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探析_杨瑜娴

常见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探析_杨瑜娴
常见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探析_杨瑜娴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月JOURNAL OF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Jan.2014第15卷第1期

(Social Sciences )

Vol.15No.1

收稿日期:2013-09-23

基金项目: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以三大诉讼法修改为背景”(12YJC820064)

作者简介:

杨瑜娴(1983-),女,湖北武汉人。助理研究员,

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研究。E-mail :xxysj66@sina.com 。

常见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探析

杨瑜娴1,刘显鹏

2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关键词:电子证据;计算机取证;取证程序;证据形式;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证据;网络电子证据;通讯电子证据摘

要:

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电子设备为人们所感知的、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电子证据具备诸多独

特的技术性特征,其收集程序有异于传统证据。多样化的技术类型使电子证据呈现出丰富的具体形态,而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通讯电子证据的收集三类。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对收集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采取相对应的收集手段,才能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DF79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4474(2014)01-0050-06

Procedure for the Collection of Common Electronic Evidences

YANG Yu-xian 1,LIU Xian-peng 2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Law School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430074,China )

Key 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of computer evidence ;collecting procedure ;form of evidence ;computer crime ;computer evidence ;network electronic evidence ;communication electronic evidence

Abstract :As evidences in electronic form and perceived through electronic equipment ,electronic evidences have many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ones.So the procedure of collecting electronic evidences has some characteristics distinct from that of collecting traditional evidences.The types of technology diversification make electronic evidences appear in multiple forms.Common electronic evidences include the ones in a closed computer system ,the network electronic and communication electronic ones.Different type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hav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for collection procedur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ensure the timeliness ,complete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交流方式更加多元化,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新颖、活跃却相对复杂的电子数据,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列为独

立的证据类型,并赋予其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但目前立法层面还未进一步制定具体明确的电子证据规则,面对纷至沓来的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

第1期杨瑜娴常见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探析

纷、计算机犯罪等困扰现代社会的突出难题,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进行具体指引。

一、电子证据收集程序的特殊性

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电子技术和设备形成的,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形式出现的,用以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因其技术含量较高,收集电子证据的关键就是要把准电子证据的特点,除遵循证据收集的一般性规则外,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和取证方法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

(一)取证主体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知识

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仍然是当事人、法院或侦察机关。但因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特征,为保证数据以最真实、直观的面貌被呈现出来,在收集过程中相应会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往往要求参与取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操作电子信息的知识和能力,并在取证过程中遵循严格的行为规则和技术标准。同时,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电子技术更新换代的频率非常高,新技术日新月异,导致普通人很难保持对电子技术持续地了解和掌握,故通常不得不委托某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取证。而此处的专业技术人员,专指在相关专业技术部门中具有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能胜任特定具体案件的证据收集的人员。

(二)取证内容包括电子证据本身及配套信息

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不稳定的磁性介质,这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越来越依赖于各项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多使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信息呈现形式多样化,这使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不易保证其完整性〔1〕。电子证据的存储地点也往往不易察觉,其既可能存在于特定计算机或外围存储设备中,也可能保存在特定网络服务器中,数据还可能被进一步被隐藏或加密。因此,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时应从电子证据本身和相关配套信息两个方面着手。

从电子证据本身来看,应尽量收集原件。作为与案件事实关联性更强的证据形态,电子证据的原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一般较强,对其进行收集和固定往往能够起到较好的证明效果。同时,因电子证据多数可以精确复制,即复制件与原件高度同一,相关规则一般也认可符合特定条件的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从电子证据的配套来看,收集电子证据时应一并收集相关运行记录和系统信息。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以不可直接读取的电讯代码的形式存储在各类现代化计算、通信和信息处理介质中〔2〕,其对运行环境的依赖性很高,它的整个运行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反映特定数据电文生成、存储、变更及传输等过程的电子记录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运行数据电文的电子设备及其系统可用来证明特定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因而,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依赖的系统设备的性能,借助于高性能电子设备一般能获得较强证明力的电子证据,并且,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要系统操作人员对电子证据存在的系统和技术设备的性能及可靠程度等相关情况予以证实。

