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所涉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专利案件所涉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专利案件所涉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技术事实的判断与认定、技术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是专利案件中不可回避的关键步骤。复杂专业的技术内容,是影响事实查明和法律判断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以鉴定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是司法中解决专利技术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1],但在实践中也体现出对此路径的较强依赖性[2]。一方面,由于鉴定结论直接决定案件结论而引发的审判权让渡问题受到批判[3];另一方面,由于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与质证等组织与程序方面不规范,在具体案件中争议较大。[4]基于专利制度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与之适应的合理诉讼制度[5],是我国社会创新环境下关注重点之一。如何定位鉴定制度,规范鉴定内容、范围及程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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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所涉司法鉴定的现状与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规则之定义,专利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6]。

就专利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现状而言,一方面大量理论与实务研究均认为,司法鉴定应限于纠纷中之事实问题而不能涉及法律适用。[7]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具备“法律性与技术性高度统一”的特征,[8]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一般的鉴定意见相比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该意见不仅针对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事实问题”,而且往往要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判断。[9]另一方面,尽管相关司法实践中,早已注意到应厘清鉴定范围中的技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不同,并认为鉴定意见只能是证据之一;但是在具体专利案件的鉴定中,仍然存在事实问题与法律判断之间并未剥离清晰[10]的情况,例如:将完整权利要求或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同或等同”列为鉴定事项,笼统地诉诸鉴定的情况。

从上述理论认识的争论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专利案件中司法鉴定的问题主要在于:

(1)理论上,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定位是纯粹的事实查明,法律问题不能诉诸鉴定,但有少部分观点仍然希望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列为特殊鉴定类型,事实与法律问题无法完全分割,从而影响了对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组织。

(2)程序上,尽管主流观点明晰了“法律问题不能诉诸鉴定”,但是由于鉴定程序的不规范,在鉴定对象、鉴定范围、鉴定组织、鉴定指标等内容上,没有清晰剥离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导致案件对鉴定事实的认定与判断过程未能精细化控制,将不应予以鉴定的内容(例如对专利文件的理解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交由鉴定。

(3)基于上述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不规范,实践中存在着听证程序缺失之问题,即鉴定机构不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多方意见就出具鉴定报告,从而导致大量针对鉴定报告的质疑,甚至以程序瑕疵等形式问题对鉴定结论予以否认,以及重复鉴定等等不良后果。

(4)可能导致审判权旁落。鉴定结论往往实质上处于优位证据的地位,裁判机关对鉴定结论的实质控制能力较弱,导致审判权旁落,鉴定结论直接决定案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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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本质的再认识

司法鉴定是指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11]当案件事实所涉及问题超出一般人的知识和生活经验范围时,诉讼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解释事情如何或为何发生,或者事情如何或为何没有如此发生”。“由于现代型诉讼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在技术上相当复杂,为迈向专门化的法院体系之目标,而并非以全能型法院体系为模式,大量地依赖专家证人看来似乎是唯一可选择的方式”。[12]

虽然,鉴定范围应控制在事实问题的认定上这一认识并无争议。然而,造成专利案件中法律与事实杂糅之疑难根源在于:专利法为规范技术创新与技术关系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本身就是技术内容。法律概念与规则中吸收了技术语言,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也因此披上了技术外衣而更类似于“专门性问题”。这使本应属于法律适用范畴的判断内容易被误认为构成“专门性问题”。例如“基本相同的效果”、“基本相同的功能”等术语,已经基于法律规则赋予其特定法律含义,脱离了技术事实判断范畴。但在实践中,这类术语往往被认为属于技术事实认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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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侵权判断逻辑主线确定

“专门性问题”

从专利案件中技术问题的查明与判断逻辑过程来看,其中技术问题的分析并非单一的笼统过程,而是基于专利文件的复杂与系统化,分为多个性质不同的步骤。

(1)权利要求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确定、权利要求解释的过程是法律适用过程,不能诉诸鉴定。

现代专利制度整个体系变得复杂且精细,技术保护从专利文件撰写到最终在侵权判定中被实现,中间历经多个具有不同认知能力的主体;法律由此创设解释规则确定稳定的权利范围,但这也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变成复杂的法律问题。实践中,专利说明书中的词语选择、说明书中不同部分相互关系、附图与文字之对应关系的稍作变化,都会导致最终被确定保护的技术方案发生根本变化。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用词或格式会触发法律预设的特定规则。[13]

