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抢劫罪”的理解与认定
柬埔寨关于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位于东南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柬埔寨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兴起,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社会问题的凸显,其中抢劫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财产安全,柬埔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柬埔寨关于抢劫的法律规定。
二、柬埔寨刑法概述柬埔寨刑法是柬埔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柬埔寨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刑罚适用原则等。
1. 犯罪构成柬埔寨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如人身、财产等。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2. 刑罚种类柬埔寨刑法规定了以下刑罚种类:(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适用原则柬埔寨刑法规定了以下刑罚适用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从轻、从重处罚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原则: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合并处罚。
三、柬埔寨关于抢劫的法律规定1. 抢劫的定义柬埔寨刑法规定,抢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抢劫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3)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略谈“携带凶器抢夺”

两抢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抢案件,即指抢劫罪案件。
在我国,两抢案件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两抢案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探讨两抢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两抢案件的法律依据1.刑法总则(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①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客观要件: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③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④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犯罪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抢劫罪犯罪形态分为以下几种:①既遂: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公私财产所有权已经受到侵害;②未遂:抢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目的;③中止: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刑法分则(1)抢劫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②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③抢劫多人或者多次抢劫的;④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⑤抢劫后,又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暴力犯罪的。
(2)抢劫罪的相关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抢劫罪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②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③抢劫多人或者多次抢劫的;④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⑤抢劫后,又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暴力犯罪的。
抢劫的名词解释

抢劫的名词解释抢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通过抢夺或控制他人的财物来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
这一行为往往带有潜在的危险性,不仅对个人财产造成损失,还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抢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定义和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抢劫犯可能面临的刑罚不尽相同。
在大多数国家中,抢劫犯罪通常被视为重罪,其刑期可能为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抢劫的实施方式各异,可以分为持械抢劫和非持械抢劫两种形式。
持械抢劫是指犯罪者携带武器,如刀、枪等工具,用以威胁和恐吓受害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而非持械抢劫则是指犯罪者通过肢体暴力、恐吓或利用技巧性手段,强行控制受害者的身体或环境,进行财物的抢夺。
抢劫常常在公共场所和财物价值较高的场所发生。
银行、珠宝店、便利店等经常成为抢劫犯的目标。
这些地方通常聚集了人群和财富,为抢劫提供了更大的机会。
另外,通常情况下,抢劫并不仅仅发生在物质层面上,有时也涉及对个人的侵犯和威胁,从而给受害者带来持久的心理创伤。
抢劫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部分,对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扩大往往是抢劫发生的背后原因之一。
当人们感到没有获得公平的机会和资源时,一些人可能转向犯罪以谋生或发泄不满。
