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③初步设计文件④样板间装修方案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第十八条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验收管理:

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

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

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

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④工程款支付情况⑤代建服务情况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⑦工程建设大事记⑧下月工作计划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⑩其他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

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

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

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

第三十条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

工作任务

代建委托双方管理职能

备注委托人代建单位

一项目需求及立项管理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1 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审核、批准参与

2 设计任务书制订、审核、批准参与

3 方案设计批复审核、批准参与审核

4 集团内项目立项批复批准参与

5 工程投资立项批复批准编制

6 影响功能的设计变更批准审核、批准

7 影响投资额的工程变更批准/备案审核、批准

二政府许可类办理

1 行业类许可办理参与

2 前期地方类行政许可参与/办理办理视委托代建阶段定

3 施工阶段地方行政许可参与办理

三财务管理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1 资金预算批准申请

2 专项业务活动费批准、执行申请

3 代理服务费支付办理申请

4 建设各专业单位款项支付办理申请

5 结算管理备案办理、批准

四合同管理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1 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参与、批准办理

2 非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备案办理、批准

3 工艺设备招标办理参与

4 合同签字、盖章办理申请

5 合同变更(工期、金额变化)参与、批准呈报

五项目进度管理

1 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参与、批准、检查呈报

2 月度计划参与、批准、检查呈报

3 资金、采购专项计划呈报、办理参与、检查

4 周计划参与、批准呈报

六现场施工管理

1 确保安全、质量、进度检查办理

七开工及验收管理

1 开工组织参与办理

2 分部验收参与办理

3 竣工验收参与、办理办理按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

4 项目移交办理接收办理移交

八运营管理

1 运营监测办理参与

2 质量整改参与办理

3 合同收尾办理接收办理移交按财务管理要求

附件2

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项目管理)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 代 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核: 日期:

项目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 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

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 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015年5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代建中心工程管理制度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工程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第二条为规范代建项目工程管理,贯彻国家、省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代建项目的接收、实施、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和对全省代建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接收与报建 第四条代建项目的接收按《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移交接收办法(试行)》执行,项目接收时必须有立项前的完整资料,并填写交接清单,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在完成接收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代建办提交备案报告并存档。未经立项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五条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国土、工程施工等相关报建手续(《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应由使用单位办理的相关手续除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开

工。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按照合同约定全过程监管代建项目建设实施及各参建单位的行为,检查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督促其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定期巡回检查代建项目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和管理情况以及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登记、备案。 第八条负责检查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工作,并做好记录、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大纲、管理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十条负责监理单位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督促、检查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情况,且必须严格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必须及时解决设计问题。因设计单位失职,造成的超投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单位组织代建项目开工建设、分部验收、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移交、质量保修及项目后评价。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建管理方案(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XXXX商业中心项目代建方案 XXXX商业中心项目是XXXX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包含XX华润商城与XX商务酒店,总建筑面积145600平方米,投资总额9.698亿元,是XX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10年12月,XX集团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XXXX 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具体运作,为了明确建设过程中XX集团公司与XX开发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代建方案。 一、委托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设计; (二)负责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审查)、

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预算,组织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负责向集团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集团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审核批准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

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2、审核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3、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书和工程决算报告; 4、审核批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 5、审核项目的重要合同; 6、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拨付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 7、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8、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9、按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10、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评审、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开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代建项目部管理手册(20210129210207)

代建项目部管理手册 一、概论 1.目的:为便于规范管理项目,提高管理效率,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提高公司效益,特制定本管理手册。 2.机构设置原则 便于执行、便于管理、便于公司督促。简单高效、节约管理成本、便于回款。 二、前期部门组织机构设置及任务 本公司第一个或前两个项目时,采取下列方式。 2.1.代建项目部职责: 1、代表业主方行使代建项目的全过程建设管理服务(具体按合同约定),实现业主方的各项 管理目标。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代建项目进行代建管理服务。受业主方委托,其职责和义务是: 2.1、协助代建项目建设方案功能策划及论证、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和审核、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呈报专业审图单位审查、施工管理、设备调试及试运行、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移交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2.2、协助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配合业主方依法对其合同进行审查、签订、履行和跟踪管理等,并代表业主方执行上述合同下的业主权利和义务(付款义务除外)。 2.3、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2.4、代表业主方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施工条件,检查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 2.5、会同使用单位申报办理规划、环保、土地、施工、消防、供电、绿化和城管等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2.6、依据工程建设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审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 2.7、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合同管理,督促按合同的相关条款落实、执行。 2.8、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采购及使用。 2.9、造价控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处理合同协议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审核项目进度用款申请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按工程进度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综合验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接受审计监督。 2.10、进度控制:审核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2.11>质量控制: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和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2.12、档案管理:按国家规定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报告;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汇编和移交项目建设、竣工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以及项目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桂政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代建项目工程管理方案方案计划.docx

-/青山湖科技城大园新城南区工程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临安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青山湖大园新城项目部