确定权利要求及技术特征含义的步骤是将被诉侵权物与专利保护范围予以比对的过程,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及专利说明书的技术内容予以理解,并结合文字表达确定技术特征的含义;其次,考量诸多法定的解释规则,例如禁止反悔、捐献规则等解释规则,划定技术特征所涵盖范围。上述内容是裁判者将法律规则适用于特定专利文件的过程,属于裁判主体之职权而不应由鉴定机构来完成。

(2)技术特征比对过程中应区分法律判断与事实判断

司法裁判中需要将抽象化文字方案与被诉具体实物予以比对,进而作出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结论。上述比对过程是将记载在专利文件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与被诉技术整体中的相关部件或步骤对应,从两者发挥的作用、所起到的效果、实现的功能等等技术实质层面逐层予以比较。这一过程中要经历以下步骤:首先,需要基于对专利文件的理解,划定发明实质所辐射的范围,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则确定何种评价指标可以进入比较范围。[14]其次,对专利文件的特定技术特征与被诉实物中相应部分的作用、效果、功能等从技术层面予以考察判断,其中包括:①属于可以量化评价的,能借助相关客观指标予以定性或定量,这种评价是一种客观上的技术判断,其量化评价过程与传统司法鉴定对事实固定或查明的方式一致。②基于经济原因、技术特点或专利文件之描述方式,无法量化再现或评价的技术内容。其实质上需要借助于书面材料与相关经验进行效果、功能差异的估计,这是一种借助技术知识、技术经验进行的技术推测,本质上是借助相关行业人员经验进行的“分析意见”。③在比较结论之上,考察

两者是否有差异或差异之大小,并将之放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分析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之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在技术特征比对这一过程中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并非不可区分,可以包括确定比较范围、将技术因素予以比较或评估、分析比较结果的法律意义三个步骤。其中,确定何种技术评价指标进入比对范围、及对比较结论予以法律上相同或等同分析的过程,应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并非鉴定范围。而对技术事实判断的比较或评估步骤方属于事实认定与事实判断问题,但应根据其比较方式在证据效力上予以区分,即对于借助技术经验做出的估计分析应作为专家证言,而不能必然视为客观的鉴定结论。

4

正确鉴定范围与客观鉴定结论的程序保障

如前述分析,司法鉴定实践中的问题根源在于对技术理解、技术查明与技术判断过程未予区分,故对鉴定行为本身的程序应予以优化,构建合适的鉴定程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1)在委托鉴定之前,由裁判机关在充分质证的基础上,将法律问题从鉴定范围中予以剥离,界定权利要求解释范围,确定约束鉴定的事实范围。

首先,对涉案专利文件及相关技术内容的理解,应是裁判者主导、双方当事人予以公开辩论的内容。由于这一环节需要对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技术内容进行解读,对技术事实的理解能力要求较高,可以由技术调查官或专家陪审员等协助裁判者共同进行。其次,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是双方当事人辩论基础上由裁判者适用法律并给出结论的过程。第三,在权利要求范围固定的前提下,技术特征比对中所涉及的事实判断(属于纯粹的事实问题),可以被确定为鉴定事项:①尽最大程度客观确定对技术特征的评价因素。对技术特征的评价因素主要从作用、功能和效果几个角度进行,而确定哪些作用、功能或效果属于在侵权判断中可以纳入比对的范围,这涉及从专利说明书的角度对发明内容进行约束;由于这一过程本质上属于使用法律规则解读专利文件的过程,理应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由裁判者决定。②从技术层面考察判断专利文件的特定技术特征与被诉实物中相应部分的作用、效果、功能等,注意区分可以量化评价指标以及无法量化评价、需要借助技术知识、经验进行的技术推测和技术判断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对客观指标差异的比较或者分析,并将之放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分析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之结论,这是一个解释法律规则并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过程,属于裁判权而非鉴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2)固化听证程序,发挥当事人辩论环节在对专利司法鉴定的重要地位

基于专利案件所涉及技术领域的广泛性、前沿性与复杂性,实质上争议双方才是对于相关技术内容最熟悉并掌握的个体,因此,在专利案件的事实查明和鉴定组织中,要求当事人在各个环节上充分辩论或质证,再确定最佳鉴定方案,是保证鉴定效率、减少重复鉴定的有效方式。

