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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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在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要件不规范、审核标准不具体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为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标准和程序,规范审核,提高效率,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审核工作,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发起人正确填报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要坚持从严把关,重点抓好资本金安全、资金运用、高管人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要严格落实经办初审、领导复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二、要督促和引导担保公司抓紧进行自查整改,为重新确认创造条件。对于现有担保公司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

客观对待,分清问题性质,重在规范发展,加快自查整改,使符合条件的公司尽快获得重新确认。对有意掩盖问题、逃避整改责任,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蓄意或合谋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会计报表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作出处理。

三、已批准确认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依照规定,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表、资金运用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文件资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变更登记后,于10日内将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金融办备案。对于已确认并给予整改期的公司,由市金融办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规定予以撤销。

四、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事项报批手续。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暂行办法》规定的须批准变更的事项。已变更的,要限期整改。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确认、设立和变更事项,除符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鲁金办发[2010]1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已获准确认公司

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和设立审核要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的审核要点

(一)注册资本的审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要依法整改到位,注资有困难的核减注册资本。达不到准入门槛的,经批准后可以增资,法人股比例低于30%的,鼓励由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增资。

(二)实缴货币资本的审核。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要求,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变更为全额货币形式。货币出资有困难的,减持注册资本,也可先按非货币资本额的50%变更为货币形式,其余部分由股东大会、有关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同时作出承诺,自批复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变更为货币出资后,原股权结构不变,非货币出资部分由担保公司或原股东另行处理。

(三)股权结构的审核。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公司治理,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要求,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法人持股,第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引进法人股东暂时有困难的,可以制定股权改革方案,确定拟引入法人股东和步骤,

鼓励按不低于10%的比例试行,再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对整改目标作出承诺,自批复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

(四)股东持续出资能力的审核。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要求,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信誉良好。需要引进法人股东的,第一大法人股东至少应当是当地主营业务突出的实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两年连续盈利不低于500万元,且货币资金充足。

(五)资金运用的审核。最近连续3个月平均不低于净资产60%的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对外投资不超过20%,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90%,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符合监管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应当进行整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整改目标作出承诺,自批复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

(六)实际担保业务的审核。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或近一年责任期6个月以上担保发生额,达到净资产的1倍以上。其中,为企业和涉农融资担保额不低于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

(七)高管和从业人员的审核。董事长、总经理、业务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精通担保业务。对高管人员由公务员兼职或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自批复之日起给予12个月的整改期。

(八)固定营业场所的审核。重点审核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等,必要时应组织现场检验。

(九)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的审核。重点是章程合规、股权设置合理、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科学、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等。

(十)合法经营证明的审核。审查有无工商、征信和公安不良记录。涉嫌非法集资、高息借贷、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和高管人员涉黑或有故意、重大过失犯罪的,以及停业6个月以上的“三无”(无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固定联系方式)企业,一经查实,坚决不予确认。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审核要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行业地区布局合理,目标客户真实可靠,市场定位准确,规模化、专业化特色突出。

(二)公司章程的审核。重点是章程合规、股权设置合理、组织机构健全、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科学等。

(三)注册资本的审核。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股东持续出资能力的审核。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要求,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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