1、项目概况 青山湖科技城大园新城南区工 2、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 2.1 本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对本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建设周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控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期交付。 2.1.1 现场管线迁移及三通一平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 2.1.2 协助招标人开展工程监理的招标工作,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及代理招标人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2.1.3 协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2.1.4 协助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在工作中回避由利益关系的单位,并将招标投 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招标人及管理部门备案; 2.1.5 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警、环保、卫生、城管、消防、 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水电气等项目的报批手续; 2.1.6 协助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2.1.7 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2.1.8 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 使用情况; 2.1.9 审核、签订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2.1.10 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2.1.11 协助工程中间验收,组织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 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2.1.12 代表业主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编制工程资金使用计划, 按工程的进度,依据相关合同,提出资金支付意见; 2.1.13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办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与业主签订质量保修书。在工程 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业主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管理的相应义务和责任; 2.1.14 其他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3、总体目标 3.1 质量目标 对工程的方案定位、设计、设备选型进行全面的控制。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达到 国家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消除质量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工程全部达到国家质量验 收规范的规定,单位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3.1 安全、文明生产目标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结合青山湖科技城大园新城南区工程的 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文明施工管 理要求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3.1 工期目标 根据合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将项目施工阶段工期定为660天。 3.1 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按已批准的概算指标进行建设,严格按合同进行计量、计价、变更确认及竣工决算的审核,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加强设计、招标、施工、材料设备各环节的控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式,节约投资,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项目组岗位责任制 (1)项目管理经理 ①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项目组的日常工作。 ②提名并授权代建项目组各专业工程师。 ③主持第一次工程会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④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做出解释。 ⑤审查、处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报告和函件,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停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⑥参加或主持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争端引起的仲裁要求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⑦协助业主搞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建议。 ⑧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的关系。 (2)土建工程师职责 ①对项目代建经理负责,主持驻地办公室的工作,及时报验、办理有关资料、证书、请示有关问题,全面熟悉合同条件。 ②巡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合同执行工

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③对承包人的延期、索赔、签证申请及时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④参加监理例会及办公会议,及时发出代建方主持会议的记录,每月向业主提交月报。 ⑤搜集好工程的所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档案馆。 ⑥参加或主持办理工程过程中所需的有关证件。 ⑦完成项目代建经理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2、项目办公会议制度 (1)设计技术交底会 由代建单位主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接着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纪要要由监理单位整理,业主、代建、设计、施工单位盖印后发放各责任单位,时间开工前完成。 (2)工程例会 开工后两个星期举行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下午2时,具体由监理单位负责通知。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单位及人员: 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②代建单位有关人员 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 员、资料员。

精编【项目管理】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代建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项目 代 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核: 日期: 项目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 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 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c.按照报业主审核认可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工作,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监理单位。 (2)合同签订阶段管理: A.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建设工程委托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工作的范围及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 b.根据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适用于本项目的专用条款。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 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 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 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 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 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计划管理

代建项目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考核实施办法(框架讨论稿)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代建项目部考核办法 (2) 第三章代建中心职能部门考核 (4) 第四章其他奖励与惩罚 (4) 第五章附表 (5) 第六章附则 (23)

第一章总则 1、进一步明确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全面落实代建项目管理责任,加强代建项目 管理,加大代建项目监管力度、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效率,确保代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公司项目代建管理业务良好发展; 2、通过考核,达到管理行为规范、服务素质提升、工作效率增强、经济效益提 高、代建成本降低、合同风险减少之目的; 3、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工作由公司代建管 理中心具体实施,公司相关领导与部门参与监督、评议。 4、代建项目管理考核对象是指公司各代建项目部和公司代建管理中心各职能 部门的全体人员。 5、本办法以《项目代建作业指导手册》为编制依据,适用与公司各直属代建项 目部和代建管理中心,分公司下属代建项目部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分公司自行实施,公司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代建项目部考核办法 1、每年对在建项目巡检四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时间在本季度末或下季度初),第四季度检查作为年终检查,其中有三次是先行通知检查时间,有一次是突击检查(不事先通知); 2、日常巡检组的组建,由公司总师办牵头会同代建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巡检组为七人(其中一人为组长); 3、每次巡检考评内容为管理形象、工程质量、工期管理、投资管理、工程资料管理等五项(详见附表一至五); 4、项目巡查后,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集体评议后,对巡检内容各项进行评定,等级设置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应分数分别为不小于90、不小于6 5、小于65); 5、巡检内容各项(五项)考评汇总后,优良率占80%该次巡查结果为优良,低于80%巡查结果为合格,其中有一项为不合格该次巡查结果为不合格(详见附表八); 6、该次巡检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应根据巡检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到位并申请复检,复检后,巡检小组对该次巡检成绩作重新评定(详见附表六至七) 7、年度内巡检考核成绩以年度内四次巡检成绩为基础并加以权重计算出本年度内巡检考核成绩,每次巡检成绩的权重:年终巡检为40%,其余三次各为20%,计算权重成绩时将等级成绩对应成分数优良(不小于90)、合格(不小于65)、不合格(小于65)(详见附表九); 8、年度考核成绩以年度内四次巡检成绩为基础并加以权重计算出本年度考核成绩,该成绩小于?或年度内两次巡检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那么该年度巡检考核为不合格; 9、年度总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巡检成绩、目标考核成绩、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管理成本考核成绩;年度总考核成绩以各项成绩为基础并加以权重计算出本年度总考核成绩,权重:年度巡检成绩为60%、目标考核成绩20%、业主满意度考核成绩10%、管理成本考核成绩10%;(详见附表十三); 10、项目部目标考核成绩,由年终考核小组根据项目部年初制订的目标任务计划

最新各地代建制度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市及辖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机构组织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大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和规模,代建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代建机构从项目批复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后介入,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有责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完整版)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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