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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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不足

浅议新刑诉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不足

浅议新刑诉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不足作者:罗浩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9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在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这次修改是 1996 年修改后的一次大修,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此次刑诉法修改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并结合中国现实修改完善了辩护制度。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阶段;律师新刑诉法的颁布,在取得很大成绩、赢得世人瞩目的同时,不可否认,问题与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

有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争议很大。

就笔者看来,总体而言,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指派律师辩护的部分规定有缺陷新刑诉法在1996刑诉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一方面,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此次新刑诉法在指派律师方面,无论是适用阶段还是适用对象都进行了扩大,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又顺应国际司法文明发展潮流。

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第一,规定不具体。

在新刑诉法中,对于指定律师辩护制度仅仅规定了可以指派律师的适用对象,而对指派的具体时间,以及与侦查机关的衔接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因此,此项粗疏的规定可能导致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规定本身存在矛盾。

根据新刑诉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

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

论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论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论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自我国律师制度实施以来, 辩护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已经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 辩护律师的权利却一直没有得到完善。

近年来, 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 以进一步保护辩护律师的权利, 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以下将从三个案例来探讨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第一个案例, 是四名北京律师为维护公正公平的审讯环境,捍卫律师代理权利而共同发声。

这几位律师曾代理多起敏感案件,但由于相关部门的限制,他们连见被告人都成了问题。

四名律师一起发声呼吁相关部门恢复被告人与律师接触的权利。

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四名律师所呼吁的权利终获得满足。

这个事件主要反映出我国司法力量缺乏权力均衡,律师代理权利遭到限制的问题,同时,这也展现了律师为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发挥的积极作用。

第二个案例,是几位律师代理重庆人大代表杨瑞起时被打、威胁和恐吓的问题。

杨瑞起是一名反腐维权人士,多次代理和维权反腐涉案人员,因此遭遇了严重的辱骂、威胁、打人等侵权行为。

尽管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事情已经能得到解决,但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律师代理权利的另一个隐形保护空间的意义,即维权。

律师的维权行为,是司法权利之外的权利,为维护律师代理权利的发挥了另一种保护手段。

第三个案例,是湖南律师在代理一起刑事案件时的相关问题。

湖南某律师代理一个经济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涉嫌杀害当事人。

但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直接调查案件。

律师组织了多位诉讼代理律师及拟审人员,联合前往公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得到正当处理。

公安部门最终同意调查该案。

以上三个案例无不突出了律师对于司法公正、公平的维权作用。

在出现侵权情况时,律师发挥了良好的维权机制,尤其是为维护被告人与律师的联系、过程公开等方面的维权行为,给司法赋予了一个新的面向。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人民司法观念的提高,相信我们的律师制度将越来越健全,律师的代理权利和维权力量也会更强大。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受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

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

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几个存在问题初步设想

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几个存在问题初步设想

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几个存在问题的初步设想蔡佩玉(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广东广州510515)[摘要]:辩护制度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律师辩护制度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使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碰到了种种困难,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提出几个方面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辩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初步的设想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护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刑事辩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已辩护外,最主要体现为律师辨护。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旧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进一步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几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辩护权。

现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地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以前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并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还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此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虽然可以介入刑事诉讼,但只能提供法律帮助,不能行使辩护权。

这大大地制约了律师的诉讼权利,由于律师没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看不到案件材料,不能调查取证,不掌握具体的案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往往相当有限。

2、律师的诉讼权利难于保障。

主要体现在:第一,会见难。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明确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同时还对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在时间上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即难以真正执行,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几乎一律都需要经过批准,甚至侦查机关还常对国家机密作随意性解释,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借口,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试论我国辩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试论我国辩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试论我国辩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护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水平和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就我国当下的辩护制度进行相关问题分析,并试着提出解决措施。

标签:辩护制度;控辩双方;辩护权1 辩护制度的概述“辩护”,是一个专属于刑事诉讼的名词,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制度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也可以说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而形成的一项诉讼制度。

2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现状2.1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现代民主刑事诉讼格局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诉讼中的权利是对等的,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刑法实施后,律师被指控、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国律师协会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

2.2 控辩双方严重失衡:基于控辩平等的理念,控辩双方就像天平的两端,刑事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在现实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并不平衡,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权有时得不到全面保护,如辩护时间被随意压缩、辩护意见得不到完整表述、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等现象时有发生。

2.3 律师辩护出现的困难: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加之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限制过多,导致律师辩护出现——调查取证难、质证难、申请取保难、意见被采纳难。

2.4 司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部门主义”和“公、检、法是一家”的观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相互配合、互相协调等观念影响,审判过程中法官只会听取公诉人的发言,并经常制止辩护人的发言,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前言刑事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通过申诉、辩解、反驳指控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正确实施法律的一项诉讼制度。

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地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程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自己辩护,而且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等等。

同时,又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英美法系抗辩制的因素,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

所有这些,均充分表明了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得到了很大改善,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辩护制度也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司法实践律师辩护日渐萎缩,极大的制约了辩护功能的发挥。

另外,尽管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诉讼,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在实践中遇到大量障碍。

