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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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讲_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04讲_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2017·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代履行B.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C.查封、扣押D.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2.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1)由法律设定。

(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法规设定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划拔存款的行政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1)选项B: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2)选项CD: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考点3】查封、扣押1.查封、扣押的范围【2013·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权及其实施程序和人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小,则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查封扣押权B.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是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C.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D.查封扣押不得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答案】B【解析】(1)选项A: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选项B:原则上应当事先报请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能省略)。

(3)选项C: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4)选【2017·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强制措施的2.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应载明事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立法构想

这种 措施 所具 有 的强 制 性 , 使 其 区别 于 行 政 机关 实 施 的不需 要借 助 于强制 手段 即能实现 的其 他行 政措 施 。这直 接决 定 了行政 机关 的行 政措 施是 否能 够有 效 实施 , 它不会 因为被处 罚 人不接 受 而停止 实施 。
执行 性 。行政 强制 执行 的 目的在 于促 使行 政相
作者 简 介 : 伊海燕 ( 1 9 7 7 -) , 女, 河南永城人 , 讲师 , 硕士,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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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 学学 报 ( 社 会科学 版 ) : 法律研 究
2 0 l 3年 0 5月
交指 定 的公 安 机关 。无 正 当理 由逾 期 不 缴 纳 的 , 可
以 按 日增 加 罚 款 一 至 五 元 。 拒 绝 缴 纳 罚 款 的 , 可 以
目的 o [ 2 3 例如, 《 道 路 交通 安全 法 》 第 1 0 9条 规 定 , 当 事人 到期不 缴纳罚 款 的 , 每 日按罚 款 数 额 的 百分 之 三加处 罚款 , 如果 没有其 他强 制措施 相辅 助 , 只能 申
漏税 强制 补交 及罚 款 ; 假 冒伪劣 产 品强制 其停 产等 。 如果 某些 人不 履行 义务 , 行 政 机 关 就 会 针 对 当 事人
将行 政强 制执 行分 为行政 机关 自行 实施 和 申请 法 院
执行 两种 类别 。 ( 一) 行政 机关 自行 实施
执行 行政 处罚 , 其 目的在于 执行 行政 机关 的决 议 。 ( 二) 行政 机关 必须 享有 一部 分强 制执 行 的权力 第一 , 社会 的发 展 , 法 律 的 不完 善 , 造 成 很 多 问 题 多 部 门 交 替监 管 。例 如 : 城建局、 土 地管 理 局 、 环 保 局 等行 政管 理部 门 , 法 律 没 有 赋 予 其 行政 强制 执

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 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它 营场所” 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 和“ 交易记录、 业务往来等事项” ,
对于提 高行政管理 效率, 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 人和 维 保护 法 其 必须有法律、 行政法规的依据, 否则, 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强制 法草案的出台,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日 益复杂, 新的社会 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 政府不得不增设 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做出明确
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 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 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 在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
济秩序、 城市 管理 规划和乡镇 建设、 环境与资源、 保护 分配社会 福 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害扩大的紧急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 利、 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 律、 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 ” “ 中,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 , 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 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草案对限制 ” 公民人身自 和进入公民 由 住宅


归属 、 高行政执 法者 自 提 身的素质和制定统一的《 行政强制法》 - r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 ,- q , ̄
关 键词 : 政 强制 ; 政 强 制制 度 ; 政 强制 法 行 行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1 D2.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35 2o )4— 04— 3 17 —56 (o 9 o 0 8 0
各机关之间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致行政强制
占公路的建筑或设施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但公路管理部门由 于许多主客观原因往往难以行使此种强制权。诸如此类的行政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本章结构】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行为。

——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1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22.分类: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3【行政处罚中的限制人身自由VS行政强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例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当事人的有关物品予以扣押C.有权行政机关强行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而又需要立即清除的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障碍物D.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纳税人加处罚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强制等)。

从两个概念的区别入手,比死记种类更容易选出正确答案。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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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流行的说法是:“法的适用问题其实就是法 的解释问题”。这句话是正确的。 如何理解和解释行政法,是我们执法者绕不过的 一道坎。这就需要运用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法是公法。 公法的解释原则是法治主义。法治主义以法律的 明确规定即法定,作为基础和依据。 法治主义解释原则要求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基 础,遵循“法未授权即禁止”,以法定,即 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解释的基础,以字面解释 为主要方法,反对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强制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是有组 织的暴力机器。国家可以施行强制来 推行内外政策,包括行政强制、司法 强制和军事强制
行政强制是政府管 理社会、驾驭社会 的有效手段,是政 府“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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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就是学概念。法律概念有严密构成要 件,要深刻、准确把握,其实不容易。
、 概 念 分 析
(一)行政强制设定法定制度
行政强制设定涉及到强制种类、设定主体、主体 权限、设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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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种类法定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法定,五种: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种是兜底条款。如计量法规定的衡器的强制 检定,税法规定强制检查纳税资料。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行 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特定行政义务的行 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通过一定的强制力迫 使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管理规范、履行法 定义务或者实现特定的行政效果的行为。 要件:主体、依据、条件、对象、手 段、程序、目的等。
行政强制是严厉的行政手段,一经采用,相 对人人身和财产立即受到约束,对相对人权益 影响巨大。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相关知识解读一、立法目的及背景《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涉及的主要是“官民关系”。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既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