(三)取证过程具有特殊的程序要求

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传统的纸质记录被光盘、磁盘等电子介质所取代,肉眼能识别的记录追踪的线索也由于电子设备的自动生成而中断,收集线索模糊化、隐形化,取证难度大大增加。电子取证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是获取物理证据,即最大限度地保证原始数据不受到任何破坏。在此阶段,取证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改变原始记录,不得执行无关操作,并杜绝他人可能改变数据的机会,取证人员应该详细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同时妥善保存所取得的数据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对电子证据采取搜查、扣押(包括截取网络传输信息)等措施时可能会涉及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或秘密等信息,此时应该事先获得司法机关的授权或证据持有者的许可。其后,必须由司法人员、当事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对电子数据介质的拆卸、移交、保管、开封等各个环节,每一个过程都应该核实电子证据的完好性和真实性,并制作详尽笔录,由参与主体共同签名。灵活运用电子证据的易存储特性,将载于原始介质的电子证据存放于专门的证据保存场所由专人保管,同时由取证人员共同制作两个副本,对复制品进行信息的提取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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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和场所应远离高磁场、潮湿、高温、挤压、灰尘等危险恶劣的环境。如运送易受无线电波影响的电子证据时要关闭无线通讯设备,以免其工作时产生的电磁场破坏数据。

(四)取证方法因电子证据的技术类型而不同

多样化的技术类型使电子证据呈现出丰富的具体形态,收集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所采取的方法也会有所区别。一方面,电子证据的存放方式和地点与传统的证据有所不同,它往往保存在特定电子设备中(如计算机硬盘、外围存储设备或网络服务器等)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出来〔3〕。这种对存储设备的高度依赖性使得硬件损坏、误操作、数据加密、隐藏、病毒以及黑客袭扰等诸多原因均可对电子证据的顺利收集带来困扰。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针对各种存储设备采取不同手段,尽量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最大程度考虑身份验证、数据恢复、病毒防范以及黑客入侵等安全因素。另一方面,以数字化信息编程的形式出现的电子证据,其产生、储存和传输的各个步骤均需借助各类电子技术,否则电子证据即成为“无本之木”。尽管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影响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一般能够较准确地保存并反映案件事实,但技术的失真同样会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效果产生“致命”影响,故收集电子证据时一定要甄别不同技术类型,准确应用相应收集技术,从而保证电子证据收集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总体而言,应根据电子证据的具体类型采取不同的收集方式。而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封闭操作系统中的电子证据,该系统是电子证据存储的终端平台,常用系统有计算机、手机等;其二是网络电子证据,是指在开放网络中存在的、由网络语言构成的证据形态,主要形式有网页、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等;其三是通讯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通讯过程中由通讯信息构成的证据形态,主要形式有通话、短信等。前两种是电子证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电子技术发展的集大成者。但在具体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应针对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收集手段。

