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解读培训(202009)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 件的其他资料。
03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程序
“受益所有人”的含义? 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
03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程序
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非
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事 先无需审批—申报享受—留 存资料备查—接受主管税务 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 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 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 表》,并按照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 相关资料备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
前提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 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 性,总局2019年35号公告(简称“新办法”)对 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简称“原办法”)进 行了修订,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 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改为留存备查。
按照新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
仅需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 遇信息报告表》第1项---第17项信息,
协定待遇需要填报哪些报表? 包括:名称、联系方式、居民国或地
如何填报?
区、享受协定名称、条款、所得、减 免税款等信息,并作出声明即可。
03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程序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课件2010年

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
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 受时间。 ---《办法》第九条
执行依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以前文件规定与国税发[2009]124号有冲突的, 以国税发[2009]124号为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范围
1.并非所有非居民都适用本办法----国税发 [2009]124号第二条
2.只有当非居民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时,才适用本办法。不发生纳税义务,不 需要审批或备案。例如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全部发 生在国外,就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举例说明
一家缅甸玉石加工企业派员工入境到德宏州 为国内A企业的玉石提供雕刻服务,时间5天, 收取雕刻费1万元。如何处理?
分析:雕刻费属于劳务所得,劳务所得按发 生地来确定,因此,雕刻费属于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但是中国与缅甸没有签定税收 协定,不存在享受协定待遇问题,即便只来5 天也要征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审批时间要求
1.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 工作日。--《办法》第十六条
2.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州、市 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受理企业申请的审批流程和文书流转时间 在省局未统一规定前由各州、市局自定。
审批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 一 )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 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 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二 )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 三 )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 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 四 ) 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 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 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 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 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第十条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 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 税款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 款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章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 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 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 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 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 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
会计实务:深圳国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深圳国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1、业务概述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2、报送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类、个人类);(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代理人代为办理非居民委托申请事项时,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但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报验原件,非居民纳税人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与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相同的,可免于重复提供,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3、纳税人办理时限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各区(分)局、基层分局为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5、办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6、备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京地税法[2009]2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7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征管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因管辖范围引起的争议事项,应通过法制部门上报市局,由市局协调解决。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在中国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属于源泉扣缴的是指扣缴义务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其他的是指非居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
三、关于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七条,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由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区县局、分局法制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时应会签税政部门。
根据《通知》第八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构予以公布,并于10月底前由法制部门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报总局备案。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消息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消息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消息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类似于减免税。
《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填报并提交《审批申请表》、《身份信息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或其他税收协定条款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并提交《备案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办法》同时规定,非居民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后,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0个工作日。
在审批期限内,税务机关应作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已作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将不予受理: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应该审批的范围;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办法》规定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未按照《办法》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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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
【颁布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甬国税发﹝2009﹞105号
【发文日期】2009-10-12
【实施时间】2009-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我市是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各单位作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书面通知书统一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所有附表由各单位自行下载,以A4纸规格提供给纳税人,市局不再统一提供。
四、各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情况和附表6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税收协定学习,注重经验积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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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一、引言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往往需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义务。
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促进跨国投资和贸易具有重要意义,但协定的执行和管理同样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税收协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必须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
否则将无法享受协定待遇。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有权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来降低
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负担,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避税。
3.税收信息交换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相关国家
提供必要的税收信息。
三、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协定的执行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1.避免滥用税收协定:一些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能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来实
施非法的税收规划,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发现和防止这种滥用行为。
2.提供税收信息交换的便利: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更好地
理解和履行其向相关国家提供税收信息的义务,从而促进税收信息的交换。
3.解决纠纷和争议: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后续
管理工作可以提供相关机制和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协定合规性审查: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
其符合协定的规定和条件。
2.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换:相关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收集和交换
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督其税收行为。
3.纳税义务的履行监督: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监
督,确保其按照协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4.纠纷解决机制:相关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非居民个
人和企业在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5.合作与协调:相关国家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非居民税收协定的有
效执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挑战和对策
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1.跨国合作的困难: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调各方的行动可能存在
困难。
因此,相关国家需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2.纳税信息的保护: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信息涉及到隐私和商业机密等问
题,相关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纳税信息的安全性。
3.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一些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能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来
实施非法的税收规划,相关国家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六、结论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是确保税收协定执行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相关国家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程序,促进税收信息的交换和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相关国家还需要应对各种挑战,保护纳税信息的安全性,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只有通过有效的后续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协定的目标,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