首先,鉴定范围的确定涉及权利要求解释这一法律问题,应当事人辩论后由裁判机关确定。体现在庭审中,应在证据交换或经过初次开庭之后,让双方当事人就如何理解说明书内容并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讨论和辩论,厘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边界,对鉴定范围、鉴定事项充分辩论并发表意见,最后由裁判者确定鉴定范围。

其次,鉴定事项的确定、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等等鉴定过程实质上是影响鉴定的技术结果,进而构成相同或等同判断的事实基础,也应在允许作为对涉案技术有充分了解的当事人,在充分陈述的基础上确定送鉴定的技术内容,并确定评价方式(鉴定方法)和评价指标(鉴定的具体手段)。

第三,在整个鉴定准备至完成的过程中,根据待鉴定事项的情况,从鉴定材料的准备到具体鉴定技术方案的选择、鉴定技术手段的实施的主要环节中,应由裁判者与当事人充分参与,就重要的鉴定基础(鉴定材料的选择、鉴定技术手段的选择、鉴定设备等),应由当事人辩论确定;上述辩论过程应由裁判机关(技术调查官)与鉴定机关共同主持,并对过程进行记载。鉴定报告中应详细记录鉴定过程。

程序上应对鉴定检测方案、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和鉴定意见等主要环节进行听证,听证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当事人,最终的鉴定报告也应在附具各方签字后作为法院参考。未经听证的鉴定结果不应予以采纳,以保障鉴定结果的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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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基于案件所涉及技术事实广泛且复杂,专利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技术事实的查明机制将长期呈现较强的外部依赖性。而实践中,专利案件审判中裁判机关对事实查明机制的控制现状一直不尽如人意。结合专利案件的逻辑过程,将纯粹事实认定与客观技术指标比较从权利要求解释、等同适用之法律尺度等内容中清晰分割出来,并在精细化区分基础上,精确厘定鉴定事项,区分不同性质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与质证方式,规范并固化听证程序,保障结果透明公正,才能建立符合社会预期之制度。

注释:

[1]早在法院开始受理专利案件之初就将“尽快配备审判干部,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作为指导审判工作的方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5]3号。

[2]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77%的鉴定意见获得了法院采信,其中73%影响了判决结果,而影响判决结果的鉴定意见都是法院委托的。参见郭泰和、徐康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之探讨》,载《中华司法鉴定》2011年第5期。

[3]例如,王平荣:《重塑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1期;石必胜:《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范围》,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1期。王平荣:“略伦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鉴定”,载《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3期。

[4]参见姜志刚、高洪:《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探析》,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4卷第2期;赵江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现状浅谈》,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10期。例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往往因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资料提交不完整、鉴定对象不明确原因被否定”,参见《2002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

[6]参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16条。

[7]例如,石必胜:《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范围》,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1期;孙海龙、姚建军:《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辨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11期。

[8]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94-395页。

[9]参见董文涛:《知识产权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司法评价》,载《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3期。

[10]在有的案件中,裁判机关如何理解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样的内容也诉诸鉴定机关;这显然已超出技术事实判断范畴,将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过程旁置。在有的案件中裁判机关将确定技术特征的含义与地位,例如某一技术特征是否构成功能性特征,这样的内容未加剥离而直接笼统地将权利要求与被诉实物的比对交由鉴定机构,从专利制度的基本逻辑来说,运用法律规则对特定类型技术特征予以解释,是典型的法律规则适用于特定事实的适法过程,这不属于可鉴定的事项。

[11]参见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12]王敏远、郭华:《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第66页。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至十二条。

[14]例如,未在说明书中充分记载的、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要求的技术效果和内容,不能作为技术特征比对时的考量因素,这是一个适用专利法相关规定的过程。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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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之间的资源争夺,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只体现在物质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成分,也成为了经济上的一种财富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较晚,保护制度及不完善,经验不足,监管不到位,审批进度缓慢,审查不严,保护范围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导致诸多假冒产品流向市场,出现产品窜货,技术泛滥盗用,技术、品牌侵权,上诉无方。加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盗用或未对自主研发技术加以保护,更加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合法秩序,破坏了企业甚至国家的声誉。 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在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及标准的弊端,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并从个人亲身经历的知识产权代理工做中给予一些建议接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制度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我国发展的历程概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IP)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法律上,知识产权体现为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①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脑力智慧的客观体现或智慧的产品,但它跟房子、汽车一样具有价值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是很陌生,这也导致很多人的智慧成果被利用、盗用及不合法行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也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建设,《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相继出台,《商标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

