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民事法律效力渊源民法的渊源的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是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和路线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在民事和经济审判中,在缺乏实体法依据时,曾援引宪法为依据,表明宪法具有可司法性。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八面威风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仅次于宪法。
在合同法方面,我国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在特权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我国已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
在亲属法方面,我国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在商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仍然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完善。
三、国务院发布所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受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法规、决议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lOcalHosT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权。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它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个法律的具体意见(如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对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批复。
法理学本体论3:法律渊源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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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效 1、公布之日即生效 2、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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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 (1)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 该法即自动终止; • (2)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 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 • (3)以新法取代旧法。 • 有的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除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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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溯及既往之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法规 自治/单行条例 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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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分类
• 根本法与普通法
• 根本法即宪法,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 事项 • 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与根本法的不同: • 法律地位与内容
• 法律效力
• 制定和修改程序 • 解释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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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与私法 •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 • 私法:民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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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法与程序法
•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 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 律,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 等; • 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方 法与手续的法律,一般是为实体法服务的, 是实体法得以实现的保证与条件,包括: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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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 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 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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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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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5. 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宪法、 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也是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之一。卫生部门规章有 两种情况:一是由卫生部门制定的,如《性病防治管理 办法》等;二是由卫生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如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知识链接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现在世界两大主流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 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 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包括法国法系和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 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 家(例如日本)采用。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 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3.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 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卫生行政方面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也是中国卫生法律法规的 主要渊源之一。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以国 务院的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护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卫生法律法规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2. 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规范法律文件,它是中国仅次于宪法的卫生法 律法规的主要渊源。卫生法律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 人大制定的,称为卫生基本法,其内容包括公民的基 本生命健康权利,国家医药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 策和原则,卫生基本制度,各级各类医药卫生机构的 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和主要职责,公民的基本医疗保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着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法的渊源的类别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成文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特征: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特征: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类别: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国际法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的渊源”;不成文法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判例法,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其含义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惯例,亦称通例,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职权,确立了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内容涉及的范围较基本法律要窄;行政法规: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特点:其立法主体包括省、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内容广泛,但不能涉及军事和法律规定不能涉及的领域;自治法规:自治机关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治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按其经济法规办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只能在本特别行政区有效;国际条约和协定: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有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之分;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或直接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认,是当代中国法的重要渊源,共产党的政策对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直接的指导作用;判例:我国不否认经典案例的参考作用,但无判例法;法的分类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据:制定法律主体国内法: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必须以该国缔结或加入该国际条约或协定为前提;公法与私法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成文法:亦称制定法,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据: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于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地处,否则失去法律效力;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据:适用范围一般法: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法: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且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并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其他固有法与继受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国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或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对其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一是强制与保障,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二是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价值与功能;因此法的夏利实际上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结果可能是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区别:首先,法的效力表明法的两重性,即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与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次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生效方式: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生效;法规定试行,试行后生效;法的终止,亦称法的终止生效,指法的效力的绝对消灭;方式:明示终止;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当代刑法中从旧原则:即无溯及力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旧两法,适用那个对被处罚人处理较轻的法律从新并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从旧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从新法;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域内全国范围有效,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国家军委制定的法规对全国军队有效;局部地域有效,凡由