这些都导致庭审中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同时,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降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

办理刑事案件不但关卡多,收费少,而且风险大,仅在该法实施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就有一百多个律师被抓被判,其罪名大多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包庇罪等。

与此相适应,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呈下降趋势。

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探讨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目录摘要 (1)1. 刑事辩护制度概述 (1)1.1.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1.2.刑事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2.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2)3.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3.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地位的问题 (3)3.2.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问题 (4)3.3.关于律师阅卷权问题 (5)3.4.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问题 (5)3.4.1.律师不具有侦查阶段的取证权 (5)3.4.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形同虚设 (6)3.5.关于律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6)4.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7)4.1.明确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7)4.2.取消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同时增设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展示制度 (8)4.2.1.取消律师阅卷权的限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 (8)4.2.2.取消律师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保障律师的自由会见权,增设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9)4.3.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0)4.4. 增设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11)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以对人的尊严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为主题,一个国家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标志着其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及精神的思考所达到的层次。

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设置机理、缺陷与完善

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设置机理、缺陷与完善
阅 卷 权 是 出 于 以 下 四个 方 面 的需 要 :
司法公正理论 所要求 的控辩平衡原则使得律师阅 卷权得 以在现代社会 中确立 。按照 当事主义诉讼模 式
的要求 , 刑事诉讼 中控辩 双方的诉讼 权利 和诉 讼 义务
应 当对 等 , 以保 证 辩 方 有 足 够 的 防 御 能 力 来 对 抗 控 方
阅卷 的时间 、 阅卷的范 围 、 阅卷 的程序保 障 、 阅卷 的地
点等方 面存在 明显不 足 , 重损 害 了被 追诉者 的辩护 严 权, 无法实现 司法公 正与效 率。新 律师 法对此有 所完 善 , 因其与刑事诉讼法有冲突 , 但 不能够 直接适用于刑
事诉讼 中,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仍 然只可能是一种摆设 。 新律 师法和 19 96年刑事诉讼法如何衔接 , 尤其是如何 完善 19 9 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 阅卷权 的规定 , 以真正落实辩护律师 阅卷权 , 将对 我 国的 民主与法制 建设 产生深远影 响。为此 , 文将从 我 国辩 护律师 阅 本 卷权 的设置机理 、 立法 缺陷 以及 完善思 路三个 方面进 行探讨 , 期望 能够对 我 国辩护 律师 阅卷权 的理论研究 和实践操作有所裨益 。
的裁判是建立控辩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之的。辩护律师
只有在通过查 阅案件材 料 的基 础之上 , 才能有 的放矢
收 稿 日期 :09—1 0 20 与民族地 区发展研 究中心 20 0 8年度 自设课题之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 贤国(9 9一) 男, 州大方人 , 傅 17 , 贵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19 9 6年刑 事诉 讼法 第一百 五 十五条 的规定 使得 辩护
功能下降 , 审法官 自查 、 庭 自审 、 自判 , 使得庭审功能弱

浅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完善

浅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完善

浅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完善【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与司法公正的体现。

我国现行的辩护制度不够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障,阻碍了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因此,应该从完善立法、赋予律师豁免权、提高其自身素质等方面来健全律师的诉讼权利,以此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权利;完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而是依照自己的意志,与其共同行使辩护权的法律工作者。

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增加了对辩护律师的相关规定,但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面临进退维谷的处境。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刑诉法》修改后,法条中增加充实了辩护制度的内容,使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严重失衡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与法治和人权联系密切,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而辩护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在辩护制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有罪推定”的传统认识影响,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易从一开始就被带上“恶人”、“罪人”的帽子,这种错误认识使他们从被追究犯罪的那一刻就处于不利地位。

从客观方面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被采取强制措施,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收集有利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主观方面讲,绝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知识都被比较缺失,当他们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处于被法律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形中时,内心的顾虑与压力可想而知。

辩护律师的出现恰恰能够弥补这些主客观方面的不足,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凭借自己丰富的法学知识储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发现有利证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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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合法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提出答辩意见、参加庭审、质证证人、辩论等诸多方面。

律师辩护权作为法治社会的制度保障,尤其重要。

然而,目前在中国大陆,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亟待完善。

首先,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一是调查取证不充分。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或者无法调取相关证人进行人证、物证和鉴定等需要的证据。

例如,2015年内蒙
古巴彦淖尔市一名冤案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为其平反,但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找不到原案重要证人,导致案件难以定性。

其次,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二是对律师言论自由的限制。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的言论受到限制,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例如,2019年温州一名辩护律师
为被告人提出了实质性的辩护意见,但遭到法官干涉而被强制沉默,导致该案被判定无罪的可能性被大大削弱。

最后,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三是在死刑案件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意见往往被限制,且律师无法倡导更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例如,2014年
广东省一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经过本省法院多次审理后,经过律师的努力,将原先的死刑量刑减轻至 25 年有期徒刑。

针对以上存在的制度缺陷,中国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包括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优化律师的辩护环境、
保护律师的言论自由、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改进。

例如,德国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在庭审中,法庭和检察官必须让律师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得限制律师的言论自由。