土建施工质量提升的提升途径

土建施工质量提升的提升途径 发表时间:2018-09-27T16:49:14.577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19期作者:季希辉 [导读] 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重要关注内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期施工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这就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与综合素质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季希辉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土建工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其竞争从本质来说是质量的竞争。质量问题是建筑工程的重中之重,质量的把控涉及到工程的各方各面,有施工管理制度的完善,监察队伍的尽职尽责,施工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原材料使用施工控制要点的层层把关,施工工序的有序进行,验收工序的严格规范施行等。本文对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土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和控制措施分析。 关键词:土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控制措施 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是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重要关注内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期施工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这就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与综合素质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和措施明确掌握后,可在现实施工中借鉴应用,将质量安全问题尽量缩减至无,将土建工程的质量逐渐提高,这也是每一名土建人员必须具备的意识。 1土建工程发展现状和施工质量重要性概述 建筑业一直是国内生产总值构成的支柱产业,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行业行情使得其一直呈现高速发展的事态,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决定了其价值效益和使用感受,影响着施工单位的口碑进程,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会导致人员的伤亡人力物力的极大消耗损失。每一起建筑事故背后追根溯源可能是为了减少成本而偷工减料,或为了缩减工期而草率完工,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指标。只有完善施工质量规范体系,严格进行施工管理,准确把控建设施工各要点才能将隐藏的巨大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科学有效的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存活的有效市场竞争力,是高质量建筑工程完成的保障,是受众群体满意度高赞扬度高的基础。如果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相应的建设成本建造工期都会增加,也很难使客户安心享用居住。土建工程最终成品以使用者各项生活需求为导向,业主的多指标要求决定了施工的复杂程度。影响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施工前的质量规范包括图纸的绘制工期的预计人员数量等方面,施工中的过程监督涉及到原材料存放工序管控设备维修等内容,施工后的质量验收跟踪服务保障等跟进,这几部分也是施工质量中的控制要点。 2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详述 2.1原材料使用 原材料的使用管理问题是土建工程实施的首要阶段内容。原材料的生产供应商不仅应满足施工的质量要求同时也应满足使用群众的居住需求,材料供应时段应严格按照原材料供应表的安排来,确保材料的不间断充足供应。采购土建工程材料时最好按照采购清单一次采购完成,保证工作效率减少后期再次采购程序避免造成不必要麻烦。原材料在进入施工场地前应做好验收工作,在场地中也应分类有序堆放,以建筑使用时方便亦行为准则。土建工程施工中,每天的材料用量都应做好记录,尽量做到不浪费资源循环使用。 2.2土建工程施工者因素 经验丰富综合技巧高超的高素质施工者们无论在个人工作质量,还是在团体组织协调方面都更有聚合力和形象劲头。时间的安排,工作量的调配,人员的配置等合理的布局划分都是工程有条不紊展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者们及其组织的软实力还涵盖到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系统化专业的知识培训,技能的熟练掌握等。土建工程前期扎实的基础是后期顺利完工的前提和保障,工程负责人员作为整个项目的核心人物对人员的调度,工程的进度把控,质量的监督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好的工程质量是施工全部人员劳动力和高品质材料完备技术的统一体现。 2.3先进工程设备很关键 土建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势必会涉及到大中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半自动化的机械设施需配合相应的操控人员,设备如何操作,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安全隐患和问题在交工前都应系统成体系告知相关操控人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定期对施工场地的设备进行修理维护是防止大隐患发生的有效措施,可达到防微杜渐的成效,专人专责一区域一责任人的处理模式可使得工程管理细节化规范化。 2.4重视自然因素的影响 土建工程庞大且处于露天环境,工程的质量必然会受到天气的影响。雨雪风尘高温严寒等影响的不仅有施工人员的工作安全和工作时效还会对材料的质量工程的验收环节产生诸多影响。多种施工工艺可根据施工场地所在的位置而定,施工的季节因素防护也应安排到位。废弃物料的产生对环境的危害和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等问题都应在考量范围之内。 3土建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施工工程流程繁琐复杂,按步骤有序进行可有效避免交叉污染,完工后查验出瑕疵再返工等弊端。科学有序的工序直接影响到整体工程质量,不同工序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避免各种质量隐患带入下一个施工环节。施工设备的选择应该兼顾机械设备的安全性与经济性。工程工艺选择时应综合衡量能源节约环境保护业主要求和安全质量经济支出施工周期等因素。科学实用的工程管理体系是后期施工的切实依据,使得每一施工环节都有章法可循,数据的准确也是确保施工质量的不可缺少方面。 此外,还需应制定契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体系,切忌模仿类似工程的体系模式。监察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机械运行、施工、工序及图纸贯彻情况,针对不规范技术及时督促整改,不合标准的勒令其停止改换。通过观察、轻敲、灯光照明等常见方法检验工程质量是否达标。针对特殊部位还需借助仪器设备更为准确的检查施工质量。质量问题的出现绝非偶然,某一细微环节的疏漏差错都可导致质量问题,一旦出现问题解决势在必行追问责任人寻求原因吸取教训也得进行到位。土建工程最后环节有场地的清扫整理,材料的归类收集,设备机械的清点查收等,这些程序也为下期工程的顺利开展做出了准备,在政府相关部门查验合格后即可面向客户群众。在工程量的增长过程中,施工组织的经验和技能技巧也在逐渐积累,优良的施工团体为土建工程高质量完工助力颇多。 结束语 土建工程的质量是一个全员都需重视的问题,质量监察队伍的存在得充分发挥其巡视检查作用,质量检测仪器和方式的使用也应贯穿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在当今时代的重要性 企业研发新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知识产权,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其新产品没有投入研发成本,价格自然较低,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有时这种损害是致命的。那么,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利益呢? 1.保护产品 以专利为例。专利产品首先可以排除竞争对手的模仿和复制,提高专利产品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2.防御 对企业而言,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像盾一样,能够有效防止其他企业的矛。 3.增加企业无形资产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比有形资产的价值大得多,如一个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一个信誉良好的商标,其蕴含的市场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4.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证明 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简单的方法便是了解企业的