因此,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和保障人们的基本需求,是预防抢劫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
对于受害者而言,抢劫意味着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因为极度的恐惧而留下心理创伤。
因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心理辅导,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支持和恢复,是社会对待抢劫问题的一个关键方面。
在打击抢劫犯罪方面,社会和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这包括加强应急救助的能力和范围,提高警察和社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加强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
此外,社会还应重视教育和道德建设,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正义观念,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结而言,抢劫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多次抢劫”的理解与适用

实 践 与 探 索
“ 多次 抢 劫 " 的理 解 与适 用
李运 才 张新元
摘 要 : 法第 23条规 定 的“ 刑 6 多次抢劫 ” 于抢劫 罪 的情 节加 重犯 , 属 其刑 罚 可 以加 重 直至 死刑 。
因此 , 在对 多次抢劫 的认 定应 当慎 重。根 据 罪刑 相适 应原 则 , 多 次抢 劫 ” “ 中必 须是 至 少有三 次抢 劫 均既 遂才能适 用情 节加 重犯 的规 定 , 并且原 则上 不 能适 用死刑 ; 而抢 劫 罪的既遂 标准是 齐备构 成要 件 之全 部要 素 。从 立法完善 的 角度 , "删 除“ 应- 3 多次抢劫 ” 作为抢劫 罪 的情节加 重犯 。 关键词 : 多次抢劫 ; 既遂 ; 法 完善 立
般抢劫犯罪所取得少量钱款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
重要问题。对此我们详述如下。
本文是贵 州师范大学法 学院与贵州省清镇市人 民检察 院司法实习合作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 李运才,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 副教授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 学研究院博士研 究生( 贵州 贵阳,50 1 ; 50 0 ) 张新元, 州省 贵 清镇市检察 院检察官( 州 清镇 ,5 40 。 贵 5 10 ) ① 郎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释义》 第四版) 北京: 《 ( , 法律 出版社 , 0 2 9年版 , 2 0 第4 0页。
为 了有利 于执 法 的统 一 、 少 随意 性 、 加 可操 减 增 可 以视为 抢 劫 罪 的既 遂 。这 样 , 被告 人 李某 三 次抢
作性 , 法第 23条 具 体 列举 了犯抢 劫罪 , 当判处 刑 6 应
1 0年 以 上有 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的 八 种 情 无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

类 型 : 一 类 为 动 态 的 、 极 的转 化 型抢 劫犯 罪 , 《 第 积 即 中华 人 民共 第 二种 , 着手 了犯 罪 预备 由于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 未能 实施 犯 罪行 为 未 但 和 国刑 法 》 29条 之 规 定 “ 盗 窃 、 骗 、 夺 罪 , 窝 藏赃 物 、 该 类 型 主要 受 到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 能实 施 犯 罪 行 为 . 为 犯 罪 第 6 犯 诈 抢 为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以暴 力 相 威 胁 的 . 的实 施 已经 做 好 犯罪 预 备 第 三 种 . 罪 行 为人 开始 着 手 为犯 罪 犯 依 照本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条 ( 劫 罪 )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第 二 类 为 行 为做 准 备 . 罪 行 为 尚未 实 施 。此 时 的 犯 罪 准 备 可 为 . 犯 罪 抢 的 ; 犯 对
抢 劫 罪 死 刑 司 法 限 制 研 究
陈 红 益 ( 州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贵 州 贵 阳 5 0 0 贵 5 0 1)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9 5 2 1 )3 0 5 — 2 1 0 — 2 X(0 20 — 0 8 0
抢 劫 罪 的死 刑 司 法 限 制作 一 研 究 犯 罪构 成 认 定
一
目的 . 转 化 型抢 劫 罪 未 遂 为
第 四种 观点 认 为 。 是 否 取 得 财 物 作 为 转 化 型抢 劫 罪 即 遂 、 应 未 遂 的依 据 。基 本 罪 是 否 有 暴力 、 胁 行 为不 影 响判 断 转 化 型 抢 威
抢劫罪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解与把握
施抢 劫制 造条 件 , 当 属 犯 罪 预 备 ;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 应 第
田某 等 人行 为 属 于犯 罪预 备 阶段 的 犯 罪 中止 。 因为 田
为就 是 行 为人 当场 使 用暴 力 、 迫 或者 其 他 方 法 , 被 胁 对
害 人 实 施 伤 害 或 者 至 少 对 其 心 理 造 成 一 定 的恐 惧 效
针 对此 起 抢 劫认 定 为犯 罪 未 遂 是错 误 的 。 三 、 犯罪 预 备成 立 条 件 的认 识 与把 握 对
只是 影 响 田某 等人 继 续 实 施 犯 罪 的不 利 条 件 ,但 不 足
以制 止 田某 等 人继 续 实 施 犯 罪 ,犯 罪 没 有 继续 进 行 是
田某等 人 自动 放 弃 了犯 罪 。 应属 犯 罪 中 止 。 根 据上 述 案情 , 文 赞 成第 三 种 观点 。 本 二 、 犯 罪 未遂 成 立 条件 的 理解 与把 握 对 ( ) 一 关于 《 法》 2 刑 第 3条 的规 定
遂。 因为 王 某等 人 已开始 剪 断 电线 , 已进入 犯 罪 实施 阶
预 备 与 犯罪 未 遂 区别 开 来 的观 点是 靠 不 住 的 。
( ) 二 关于 《 法 》 2 3条 的规 定 刑 第 6
段, 由于 意 志 以外 原 因没 有 得 逞 , 犯 罪 未 遂 ; 二 种 属 第 观 点认 为 , 田某 等 人行 为 属 犯罪 预 备 。 因为 田某 等人 进