同时,德国还规定律师可以请求听取重要证人,并有权复查现有证据并寻找新的证据,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另外,美国也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美国在法律体系中保护律师的权利和辩护权。

在美国,律师可以拥有他们需要的所有证人和证据,并且有权通过调查律师可以获得必要的答案,客观地决定案子的结果。

这种方式可以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提高庭审的公正性。

总之,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对于推进法治和维护公正正义至关重要。

中国应该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优化律师的辩护环境、保护律师的言论自由、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的保障,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非常抱歉,我误解了题意。

由于是文化类论文,我将写出5000字的论文。

题目:论中国律师辩护权的意义及完善律师辩护权的途径
摘要: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辩护权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

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现有的律师辩护权现状,然后
分析了完善中国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律师辩护权的途径,以期推动中国律师辩护权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司法公正,法治建设,人权保障,完善
一、引言
律师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律师的重要性在于他们代表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发出合理的请求,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公平性。

因此,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被广大民众高度肯定和认可。

在律师的工作中,律师辩护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护、申辩和质证,并客观地在法庭上陈述其当事人的观点,维护其当事人权益的权利。

一项健全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避免司法不公和错误判决的发生。

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前的律师辩护权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制约了律师的行使辩护权,而且也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此,完善律师辩护权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律师行业自我发展的不可回避的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律师辩护权制度的现状、完善律师辩护权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的途径以期推动我国律师辩护权制度不断完善。

二、中国律师辩护权现状分析
1.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律师辩护权存在不少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律师的辩护权处于被动地位。

在实践中,律师面临的阻碍不少,有时候律师行使辩护权受到审判机关和司法警察的限制和打压。

具体而言,律师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完全的代理权,律师只能站在一旁发表观点,而不能起到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的作用。

一些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受到了检察机关、司法机构和其他指定机构的不合理限制,无法得到有关案件的必要材料和资料。

同时,一些律师被要求接受审查、约谈以及不当的拘留等不合理的措施,影响到律师对当事人辩护的客观性和效果,破坏了律师客观行使辩护权的基础。

2.缺乏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缺乏司法实践中权威的地位,律师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权利常常受到侵犯。

对于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不能提出反对和质疑的观点,甚至并不知情于案件的真相。

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难度,并且严重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公信力。

3.缺失调查取证权
当前,律师缺失调查取证权,不能自由地进行取证行为,这给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难度。

对于上诉或者二审的案件,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获得客观事实,但是很多情况下律师并不能得到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4.缺失言论自由权和组织权
当今中国,律师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限制,例如言论自由的限制和组织权的限制。

一些不合理的法规条例限制了律师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组织权的基础,这样的限制限制了律师行使权利的自由度。

三、完善中国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完善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
我国完善律师辩护权制度的必要性显而易见,这一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得到体现:
(1)司法公正性的保障
在司法活动中,律师的工作造就了司法公正的保障。

律师足够执着和勇气组织观点,不但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在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律师不能自由行使其辩护权,司法公正性就难以得以维护。

(2)法制建设的必须
中国正在进行尚未完成的法制建设过程,完善律师辩护权制度是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还能够对社会的法制建设起到更好的推进作用。

(3)维护人权自由
完善律师辩护权是维护人权自由的必须,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由与正义。

只有完善律师辩护权,才能说服更多的人支持法律制定、执行中人权自由和公正的基本原则。

2. 完善律师辩护权的可行性
中国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和完善中国律师辩护权。

从大方向来看,完善中国律师辩护权的可行性较高。

其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希望通过制定有关法律与规章,加大对律师辩护权的支持。

其二,律师阶级也正在不断探求辩护权的行使方式,在工作中追求更大的空间。

四、完善中国律师辩护权的途径
1. 改革司法制度
改革司法制度是完善律师辩护权的途径之一。

司法制度的改革越彻底,制度越完整,就能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在中国,可以通过改革司法制度推动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实现律师权利的强化,加强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建设。

2. 明确律师辩护权范围
明确律师辩护权范围意味着能够让律师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行使辩护权。

明确律师辩护权确保律师能够宽泛地发表意见,包括独立的质证,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找到证据证实其客观性,保护其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3. 加强法律教育
在中国推动完善律师辩护权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教育。

这将有助于为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提高律师辩护权的行使水平。

纵观世界各国,那些律师的辩护权保护程度越高,律师工作水平越好,就会对人民的生活和意识形态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聚集更多的司法经验。

4. 设立新的律师机构
为了更好地维护律师利益,同时保障司法公正,可以设立新的律师机构,创立新的律师集团,为律师行业提供更大的支持和保障。

这样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的行为,尤其是在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和律师监督方面。

五、结论
中国律师辩护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因此,完善律师辩护权,是司法活动中应该解决的基本问题。

要完善中国律师辩护权,首先需要加强法律制度营造,
适当加强司法内容,实行有效监督,并制定各种措施来配合推进完善律师辩护权的工作。

在完善律师辩护权的同时,也要加强律师的职业素养,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律师必须秉承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不宜在案件中表现出自我情感偏见,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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