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贵州金融办

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贵州金融办
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贵州金融办

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全国及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探索绿色金融服务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三变”改革,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推动全省加快形成绿色产业体系,实现社会经济绿色发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8年开始,绿色信贷投放规模保持适度增长,利用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加快发展。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完备的绿色金融标准认证体系、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多层级绿色金融支撑体系、健全的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和高效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全省绿色信贷贷款余额突破3000亿元,绿色债券规模累计达到200亿元,绿色基金规模突破300亿元,

绿色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形成辐射面广、影响力强的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推动贵州绿色资源资本化和社会经济绿色转型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建设绿色金融标准认证体系

1.加快绿色金融标准认证体系建设。绿色认证标准体系由绿色项目认证标准体系、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认证标准体系构成,是绿色金融的基石。试验区通过市场化模式,以大数据产业和“三变”改革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绿色项目评级标准体系、绿色专营机构评价标准体系、绿色信用标准体系、绿色金融统计指标标准体系、绿色金融发展评价标准体系、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标准体系等绿色标准认证体系建设,将认证标准信息化,打造贵州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制定绿色金融“贵州标准”。强化金融供给端和需求端综合管理、动态跟踪、风险控制、信息匹配、业务对接,建立分层级的绿色产业项目库和相对应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以及多层级的财政支持激励政策,实现“绿色项目认证”“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财政支持激励政策”动态管理,并通过平台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认证体系。以绿色信贷认证标准建设为突破口,同步探索绿色保险认证标准建设,不断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认证标准体系。(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

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相关金融机构)

2.在试验区建立绿色金融备选项目库和绿色产业项目信息系统,定期开展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等绿色企业和项目的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为入库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信贷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基金投资、上市融资和融资对接等服务。(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大数据管理局、贵州保监局)

(二)创新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1.创新“三变”改革绿色金融服务。建设省级“三变”绿色产权交易平台,以赤水市、绥阳县、钟山区、普定县、思南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地区为示范点,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大力支持全省“三变”改革,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精准扶贫,助推乡村振兴。加大全省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的支持力度,培育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新动能,打造绿色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的“贵州名片”。施经营权等项目收益权抵押方式。推进森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小型水库资源使用权等新型抵押质押方式,创新茶园果园经营权、旅游设林资源有序流转,

推广经济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公益林和天然林收益权、森林资源核算价值抵押贷款改革,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绿色惠农信贷产品,针对贵州特色山地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设计符合产业自身规律的绿色信贷产品。依托交易平台盘活绿色资源,探索开发国有林场、国有水库等绿色资源资产证券化产品。重点支持生态旅游、生态养老、现代农业种养殖、生态林业、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排污处理等绿色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支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联户林场、专业大户、新型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省供销社、贵安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发展委、贵州保监局、贵州省金融商会、相关金融机构)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的结合,为绿色企业提供全链条式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各类绿色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合理设定绿色基金的组织形式、政府参与形式和退出机制。大力支持扶贫产业子基金投资绿色项目,做大做强一批特色优势绿色产业,支持壮大一批区域特色绿色产业,带动一批农民脱贫致富,全力助推脱贫攻坚。重点支持带动农民脱贫增收的绿色产业,优先支持全产业链绿色项目、农林产

业化绿色企业、带动脱贫能力强的绿色企业,打造产加销一体化扶贫产业体系,做大产业、建强品牌,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州保监局、省供销社、贵民集团、在黔金融机构)

3.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信贷与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适合节能减排、绿色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以及适合污染防治等环保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生态农业、黑臭水体整治、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在黔金融机构)

4.支持贵阳银行、贵州银行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势,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打造绿色金融服务品牌。利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遍布全省的优势,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挥支农支小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绿色金融创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等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为绿

色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支持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依法合规参与绿色投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证监局、在黔金融机构)

5.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以绿色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支持绿色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农村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并纳入绿色债券的支持范畴。支持各政府部门优先将在新三板和贵州股交中心挂牌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牵头部门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的自主创新资金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将贵州股交中心打造成为省人民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牵头单位:贵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管理局、贵州金控集团、相关金融机构)

6.筛选符合绿色发债条件的企业,建立绿色企业债券发行项目库,引导具备资质的大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交易所绿色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投向绿色循

环低碳发展项目。支持试验区内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发行绿色项目收益票据,拓宽绿色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政府金融办)

