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

务员局

2014年4月2

日附件: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

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省直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

课费资料费、交通

费和其他费

合计

150 100 70 3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

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以下。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

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省直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省直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直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办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厅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空手道协会教练员管理规定修订稿

中国空手道协会教练员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空手道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技术等级,结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教练员等级标准?,并结合世界空手道联盟(以下简称世空联)、亚洲空手道联盟(以下简称亚空联)、中国空手道协会(以下简称中空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国家体育总局正式颁布空手道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之前,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空协及其下属会员协会空手道教练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性质属于行业内自律性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教练员分为竞技空手道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和空手道师范两类 第二章教练员技术等级及要求 第四条教练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高级、中级、初级教练员。 第五条申请获得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必须是中空协个人会员; (一)必须获得中空协段位证书;

(三)身体健康,年龄符合规定。 第六条申请获得国家级、高级、中级、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级教练员 1、练习空手道项目15年以上; 2、担任高级教练5年以上; 3、获得中空协六段(含六段)段位证书; 4、年龄40岁以上; 5、有重要理论建树或业务成就; 6、参加国家级教练培训并通过考试; 7、其培养或输送的队员获得世界锦标赛前3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高级教练员 1、练习空手道项目10年以上; 2、担任中级教练4年以上; 3、获得中空协四/五段段位证书; 4、年龄30岁以上; 5、参加高级教练员培训并通过考试; 6、在最近4年内带队参加至少8次中空协组织的全国性空手道比赛,积极参加中空协举办的教练员培训班,积极配合协会各项工作; 7、其培养或输送的队员获得世界锦标赛前8名、世青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财发〔2014〕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推荐: 由于的项目比较多,在湖北的鉴定申请人有时会疑惑鉴定机关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形,故而湖北省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各鉴定项目的收费进行了约束,申请人可以参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自己该缴纳多少费用。 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

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目录内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目录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教练员管理制度

教练员管理制度 为了树立九城驾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良的驾驶培训服务,特对全体教练人员的执教行为提出以下行为与纪律: 一、全体教练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驾校“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服从管理,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以校为家,维护驾校的集体荣誉。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教学、严格按教学计划施教,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员高度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教学育人,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处处为学员做表率。 五、要增强安全意识,节约意识。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七、教学时要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及教练证。 八、严格上下班制度,训练时不准擅离职守。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教练员脱岗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 元。如在教练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九、不准直接或变相向学员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请。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决不姑息迁就。 十、不准用教练车办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违反,第一次扣发工资元,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因教练员出私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十一、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十二、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总校,否则,除扣教练员元外还要视情况加重处罚。不准私自更改训练路线和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需延长训练时间必须报经总教练室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扣发工资元。由于改变线路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完全由教练员负责。 十三、驾校将为每位学员发学员日记本,要求教练员每天对每位学员做学员日记,记载每位学员所学科目和学员所学科目优点与缺点,由教练员和学员共同签字。 十四、驾校将采用绩效考核制度,为调动驾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平、客观的评价每位教练员工作,薪酬按照“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根据考核的工作成绩发放工资。 各位教练员需严格遵守以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自己应尽的职责。 我们的目标是:力争做湖南省的一流驾校,标榜驾校。 我们的执教口号是:诚信执教,廉洁执教,快乐执教。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宜昌高新区(含白洋园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 第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城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教练员管理制度