二、封闭操作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以计算机为例

作为单个标准化操作系统中的特定电子数据,其与该系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联系最为紧密也最为直接,故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电子证据,亦是对该系统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涉案件事实证明力最强的电子证据类型。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了计算机和手机操作系统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与手机在收集电子证据时有很多相似性,本文以计算机为例探讨常用封闭操作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计算机取证(Computer Forensics)也称计算机法医学,指把计算机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对电脑犯罪行为进行法医式解剖,搜寻、确认罪犯及其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4〕。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收集计算机证据一般采取复制、打印等简单取证方式,但随着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的发展,司法人员显然已无法有效解决一些专业技术问题。鉴此,在特定情形下,对计算机证据的收集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即采取专业取证的方式。总体而言,对计算机证据的专业取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解密。为了有效保护特定电子数据的私密性,在信息传输或存储中,计算机用户采用密码技术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处理,使得处理后的信息不能被非授权者读懂或解读,这一过程称为加密。在加密处理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称为“明文”,经加密处理后的信息称为“密文”〔5〕。加密即是将“明文”变为“密文”的过程。实践中,加密既可以通过计算机操作系统自带的程序进行,亦可以借助第三方加密软件实施。而且根据不同的需要,既可以实现对文件本身的加密,也可以做到对用户权限的限制。这些被加密的电子数据往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此时,便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密码分析、密码破解、口令搜索、口令提取以及口令恢复等专业技术对信息加以解译,从而将“密文”变为“明文”,这一过程便是计算机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解密〔6〕。解密成功后,便可对特定计算机证据进行一般取证。同时,为防范电子数据在解密过程中被丢失或损坏,应备份被解密文件,必要时可通过录像存档解密的全过程,保证解密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第二,测试。在计算机证据收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软件设计或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使用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对特定软件进行测试〔7〕。该测试是使用人工或自动手段来运行某个系统,从而检验其是否满足规定的需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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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别,根本目的在于鉴定软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经过测试后,如果发现软件存在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应对软件予以检查或提取固定,并使之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

第三,恢复。在存储介质损伤、操作系统故障以及操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操作等情况下,计算机中的某些数据可能出现看不见、无法读取或丢失等情形,这会对相关证据的收集造成阻碍。此时便需运用电子数据恢复技术,对保存在计算机硬盘、服务器硬盘和软盘、移动硬盘、USB闪存盘或可存储光盘等移动储存设备上丢失的电子数据进行抢救和恢复〔8〕。数据恢复技术所恢复的数据主要是应用数据,包括用户专有的文本、数据表、照片、图像、视频、电子邮件以及数据库文件等,用户不仅关心文件内容,亦需要文件的完整。一般而言,计算机系统具有对数据自动生成备份和恢复的功能,专业的数据库安全系统还会为重要数据进行专门的备份。这种系统大多由特定的设备和操作管理模式构成,其中的数据较难被篡改。当相关数据被修改或破坏时,可恢复自动备份数据,通过与已被处理过的数据进行对比来获取相关证据。如果数据连同备份都被改变或删除,则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下,通过计算机系统组织数据的链指针进入小块磁盘空间,从中发现数据备份或修改后的剩余数据并进行比较和分析,进而恢复部分或全部的数据〔9〕。数据恢复技术主要用于把删除或者通过格式化磁盘擦除的数据恢复出来。删除文件时,计算机系统只是在文件分配表内在该文件前面加上了一个删除标志,表示该文件已被删除,其所占用的空间已被释放,而其他文件可使用该释放的空间。故当文件被删除后又想重新找回时,只需用恢复工具将删除标志去掉,数据即可被恢复。格式化操作与删除相似,也仅是操作了文件分配表,只不过是将所有文件都加上了删除标志或干脆将文件分配表清空,系统将认为硬盘分区上不存在任何内容。从本质上看,格式化操作并未对数据区做任何操作,目录虽空但内容尚在,借助数据恢复工具即可恢复相应数据。

第四,截获。从物理属性上来看,电子信息的形成和传播需要借助电磁场的力量,而在电子场作用的范围空间内,电子信息可能为他人所截获〔10〕。即便在封闭的介质中传输,也难免发生电磁泄漏现象,而这些泄露的电磁信号中即可能包含某些重要的信息。计算机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发生电磁泄漏的情形,故也可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截获。但应注意的是,电磁泄露一般为部分泄露,故对弥散在物理空间中的电磁信息进行截获也仅能达到部分取证的效果,只有通过在电子数据传输所经过的线路上架设各类工具并运用各种程序,才能持续、完整地实现全面截获的目的。

三、常见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

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在开放的网络上进行,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对大量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但由于网上信息处于经常性变化状态,而且极易被不留痕迹地修改,故与封闭操作系统中电子证据的收集相比,网络证据的收集难度更大。

