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定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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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

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团伙犯罪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团伙利用集体力量和组织纪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犯罪形式。
团伙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也相对较高。
下面将就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受到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影响。
如果团伙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其量刑标准将会相对较高。
比如,团伙犯罪行为涉及到了枪支、毒品、人质等严重犯罪活动,或者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其量刑标准将会更加严厉。
其次,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还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的影响。
如果团伙犯罪行为是经过精心策划和组织的,或者是出于谋取私利、报复社会等恶劣动机,那么其量刑标准也将会相应增加。
相反,如果团伙犯罪行为是出于被迫、无奈或者是出于一时冲动,那么其量刑标准则可能会相对减轻。
再次,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还受到了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的影响。
如果团伙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首、认罪悔罪,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其量刑标准将会相对减轻。
而如果团伙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再犯可能性,或者是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那么其量刑标准则会相对增加。
最后,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还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的影响。
如果团伙犯罪分子是初犯、未成年人或者是具有严重的生活困境,那么其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减轻。
而如果团伙犯罪分子是多次累犯、有前科记录或者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那么其量刑标准则会相对增加。
综上所述,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是受到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团伙犯罪的量刑标准,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案例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

案例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人合谋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每个参与犯罪的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量刑。
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探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量刑准则。
一、案例背景和分析案例1:抢劫案A和B两人合谋抢劫一家珠宝店,事先制定好计划,并携带了武器进入店内。
他们成功地抢到了珠宝,并逃离现场。
然而,在逃跑的过程中,他们被警方抓获。
根据该案例,A和B构成共同犯罪,合谋实施抢劫行为。
他们二人共同犯罪的行为和后果应当由法律追究,并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者根据其参与程度和实施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主犯、从犯和共同犯。
主犯是指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对主犯起次要参与作用的人,而共同犯则是指参与犯罪行为并与主犯共同实施的人。
在案例1中,A和B都是共同犯,他们都参与了抢劫行为并共同实施。
因此,他们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三、量刑准则的应用在确定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刑罚的确定有重要影响。
例如,在抢劫案中,如果涉及使用暴力或致人死亡,其刑罚将更重。
2. 个人的过错程度:每个参与犯罪的人应该根据其个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抢劫案中,如果有人起到了策划和组织的主要作用,其个人过错程度更大。
3. 对犯罪的态度和行为的后果: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态度和是否有悔罪表现也会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犯罪者对其行为感到悔过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其刑罚可能会略有减轻。
根据以上准则,在案例1中,A和B两人都是共同参与犯罪行为,其犯罪性质是抢劫案件,而且他们都携带了武器进入店内。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应该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根据每个参与者的实施行为和过错程度,以及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法律责任和量刑准则。
论《刑法》第247条中的共犯及刑责

谋两 种 形 式
,
。
第一 事前通 谋的共 同 犯 意 共 同 犯 罪人 在着手实施犯 罪 以 前就
己 形 成 共 同 犯 罪 的 故 意 即 司 法 工 作 人 员在 讯 问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
。 、
一 共 同 违 法 侦 讯行 为 的具 体 表现 在共 同 的 刑讯 逼 供 或 暴力取 证 犯 罪中 各共 同 犯 罪 人可 能 存在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键词
泰 力取 证 罪
司 法 工 作人 员
共 同犯 罪
刑 事责任
中图分 类号
《 法》 刑 第
文献标识 码 条规定了刑讯逼 供罪和暴力取证 罪等两罪 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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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一
沁
一
一
发生在侦 讯之 前 就属 于 事 前 谋的共 同犯 意 通
,
。
通 供罪 是指 司法工 作人 员对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 肉 刑 逼取 口 供的 行为 证 人证 言的行为
, ,
。
没有制 止 刑 讯暴力行为的讯 问人 至少存在着放 任 的心 理 当然 也不 排 除希 望 的心 理 态度
, 。
愈应 从 认 识 因 素和 意志 因 素 两个 方 面进行考察
,
而 对 于 第 二 种情 况 显 然属 于片 面 共 同 犯 意的情
看 各侦讯 人在侦讯过程中不仅认识 到 自己 实施的是 刑讯 逼 供或暴力 取 证 行为 而且还
, 。 , , ,
犯 罪 嫌疑人 被告人 实施的肉刑或 者变 相 肉刑 从而对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产生 某 种影 响的行 为
。
暴力取 证 行为是指 司法 工 作人 员为 了获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犯罪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犯下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共犯都应当对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共犯的存在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犯罪共犯的法律定义、刑法中的共犯责任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
犯罪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实施的两个或多个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第一,共犯人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共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动,并且每个共犯人的行动必须对于实现共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
共犯责任是指每个犯罪共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在法律上承担与实际犯相同的法律责任。
共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实施行为,而不是作为辅助行为或者准备行为。
在刑法中,有一些情况下共犯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刑罚。
例如,共犯人可以享受自首的减刑情况;在合并犯罪中,共犯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可能会略有不同;在判决共犯人的刑罚时,法院也会根据共犯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的不同,对不同的共犯人做出不同的判决。
但是,无论如何,共犯人都不能完全免除犯罪责任。
现在让我们来看几个涉及共犯责任的案例。
在案例一中,A、B两人共同合谋盗窃一辆车。
A用工具打开车门,B开车帮助A逃离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盗窃罪承担共同责任。
案例二中,A、B、C三人共同合谋杀人。
A持刀将受害人刺死,B站在一旁看守并传递刀具,Cは在事发前提供了相关的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A承担实施杀人行为的责任,B和C分别承担共犯的责任。
案例三中,A、B两人共同合谋进行贩毒活动。
A出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交给B贩卖。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贩毒罪承担共同责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犯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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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定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
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
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
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
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
他们只对自己亲自
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
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三)教唆犯
《刑法》都29条对教唆犯的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教唆他人
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实务中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
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
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
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因为被教唆
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
这在
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
件还不完全齐备。
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
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
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四)胁迫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务中,判定胁迫犯的刑事责任,要结合以下两点来作为量刑因素:
1、被胁迫的程度
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
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
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
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26条第3款明文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
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97条规定了集团首要分子的界定范围,是指在犯罪
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