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自治地方有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澳门有效,涉及全国的,在全国有效;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属地主义原则: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保护主义原则: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综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行为效力对我国公民的行为的效力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一路平等,即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在国外,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其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我国在国外的公民,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他国主权;一旦发生利害冲突,按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妥善解决;特别是在民事行为方面,适用居住国的法律;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行为的效力一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行为法的适用问题;二是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行为法的适用问题;例外是对有豁免权和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外交途径解决;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我国法的效力冲突: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抵触;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只有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条件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其他:依法裁决、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
法的渊源、效力

法律硕士联考试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上 的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 湖北省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C.国务院的《粮食购销条例》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 渊源的是:
A.判决书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规章
D.国际惯例
07年司考试题
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 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 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 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 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 刑。如果被执行枪决,他将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 这在英国强烈反响。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 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 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 可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 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新华社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 声明称,3名日籍毒品走私犯武田辉夫(67岁)、鹈 饲博德(48岁)、森胜男(67岁)在辽宁省大连看守 所和沈阳看守所被注射执行死刑。
据日本外务省透露,中国已向日本政府通报了这 一消息。
司法备考: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司法备考: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我国《立法法》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进行了基本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中,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
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
(2)适用范围。
(3)制定时间。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
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其次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听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全部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听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由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此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殊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全都,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全都,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位阶消失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依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全都时,由有关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全都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二-三章 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和效力

二、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制定。 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新的规范,即“成 文法”。(2)认可。即国家赋予某些既存的社 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 规范以法律效力,即“不成文法”。 2、法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法的统一性 是指各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之 间的非矛盾性。(2)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在本国 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 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1-10)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二) 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 [初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本身不 是法)。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掌握 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 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不是其个人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 志)。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法是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 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的反复适 用性。 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区别于道德的 重要区别在于,它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 不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不过法可以影响人的思 想观念。
法的渊源司考题
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一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渊源概述行政法的法源,就是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研究行政法的渊源,就是研究哪些规则或文件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行政主体和法官应从哪些规范性文件中去寻找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况有所不同。
在法国,判例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1但在德国,只有宪法法院的判例才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判例却不能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2在我国,要求将判例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呼声日渐强烈,最高法院也正着手建设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通过案例已经发展出了事实上的行政授权,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了比例原则,探索了法院在个案中的法律释明权,丰富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内涵,等等。
但目前,案例并不是判例,案例或判例还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仅具有指导意义。
这种指导意义,主要表现为对通过一定程序遴选的案例,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规则、所阐释的法律含义,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将得到尊重、体现,但并没有拘束力。
在有的国家,法律原则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3我国学者也有相应的主张,4这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实例也是存在的。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任建国诉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复查决定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运用法的效力等级原则,认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8条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拒绝予以适用,从而作出了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决定的判决。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另一典型案例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主体运用比例原则作出了处罚决定,法院都运用了比例原则作出了判决。
但是,抽象的法律原则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需要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裁量权作为保证。
总的说来,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条件,因而实际上往往是将法律原则成文化、具体化,如《立法法》第8、78-84条所做的那样,然后适用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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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存在非正式法律渊源
制定法是我国主要法源, 但不意味着不存在其他法 源。当代中国存在非正式 法律渊源,如“典型案 例”、政策、社会公认的 价值观等。 最高法院在20世纪80年 代开始以《公报》形式发 布案例。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全集》对公布的案例作如下介绍: “《公报》发布的案例,是经最 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反复推敲、字 斟句酌,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 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 判决理由和结果,蕴涵了深刻的 法律意义。它具有典型性、真实 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是最 高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 判工作的重要工具。”
权威性的法理学说、 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 念, 对法官判案没有正 式的拘束力,只有一定 程度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律渊源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在三大正式法源中, 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 为主要法源,部分承认 判例的存在。英美法系 国家仍由判例法唱主角, 制定法也日益发达。
三、法律效力的含义
法律效力:法律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相关 领域的社会关系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法律效力的来源:法律为什么会有效力? 法律是理性、正义的体现,大多数人自觉服从; 法律是由人民直接制定的,或者是由人民选举 代表组成的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人们自愿服从; 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亡命之徒也 难以抗拒。
当下位法同上位法相抵触 时,就不能适用下位法(优 先适用上位法)。 为确定下位法是否违反上 位法,西方国家创立了司法 审查制度。
如何确定一个法律的位阶呢?