(一)网络遭受异常侵入时证据的收集

由于网络日志是记载网络信息变化情况的最直接证据,因此当网络遭受异常侵入时,首先要对网络日志进行检查和保存。对此类证据的收集乃需从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和安全日志入手并具体展开。这些日志具体包括操作系统事件日志、操作系统审计日志、网络应用程序日志、防火墙日志、入侵检测日志和受损系统及软件镜像等〔11〕。为防止这些证据文件在恢复系统备份时丢失,应先使用系统镜像软件将整个系统做镜像保存后再进行恢复。要注意的是,网络设备当前的工作状态在断电后即会消失,因此在系统关闭之前一定要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的易失性数据保存下来。

可以使用计算机系统中的事件查看器查看并管理日志。基于主机的检测器可以检测到系统类库的改变或敏感位置文件的添加。当结合所有现有的基于网络的证据片断时,就有可能重建特定的网络事件。大多数的网络流量在其经过的路径上均会留下监查踪迹。路由器、防火墙、服务器、入侵检测器以及其他网络设备都会保存日志,记录网络突发事件。入侵检测器可以根据签名识别或异常的检测过滤器来捕获攻击的一部分〔12〕。取证人员需查找在地理上不同的所有日志,使之关联,并为每个日志提供保管链,从而最终重建特定网络突发事件。

(二)电子邮件的收集

作为通过网络进行书写、发送和接收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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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电子邮件的发送都涉及发送方与接收方。发送方构成客户端,接收方构成服务器,而服务器又含有众多用户的电子信箱。发送方通过邮件客户程序将编辑好的电子邮件向邮局服务器发送;邮局服务器识别接收者的地址并向管理该地址的邮件服务器发送消息;邮件服务器将消息存放在接收者的电子信箱内并告知接收者有邮件到来;接收者通过邮件客户程序连接到服务器后就能看到服务器的通知,进而打开自己的电子信箱来查收邮件。因为收件箱中的邮件均为只读文件,收件人无法修改,因此其可以较真实地反映相关通信内容〔13〕。当然,应保证电子邮件的收集环境安全,未遭受病毒等异常侵袭。当特定电子邮件在系统优良的计算机中展示出来后,可通过打印或复制等方法将其固定起来;同时,在法庭上也可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展示电子邮件的相关内容。

(三)电子聊天记录的收集

通过专门的网络聊天工具,用户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实时发送文本、图像和声音等信息会形成通讯记录。通过分析这些记录,可以即时了解聊天参与人的相关情况,故它们也成为一种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的网络证据。相对于电子邮件而言,电子聊天记录存在的环境更为开放,收集起来亦更为困难〔14〕。在收集电子聊天证据时最核心的内容是聊天记录本身,其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若网络服务商未予保存,则可从参与者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中调取,并以打印或复制等方式固定下来。对于被加密或篡改的聊天记录,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解密或恢复处理。此外,为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尚需收集个人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前者是为确定参与人的具体身份(如IP地址、上网账号、服务器信息和信息传递路径等),后者可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的可靠性。

四、常见通讯电子证据的收集

通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在通讯设备上进行,与网络电子证据一样,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对大量具有证明作用的通讯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通讯方式具有时效性、直接性,需要满足确认通讯人身份、通讯时间等要求。

(一)通话信息的收集

虽然目前学界在录音等证据资料的获取途径和效力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但不可否认,通话记录和通话内容等信息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对于通话记录而言,当事人凭有效证件一般可较为顺利地从电信运营商处获取;而通话内容的收集则要通过录音方式取得。因条件和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录音材料的顺利获取并非易事,因此应明确对通话内容录音的相关要求。

第一步,准备条件。为确保通话的顺利进行,在录音前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准备:其一,检查录音设备,防止通话过程中因技术问题影响录音效果。其二,选择合适场合。一般来讲,越早交谈,对方的防范心理就越弱,此时录音的效果就越理想,若在对方防范心理增强后再录音,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同时,应尽可能选择环境较好的地方录音,从而保证录音质量。

