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15年1月15日公布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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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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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5年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十大案例2015-04-161.东阳市上蒋火腿厂诉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浙知终字第301号】【入选理由】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在当前商业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导致商标许可使用中的纠纷频发。

本案就是一起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

所涉商标“雪舫蒋”始创于明朝,系中华老字号,在火腿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双方当事人围绕该商标展开争夺,矛盾异常尖锐,二审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判决,明晰法律规则,妥善解决了多个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在长期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被许可人擅自将被许可商标与其自己注册的商标使用于同一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合同解除及商标侵权理论的深化和拓展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以下简称上蒋火腿厂)系第300388号“雪舫蒋”商标注册人,核定注册商品类别为火腿。

其于2007年将该商标独占许可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雪舫工贸)使用,许可使用期至2028年止。

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约定:许可费为每年18万元,雪舫工贸应在提前一年的10月1日前支付下两年度许可费;逾期支付达一个月或累计达三个月的,上蒋火腿厂可单方解除合同;雪舫工贸在独占许可使用期间,应严抓质量,杜绝一切有损“雪舫蒋”火腿品牌形象的行为。

雪舫工贸于2007年、2009年两次向东阳市歌山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代理中心)汇入各36万元许可费。

2011年11月2日,上蒋火腿厂以雪舫工贸逾期支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雪舫工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

同日,雪舫工贸向财务代理中心汇入许可费36万元。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2015 行政法案例分析

2015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强制拆除案例原告李方回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

2013年6月27日,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

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为此,特通知你在2013年7月1 日前自行纠正。

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

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

”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

2013年7月10日,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

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案例分析: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1·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房屋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是适用以上具体法律条文认定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前提条件。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5完整版)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5完整版)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5完整版) 作者:海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一部分、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1篇(一)民商事01-210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一直扎根东北黑土地,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改革使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东北三省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作用,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为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加强对下指导,第二巡回法庭对2015年以来本庭及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编写了《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

2020年12月10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新闻通气会,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并发布《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同时通报了15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现将该批15起案例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金某、崔某诉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3.李某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4.沈水湾公司诉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5.绿盾公司诉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6.韩国会社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7.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8.便当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9.恒佳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10.海歌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11.吴某诉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12.鑫蕾公司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13.天阳公司诉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解除探矿权出让协议案14.刘某诉黑龙江省泰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15.南京钛能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一、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山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农机公司及周边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

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十大典型案例一、“违建拆除之公平对待案”有这么个小区,好多业主都私自加盖小棚子啥的。

物业之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突然有一天说要拆违建。

但是呢,只拆了几户普通老百姓家的,那些有点关系的业主违建就没动。

这几户被拆的业主就不干了,告到了相关部门。

这就体现了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得一碗水端平,不能搞区别对待,不管是谁违建,只要违反规定就得按标准处理。

二、“营业执照审批神速案”有个创业者想开一家特色小吃店。

他按照要求把所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都交上去了,本来以为得等个十天半个月呢。

结果人家行政服务中心效率超高,三天就给他把执照办下来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行政部门要是提高办事效率,能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多大的便利啊,这就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好例子。

三、“环保责令整改乌龙案”有个小工厂,一直正常生产,也挺注重环保的。

突然环保部门来了,说他们污染超标,责令马上整改,还开了罚单。

工厂老板觉得很冤枉啊,就自己请专业机构检测,发现根本没有超标。

原来是环保部门的检测仪器出了故障。

最后行政部门不得不撤销处罚,还得给人家工厂赔礼道歉。

这就说明行政部门在执法的时候得确保数据准确,不然就会冤枉好人。

四、“城市规划反复无常案”有个街区,原本规划是建一个大公园,周围的居民都可高兴了,天天盼着。

结果规划突然改了,要在那建商业楼。

居民们意见老大了,这不是折腾人嘛。

这就反映出行政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要有前瞻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得考虑老百姓的期待和利益。

五、“交通罚款争议案”一个司机在一个路口被拍了闯红灯。

他觉得自己很冤,因为当时是前面一辆大车挡住了视线,他根本看不到信号灯。

他去申诉,但是交通管理部门一开始就直接驳回了。

后来司机找了很多证据,包括行车记录仪啥的,再去申诉,行政部门才重新审查,最后撤销了处罚。

这个案例就是说行政部门在处理交通罚款这种事情的时候,得给当事人合理的申诉机会,不能太武断。

六、“社会保障金发放失误案”有个老大爷,应该每月按时领取社会保障金的。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行政不作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伤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欢迎参考!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一2004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称:原告经营的公司与格能达公司有业务来往,因格能达公司向其开具空头支票,且公司正在将主要资产转移和隐匿,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已逃匿或遣散,涉嫌票据诈骗,要求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

当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报警,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且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

之后,被告认为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格能达公司负责人蔡祖力等人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04年11月4日,原告以被告接到报案后却未立即审查立案、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为由,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4年12月22日,被告作出《确认决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申请。

另查明,2005年3月31日,被告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以合同诈骗为案由立案侦查。

但被告未有将《立案决定书》向原告送达。

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并直接造成其经济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实施了《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2、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是否成立;3、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于2004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的刑事举报后,已依法展开侦查工作,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并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立案决定书》,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被告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其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2016年03月30日)案例1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

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

”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

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

被告对于原告吴轶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

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符合相关降噪标准。

十大行政案例

十大行政案例第一、《小明家长维权案》。

小明在学校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家长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经过调查和协调,最终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公正处理,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民生问题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保护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相关行政机关采取了果断的行动,依法依规进行了环境治理,最终解决了环境问题,这个案例彰显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担当,体现了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力。

第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案例》。

某地发生了突发事件,行政机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这个案例展现了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应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四、《扶贫工作案例》。

某地区开展了扶贫攻坚工作,通过因地制宜的扶贫措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行政机关在扶贫工作中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作风,为实现精准扶贫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五、《食品安全监管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严格监管和处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凸显了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为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第六、《城市规划管理案例》。

某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了违规建设现象,行政机关果断采取了整治措施,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严明纪律和依法治理原则。

第七、《市场监管案例》。

某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行政机关依法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展现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的坚决态度和执法力度。

第八、《社会救助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自然灾害,行政机关迅速组织了社会救助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这个案例凸显了行政机关在社会救助方面的人文关怀和责任担当,为受灾群众提供了及时帮助和支持。

最高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等

最高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等4月21日,最高院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选定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2.“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7.琼瑶诉于正案8.涉及“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诉中禁令案9.“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10.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4月13日,北京高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2.“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3.“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4.“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5.《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6.“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7.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8.“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9.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10.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江苏法院发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4月19日,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东风”柴油机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2.非集体管理组织起诉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3.涉Telnet远程取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职工离职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5.参照关联技术方案专利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额专利侵权纠纷案6.“非常了得”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案7.“阳澄湖”大闸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涉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9.假冒“SΛMSUNG”手机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10.江苏首例假冒专利罪案上海发布2015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4月15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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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公布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5-02-10 1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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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5. 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7. 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

8. 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13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2011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1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2011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11)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2012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2013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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