教练员管理制度 按照成都市足球体育项目管理中心、金牛区教育局、金牛区体育局、成都市第十八中学四方共同联办成都市女足三级班并放在成都十八中的要求,主要由成都十八中的负责人作为领队,具体负学生的学习、思想教育、比赛安排以及教练员的训练管理等日常工作,对于教练员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依照教练员管理制度,每年冬训前10天将/年/月训练计划和教案的制定完善,并上交于领队,领队根据训练计划进行督训。 2、教练员每周星期六应将下周的训练计划交于领队,领队应根据学校以及奥林体育场的具体情况,给出具体意见,杜绝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出现。 3、外出冬训、比赛前一定先将比赛通知告知领队,领队根据比赛的时间上报学校,做好请假工作,以及学生的学习安排。另外,作为领队应该统筹管理、安排好外出冬训、比赛的经费。 4.教练员应提前_15_分钟到达训练场地,检查训练设施,做好训练前的准备工作; 5、严格按照教案内容,完成好训练任务; 6对待学员一视同仁,耐心、细致、热情、周到; 7、选择合理、有效、实用、针对性强的训练手段和方法,保证训练质量; 8、加强安全意识,合理安排训练强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9、按时上、下课,保证训练时间,不得无故缺席或提前结束训练; 10训练结束后,整理、归放好训练设施和训练器材,避免遗失; 11、认真作好每次课后小结,为下一次课做准备; 12、与学员建立正当的联系,保证信息的畅通; 13、迟到1次,罚款50元,累计5次(含5次)解除教练员培训资格; 12、无教案训练,1次罚款50元,累计5次(含5次)解除教练员培训资格;(教案或训练计划不实际,不认真制定,不合格一次罚款50元) 14、提前下课,1次罚款50元,累计5次(含5次)解除教练员培训资格; 15、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解除教练员培训资格,扣除当期全部劳务费; 16.教练员因课程安排不当,内容不完善,兴趣不突出,致使学员中途放弃参加培训,罚款100元,累计3次(含3次)解除教练员培训资格。 1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1)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1)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公司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 各权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差旅、业务接待、车辆使用、会议、培训、出国人员经费及福利费开支等各项费用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相关费用管理的规定,结合纪委检查通报情况,控股公司资产财务部拟定了《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作为各权属单位财务部门日常费用报销审核的参考依据(本指引非正式文件,仅作参考使用): 一、差旅费 控制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具体要求: 1、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交通工具: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闽财行【2014】22号)执行,不得乘坐高铁/动车 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省部级标准)。(案 例:中国联通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广东联通党委书记、总 经理何飚顶风违纪,2013年3-8月多次违规乘坐头等舱

约,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1、业务接待实行预审批制度,由经办部门填报业务 接待审批单,载明接待对象、人数、陪同人员及接待标 准、日期等,并报单位领导审批。(案例:2015年省委 巡视组及省纪委对省属企业检查中指出部分企业存在业 务接待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特别是接待对象)的现象) 2、公务接待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 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人均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含酒水、),并严格控制 陪餐人数。(案例1:2014年8月20至21日,贵州省织 金县水务局在接待上级调研检查工作过程中,先后4次 在餐厅为客人提供香辣海螺、龙虾两吃、刺身香螺、红 烧鱼翅等高档菜肴,每次餐费均在2000元以上,且多次 违反规定增加陪同就餐人数,多次接待无公函、事由等。 案例2: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法律监管部副总经理黄强, 2012年至2014年,违规公款宴请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 公款赠送礼品、提供娱乐活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退赔违纪所得。) 同城之间的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案例:武汉大学2015年7月,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驾校教练员聘用及安全管理制度

驾校教练员聘用及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员分类 教练员分为理论教员和实际操作教员。 二、教练员聘用 (一)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二)学校聘用新教练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 (三)聘用教练员应按下列程序: 1.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总教办、行政部对申请人面试和测试。 3.对申请人进行定向培训。 .参加全市统一的教练员考试。4. 5.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由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四)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一个月为试用期。 三、教练员解雇、辞职、开除 (一)学校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被交通管理部门一

次社会公告或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员,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学校解聘教练员时应与当事人签定解聘协议书。 (二)辞聘 在聘用合同期内教练员因某种原因向学校提出申请终止聘 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行为。 教练员提出辞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30天通知学校。 教练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三)开除 在聘用合同期内,学校对违反管理部门和学校规定,情节 严重影响恶劣的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被开除的教练员由学校做出书面决定。 被开除的教员,学校不再聘用。 四、操作教练员教学工作规范 (一)培训工作规范 1.必须按训练规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按学校编写的教案 制定并认真执行每期《单车教学实施计划》。 2.严格按照教学顺序教学。教学顺序为:基础驾驶训练、 桩训、路训、场训和路训,然后参加考试。 3.必须落实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在情况允许下,让学员 体会应变和应用驾驶训练。 4.各车每天训练前,要组织学员列队听取“一分钟讲话”。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

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省里统一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教练员管理办法