7.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重点投向绿色产业和项目,尤其是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新能源公交车、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工业节能节水节电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加快发行绿色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能源局、贵州保监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8.稳妥有序探索推进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建立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登记和公示系统。探索推动节能项目收益权、海绵城市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益权、排污权等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贵安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在黔金融机构)

9.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在试验区设立绿色低碳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等低碳项目,引导大数据等低碳低能耗项目在试验区集聚发展。(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金控集团)

10.加大绿色金融对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和美丽乡村的支持力度。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绿色债券、环保并购基金等工具应用,引导、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企业上市、绿色私募投资等方式,进一步培育壮大乡镇产业基础,完善乡镇公共服务,优化乡镇生态环境,推动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在黔金融机构)

11.鼓励贵州股交中心在试验区设立绿色环保板,为绿色企业提供专业化股权交易及融资服务。(牵头单位:省政

府金融办、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贵州证监局、贵州股交中心)

12.推进信贷、信托、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工具绿色化转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重点支持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流域水环境联防联治;大力支持试验区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消费、绿色交通、绿色能源和绿色农业协同发展,逐渐推进绿色金融服务全省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贵州绿色制造体系,进而服务全省其他产业绿色化转型,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绿色金融服务保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环境保护厅、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

13.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化工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具有贵州特色的保险产品。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建立贵州省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保险情况,作为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两高”(高污染、高耗能)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

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支持农业保险扩大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引导和督促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各类型企业的潜在环境污染风险、能源消耗水平、环保守法情况等,设计多样化绿色保险品种;探索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险、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等业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符合农村“三变”改革需要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贵州金控集团;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相关保险机构)

14.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环保技术提升、生态农业、节能节水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为绿色产业发展保驾护航。鼓励保险资金支持试验区轨道交通、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绿色产业园区等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试验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增信措施,运用保险手段解决中小绿色企业融资难问题。(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

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相关保险机构)

15.科学设计金融评价指标,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审批、投向监测和绩效评估。加强对关键指标的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政策导向,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向和产品组合,提高金融支持绿色产业的精准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16.在试验区建立绿色信贷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流程组织及成果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与绿色信贷业务相适应的制度框架和内部流程,创新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牵头单位:贵州银监局;参加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政府金融办、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17.充分利用试验区大数据技术优势,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大数据管理局、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18.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与应用,针对新型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发起的绿色农业产业项目,探索将组织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作为项目信用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扶贫办、贵州银监局、相关金融机构)

19.依托现有合格交易场所开展绿色股权、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交易。积极探索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新型绿色投融资机制,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证监局;参加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金控集团、贵州绿色金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再融资。探索建立试验区绿色企业上市培育和辅导机制,严格甄选、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回报稳定、征信记录良好的优质绿色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后备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推动大数据、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新医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业、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产业等绿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加快推进绿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绿色股权融资。支持贵州股交中心设立绿色产业板,推动绿色企业挂牌融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证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大数据管理局、贵州股交中心、相关金融机构)

21.鼓励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和试验区内企业在符合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或上市融资等方式从境外融入资金,支持试验区绿色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贵州证监局、贵州银监局、相关金融机构)

22.探索开展绿色企业、项目采购第三方环境效益认定服务,对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

(三)打造多层次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1.支持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行或绿色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支持试验区内已设立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绿色金融机构。(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相关金融机构)

2.争取全国性金融机构在贵安新区设立后台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和灾备中心。(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相关金融机构)

3.探索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构与国外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提升资本跨境投资流动效率,推动省内市场与境外成熟市场接轨。(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相关交易场所)

4.支持证券、基金、保险、担保、小贷、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在贵安新区探索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专业子公司。支持设立贵州绿色保险机构,支持贵州金控集团牵头发起设立绿色保险公司。(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金控集团;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5.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整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试验区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在试验区发起设立以互联网消费为主要形式的消费金融公司,鼓励引导发展绿色消费。(牵头单位:贵州银监局、贵安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6.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体系和评级体系。建立适用于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自评价,探索开展绿色银行评级,将评级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贵州银监局;参加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政府

金融办、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完善多层级绿色金融支撑体系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中绿色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财政贴息支持,对金融机构扶持绿色项目给予适度奖励,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绿色项目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省民政厅、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在黔金融机构)

2.对在试验区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绿色再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业务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

