化100呼兰至康金30呼兰至兴隆80呼兰至绥化90康金至兴隆55康金至绥化65兴隆至绥化40三轮.四轮拖拉机44 3注:绥庆公路(绥化至庆铁界)通行的营业性三轮、四轮拖拉机(除从事农田作业、运送农用物资的农用拖拉机免收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通行费。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集贤段等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集贤段等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集贤段等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黑财综[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集贤段等六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黑财综〔2009〕26号)集贤县、宝清县、林口县人民政府,省收费公路管理局:你们《关于申请延长同三公路集贤段、双桦公路集贤段车辆通行费期限的请示》(集政呈[2008]58号)、《关于依宝公路七宝界至宝清段延期收费年限的请示》(宝政呈[2008]53号)、《关于延长哈同公路同江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8]107号)、《关于延长黑大公路黑河至北安段收费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8]140号)、《关于延长国道202线黑河至大连公路牛头山大桥收费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8]144号)、《关于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林政呈[2009]1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和省政府2009年3月11日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鉴于上述路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

征收期限至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取消日期。

如果在此期间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嫩泰高速街基至省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的备案报告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嫩泰高速街基至省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的备案报告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嫩泰高速街基至省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的备案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4.10
•【字号】黑交规备〔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嫩泰高速街基至省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的备案报告
黑交规备〔2017〕5号
省政府:
现将《关于嫩泰高速街基至省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黑交规〔2017〕5号)及说明报请备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10日关于嫩泰高速街基至省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批复的说明
一、制定依据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417号令)收费审批的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

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要性
嫩泰高速是纵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的一条重要的干线公路,是我省西部地区的主要经济干线,是我省西部地区与南方各省连接一条公路运输大通道,在政治、经济和国防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合考虑收费额度、债务总额等因素,批复该路段征收车辆通行费是必要的。

三、与财政、物价协调情况
该收费项目与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联合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关于嫩泰高速街基至省界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8.05.23
•【字号】黑价联字[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
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39号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富锦市、友谊县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富友政联呈[2008]1号)收悉。

鉴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富密公路富友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6]130号)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标准试行期已满。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继续按照黑财综[2006]130号规定执行,有效期到2016年11月10日,届时重新申报。

特此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力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1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力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1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力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力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11号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铁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执行铁力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铁政发[2007]99号)收悉。

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了有力支持,提高了城市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其中含供热配套费20元)征收。

征收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铁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8号)。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号】黑价联字[2008]9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9号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黑市政函[2007]83号)收悉。

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含供热配套费30元)征收。

征收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6号)。

此收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1.12
•【字号】黑价联字[2008]84号
•【施行日期】2008.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
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黑价联字〔2008〕84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中心城区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齐价联函[2007]1号)收悉。

你市中心城区路桥已到还贷高峰期,该项收费对缓解你市还贷压力,促进诚信还贷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按黑价联字[2005]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中心城区路桥车辆通行费。

以上批复从2008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到期如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7.03.19
•【字号】黑价联字[2007]21号
•【施行日期】2007.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
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黑价联字〔2007〕21号)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延长征收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6]22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黑价联字[2004]113号文件规定,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已到期,鉴于现行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尚不能完成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经研究,同意将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届时根据收费还贷情况另行申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2]87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6]9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6.10.18
【实施日期】2006.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
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2006年10月18日黑价联字[2006]96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虎政发[2006]73号)收悉。

鉴于方虎公路虎林段现行征收的车辆通行费难以满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需要,经研究,同意将方虎公路虎林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见附
表)。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3]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到2008年9月9日。

附件:调整后方虎公路虎林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6.12.25
•【字号】黑价联字[2006]129号
•【施行日期】2006.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价联字〔2006〕129号)黑龙江省公路局佳木斯管理处:
你处《关于重新核定鹤佳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佳处发[2006]13号)收悉。

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发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03]463号)规定,鹤大公路鹤岗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已到期。

鉴于现行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收费还贷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处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至2011年11月6日。

到期后另行申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交发[2001]337号文件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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