施 抢 劫 。田某先 以 买烟为 名 到 小 卖部 内查探 室 内情 况 。 探 得 室 内仅 有女 主人 李 某一人 。后 王 某伙 同张 某共 同 将 该 小 卖部屋 外 电线 剪 断 以使 屋 内 电灯 灭掉 .结 果 小 卖部屋 内灯 泡依 然 明亮 ,此 时 田某 等 人 又发 现 有 人 抱
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 0 6年 7月
江西 公 安 专 科 学校 学 报
J UR O NAL F I O JANGXI UBLC EC I Y OII P I S UR T C J GE
J l.2 0 uy 0 6
No4 e . . O . S t No 1 4
是 直 接采用 暴 力 、 迫 或其他 方 法排 除 他 人 的反抗 。 胁
( ) 一 先行 行 为主 体 的限定 所谓 先 行行 为 主体 的限定 .是 指 实施 何 种先 行 行 为 的 自然 人 才有 资 格 成 为 转 化 型抢 劫 罪 的 主体
对 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先 行行 为 主体 的限定 .各 国刑 法
中图 分 类 号 : 9 43 D 2 .5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8 2 (06 0 — 0 8 0 10 — 1 12 0 )4 07 — 6
在 我 国现 行 刑法 中 , 23条规 定 了抢 劫 罪 , 第 6 它 是 指采 用暴 力 、 胁迫 或其 他方 法 排 除他 人 的反 抗 , 以 夺 取其 财物 的行 为 .这 种犯 罪在 侵 犯 财产 权 利 的 同 时或 之前 又侵 犯 被 害 人 的人 身 权利 欲 获 取财 物 的行 为 。 被人 发 现后为抗 拒 抓捕 等 而实施 暴 力 或者 以暴力 相 威胁 行为 . 先侵 犯财 产权 利 , 即“ 后侵犯 人 身权利 ” 。 转化 型抢 劫 罪 具有行 为 个数 的 复数 性 、定 罪 的转 化 性等 特征 . 因此 . 要认 定 成 立转化 型抢 劫罪 存 在一 定
的规定 不一 .但 是 就 行 为人 的 盗窃 行 为 因特定 情 形
可 以转化 为抢 劫这 一 点是 没有 争 议 的 。 日本 、意大 利 、 地 利 、 国 、 国等 大 多 数 国 家 只 限 于先 行 实 奥 韩 泰
强迫写欠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强迫写欠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迅速活跃起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而引发的暴力索债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害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劫罪的必要要件。
因此,侵害公私财物中财产性利益是否是抢劫罪法益所保护的对象。
侵犯财产犯罪中的公私财物能否包括债权和债务,决定了使用暴力手段下设定债权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
因此,正确理解抢劫罪中“公私财物”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抢劫罪;公私财物;暴力手段一、对于“公私财物”的理解有几种观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强占公私财物。
因此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并且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获取财物,这也是抢劫罪区别其他侵犯财产性犯罪的区别之一。
如何理解“公私财物”中的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是否适用当场取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对象是局限于有体物还是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公私财物只包括有体物,而不包括财产性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公私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
债权凭证是公私财物的纸质载体。
公私财物中的债权凭证本身是有体物,但这种有体物本身并没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价值。
可是,有的债权凭证一旦丧失,就会丧失该凭证所记载的财产。
这种凭证当然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然而有的凭证的丧失,并不当然意味凭证记载的财产的消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公私财产不受损失,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设定债权或者免除债务,都使被害人财产性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调整。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
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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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准抢劫罪;理解;质疑
我 国现 行刑法第 2 6 7条第 2款规定 “ 携带 凶器 抢夺 的 , 依 照本法第 2 6 3的规 定定罪处 罚” ,即 以抢 劫论处 ,理论 界 通常称为准抢劫罪 。 “ 携带 凶器”的法律含义 正确理解 “ 携带凶器”的法律含义 ,是准确适用刑法第 2 6 7 条第 2 款 的必 由之路。就字面含义而言 ,“ 携带”是指随 身带。“ 凶器”是行 凶时所用的器具 。应 当说 ,词典 的解释并 无不 当。因为,无论任何器具 或工具 ,只有用于行凶时 ,能 称之为凶器 ,即无论任何器具或工具 ,只要被用于行凶伤人 、 杀人就成为作 案的凶器 。“ 携带凶器”从字面上理解是指行为 人 随身带着行 凶时所 用的某种器具。但 这一字面含义并不等 于就是 “ 携带凶器 ”的法律含义 。笔者认 为 ,根据立法精神 , 携带 凶器抢夺 的法律含义 ,应 当是 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 凶器作案 的动机 或以凶器作为行抢 的后盾而随身带有某种器 具实施抢夺行 为但未实际使用所携带的 凶器 的一种行 为。其 含义包括 三方面内容 : 一是行 为人 随身带有凶器但并未实 际 使用 ; 二是行 为人 主观上具有利用凶器作案 的动机 ,或 以凶 器作为抢夺的后盾 ; 三是行为人实施 了抢夺行为 。 