第二步,确定身份。录音时首先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如姓名、职业等,只有主体身份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的事实。发问时要注意方式,尽量使用全名或全称,同时要避免引起对方的防范。

第三步,表明时间。录音的时间应在通话过程中有所体现,虽不必表述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能确定大致时间或能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至少能够根据录音内容明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这一点在涉及证明事件未过诉讼时效时尤为重要。如在借款纠纷中,债权人若无证据证明其通过持续催款的方式延续诉讼时效,则在债务人作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鉴此,债权人可通过同债务人谈话录音的方式证明债权人持续催款的事实。

第四步,把握节奏。录音者应提出话题或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必要的发问技巧除外),一定要控制通话的节奏,必要时应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录音者要铭记录音的目的,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坚持录音者少说话,让被录者多说话(被录者沉默并不视同其承认),避免用较大的声音和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同时,录音过程不能有间断,不要因被录者表述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就暂时停录,否则可能会使法院认为录音有处理嫌疑从而导致对录音者不利。

第五步,保存原件。录音材料的可变性使得对录音进行修改、剪辑和添加等处理非常容易。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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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定要保存好录音原件,不能随意移动、复制或删除。同时,录音者应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在向司法机关递交录音时一并提交。

(二)短信内容的收集

作为借助无线通讯网络技术、通过手机发送和接受的方式在移动网络上储存和转寄的简短信息,短信这一表述社会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以其简洁、便利和即时性强等诸多优点成为当今人们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手段。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唯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尤其是在手机实名制的情况下,手机用户身份和所用手机“绑定”在一块,这就意味着短信一旦生成,只要不被删除,其即可被固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手机上,进而确定双方的真实身份;这就可以较为有效地被收集和保全,从而成为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重要利器。具体而言,对短信证据的收集要注意三点:其一,短信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行为相关的思想内容的表述;其二,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的真实身份;其三,短信内容必须能够被知悉并固定。如果不能全面地收集这些资料,则涉案短信不一定能够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收集短信证据时,取证者应将短信连同存储该手机短信证据的电子信息设备(手机)或电子信息介质(手机卡)一起收集〔15〕。在获取原始电子信息设备(手机)或电子信息介质(手机卡)不方便的情况下,取证者可以利用手机转发功能将特定手机上的短信转发到其他手机上,并用记录资料记录下原手机短信的发送方、接收方、发送时间以及短信息服务中心号码等相关信息。取证者还可借助专用软件将手机短信存储到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中,并用记录资料记录下计算机没有存储到的与短信生成及传输等有关的信息。

在短信证据收集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信息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在信息发送者与手机登记用户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运营商来确定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可通过保留通话录音或保存即时照片的方式来确定信息发送者的身份〔16〕。就传输信息的时间而言,用户必须设置时间功能,这样发送和接收才能有记录,否则无法证实发送和接收时间;就发送情况而言,用户可设置信息回复功能,从而掌握信息发送的状态;就信息内容而言,用户一定要完整地保存信息内容,不要出于各种原因进行修改或变动。此外,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取证者可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取证者可通过手机短信运营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具体而言,取证者可持合法证件通过运营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以及内容等信息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运营商工作人员签字盖章以证实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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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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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48734582.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 该怎么收集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

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

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述 /h1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

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 “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