3.制定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授信指导意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对绿色环保产业和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或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实行差别化授信政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4.探索建立绿色项目和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约束激励机制,促进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大数据管理局、贵州证监局)

5.试验区专设绿色金融发展奖补资金,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强化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在黔金融机构)

6.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政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依法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省税务局)

7.在试验区设立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绿色金融街政务中心,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行政事务单一窗口办理和绿色金融一站式、一网式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8.制定《关于支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对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政府金

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9.制定关于支持贵安新区引进和培育绿色金融专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大力引进国内外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建立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储备库,发挥专业人才指导辖内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上的作用。从金融和环保领域挑选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进行岗位轮换学习,熟悉绿色金融相关领域业务。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合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出国学习考察国外绿色金融先进理念及业务情况,加强绿色金融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专业化、复合型的绿色金融人才队伍,为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人才支撑。将试验区内绿色金融业务骨干纳入省高层次金融人才范畴,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医疗、购房等方面享受相应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贵安新区管委会;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10.设立贵州省绿色金融发展创新研究院,整合国内外资源,研究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理论与实践,适时发布绿色金融发展指数和蓝皮书。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案例征集、发布和推广。(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教育厅、贵州财经大学;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

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相关金融机构)11.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培训,推动绿色金融业务的有序发展。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传媒,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提高社会关注度,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试验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金融办;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省直部门)

(五)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

1.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加强绿色投资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控制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贷款率水平;密切监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关键指标变化,将试验区绿色债券违约率控制在贵州省平均水平之下;控制和监督绿色项目融资杠杆率,防止出现资金空转等问题,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损害鉴定、防灾防损等专业化能力,深度参与投保企业的风险

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相关金融机构)

2.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环境责任,建立绿色金融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提高对绿色信贷和债券的风险分析能力,严格监控大中型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信用风险指标。(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财政厅;参加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

3.在试验区内建设绿色金融风险监测及管理信息平台,在贵州金融云平台的基础上,建设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绿色金融风险分析系统、绿色金融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风险识别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政府环保系统、安全生产系统、金融监管部门风险识别系统、商业银行风险管控系统、担保公司备案登记系统以及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实现绿色企业和项目风险评估全覆盖。(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

局、贵州保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4.在试验区建立健全绿色项目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按其损失金额给予风险补偿,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积极性。着重引导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参与绿色产业发展。建立绿色项目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项目运行的损失风险。(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在黔保险机构)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绿色金融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协调试验区建设和全省绿色金融发展,解决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定期跟踪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试点评估。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各项工作,将绿色金融发展与本单位重点工作融合推进,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参加单位:其他成员单位及省直相关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31 【实施日期】201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王晓东(常务副省长) 辛维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班程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韩先平(省监察厅厅长) 李岷(省财政厅厅长) 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郭猛(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程孟仁(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福成(省农委主任) 黎平(省水利厅厅长) 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 徐圻(省文化厅厅长) 王建富(省卫生厅厅长) 张如飞(省审计厅厅长) 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 卢守祥(省国资委主任) 陶谋立(省统计局局长) 傅迎春(省旅游局局长) 付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王应政(省移民局局长) 王平(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王岩岫(贵州银监局局长) 梁盛红(贵州证监局局长) 李翰辉(贵州保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由刘远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

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前言 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析报告中的数据来源于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占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贵州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同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数量(2016-2017)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贵州省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指标分析 (7) 一、贵州省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州省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占全国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贵州省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贵州省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相关文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内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省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后,除发生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本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会保险

2018年第二季度重点融资项目一览表-济宁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点项目融资需求说明 为深入贯彻全市“项目落实年”动员大会精神,不断深化政金企合作对接,更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推进重大项目提速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金融办,重点围绕新旧动能转换、“510”工程企业等我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精心梳理筛选了全市98个重点融资需求项目,总投资1028.87亿元,融资总需求352.13亿元,并附我市上市挂牌企业名录,面向金融机构推介。 济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6月

