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助理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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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助理工资和研究生

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助理工资和研究生

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助理工资和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北林科发〔2013〕72号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北京林业大学科研项目研究助理聘用及管理办法》(北林人发〔2009〕25号)和《北京林业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报销规范》(北林财发〔2013〕2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科研助理工资和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发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助理工资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科研助理工资由聘用单位(聘用课题)支付,工资额度以招聘合同为准。

经费从聘用单位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第二条科研助理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助理工资领款单》,课题负责人签字,明确课题支付账号、金额,课题所在单位科研院长审核签字。

第三条科研助理带有效证件和《北京林业大学科研助理工资领款单》(附件1)到科技处核定,经科技处主管签字后,到计财处领取。

工资以现金形式每月核发一次,时间为每月25-30日。

第四条聘用单位(科研课题)不得随意增加或核减科研助理的工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科研助理办理上述手续一般应本人亲自办理,若委托其他人办理,需事先告知相关人员,受托人员须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办理。

第二章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助研”津贴的资金来源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有明确人员激励费、劳务费预算或横向项目经费以及相关科研奖励经费。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生的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工作量从相关经费中支付给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得提前预支。

具体发放程序如下:1.导师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由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审核签字,作为发放“助研”津贴的依据。

有关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科〔2011〕3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华 东 师 范 大 学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一、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教技[2010]4号),及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适应国家科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我校解决国家重大需求与区域发展问题的能力,加强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研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第三条、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我校的科研基地、国家及地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一流优秀团队、优秀个人工作室等可以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科研助理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及辅助、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以及科研行政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助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三、岗位聘用与管理第六条、科研助理岗位的选聘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为贯彻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学校科研工作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学校决定实施“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科研助理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制度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编制外用工制度。

二、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人员选聘范围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人员聘用对象为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本校毕业生。

三、经费来源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已经立项实施的科研项目(课题),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由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新立项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做好人员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项目获批后严格执行。

四、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日常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所在项目(课题)组负责;日常人员管理由项目(课题)组所在学院及项目(课题)组共同负责。

五、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选聘程序1. 科研项目(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类别、项目简介、需求专业、需求学位、需求人数、外语水平要求、岗位工作任务要求及待遇等相关内容。

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稳步推进学校科研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

各科研单位(学院、课部)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原则上一个科研单位(学院、课部)可设置科研助理1-2人。

科研助理由学生兼任。

第三条科研助理由科研单位(学院、课部)聘用和管理。

第四条科研助理采取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选聘。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科研单位选拔推荐,报科研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科研助理任职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二)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和组织协调能力;(三)科研助理一般应为大二以上本科生或毕业年级专科生,品学兼优且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够基本保证约定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科研助理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1—具体职责为:(一)在科研单位(学院、课部)和项目负责人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二)协助科研单位(学院、课部)、项目负责人和学校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做好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工作;(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制度,为科研经费报销提供辅助性工作服务;(四)协助高层次人才和项目负责人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五)完成科研单位(学院、课部)、项目负责人和高层次人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给科研助理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200元/月,由用人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后按月发放。

在科研助理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实际参与科研工作情况,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劳务费用另行予以补贴。

第八条科研助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管理。

聘期1年,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高校学生科研助理规章

高校学生科研助理规章

高校学生科研助理规章一、背景介绍科研助理是指在高校中由学生担任的科研工作助理岗位。

科研助理旨在培养学生科研能力,提升科研水平,为学生未来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科研助理的行为,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高校学生科研助理规章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高校学生科研助理规章的制定旨在明确科研助理的职责和要求,规范科研助理的行为,保障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通过科研助理的参与,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能力,提高他们的学术素养,为他们未来的学术发展和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1 科研助理的职责科研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1.协助科研项目的进行,完成指导教师交代的具体任务;2.参与科研课题的立项、文献查找、实验设计、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等工作;3.撰写科研报告、论文或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4.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

2.2 科研助理的要求科研助理的要求主要包括:1.具备较好的学术基础知识和科研方法;2.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三、科研助理的权益和义务科研助理作为高校学生,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1 科研助理的权益科研助理的权益主要包括:1.获得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用于购买实验材料和设备等;2.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术视野;3.获得指导教师的指导和支持,提高科研能力;4.获得科研成果的署名和发表机会,提升学术声誉。

3.2 科研助理的义务科研助理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学校和科研项目的规定和要求,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2.认真履行科研任务,按时完成指导教师交代的工作;3.尊重知识产权,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4.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提高学术素养。