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拥有量能够强有力地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以此获取客户信任,树立企业品牌。 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利益,如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无形的广告效应,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等。 今天,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广大企业更是创新的主体,其实保护好知识产权就是企业创新的一个途径,因为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指标,也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首先就是要保护好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健康的产业发展环境,如果企业自身都不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谁会有积极性来关注、维护你的知识产权?同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做好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作为企业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赢得领先优势权,就应该着手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虑: 1、重视技术研发,不断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 通过设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对研发资金有一定的保障和投入,才能确保对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同时,企业还要以各种方式对研发机构进行制度上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以提高自身自主创新的能力,

知识产权服务业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法律需求分析报告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介绍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简介: 知识产权服务包含了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中央提出的培养和大力发展的组织,更是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行业性质和社会作用来看,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社会中介行业,这是对此类行业客观的定位,这种定位,决定了此类行业应当持一种社会中立的态度,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行业。 (二)中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现状: 目前我国各类经济机构约5000家,从业人员约10万人,其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经纪人日趋增多,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也相继成立,其中不乏一些跨国公司。他们在知识产权市场的交易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等服务,其中以技术经纪人和知识产权代理人的队伍发展最为迅速,这些知识产权服务者为促进专利和与之有关的商品流通和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三)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机遇: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回避风险最重要的是从业人员的信誉和能力,因此知识产权代理人的素质是相当重要的。我国目前对代理人身份的取得已设下了一些严格的条件。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代理人数量偏少,特别是专利人才匾乏,根本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因为从事专利工作既要有技术背景,又要谙熟法律,并能熟练运用英语或英汉双语,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单从专利代理来说,根据自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国内申请专利数量为25万件,其中84%由代理人申请,平均算来每个代理人一年要代理接近80个案件。专利申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一位代理人一年处理这么多的案件比较困难,也无法保证质量。此外,专利代理人才除了总数不足外,能够完成涉外代理的人才就更少了,而涉外专利几乎都要通过专利代理。因而,涉外专利代理领域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我国专利代理人才在数量分布上也不均衡。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7000名通过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其中以北京的从业人数最多,约占总人数的27%;其次是上海,约占总人数的8.5%;广东位居第三位,约占6.5%。北京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占据优势,从业人员的素质也相对较高。人才的分布与市场需求有关,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专利