标准有两条: 一是立法主体的地 位高低; 二是立法程序的限 制条件有多少。
立法主体地位越高, 立法程序限制越严,该 法律的位阶越高; 反之,立法主体地 位越低,立法程序限制 越少,法律的位阶越低。
2、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 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法的空间效力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主权国家,法律及 行政法规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 领土、领水、领空以及其他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2.在局部地区生效。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 围内生效。 3.在域外生效。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 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越出国境。如刑法规定的 伪造国家货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
法的对象效力
一国法律对哪些人、哪些社会组织有效? 1.属人主义。它以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公民,不管 他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但是对在本国 的外国人不适用。 2.属地主义。它以地域为标准,不论本国人和外国人, 凡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本国法。而本国人在国外时, 本国法律对他没有效力。 3.保护主义。它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不管是具有 哪国国籍的人,也不管他在什么地方做出的行为,只要侵害 了本国利益,就适用本国法律。 4.折衷主义。它以属地主义为主,并结合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的某些内容。现代国家基本采用折衷主义原则。
(c)习惯法
19世纪大规模法典编纂运动,使习惯法 的地位降低,成为制定法的补充。 根据习惯与法律的关系,习惯分为: 1、法律上的习惯,即国家机关对习惯的 认可; 2、法律以外的习惯,与法律共存,将来 可能会转变为法律上的习惯。
与法律共存的习惯 成为法源需具备三条件
该习惯必须是长期以来得到人们遵守的; 该习惯是众所周知而且是合理的(一个秘密 的或不合理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引用); 该习惯必须与制定法不矛盾(与制定法抵触 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加以引用)。
为什么法不溯及既往是 一个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规定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没有追溯力”。因为人们 无法对未来的规定形成明 确的预期。
法的时间效力与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 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 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 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四、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事项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 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 域,对哪些对象、对哪 些事项有效,从而发挥 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法的时间效力:
即法律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 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 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 颁布后,对其生效前所发 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 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 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 溯及力。
(旧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竞争关系
法律位阶制度
法律位阶制度:不同等 级的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 有不同的效力,等级高的 主体制定的法律,自然高 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规。 依次类推,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等,依次形成一个效力等 级的金字塔体系,以保证 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律 的存在形态,是指由不 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 位的法律的各种类别。
以对法官判决案件 是否具有正式约束力为 标准,法源分为正式法 源和非正式法源。
二、法的正式渊源 与非正式渊源及其关系
制定法、判例法、 习惯法对法官判案有正 式的拘束力,属于正式 法律渊源;
(二)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学权威理论、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不是 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而是一种理论、 观念,但对法院判决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 是对正式法源的补充。 (a)权威性的法理学说 (b)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
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有些地方,正义等公认的价值观与法学家的 社会公认的正义观也 是非正式法源。 理论合一; 博登海默认为:“如 果实在法完全不能解决法 在有些地方,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官发现,以 院所遇到的问题,正义标 “衡平”的形式填补正式法源之不足,这在英国形 准必定在产生有关解决争 成了专门的法律——衡平法。 议的令满意的方法中起到 重要作用。” 在法学家和法官地位均不佳的地方,公认的价 值观以“情理”这一百姓喜欢的面目出现。
4、法的事项效力:
法律规定人们应如何行为,什么事应该 做,什么事不应该做,这就是法律的事项效 力范围。 法律效力指向人的行为和事项。有的事 项,属于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 法律对其没有约束力。
五、法律效力的竞争与冲突
不同的法律均对同一时 《物权法》 空中的人的行为有效,就 (2007年3月16日通过) 可能发生相互竞争与冲突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 的情况。须在冲突的法律、 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 法规之间作出选择,确定 的,适用本法。 最终适用的法律。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A.判例法产生于诉讼,是法官造的法; 制定法产生于事前的预设,是立法机关 制 定的法; B.判例法产生于对个案的判决,似乎在 无意间形成规则;制定法是人们有意识制 定出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 C.判例法的文件是判决书,法律就在判 决理由中;制定法的文件始终是系统的规 范性文件,如法典。
4、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 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相关领域 的社会关系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5、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在 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哪些对 象、对哪些行为和事项有效,从 而发挥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6、法律效力竞争与冲突的 原则包括,新法优于旧法、特别 法效力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 下位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本节课程小结
1、法的渊源:即法律的存在 形态,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 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 的法律的各种类别,如各种制定 法、判例法及习惯法。 2、以对法官判决案件是否 具有正式约束力为标准,法的形 式渊源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 源。 3、制定法是我国主要法源, 但不意味着不存在其他法源。当 代中国存在非正式法律渊源,如 “典型案例”、政策、社会公认 的价值观等。
3、法的对象效力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渊源 与法律效力 石毕凡
2009.12.17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
一、法律渊源释义 二、法的正式渊源 与非正式渊源及其关系 三、法律效力的含义 四、法律效力的范围 五、法律效力的竞争与冲突
一、法律渊源释义
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具有外在的表 现形式,并且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效力 范围、位阶等方面存在差异。 从司法的角度想,裁判的结论以法 官寻找到的法律渊源作为依据。
(a)制定法
制定法的效力来自立法主体的权威。 议会制定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 源,与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没有法 律效力。
(b)判例法
判例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 即从判决理由中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 规则。 判例法运作遵循先例,要求法官在审 理案件时须考虑,上级法院或本法院以 前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所作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