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5篇)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必须包括以下____项制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必须包括第____项制度,以上____项制度必须单项制定,其它相关的制度内容可并入以上____项制度中,亦可单项制定。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
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
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财务规章制度;2. 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三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协助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2. 管理单位财务收支;3. 管理单位资产;4. 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5. 参与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6. 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单位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
第七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合法、合规、合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浪费。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章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的除外的事务,本制度不予规定,但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特别规定。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由财务部门负责。
“三管齐下”:即行政、财务和审计三个职能相结合,相互配合,共同组成一个有机体系,以完成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会计工作的实施;(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五)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成本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九)完成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财务管理任务。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财务预算是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和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第七条财务预算管理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财务预算。
(一)年度财务预算1. 年度财务预算是指预定一年内的财务收支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各部门要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工作目标和业务计划,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业务计划的顺利进行。
2. 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各部门要详细列出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的项目和数额,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月度财务预算1. 月度财务预算是指在年度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按月预定财务收支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各部门要根据月度财务预算编制月度工作目标和业务计划,确保月度工作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业务计划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保证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和报表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运用财务工具,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九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加强科技应用,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第二章财务管理总规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务资源,做好财务预算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机制,保证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资金监管措施,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汇总和调度,优化资金运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问题。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范围和程序。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3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公开透明。
(四)责任到人:明确财务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编制年度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理预测收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收入来源,合理预测收入。
(二)合理安排支出:按照国家政策、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支出。
(三)预算编制应细化到项,明确支出用途。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第九条事业单位收入应按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确保支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控制成本。
第五章采购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5篇)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管理体系(一)单位领导人职责: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
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
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发工资工作。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人员,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目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财务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财务安全和稳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原则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2. 透明度原则:财务管理应当具备透明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相关人员了解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策的基础。
3. 独立性原则:财务管理应当独立于各业务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确保财务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 经济效益原则:财务管理应当以服务业务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注重资源的有序配置和质量的改善。
第二章会计核算制度第五条会计核算对象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对象包括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经济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第六条会计核算记录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记录经济事项,形成财务报表,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并根据实际业务和管理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算管理制度第八条预算管理目标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目标是依据经济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财政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九条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预算执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确保财务事项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资产管理目标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财产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财务安全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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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彩票公益金;(五)罚没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有限公司是县政府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合法、科学、有序的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组织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财务事项。
第四条公司设置财资部。
财资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营运机构财务与主管部门财务分离、营运机构财务与下属公司财务分离、营运机构投资财务与运行费用财务分离的“三分离”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__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服从政府委派本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九条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印签应实行分开保管。
会计与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该设置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员应该按照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算,随时掌握存款余额。
公司应指定专人签发支票等支付工具,并妥善保管,严格按票据顺序号签发,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建立银行对帐制度。
每月末,出纳人员应将银行日记帐发生额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逐笔核对,提交会计人员复核。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贵州省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列册登记,顺号发放使用,保证完整无缺。
发票中的各联单据是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中据以进行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不得散失,因故作废的应该整份按照原联数粘贴,加盖作废印章后随存根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一)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各类应收款及预付款应分单位及时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情况,月底应列出各项应收及预付款的余额分户清单。
(二)因公出差借款,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支付。
出差借款人应在返回后十日内,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结算借款金额。
对无故延期不报者,财务部门在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制定扣款计划,报经董事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三)各类应收及预付款应建立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
相关业务部门对六个月以上的款项与财资部进行核对后进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