实质性程序底稿编制及审计证据收集

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编制 及审计证据收集 一、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 1、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条:“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2、总体审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五章是关于我们审计工作的审计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根据上述要求,作为一名审计人员,我们必须熟悉企业各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即《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的内容,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需加强这些基础知识的学习,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48734582.html,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商务和交流的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室的发展方向。以电子形式产生和储存的数据成为证据收集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目标。和其他证据的收集一样,收集电子信息的目的是要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且用一种被认可的方式收集这些信息,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要实现这个目的并无秘诀可寻。所需的只是已经被证实了的系统的方法。尽管科技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技巧仍然会被证明是相当有效的。 本文就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 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 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1、检查记录或文件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 审阅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经营计划、预算、决策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详细的审查和研究。在审阅书面文件时,在内容上应注意其是否真实、合法;在形式上应注意其要素设计是否全面合理,各要素填制的是否齐全。 复核的重点是各种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各种数据的正确性和一致性。比如销货发票中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正确,总账余额与所属明细账余额合计数是否相同,总账余额与会计报表中相应项目的余额是否相同等。 2、检查有形资产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对一般实物资产,由被审计单位的人员进行盘点,注册会计师对盘点进行监督;对贵重实物资产,审计人员还可以进行抽查重点。例如,盘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 检查有形资产能够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存在,有时还能确定实物资产的状况和质量;但不能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和计价是否准确。 3.观察 观察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比如,审计人员观察财务部门的工作,可以了解各项职责的执行情况。观察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4.询问 询问是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比如,向有关人员询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询问。由于被询问人员回答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性较差。 5.函证 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获取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函证包括两种方式;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肯定式函证是无论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是否一致,都要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否定式函证是指只有在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不一致时,才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 函证适用于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由于审计人员直接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那里取得函证回函,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获取的是一种可靠性程度比较高的外部证据。但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函证的整个流程,从发出询证函起到收到询证函止决不能让被审计单位接触到询证函,否则,函证证据的可靠性就很难保证。对于第一次函证没有答复的,应采用追加程序,继续发出第二封乃至第三封询证函。如果仍没有回复,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性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在采用函证法时,还应考虑到被函证对象的信誉、品德、客观性等,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同时,审计人员应确保函证的内容明确,不为被函证对象误解或曲解。 6.重新计算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关于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李旭春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工作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利用网络进行贸易等越来越普遍,面对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税务稽查人员如何适应,在检查过程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与固定,以有力地支持在稽查工作中查处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了稽查干部面前。而随着经济发展,数字化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必将会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甚至电子证据能否有效采集固定将成为稽查案件能否正确定案的关键。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给出太过详细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税务方面关于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也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其可操作性也只是限于常规,对于复杂的电子取证没有给与更多的解释。笔者根据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税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电子证据、复杂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原则、方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对今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二)易受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三)外在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_蒋平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 蒋平 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的普及,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安司法机关应针对当前形势下电子证据立法和使用中存在的法律和技术的“双重瓶 颈”难以突破、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和协调难以取得成效、电子数据提取分析鉴定过程存在较多隐 患、设备滞后等问题,从系统电子证据的法律体系、完善电子数据鉴定的行业规范、开展电子证据技 术工具研究和研发、加强司法专业技术力量培训等方面入手,推动电子证据在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中的 广泛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应用思考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新兴刑事犯罪形式,计算机犯罪已经呈现出迅速蔓延的趋势,该类犯罪的很多证据都以数字形式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存储和传输,从而出现了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s)。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特别是在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作为调整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法律也逐渐接受和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有学者甚至提出,电子证据是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决定,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条规定最终确立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并列于其他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 一、他山之石: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情况 “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的。没有电子技术、没有计算机技术,就不会有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这一词汇在何时首次被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前从未有人使用过这类词汇。“电子证据”及其相似词汇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相继发明和应用才出现的。所以,在计算机和网络比较发达的国家,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也相应完善和规范。 (一)主要的国际立法 一是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涉及电子证据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最具影响力的当属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向各国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框架,尤其是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等做出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证据采集技巧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证据采集技巧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HR从业人员往往为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而开展相关的证据采集及保留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难度往往比较大,这不仅与企业自身的管理规范程度密切相关,更与企业内在的管理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规避企业用工风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首要任务。 结合在企业实际管理工作中的经历,现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证据采集技巧谈谈看法。 入职时的证据采集技巧 新员工在入职时涉及的证据采集来源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新员工入职时提供的材料证明、资历或经历证明,具体包括学历或职称证书、离职证明、应聘登记证明、技能证明(如外语等级证书)、劳动关系证明、计生证明、人事档案材料证明等。第二,在招聘面试过程中的约定事项的确认证明;第三,企业发放的各类文书证明。 1.关于证明材料的证据采集技巧 从人力资源专业角度来看,证明材料的资料收集相对会比较容易,毕竟这是应聘者求职过程中的必备内容,但识别有一定难度。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变化,各类伪造技术也是层出不穷,这对企业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在证明材料的识别方面提出了挑战。同时,企业想要有效识别,其相应的识别成本也会比较高。基于劳动用工的规范性及用工风险的规避要求,此类证据材料的采集技巧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或个人材料证明的确认。比如学历和职称可以通过专业网站进行查询确认,其它书面材料(如离职、计生、劳动合同等)可以通过向出具单位及出具人核实、确认,这种方式、程序非常有必要,同时应聘者需在其本人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对应聘者提交的有疑义证明材料进行提问核实。初步识别应聘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针对有疑义的证明材料进行提问,从而通过应聘者的回应来判断初步识别是否合理。比如了解应聘者缴交的个税、社保等信息可以判断其劳动关系及岗位待遇情况。 2.关于面试过程中约定事项的证据采集技巧 在双向选择的今天,企业与应聘者之间只有意见一致,才能达成双方合作的基础,而面试过程中的诸多约定则是合作的前提。但面试过程中,往往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导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对这种差异如果不能确认、固化,那么员工试用期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 比如企业调整待招岗位时必须经应聘者书面确认。目前人才识别、人才评价方面非常复杂,因此企业在引进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时会相当谨慎。为了避免选人失误,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事实:应聘岗位与实际录用岗位存在差异、应聘期望待遇与实际约定待遇存在差异等等。其实出现此类情况相当正常,但企业可能在办理员工入职时没有对此类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二、 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