“乱”施和“滥”施行政强制伤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软”使正常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和“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说明:某男青年酒后闹事,群众报警,警察到来时该男子处于醉酒状态,行为举止已经失控,并正在破坏公共设施,警察便将其强行带回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

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具体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

①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但是没有相关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而言行政强制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

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存在理论上研究薄弱、实践中审查标准混乱、操作性差、不容易被遵守等诸问题。

笔者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内容和现状为基点,剖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大胆地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加以设想。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很少有一个现行法上的概念像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在规定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若干年后,依然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使得其经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淆,理论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这些手段具有“执行性”和“管理性”之分。

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的控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不仅独立于行政处罚,而且与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性行政强制相并列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存在问题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具有地位上的优越性,并且其本质上具有强制的特点。

辨析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关系——以霍小兵案为例

学术研讨Academic research■ 李庭杨辨析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关系—— 以霍小兵案为例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从而强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进行控制或是约束的一种行政行为。

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按照自己法定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惩罚的行政行为。

接下来,我将以霍小兵案谈谈我对两者之间区别的理解。

原告:霍小兵被告:招商银行东方广场支行案情:在2002年2月,霍小兵前往招商银行东方广场支行进行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霍某,并将该币交由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核确认。

在工作人员苏某复核后,李某分别在该币相关位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相应的凭证,同时告知他,如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申请鉴定。

之后,霍小兵也在该凭证签字处签名。

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有关单位提出鉴定申请;2002年2月8日,建行东四支行对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人民币经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并出具了“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

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案中,该银行的“没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本人认为虽然银行使用了“没收”二字,但是该行为的性质应该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里的“查封扣押”,理由如下:1995年6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一项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规定,“包括假外币在内的伪造、变造货币一律收缴。

”在此之后,对于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收缴、鉴定和没收的规定也被收录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当中,并且,在此之中也详细的规定了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等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4月公布了由其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反假币工作有了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支撑。

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时效制度的立法探讨


略, 且具有一 些不合理 的 因素 ; 于后 者 , 时效的立法规 定阙如。加强行政 立法 中有关法院强制执 行 时效 对 执行
制度的立法探 讨 , 具有 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意义。
关键词 : 时效 制 度 ; 执 行 时效
中图分类号 : 9 2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4- 27(09)5- 0 1— 3 17 0 9 2 0 0 0 5 0
… …
” ( 奥地利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规定 : ……起算 “
起计算 。逾期 申请 的 , 除有 正 当理 由外 , 民法 院不 予 受 人
理 。 ”
期 间三年后 , 得 再 为裁 决 ; 不 已裁 决 之 处 罚 , 得 再 为执 不 : 第 8
申请执行 的期 限从 法 律 文书 规定 的履行 期 间 的最后 一 日
的时效。如《 国违反秩序法》 3 条 规定 :1已产生法 德 第 4 “.
律效力的罚款处罚在时 效期 限届满 之后 , 即不 得执行 。2 .
时效期限为 : 罚款一千 德国马克 以上 , 年 ; 五 罚款 一千德 国 马克 以下 , 年 。3 时 效 自裁 判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时 起 算 三 .
收 稿 日期 :0 9— 9一l 20 0 2

作者简 介: 黄元全( 9 8一) 男, 16 , 四川 阆中人 , 西华师 范大 学马克 思主 义学 院副教授 , 士研 究生导师 , 硕 主要 从事
予执行 。 其 < ” 行政执行 法》 7条 规定 : 行政执 行 自处 机关 根据法律 的授 权对 平 等主体 之 间 民事争 议作 出裁 决 第 “ 分、 裁定确定之 日或其他依 法令 负有 义务 经通 知限期履行 后 , 当事人 在法 定起诉 期 限 内不起诉 又不履 行 , 出裁 决 作

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行政强制制度作者简介:李娜(1987-),女,辽宁抚顺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相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对行政强制制度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有效性,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有力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制度;行政权力;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起草工作始于1999 年,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五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 月1 日起施行,我国行政强制法立法空白的一页已经翻过。

该法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实施,同时也保障了公民权利,力求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

一、行政强制制度概述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所指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的目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即行政强制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后未履行行政决定,此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依法强制履行的行为即行政强制履行。