目录 一、2018年第二季度重点融资项目一览表 (1) 二、第二季度推介重点融资项目 1.济宁圣峰环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非可视化叶片建筑物风力发电项目 (6) 2.山东酷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6360物流平台建设项目 (7) 3.济宁市丢丢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丢丢定制项目 (8) 4.山东智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智慧照明项目 (9) 5.山东山盛置业有限公司1917工业遗址广场项目 (10) 6.山东汇源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唐口工业园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 (11) 7.山东金宇商贸有限公司金宇家居文化主题公园项目 (12) 8.山东金宇商贸有限公司金宇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13) 9.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 (14) 10.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12万吨/年特种炭黑项目 (15) 11.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100吨/年煤系沥青基通用碳纤维项目 (16) 12.山东润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医药文化产业园项目 (17) 13.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万台大型高效联合收割机械项目 (18) 14.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功能性天然保健食品项目 (19) 15.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亿米金属键合丝扩产项目 (20) 16.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兖州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 (21) 17.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只锻造镁铝合金车轮项目 (22) 18.山东海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亿粒骨健康胶囊制剂产品项目 (23) 19.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热熔彩色打印机及其耗材项目 (24) 20.曲阜天科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永磁同步电机项目 (25) 21.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天利药业科技园药用辅料项目(一期) (26) 22.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管道系统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27) 23.曲阜尼山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尼山圣境一期项目 (28) 24.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铁桥梁模板项目 (29) 25.山东城际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疏散平台及线缆防护系统产业化项目 (30) 26.山东汇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节能与新能源汽车EPS及关键零部件轻量化项目 (31) 27.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80万亩甘薯全产业链产业融合示范项目 (32) 28.山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数控刀具项目 (33) 29.山东新来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应急救援车项目 (34) 30.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屠宰8000万只肉鸡建设项目 (35) 31.邹城市华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工业园区高精新医药园区孵化中心项目 (36) 32.山东浩威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墨烯及超级铅碳储能(动力)电池生产项目 (37) 33.山东邹境通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中巴跨境电商产业园项目 (38) 34.费舍尔控股集团AGV物流机器人产业园建设项目 (39) ·1·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 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 设年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以下简称“三个建设年”)活动。 一、开展“三个建设年”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三个建设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种的紧迫需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黔党发[2010]11号)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基调、主战略和目标任务,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个建设年”,有利于营造奋力拼搏、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在“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的重要作用,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开展“三个建设年”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发展速度要明显高于以往历史时期、高于西部地区同期平均水平、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要求我们在起步之年必须有一个超常规的发展。开展“三个建设年”,根本目的就是要以此为抓手,充分调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条战线首先干起来、主动干起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畏难、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为把“十二五”建设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奠定坚实基础。 (三)开展“三个建设年”是解决影响我省发展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机关作风、发展环境和项目建设总体止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部门作风不实、工作粗糙,推拖扯转、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在有的领域表现得还很突出;一些干部安于现状、松垮懒散、不思进取、不在状态;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和商务环境不优,部门、干部创造力、执行力不强,落实力度不够;一些部门和干部谋划项目、运作项目、推进项目的能力不强,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等等。要通过开展“三个建设年”,集中解决这些影响我省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风气要正、干部要干、环境要好、工作要实”的良好氛围,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开展“三个建设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的部署,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主题,把开展“三个建设年”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

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8版

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8 版

报告导读 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从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 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经过专业统计整理和清洗。 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概况(均指城镇单位) (1) 第二节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城镇单位) (3) 一、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重统计 (3) 四、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贵州省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同全国金融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贵州省金融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城镇单位) (7) 一、贵州省金融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金融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州省金融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金融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贵州省金融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料 普定县中医医院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的决定 为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化监督管理,维护医保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健康运行,提高保险部门对我院医保工作的信任感,为被保险人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我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调整我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刘桂卿(院长) 副组长:高凤云(副院长) 成员:王亚鸣(医务科科长) 史华(财务科科长) 刘倩(护理部主任) 由业务副院长高凤云分管医保工作。 职责: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全面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拟定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及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院长负责制的管理体系,医教、财务两科落实专职的工作制度。 二、设立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主任:高凤云(副院长) 成员:王亚鸣(医教科科长医保办公室兼职人员)

史华(财务科科长) 刘倩(护理部主任) 龙安平(信息科科长) 唐成亿(收费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承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信息反馈,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就诊人员的住院,出院结算的审核等。 普定县中医医院 2016年1月10日

