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范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支持港口经济发展,《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天津港口船舶引航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天津港口区域、天津市辖区和渤海海上油田的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天津引航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船舶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天津市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引航范围内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引航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引航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引航服务。
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需要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引航中心提出申请。
未经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船舶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载运一百吨以上爆炸品、闭杯闪点二十三度以下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燃料、核废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五)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船舶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行,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雇佣的船舶。
第三条: 所有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全面、预防和主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船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制度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的通知(76)交船监字1301号主送:(略)遵照国务院国发(1973)19号文件精神,为维护我国海港的*,加强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海港和在港内移泊的安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海港引航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予以颁发,并自即日起施行。
引航工作是航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涉外工作。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切实搞好这项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1976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障港口、船舶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在港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一律实施强制引航。
外轮未经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不得擅自进出港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
但是,在锚泊中的船舶,如果遇到天气剧变等危急情况,引航员未及登轮的时候,为了保证安全,可以在向港务监督报告的同时,在锚位附近自行移动。
第二条进港的外轮应当到规定的锚地或者引航站等候引航员上船;如果遇有出港的被引船要求超出引航区,引航员有权拒绝。
第三条进港的外轮抵达引航锚地前,应当显示我国港口规定的信号与引航站(船)或者港口信号台取得联系,并且按照引航站(船)或者港口信号台的通知办理。
第四条引航员到达或者离开被引船的时候,被引船船长应当负责采取安全措施,安放好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软梯,保证引航员能够安全而迅速地登船或者离船。
同时还应当注意接送引航员的船舶的安全。
第五条被引船船长应当正确地向引航员说明船舶适航性和操纵性能,并且应当满足引航员的有关引航工作上的要求,否则船长应负因而引起的后果的责任。
第六条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船长并不解除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仍应注意航行安全,必须良好地配合引航员的工作。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颁布《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的公告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颁布《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厦门海事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颁布《厦门港中国籍船
舶强制引航规定》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已经交通部批准通过,自2003年8月22日起颁布实施,现予公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厦门港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下列中国籍船舶在进出港、港内航行、靠泊、离泊或移泊时,应当申
请引航:
(一)载重吨位超过2000吨且载有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定义的A类散装
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二)载重吨位超过5000吨且载有液化气体或闭杯闪点低于-18℃易燃液体的
船舶;
(三)总长超过230米的船舶。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4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
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
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2)船舶安全航行是航运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每个航运公司都应设立完善的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航运安全标准,制定本制度。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
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
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
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
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船舶安全航行是航运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每个航运公司都应设立完善的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航运安全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旗下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护人员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推动航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航行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检查评估,及时记录报告安全事件,推行安全文化,提高安全航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能够有效组织和指导船舶的安全航行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上级汇报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标准和措施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船舶安全航行的标准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航行规章、船舶规范、船舶检查评估标准等。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航行的标准和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航运安全标准,保证船舶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与教育体系,定期组织船舶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向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航海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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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港口的船舶引航工作。
第三条船舶引航是指在港口或水域内,由引航员带领引导船舶进出港口,保障船舶安全的工作。
第四条船舶引航应遵循安全第一、便利第二、高效第三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引航应严格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港务局是船舶引航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船舶引航工作。
第七条船舶引航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的引航员执照。
第八条船舶引航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船舶引航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平。
第十条船舶引航员应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引航管理
第十一条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引航区域、引航线路和引航范围。
第十二条港务局应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引航员,并确保引航员的技能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港务局应对引航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引航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港务局应建立引航员考核制度,对引航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引航员应按照工作计划和船舶要求,提前到达岗位,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应全程陪同船舶,并提供必要的引航信息和指导。
第十七条引航员应根据船舶的特点和条件,合理选择引航线路和引航速度。
第十八条引航员应遵守船舶引航规则,确保引航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引航员应与船长和其他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第二十条引航员应及时向船舶和港务局报告引航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引航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
第三章引航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二条港务局应配备必要的引航设施和装备,以满足引航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引航设施和装备应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引航设施和装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第二十五条引航设施和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港务局应加强对船舶引航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二十七条港务局应建立健全船舶引航管理制度,规范引航工作的操作和流程。
第二十八条港务局应定期对引航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港务局应加强对引航设施和装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港务局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引航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港务局应建立船舶引航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港务局应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联动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港务局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港务局所有。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其他事项,由港务局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以上为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范本,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