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四、证据收集流程 五、 六、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七、 八、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4途径完整篇.doc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 刑事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审查 刑事证据收集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供述和辩解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

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 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

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

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及其表现形式

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及其表现形式 一、电子数据的涵义 电子数据是指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表现形式不同,后者主要是以音频和视频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电子数据则是除了这两种形式之外的其他电子材料。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1. 收集的主体 证据收集是一种侦查行为,收集的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 是电子数据收集要借用一定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协助,并且在电子数据提取之后,有可能还要多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上述都要依靠技术人员。所以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一般情况下就包含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是侦查行为,这个行为主要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了带领了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扣押存储设备、现场勘验存储设备、制作复制件或镜像文件等行为。这种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行为在初查阶段还要考虑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XX院2012年刑事诉讼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在初查阶段,是不可以采取扣押措施的,但是可以对嫌疑人的设备进行勘验检查,这样就是合法的。二是鉴定行为,采取这种行为一般是侦查人员扣押了相关设备之后,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电子数

据分析和提取。这个过程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就是鉴定主体,鉴定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资质的要求。 2. 收集的具体程序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规则。但电子数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的特点,区别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还是要区分以侦查行为为主和以鉴定行为为主的过程。 以侦查行为为住的收集程序,包括现场搜查、现场输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以重庆市人民XX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镜像复制为例。这个过程是一个侦查人员主导的现场勘验行为。该过程如下:首先侦查部门将《委托勘检书》递交到检察技术部门,后者在受理委托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派出检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持有勘查证,向被勘验现场负责人宣布,并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检察技术人员则要协助侦查人员做现场保护,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开始后,依次进行以下程序:勘验场所、勘验存储介质或设备、数据内容勘验。这个过程中有些情况只需要勘验和提取存储介质或设备及完成了工作,比如说勘验提取电脑或手机。有些情况下,则要进行电子数据内容的勘验,主要是针对服务器此类提取存储介质困难或者不允许关闭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电源。数据内容的勘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制作设备的镜像文件、二是制作复制件并进行分析,分三个步骤:制作复制件、检验分析、固定与案件相关联的数据内容。勘验的过程应经过全程同步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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