行政强制制度在国家行使日常管理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行政强制制度实施得当能够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在实施行政强制的同时难免会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产生冲突,此时需要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间寻求平衡,充分授予权利的同时限制权力,最终在保障行政效率的同时兼顾公民权利的保护,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行政强制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也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故需要通过立法来限制行政权力,随着法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意识到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来限制公权力,此时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给我们带来了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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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理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含义的辨析入手,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等行政行为及其与各种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异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性质、功能、价值,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分类及其表现形式,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等基本问题作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理论,基本范畴,研究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又是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思考,我们不禁发现,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的研究却大大不及于对行政法其他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即使偶而触及到这一概念,也不过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专题的附加或附带内容而几笔带过,或以即时强制代替之,缺乏专门系统深刻的讨论。在国家行政职能空前膨胀,行政强制措施手段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的今天,我们再也不能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漠然视之。 一、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众家学说 在现有行政法学说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不严谨的概念,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所赋予的含义各不相同,主要有: 1、将即时性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等统归为“行政强制”,作为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研究。认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主张对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加以区分。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但同时又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 3、认为“从理论上说,行政强制措施应包括:(1)行政预防措施;(2)行政制止措施;(3)行政执行措施。”同时,又认为“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4、有的学者把行政强制执行“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 5、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强制,不问其为行政上之强制或行政上之即时强制,均应以人民之身体及财产之侵害为其内容。” 6、在日本,行政强制措施被认为是“由行政厅对国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情形”. 7、我国台湾学者大都将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为即时强制,而与行政强制执行加以区分. 这些定义和理解的共同点是没有提出专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概念,而是将其放在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当中加以讨论,或简单地等同于即时强制,因而存在诸多差别。 第一,将行政主体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统称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实际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了狭义的解释,即等同于即时强制。 第二、将行政强制措施直接等同于行政强制执行,而将即时强制单独列开略加评述,实际上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理解的错位。 第三、将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和预防性与制止性强制的共同特征,而对各种强制行为的具体性质和特征未作具体分析。 本文认为:对行政强制措施 不仅应与其非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区分,而且主要应与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强制执行加以严格划分,对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作狭义(但又宽于即时强制)的理解和阐释。据此可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之下运用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这一概念大致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权的少数行政机关,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是行政机关体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务时都享有行政强制权。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对财物以及其他标的的强制措施,则可以由其他一些法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如审计机关、统计机关查封相对人的帐目,许可证、执照颁发管理机关临时扣押对方的证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查封不合格的食品或商品等。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不利,或其本身正处于或即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下,或其权利为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所迫切需要的行政相对人,强制的客体是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资格以及行为等。 第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自身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权益,排除相对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自我危害性的行为。正如当代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所承认的那样:“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调整,公共福利也必须加以保护以使其免受反社会的破坏性行为的侵损。”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六章所规定的“强制许可”,特别是该法第52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相对人存在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危害他人以及他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存在妨害行政主体的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而且这些危害行为或妨害行为正处于进行当中,或因国家及社会利益的现实的紧急需要,只有在这时,行政主体才能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这些行为之前或之后则不能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行为方式。例如某相对人不听劝告,携带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时,有关的行政主体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其未接近公共场所或安全离开公共场所之后,行政主体就不宜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行政行为及司法强制的区别 长期以来,由于学术界未能对行政强制措施专门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因而在现有的行政法学著作、论文以及教科书中尚未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理论,所以为全面揭示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我们还必须先考察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等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与刑事、民事等司法强制措施的区别: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处罚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必要前提,如强制许可,专利局并不是因为专利权人有违法行为才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而是出于国家紧急情况或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其专利的迫切需要而实施;公安机关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公民实行紧急隔离也不是以患者违法为前提,这是第一。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第二大区别在于:后者的目的在于惩治违法,这种惩罚性表现在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使其遭受损失或受到惩罚,而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自己的利益免受其行为的自损而不是惩罚,其表现是对相对人人身、财物、行为等方面的强制性限制,仅此而已,既不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和自由,也不科以其新的义务,更不是使其遭受损失。 2、行制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11] 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我们看出:第一,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的,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是以相对人存在某种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危险性行为,或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为前提。如边境检查机关、海关对有关的相对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强制检查。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便使相对人的义务得到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相对人危害社会、危害其自身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及蔓延,或满足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使一定社会秩序保持正常状态,并不必然以相对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如对精神病人予以约束,对本来没有违法行为但被行政主体认为有违法嫌疑的物品予以扣押或查封等。第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构成,往往是因为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机关科以的作为义务,即没有主动履行行政主体科以 或规定的义务,而由行政机关强迫其履行该项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在较多情况下是因为相对人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作出了行政法规范禁止的某种危险行为,由行政主体强行予以控制或消除,或相对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特定义务,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而由行政主体临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强制许可;在遭遇严重洪灾时强行征用过往船只、车辆、物资等。最后,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据行政实体法规范作出,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依行政程序法规范作出。 3、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区别。“即时性强制是指在眼前存在急需排除的障碍而又无预先命令这种义务的余地,从事物性质上看,通过科以义务仍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不作出履行义务的命令,而直接对国民的身体及财产施加实力,从而实现行政上必要状态的作用。”[12]由此可见,即时性强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能包含行政强制措施的全部,两者实际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时性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下位概念。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作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前提的情形是各种紧急性情形,即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采用,如交通警察对横行马路的醉酒者予以强制约束,在紧急情况下强行隔离截断交通,发生火灾时,为建立隔离带而炸毁邻近的建筑物或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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