为 了便于刑法第 2 6 7 条第 2 款在司法实践 中的正确适用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2 0 0 0 年1 1 月1 7日 作出的 《 关 于审理 抢劫 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 6条 中规定 ,携带 凶 器抢夺是指 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 国家 禁止个人携 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 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 器 械进行抢 夺的行 为。根据上述 规定 ,“ 携带凶器抢 夺” 中 的 “ 凶器”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枪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 国家禁 止个 人携带的器械 ; 二是 国家禁止个人携带 的器械 以 外 的器 械。仅从 文意上理解 ,在种类与范 围上 ,其他器械过 于宽泛 , 应当有所限定。有学者认为 , 凶器是指杀伤力较大 , 能够使人产 生畏惧心理 的器械 , 如枪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 、 菜 刀、水果 刀等 ; 也有学者认为 ,所谓凶器 ,常见的有 匕首 、 折 叠刀 、三棱 刮刀等 ; 还 有学者认 为 ,凶器 只能是指枪 支 、 弹药 、爆 炸物 、管制刀具等明显意在杀伤人体 的器械 ,以及 通 常用 途不 在于人身 ,但行为人将其使用 明显意在作 为抢夺 后盾 的物件 ,如菜刀 、水果刀 、啤酒瓶等 。笔者认为 ,对 凶 器 的含 义应 予以适当限定 ,即是在通常情况下能致伤 、致死 他人 的 ,具有较 大实 际杀伤力 和威慑力 的器械 。 二 、携带 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条件 ( 一 )行为人携带有 凶器 。当然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携带 凶器必然只是携带 ,而并没有 出示 ,否则就直接定抢劫罪 了。 ( 二 )实施 了抢夺 。该 条件表 明行 为人事实 上实施 的是 抢夺行 为而非抢劫行为 。对该条件 的具体把握应 当注 意下 列 问题 : ( 1 ) 行 为人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的行 为 ,但公 然 夺取 财物时并未使用其随身携带 的器械 ,即未使用暴 力或暴 力威胁 等侵犯被害人人身 的手段 。( 2 )携带 凶器抢夺 中的抢 夺行 为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即是否必须抢夺数额 较大的 财 物才 能构成准抢 劫罪 ? 实践 中存 在不 同认识 。笔 者认为 , 立 法者 之所 以将携带凶器抢夺 的行为 以抢劫 罪论 处 ,是基于 此种行 为在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上 与抢劫罪具有 相当性。我 国刑法 对抢 劫罪的成立并未规定数额 ,只要行 为人 实施了暴 力 、胁 迫或者其 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 ,无论所抢财 物的数
法制社会
青年与社会
“ 准抢劫罪 ”的理解与认定
马海峰
( 重 庆 市 巫 山县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4 0 4 7 0 0 )
【 摘 要】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可以分为两类:标准的抢劫罪构成要件和修正的抢劫罪构成要件。对于 标 准抢 劫罪犯 罪构成要件 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 对于修正的抢劫 罪构成要件 ,我 国刑 事立法和 相关的 司法解释 对其的规制不此 ,对携带凶器抢夺 中的抢夺 行为也不 应要 求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当然 ,如果行为人抢夺 的财 物数 额很 小 ,综合全案情况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 ,不 以犯 罪论 处。( 3)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主体是否包 括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 的 自然人 。 笔者认为 ,已满十 四周岁 的人携带 凶器抢夺 ,也应 当以
抢劫 罪论 处 。 三 、对 “ 携带 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质疑
( 一 )携带 的凶器是否 需要 出示 。对 于上述立 法和司法 解释的规定 ,在理解上有观点认为只要发现行为人在抢夺 时 随身携带凶器 ,不问其是否使用或者 出示 ,都构成对他人 的 人身威胁 , 应 以抢劫罪论处 。如果其实际用作或 出示 了凶器 , 则就直接定抢劫罪 ,而不必转化 。应 当说 ,刑法第 2 6 7 条第 2 款 的规 定 ,立法机关 主要 考虑到抢夺行 为虽然是行为人公 然夺取他人财物 ,但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时客观上为 自己抗 拒抓捕 、窝藏赃物创造 了便利条件 ,主观上具有使用 凶器 的 意识 ,使用凶器的必然性非常高 ,其行为 的危害程度 与抢劫 罪无实质 区别。但立 法者却忽 略了行为人 携带 凶器抢 夺时 , 主观上并不 具有使用 凶器 的意识 ,客观上 也未使用 的情况 , 在立法技术上至少是不科学 的。而最高人 民法 院作 出的有关 司法解释在这条道上走得更远 ,在解释 中规定 了 “ 为 了实施 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 的行为 ”也属 于携 带凶器抢 夺 的行为。无论是刑法第 2 6 7条第 2 款还是司法解释的第 6 条, 其科学性和合 理J 『 生 都值 得探讨 。 ( 二) 对 司法解释 规定 的 “ 为 了实施犯罪 而携带其他 器 械进行抢 夺 的行 为” 以抢 劫罪论处 的质疑 。首 先 ,“ 为 了实 施犯罪 ”的含义不 明,其 中的 “ 犯罪 ”是 否包括一切犯罪 ? 考虑立法原意 , 这里 的 “ 犯罪 ”应 当理解 为抢劫罪 和抢夺罪 。 由此而来 ,为 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 械进 行抢 夺的行为应 当是抢劫或抢夺 的预备行为和抢夺 的实行行 为的结合 。在抢 夺 的预备行为和抢夺 的实行行 为结合 的情形 下 ,应构成抢夺 罪; 在抢劫 的预备行为和抢夺 的实行行 为结 合的情形下 ,虽 然实施 了抢劫 的预备行为 , 但在具体 实行行 为中 ,行为人是 在抢夺犯意 的支配下实行 了抢夺 的行 为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 原则 ,应构成抢夺罪 ; 在抢劫 的预备行 为与行为人在实行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