教练员管理办法 我校教练员肩负着培养具有国内先进运动水平优秀运动员,能在市大运会、全国大运会等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我校争取荣誉的重大责任。因此,校领导及体育部领导十分重视选拔和培养教练员,加强教练员的管理,把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练队伍,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 第一章教练员职责 第一条教练员要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使运动员树立为学校荣誉而顽强拼搏,奋勇进取,勇攀高峰的革命精神,教育运动员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把运动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二条教练员要以科学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为学校多做贡献。 第三条教练员要抓好运动员的训练管理,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 第二章教练员的素质 第四条教练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五条教练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埋头苦干、开拓创新的革命精神。 第六条教练员具有培养和训练达到全市大学生先进水平的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教练员具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教练员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教练员之间精诚团结,合作共事。 第三章教练员训练与比赛 第九条训练工作是教练员的中心任务。教练员必须认真贯彻“三从一大”原则。即“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和科学的大运动量训练。 第十条教练员要围绕全国大学生锦标赛提出奋斗目标,制定训练计划(包括多年、年度阶段、月、周、课时五个计划),多年、年度和阶段计划,必须经教练员和全体队员讨论。年度计划于每年冬训前交体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每堂课都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要求,教练员必须认真备课,写出教案。 第十二条每次训练课,教练员要提前15分钟进入场地,做好训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训练开始教练员要简明扼要的布置训练课的任务和要求,训练结束时,要进行小结和讲评。 第十三条教练员要指导队员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准备活动和放松活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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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 —3—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玉屏山居差旅费管理,参照眉山发展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玉屏山居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玉屏山居专题组织的外出培训活动不在此管理范围内,由承办部门提出专题申请,报玉屏山居一事一议制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此办法标准。 第三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3),载明出差事由或依据、目的地、往返天数、人数、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等。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总经理审批。因特殊或紧急原因临时出差的,应事前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待出差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玉屏山居、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但由于玉屏山居统一安排的外出试住活动不在此管理范围,由承办部门形成专题报告报玉屏山居一事一议。 第九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玉屏山居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内到甘孜、阿坝和凉山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到省内其余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四条公杂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财务部对费用票据及费用包干标准等审核无误后,办理差旅费报账事宜。凡与出差审批单载明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等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而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按特殊事项费用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务部根据现行差旅费报销标准,测算年度差旅费预算总额。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05月01日起执行。

医院培训费管理使用办法.docx

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卫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院相关科室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各科室应遵 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四条各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院班子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因工作需 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主管科室和院班子会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单位在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除上级部门及项目支持的有明确标准以外,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培训经费的管理。 1.3 管理职责 1.3.1 在制定年度计划时,由人资行政部分别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并对专项费用进行分配与监管,培训费用预算纳入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费用预算中。 1.3.2 费用分配把握以下原则:知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设计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1.3.3 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2.1 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2.2 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3 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4 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2.5 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2.6 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2.7 教学场地租赁费。 2.8 考试费。 2.9 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等,如外派学习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财务报销标准执行) 3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3.1 外出培训费用:指参加由社会组织的短期培训班、研修班(中期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长期培训班)发生地所有费用。 3.2 本单位内部培训费用:指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包括聘请外部讲师、内部兼职讲师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培训设施、用品等的费用。 3.3 培训过程中如需产生费用的,由公司培训管理人员填写培训费用申请单 4 培训经费支出使用程序 4.1 公派外出培训 公司统一安排外派的课程,参加外训的人员需先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签订后从参加该课程的人员中选举一名组长统一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借款借据》办理课程费用的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组长到人资行政部拿《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到财务报销,报销标准按照财务的具体标准执行。 4.2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 4.2.1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需由本人提前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获批并且签订《培训协议书》后到财务办理课程费用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凭《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没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招销(\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暂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条省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教练员管理办法

2017年抚州市校园足球教练员管理制度 一、教练员工作职责 1、关心抚州市校园足球的建设和发展,热忠教练员工作,遵守抚州市足球协会和教育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教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服从抚州市足球协会分配,努力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抚州市校园足球训练工作。 3、教练员在训练时坚决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的科学训练原则,训练时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并注意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运学良好的作风、队风、赛风。 4、教练员要认真进行科学研究,努力钻研业务,掌握当前国内外科学训练的发展动态,训练中要不断改革创新,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指导训练。 8、教练员应按抚州市校园足球规定制定好训练计划,训练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伤害事故。 二、教练员工作要求 1、教练员应当努力完成本人岗位责任规定的计划,同时还应积极完成抚州市足球协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2、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备课,准备训练计划,按规定时间于课前15分钟到达训练场,准备场地与器材,训练时要科学地安排训练,努力提高学员的竞技能力。

3、教练员训练时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训练中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不迟到、不早退,公、事、病假事先请假。 4、教练员要认真制定抚州市校园足球各个项目训练计划,学期训练计划,学员个人培养方案,做好训练教案、训练记录、比赛记录、学员考勤(本)记录。 三、教练员的聘任 1、抚州市校园足球青训负责人李武、教练员的任命实行多种管理制。 2、教练员守则: (1)教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要求进步,有高度的敬业精神,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勇于探索,团结协作,讲团结、讲奉献、讲正气。 (2)严格管理,注重思想工作,关心学员的全面发展。 (3)发扬民主,爱护学员,不准打骂、变相体罚、侮辱人格。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实事求是,科学的制定训练大纲和计划,并努力完成训练任务。训练中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5)以事业为重,处理好教学、群体和训练工作的关系。 (6)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学员的表率。 (7)教练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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