四、科研助理的管理措施为了保障科研助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1 指导教师的责任指导教师作为科研助理的主要指导者和管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1.指导科研助理进行科研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2.监督科研助理的工作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3.组织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科研助理的学术水平;4.督促科研助理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保证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工作中设立的、由研究生承担辅助性研究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文科、理工科研究生担任学生科研助理工作分别由社科处、科技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科研助理的管理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招聘第四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原则是“按需定岗,公开招聘”。

各单位课题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并将所有岗位信息在本单位公布并进行招聘。

第五条自愿参加学生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和招聘事宜自行设定,岗位数量、招聘程序和聘任结果分别报科技处和社科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限在课题计划研究年度内使用。

课题结题后,学生科研助理岗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课题和学生实际情况决定学生科研助理的人选,课题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学生科研助理人选,应依照程序重新公开招聘。

第三章经费来源和劳酬管理第九条学校设立科研助理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学生科研助理的劳动报酬,其来源为导师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若导师配套经费不足支付劳酬,可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类别与经费额度的不同,原则上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设置:文科:纵向项目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10%-15%;横向课题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最多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40%。

理工科: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的预算额度和开支标准开支;横向课题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开支,没有明确要求的,在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设定合适的开支比例。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川大人[2009]2号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工作助理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

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

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类型1. 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

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

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 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

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

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 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发挥“三助一辅”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XX)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XX)6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教财(20XX)12号)和《XXXX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发(20XX)10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

第三条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原则,实施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行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工作机制。

由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相关经费使用与酬金发放。

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管理。

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的管理,并为每个岗位聘用人员安排指导老师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研究生担任助研,主要协助导师或课题组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导师应为所招收全日制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鼓励导师为非全日制研究生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

第七条研究生担任助教,主要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相应课程的课堂讨论组织、随堂测验、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等辅助教学工作。

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八条研究生担任助管,主要从事行政事务、实验室事务、学生咨询服务等辅助管理工作。

学校根据校属各单位用人需求和研究生实际核定助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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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研助理管理(试行)办法根据《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科研平台建设,规范科研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职科研助理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助理是指科研项目组(简称:项目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立岗位选聘专职从事科研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非事业编制项目聘用人员。

科研助理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科研助理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受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院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工作小组”,挂靠在科研中心管理,具体负责处理和协调科研助理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招聘
第四条项目组负责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提前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

第五条科研助理岗位类别如下:
(一)项目研究岗位:主要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助理岗位。

(二)实验技术岗位: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

(S)科研辅助岗位: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四)其他岗位:根据项目研究需求设置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科研助理,程序如下:
(一)岗位征集及发布: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 提出科研助理聘用计划,填写科研助理岗位需求信息表,经科研中心审核,由人事处统一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工作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面试考核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

项目组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选,并填写《学院科研助理聘用审核表》(详见附件),经科研中心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S)签订合同:项目组负责人代表项目承担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科研中心审核后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不得聘用项目组成员的亲属及配偶担任科研助理。

第八条科研助理的聘用期限由项目组负责人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首次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 聘期考核合格,可由其他科研项目续聘。

第四章薪酬与待遇
第九条科研助理的薪酬由基本酬金、绩效津贴和五险3部
分构成,具体发放金额由项目组负责人与科研助理协商确定。

项目组应根据科研助理的任职年限、工作强度和综合表现,对薪酬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

(一)学校每年制定科研助理薪酬参考标准,薪酬总水平不得低于学校当年制定的参考标准。

但科研助理的基本酬金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同类人员标准。

(二)项目组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情况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

(三)科研助理的薪酬(基本酬金、绩效津贴)从项目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支出。

科研助理的薪酬经项目组负责人报科研中心和人事处审核,由项目组按月发放。

(四)科研助理必须按照赣州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科研助理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全额承担。

(五)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项目组聘用了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的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项目组必须依据有关法规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则由项目组全额承担。

第十条其它待遇
(一)聘期内可参照学校相关考核管理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科研助理的党团组织关系挂靠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教工党、团支部,参加该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所在单位的其它群
团活动。

(S)聘期内可办理校园一卡通。

(四)聘期内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科研助理可以委托学校进行非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评定,具体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五)聘期结束,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符合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基本条件者,在参加学校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项目组负责人为聘用科研助理相关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入岗、业务考核及离职等事务, 并将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报科研中心存档和人事处备案。

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二条科研助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科研助理的户口、档案可放在赣州市或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由科研助理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 受聘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学院所有。

第六章合同解除与离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组负责人可以解除考核不合格科研助理的聘
用合同,科研助理也可以依法解除与项目组之间的聘用合同。

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主动解除聘用合同方须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说明,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时报人事处。

第十六条解除聘用合同的项目组应及时停付离职人员的薪酬,人事处接到项目组报备信息后,应及时停缴离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因项目组未及时报备离职人员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项目组负责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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