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必备思路和技巧

代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必备思路和技巧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一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1.多涉及对技术问题的查明。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2.多伴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会针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以对抗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原告就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多涉及司法鉴定程序。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与技术密切关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如对技术问题查明有困难,多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4.审理周期较长。 基于前面提及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司法鉴定程序,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比较长,有时法院基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中止诉讼,此时案件审理两三年也是较常见的。 二律师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掌握如下思路和技巧: 1.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 在发起一场专利侵权诉讼前,首先要考虑的是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作为权利基础。评估维权专利是否合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1)专利权利基础要稳定,即专利符合授权条件,被无效的几率较小; (2)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过窄,即维权专利应当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窄,很容易使被告规避侵权; (3)便于调查取证,即选择维权专利应考虑后续调查取证的便捷性,防止因无 法取证而使维权陷入困境。例如,如果权利人针对某项技术即申请了产品专利又申请了方法专利,则应优先选择产品专利进行维权,因为获取侵权产品比获知侵权方法更容易。 2.熟悉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既有相同侵权的情况,又有等同侵权的情况。(详见表1) 表1专利侵权判定比对表

工程机械产品质量控制及提升路径

工程机械产品质量控制及提升路径 目前,在工程机械产品鉴定时,一般会得到这样的评价“主要技术性能和参数达到国际水平 或者国内领先水平”,但在可靠性方面,我们通常建议应进一步提高产品可靠性。这次论坛我将从试验检验的角度探讨如何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如何提升产品可靠性水平,为此提出技 术路径和技术手段。 1 机械加工质量的影响因素 一般说来,工程机械产品的加工质量由零件的加工质量和产品的装配质量决定,其中零件的加 工质量包括主要部件与机械配件,它们的加工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基础,将直接影响工程机械的 整体性能、寿命、效率以及可靠性等,因此控制工程机械零件和配件的加工质量控制意义重大。工程机械零配件的加工质量包括工件的表面质量和加工精度两个方面。其中表面质量指的是 已加工工件表面的物理性质和几何特性,物理性质主要包括表面层加工硬化、金相组织变化和 残余应力等,几何特性主要包括表面粗糙度、纹理方向和波度。加工精度指的是零件加工完成 后的实际几何参数与理想数值的符合程度,而几何参数包括尺寸、位置和现状等。 从另一个方面说,与加工精度相对的就是加工误差,即工程机械零配件加工后的实际几何尺寸 与理想数值的偏离程度。工程机械配件加工质量控制就是通过采取工艺措施将加工误差和可 能出现的表面质量问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到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 对机械零配件加工质量的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分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 找到影响加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并给予解决;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实际加工中每一种零 配件的加工要求都不一致,一些有着十分复杂的几何特性,有的则较为简单,应结合每种零配件 的具体特点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三是考虑到经济和效率因素,在提高加工质量措施时,如 果盲目追求过高的精度,导致生产效率降低,必然会引起生产成本的急剧增加;四是解决问题时 遵循先简后繁的准则,能有简单的解决方案就不必采用复杂的措施,可以从外部直接解决的就 不必深入到内部去探究,对某些配件能修则修,须换才换。 2 机械加工质量控制的含义 机械加工质量的控制重点在于工件实际生产工序,主要取决于操作者、原材料、设备、方法以及诊断方法和作业环境等,关键在于它们之间的有机组合。通常情况下,机械设备的加工控制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加工环境和生产条件的控制 该内容控制的因素包括以上综述的原材料、操作者等全部环节。它要求机械加工企业的各个 部门协调完成,分别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生产条件。在生产活动中,每一道加工工序的操作者 需要全面地了解生产条件的规定,合理控制加工质量,优化生产加工工序。 2.2 机械加工中关键工序的控制 多数情况下,工程机械产品关键部件的质量对整个产品的质量有很大的影响,为此有效控制产 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企业往往只是在加工过程中十分关键的位置和 环节设立质量监控点,这在长远看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除了要控制关键环节的生产条件和加 工工艺,还要随时把握加工环节点前后工件的状态和质量,掌握工序的质量变化趋势,以便操作 人员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加工工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3 测试条件和不良产品的控制 多数情况下,计量测试的环境条件对质量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有十分直接的影响,需要严格控制 计量测试环节,规定严格的检定制度。除此之外,编制相关器具周期送检计划也不容忽视,这可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信息登记】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未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专利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管理】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 申请人在申报药品上市时,自行登记药品名称、相关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状态、专利权人、上市许可持有人、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日、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已上市药品相关专利,持有人可补充提交有关专利信息。 申请人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提交的相关专利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信息管理】药品审评期间,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可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专利信息,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补充提交专利信息。已登记的药品专利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条【平台登记专利类型】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六条【专利声明】化学仿制药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载明的专利信息,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并提供声明依据。声明分为四类: 一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信息; 二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的相关专利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三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专利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