医保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下,完成好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做好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商谈双方之间有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及各地市有关规定。指导全院医务人员的医保工作,监督和管理医保病人就医、结算和报销事宜。 二、组织本院职工学习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并制定本院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履行协议的具体措施。 三、负责统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开支情况,并按各级医保管理中心的要求,将各种审批材料和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负责完成医疗保险患者出院后所需各项报销手续及结算清单工作。 四、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协调本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协调本院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协调处理医务人员与参保患者之间的纠纷。 五、积极宣传医疗保险政策,使广大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搞好医疗保险工作。 六、每年年末,负责做好定点医院申报、年检、年审及总结工作,并及时上交年度考核相关报表及自查报告。 七、定期下科室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处理,对医保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小结,年终总评,以利改进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重要意义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企业、涉农融资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

政府金融办工作总结报告

政府金融办工作总结报告 2010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谋划之年。市政府金融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金融办的正确指导下,在市财政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有力的推动了全市金融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信贷投放超80亿,增幅连续十二个月居全省第一,并超出全省20个百分点。 截至12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365.67亿元,较年初增加78.16亿元、增长27.19%;截至12月20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56.07亿,比年初增加84.43亿、增长49.48%。由于省联社控制信贷规模,到12月底共压降11.96亿元,12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44.11亿,比年初增加72.47亿、增长42.22%,超全省平均增幅20个百分点,完成年底目标任务103.53%,连续12个月增幅稳居全省第一,被省内金融专家誉为“池州金融现象”。至12月底,

全市贷款净增量前3名的是农发行17.75亿、工行13.18亿、建行11.09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实现双下降。高速增长的 信贷投放,即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推动了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实现了金融与政府、社会多方共赢的格局。 二、金融创新凸显特色,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根据池州企业融资需要,适时推出助保金、四方担保协议等特色鲜明、合理实用的金融创新产品。4月28 日举办了池州市首届金融创新产品推介会等活动,陆续推出了采矿 权抵押、仓单质押、商标权使用权质押、旅游经营权质押、林权、 水面经营权担保抵押等金融创新产品,大大的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今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承接产业 转移,创新金融服务”的竞赛活动总体部署和要求,于10月份举办了金融优质服务专题竞赛活动,还先后出台了《池州市金融产品创 新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 融服务十六条意见》、《中小企业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池 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池州市股权投资机构引进及企业上市激励政策》

陕金融发〔2010〕7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号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

贵州省现代金融创新发展工程专项行动方案

《贵州省现代金融创新发展工程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服务融合创新、金融风险防控精准有效、金融改革持续深化,推进金融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形成组织完备、功能齐全、融资便利、治理规范的金融产业体系。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明显,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大幅提高,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业作为我省现代服务业重要增长极的地位更加巩固,贵州金融的产业竞争力、资源凝聚力和对外影响力不断提升。 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投资30亿元,企业达到0.9万户,就业人数达到9万人。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78万亿元和3万亿元,保费收入达500亿元,筛选50家企业列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 到2021年,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投资33亿元、企业达到0.95万户、就业人数达到9.2万人,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增至60家。

到2022年,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300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投资36亿元、企业达到1万户、就业人数达到9.5万人,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增至70家。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实施“引金入黔”。聚焦我省金融业态空白点、薄弱点,加快启动重点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筹建申请、筹备组建等工作。加快推动广发银行贵阳分行筹建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开业。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渤海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协商,力争2020年底前启动入黔设立分支机构筹备工作。积极在省内物色发起股东,加快推动设立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公募基金和期货公司等地方法人机构。积极争取“一行两会”和各金融机构总部在政策试点、资金规模、资源配置、人才交流等方面的支持和倾斜,不断加大对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支持力度。按照成熟一家签约一家的原则,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国人寿、中金公司等机构签订一批协议,引入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我省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报告导读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重要指标即参保职工年末人数,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参保离退休人员年末人数,基金收入金额等,把握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机构和个体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贵州省参保职工年末人数指标分析 (3) 一、贵州省参保职工年末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参保职工年末人数现状统计 (3) 三、贵州省参保职工年末人数占全国参保职工年末人数比重统计 (3) 四、贵州省参保职工年末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贵州省参保职工年末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参保职工年末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参保职工年末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贵州省参保职工年末人数同全国参保职工年末人数(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贵州省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指标分析 (7) 一、贵州省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贵州省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占全国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贵州省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贵州省参保职工执行企业制度年末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陕金融发[201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1〕4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

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 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要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报送统计报表电子文档。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省金融办将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启动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各市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诚实守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 黑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将金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四条适用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红名单: (一)经营业务合规稳健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 (三)荣获其他相关国家、省级、市级表彰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第五条适用主体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被许可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其它诈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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