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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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
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
抗要件主义。
(二)产权登记制
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
省级地方的房地产权属发证管理工作机构的分 工及其职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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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
目前全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体制,大体有以下四种模 式: 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 ,实行“两家各发一个证”的做法。 按土地出让前后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实行由房地 产管理部门“一家发两证”的做法。 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由房地产管理局“ 一家发两证”。 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只发一个“房地产 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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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新)
《房屋登记办法》共6章98条,施行时间 2008年7月1日
《城市房屋权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四)权属登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要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首先要了解城市土地的
自然状况,以及房屋的布局、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 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能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上 述资料,从而使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化。权属登记 管理资料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对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市 政工程、道路交通、环保、绿化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都是 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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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原则
1、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 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产登记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产登记行为,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产登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产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房产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产登记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如实提供登记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国家对房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产登记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房产登记机关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八条房产登记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受理房产登记申请,审查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二)依法作出房产登记决定,颁发房产登记证明;(三)依法对房产登记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四)依法对房产登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房产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登记工作制度,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确保登记质量。
第三章房产登记的范围和内容第十条房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登记;(二)房屋所有权登记;(三)他项权利登记;(四)房屋租赁登记;(五)房屋抵押登记;(六)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产事项。
第十一条房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一)房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产的坐落、面积、用途、结构等基本情况;(三)房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转移、消灭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房产登记的程序第十二条房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发证等阶段。
第十三条房产登记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合法的房产权利;(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三)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房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产权利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下面从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和登记房地产权属,可以确保各方在买卖、租赁等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其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才能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市场投机和泡沫的风险。
再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可以及时掌握房地产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房地产领域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主体、登记流程以及登记结果的公示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登记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人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权属有关的主体,如购买房屋的买受人、房屋租赁的承租人等。
登记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登记。
其次,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登记结果。
最后,登记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和保护。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期满后,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26cf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34.png)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1. 引言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是指将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登记并发放产权证书。
它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的定义、作用、流程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定义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将房地产的产权和其他权益依法登记,并给予产权人颁发产权证书的一项行政行为。
房地产权属发证是指依法颁发房地产产权证书给房地产的所有权人,确认其在该房地产上享有的权益。
3. 作用3.1 维护产权安全房地产权属登记和发证可以有效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登记和发证,可以清晰地确认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防止产权纠纷的发生,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3.2 促进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和发证是房地产交易的前提和保障。
购房者在购买房地产时,可以通过核对产权证书来确定房产所有权是否清晰、合法。
而卖方在出售房产时,也可以通过产权证书来证明自己对房产的合法拥有权,增加购房者的信任度,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进行。
3.3 保护购房者权益房地产权属登记和发证可以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者在购买房地产时,可以通过查阅产权登记信息来确认房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避免购房陷入法律纠纷或产权争议。
如果购房者发现房产的产权信息与实际不符,可以要求出售方进行合法登记和发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流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和发证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材料准备房地产所有权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产证、身份证明、图纸等。
材料的准备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要求,并确保真实有效。
4.2 申请登记房地产所有权人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并提交要求的材料。
4.3 登记审核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审核结果通常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申请人答复。
房地产登记政策与制度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行政行为
熟悉: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登记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 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行政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登记:行政登记分为两类:许可性登记和确认性登记。 确认性登记指通过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 律事实的确认、认可和证明,并进行登记,从而以国家的信 用作为担保,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维护社会的稳定。确认性行政登记是羁束性行政行为,是要 式行政行为。
掌握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支配权、绝对权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两类 财产权,债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债权 是请求权、对人权;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 性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 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
熟悉行政赔偿的概念与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程序
概念: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责任的制度。
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归 责原则三种。我国《国家赔偿法》采违法归责原则。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行政诉讼
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 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结果。 熟悉:行政诉讼程序。
房产登记权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登记是房地产交易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房产登记权属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房产登记的概念、法律依据、登记程序、登记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产登记的概念房产登记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房地产权利、权利变动、权利限制等事项进行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变更、转移、抵押等法律关系的行为。
房产登记具有公示、证明、管理、监督等功能。
三、房产登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等基本法律关系,明确了房产登记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体制、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等,为房产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范围、程序、登记机关等,与房产登记相互关联。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为房产登记提供了合同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债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为房产登记提供了民事法律依据。
四、房产登记的程序1.申请登记: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查:房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3.公告: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登记:房产登记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5.颁发证书:对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房产登记的权利义务1.权利:(1)查询权:房地产权利人有权查询自己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2)异议权:对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3)更正权:对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
2.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材料。
(2)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3)配合房产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第一节房地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登记概念和特点
(一)房地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 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房地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地产的所有权、他物权等 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二)特点 1、房产与地产的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 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房产与地产一体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类型
(一)首次登记-初始登记 房地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变更登记 房地产权利的要素发生变动时所进行的登记。 (三)转移登记——物权变动登记 房地产权利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 (四)注销登记 又称为涂销登记,是指对消灭的房地产权利所进行的登记。
(2)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使经登记的请求权具备物权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房地产,否则不发生物权 的效力。 (3)预告登记的期限性。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预告登记的作用——只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实现。
4、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地产登记的性质和功能 (一)性质 1、行政行为说 2、民事行为说 3、双重行为说 (二)功能 1、物权变动功能——首要功能 房地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原则上非经登记,不能发生物 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 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确认功能 房地产登记具有的确认房地产权属状态的功能。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注意:不动产登记薄与不动产权证书的关系
房地权属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权属登记是指对房地产权利归属、权利限制以及权利变动进行登记、确认和公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房地权属登记是房地产交易、开发和利用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房地权属登记的法律规定,包括登记制度、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登记效力等方面。