知识产权现状及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人、本国企业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我们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国人申请100件专利,其中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关于产品结构上的一些改进、一些创新。而来自国外的申请,100件有86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很好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重视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像深圳华为公司,它是专门制造通讯产品的一家民营企业,它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也有600多件。另外像海尔、海信、青啤等,他们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也比较好,申请了很多专利,像海尔平均每天申请3件专利,每年1000多件,青岛啤酒也是一个很有名的驰名商标。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太少了。还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之所以在国际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就是中国只是一个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像我们国家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当然最近尝试制造商用民航客机。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装备,制造产品的机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例如,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

知识产权重要性表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重要性表现 篇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竞争越趋白热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起如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企业保持持续创新能力和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资源。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同任何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存在可能被滥用的问题;从现实层面看,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了发达国家重新维持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将会更加受到重视。因此,知识产权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在其背后还隐藏着各种经济利益的博弈。 商业的成功往往伴随知识产权诉讼,近几年来,诉讼日

趋增多且纠纷呈扩大趋势,如“中国DVD专利侵权索赔案”“思科诉华为专利侵权案”、“步步高与索尼专利诉讼案”、“索尼诉比亚迪案”、“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以及前不久上演的“苹果三星专利大战”等等。种种迹象表明,知识产权战争将成为未来商战的主题,企业如想在这激烈的竞争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推进及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将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点战略之一。 注重专(:知识产权重要性表现)利申请,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邓小平同志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竞争,实质上是科技的竞争,谁拥有先进的技术、拥有较多的新技术,谁就有较强的竞争力,并在竞争中取胜。专利权是新技术的专有权,那么,企业的竞争也表现在企业拥有质量好、数量多的专利上的竞争。 企业的专利储备是对抗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利用专利的独占性在市场开拓、项目竞标等竞争中赢得优势;同时运用与专利有关的法律、科技、经济、管理及其相结合的手段,取得在市场与科技领域竞争的有利地位,以谋求最大利益和持续稳定发展。 合理专利布局,实现自我保护。合理的专利布局可以提高企业专利的整体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武器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首先,通过专利布局可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

专利质量提升:量变到质变的转变

专利质量提升:量变到质变的转变 在专利资源的规划过程中,累积足够的专利数量,当然必不可少。通常只有存在足够的专利数量,才可以支持企业灵活地制定专利策略。否则,在需要掏出专利筹码时,企业可能在自己的专利组合中,找不到合适的专利筹码。 专利数量累积虽然不可或缺,但这只是专利经营的第一步,专利占有数量的单纯增加并不能保证企业收益上涨、成长提速;相反,有时还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根据了解,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到此发明专利20 年的有效期间的花费,大概要25万到50万美元。 从专利发展模式来看,企业的眼光不能总是拘泥于数量的增减,而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跨越数量累积的发展模式,过渡到提升质量的发展阶段。专利质量的好坏,不但反映企业的研发能量,更攸关企业专利权主张及商品化效益。 1 从量变到质变 1.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 从专利发展的一般情形来看,多数企业在起步时,都是先追求专利数量的增加,然后再讲究专利质量的提升。如果去观察一些大公司连续几年的专利申请状况,可能会发现,有的公司

的专利申请出现了逐年减少的趋势。 由于波音公司20世纪90 年代中期在航空机生产事业上几成垄断、独占的大企业,市场上鲜有竞争对手,故在知识产权的维护策略上,倾向于降低成本及大量授权的做法。由此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对于公司营运、永续经营与市场竞争策略的助益,不少大企业几乎都采取类似的模式:先累积企业的无形资产,再利用知识产权组合(Portfolio)限制或影响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待取得一定市场优势后,即可确保企业的永续经营与发展。不过,波音公司内部虽逐渐降低专利的提案数量,却日益重视专利申请的质量。 日本一些大企业在经过专利数量的膨胀之后,对专利资产的评估也已经由“以量取胜”进化到“以质取胜”的阶段。积极加强专利申请案件的质量,并增加每件专利的申请项目,不再像以前刻意将某一专利拆成数件申请,造成这样转变的因素除了企业本身已经累积相当的专利资产,无须再以形式的数目彰显成果外,众多的专利申请与维护所费不赀,追求申请案件质量对相关费用的精简而言不无裨益。以日立公司为例,在1975年至1985年期间,每年国内专利申请件数经常超过2万件,但在1995年国内申请案件只有1万余件。 “数量够了,就该求质。”台北政治大学的周延鹏教授认为,“二十一世纪是主打专利权的世纪!现在得看你的专利权有没有长牙齿!”如何在关键产业的关键地位,掐住竞争者的咽喉甚至吃下对手,提升市场占有率,已经是创新、研发之外,更具体的竞争利器。 在2005 年我国台湾地区“专利一百强”榜单上,专利数量第三大的联电公司,其专利数量,由过去5 年平均每年获得395件专利,锐减为80件,联电发言人刘启东强调:“有