二、房地权属登记制度1. 登记制度概述房地权属登记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对房地产权利进行登记、确认和公示的制度。
我国房地权属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登记主体法定。
房地权属登记的主体为国家授权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2)登记客体法定。
房地权属登记的客体为房地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3)登记内容法定。
房地权属登记的内容包括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利范围、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等。
(4)登记程序法定。
房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公告等。
2. 登记机构我国房地权属登记机构主要包括:(1)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2)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3)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
三、房地权属登记程序1. 申请房地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房地产权利证明;(3)登记申请书;(4)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审查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1)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2)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真实、有效;(3)登记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 登记登记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登记。
4. 公告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2)权利性质;(3)权利范围;(4)权利期限;(5)权利限制。
四、房地权属登记内容1. 权利人房地权属登记的权利人是指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权利性质房地权属登记的权利性质包括:(1)所有权;(2)使用权;(3)抵押权;(4)租赁权;(5)其他权利。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监管机制与政策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监管机制与政策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房地产交易量大增,相关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监管机制与政策。
本文将就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监管机制与政策展开探讨。
在我国,权属登记的监管机制主要由两大部门负责,即房地产部门和司法部门。
房地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房地产交易的登记服务,包括确保权属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以及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等。
同时,司法部门负责对涉及房地产的法律纠纷进行审理和解决,确保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首先,政府强调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权属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公开,使参与交易的各方都能够获取到必要的信息。
其次,政府在权属登记过程中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权属登记的程序和期限,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政府鼓励使用现代技术手段来提高登记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比如推动电子权属登记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除了监管机制和政策外,中国政府还注重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体系和惩罚机制,以确保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有效执行。
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政府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此外,政府鼓励公众参与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监督,设立举报渠道和举报奖励机制,提高执法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虽然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权属登记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仍然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一些地区的登记数据存在滞后和不准确的情况。
其次,权属登记的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升。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在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监管机制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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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德国式登记制,兼 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点: 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 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 7、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 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 进行的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 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 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按房屋所 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的原则,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复存在; (3)他项权利终止,抵押权是因主债权的消灭,如 债的履行以及房屋灭失或抵押权的行使而使抵押权 归于消灭。典权是因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或转典 为卖、以及房屋灭失而使典权归于消灭。
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新)
《房屋登记办法》共6章98条,施行时间 2008年7月1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废止)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四)权属登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要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首先要了解城市土地的 自然状况,以及房屋的布局、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 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能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上 述资料,从而使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化。权属登记 管理资料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对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市 政工程、道路交通、环保、绿化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都是 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房屋总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转移登记 房屋变更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 新建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便 进行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必然无 效?
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 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 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 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
三、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 证的法定机关
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的概念
一般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效力:
优先受偿的效力 追及的效力 物上请求权
最高额抵押登记
一、定义。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 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 二、特点 1、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 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将要发生的债权”,是指设 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5、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 作为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内部的分 工是:国家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的确权 、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 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省级地方的房地产权属发证管理工作机构的分 工及其职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 6、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 行的登记。 • 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以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 的国有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和证明 文件;(2)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作为抵押物的,除应 提交前款所列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 2、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 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 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 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书等证明文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 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 售商品房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
目前全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体制,大体有以下四种模 式: 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 ,实行“两家各发一个证”的做法。 按土地出让前后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实行由房地 产管理部门“一家发两证”的做法。 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由房地产管理局“ 一家发两证”。 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只发一个“房地产 证”的做法。
房地产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权利归属,是指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 属状态。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将有 关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薄(权属档案)的法 律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最高额抵押登记
三、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点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 的数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二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但效力有先后顺序的不同。房屋上设立了一般抵押权后, 可以再设立抵押权,包括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
•
1 、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 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总登记是因为没 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因其他原因造成产 籍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 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 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 开始之日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 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 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 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 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 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 抗要件主义。 (二)产权登记制 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 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 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 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 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 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 发证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 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 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对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所必须依据的房地产证 明文件、资料进行的综合性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六、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及当事人申 请登记的时限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申请人或代理人具有申请资格。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应使用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 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地产,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如权利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登记时,代理人应向登记机关交 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设定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 (2)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产权来源清楚、合法,证件齐全,没有纠纷 ,且不属于被限制转移或被查封以及违章建筑的房屋; (4)属受理登记的登记机关管辖。
四、登记原则
1、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
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 权属管理的首要核心内容。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房地产进 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等。在权属登记有 公信力的国家或地区,实质上就是以国家或政府的声誉来 保证某一房地产权利的归属和可靠性,从而使这一房地产 权利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 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 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 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法规 依据规定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 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 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 证书”。 (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