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摘要: 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涵,随后从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制度发展需要及历史趋势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必然趋势进行了简要论述。关键词:知识产权立法现状法典化 人类已经步入新的世纪。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发生着空前巨大的变化。在各种法律领域中受其影响最深、冲击最大的首推知识产权法。1]在技术创新日益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复杂并且相互作用的新型关系,这些关系仅靠现有的规范文件体系是无法充分调整的,如何保证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科学合理、与时俱进?无疑是当下最值得思考的命题。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就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个体智力创造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保障发挥的作用来看,还不尽如人意。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为目前的法律体系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统摄,从结构上看是不完备的,导致了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不统一,造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整合作用的缺失。具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具完备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来说,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谈到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认为“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制定完成”,是已经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据之一。2]可见对于一个部门法而言,其基本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就知识产权这一部门法而言,我国显然缺乏处于基本法地位的知识产权法典,最基本的法典缺失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失去了其应有的完备性。 (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的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三)分散立法导致责任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这种分散立法的状况不可避免地产生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最为重大的民事责任为例,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且每一种责任方式如何适用也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及其效果。3] 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涵义 从一国法律的整体来看,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由存在有机联系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体。而就某一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而言,也存在着与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有机联系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体。在这种认识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这个体系仍离理想的彼岸有很大的差距,一个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当是具有相同的精神,完整的结构,统一的原则和协调的机制,由不同层次不同位阶法律法规组成的统一的结构体系。在这一结构体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建设,又包括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建设;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机制建设,又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机制建设;既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1、调解 不论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纷,都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依据第三者即调停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民间调解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充当调解人。行政调解一般是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的,只在本系统内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裁决之前的一种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可不再进行仲裁。司法调解是贯穿在整个诉讼始末的一种法律程序。值得指出的是,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性质不同,前者作出的调解协议书,自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否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仲裁 仲裁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在专利纠纷中采取仲裁解决方式一般仅限于专利合同纠纷。 3、行政处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系统内的专利权属纠纷、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支付的纠纷、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纠纷,可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专利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这些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各省、自

企业知识产权现状与对策

企业知识产权现状与对 策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也显着提高,引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现状的关注。本文通过对一些具体企业的调查分析,总结概括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企业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一、引言 人类在21世纪已经进入知识时代,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已逐渐成为影响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资源,而知识产权作为知识最主要的表达形式和法律依据,不仅成了保护创新成果、获取利益、赢得领先地位的竞争利器,而且也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发达国家及着名跨国都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纷纷通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持其在全球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为了增强科技竞争力,我国积极推进专利制度的规范化,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基础性作用,效果颇为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最新数据,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万件,同比增长%;授权3种专利共计万件,同比增长%。201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万件,占国内总量的%;我国企业获得发明专利万件,占国内总量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 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国内企业围绕关键技术的保护、专利布局日趋规模化、系统化。企业如何有序、规范地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新课题。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现状 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比较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屈指可数。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过程中存在专利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规划等的种种问题。 (1)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薄弱 国内大多数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

知识产权的好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的好处 篇一: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作用 没有牌子的牛奶大家不敢喝;没有丰富内容的电视大家没兴趣看;没有创新、市场上又怎么会出现手机、mp3、mp4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创新、品牌,还是创作,如果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被仿制、品牌被假冒、作品被盗版,企业的创新投入、品牌的持续培育、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就没有良好市场环境,就没有继续创作创造培育的经费保障,就没有优秀的创造人才的吸引资本。这些与百姓生活密切关系的商品可都是知识产权产品。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升、生活内容的丰富是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 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

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法则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知识产权;公众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隐私”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私营知识产权的形式,严格受法律保护。然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与私营部门的产品和双重性质的公共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的知识产权权利,同时还为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化就显的格外重要。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XX年6 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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