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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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意外险高质量发展,2020年我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提出2020年及2021年的13项改革任务。

根据文件安排,我会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启动意外险经验发生率表编制、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推进意外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机制等。

在统筹推进以上各项改革工作的同时,我会坚持制度治本,聚焦意外险清理整顿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台适用产寿险公司、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办法,从根源上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一)统一监管规则。

全面梳理现行意外险市场行为监管政策,重点解决产寿险公司意外险监管规则不一致问题,形成产寿险公司一致适用的监管制度,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

(二)全面从严监管。

整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相关监管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规定,形成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系统性意外险监管制度。

(三)坚持问题导向。

在广泛开展调研找准意外险市场症结的基础上,结合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工作,聚焦赔付率低、费率浮动范围大、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

(四)强化监督问责。

明确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存在规定情形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7日保监发[2005]62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维护团体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团体保险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三、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五、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

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七、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八、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多选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多选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多选试题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应当载明信息( )A: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 B: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C: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D: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答案:ABCD2.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B: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C: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D:意外险产品可以与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捆绑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答案:BC3.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务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B: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C:保险公司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D: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答案:ABC4.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查询服务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B: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C: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无需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D: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答案:ABD5.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

A:保险产品名称 B:保单号码 C:保险费 D:保险金额 E:保险期间F:销售单位答案:ABCDEF6.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支付佣金。

改革开放30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变迁

改革开放30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变迁

改革开放30年人身保险产品变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身保险产品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综合、从保障到投资,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日益增多的、具备不同保障层次及满足各种投资理财需求的保险产品。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把它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2年—1992年):人身保险产品恢复发展,产品以简易人身保险和统筹养老金保险为主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保险业迎来了新曙光。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在京召开会议,做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纪要》,明确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1 月1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

1982年3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一年期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简易人身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养老年金保险,上半年先在上海试办,下半年各地区再视本地所具条件定点试办。

同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办了 "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经1982年的试点后于1983 年1月正式实施。

这是恢复保险业务后我国大陆第一个健康保险业务。

1982年,全国有上海、四川、陕西、吉林、湖北、广东等省市先后试办了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试办当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159万元,仅占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总收入的0.2%。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要求集体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工作社会化。

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次推出了学生平安保险。

1986年,不少省市政府先后发布有关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或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湘保监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92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精神,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全面规范我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标准》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强化IT 技术在意外险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强化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风险管控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实现保单实时查询,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标准》的出台对有效解决目前我省意外险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规范全省意外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意外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保险机构要结合总公司的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强化领导,成立以总经理室成员为组长的贯彻落实《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层层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和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三、认真开展单证清理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全面开展意外险单证清理工作,做到不留死角,要限期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进行回收、集中销毁并如实记录,对无法回收的单证作遗失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应根据清理结果,在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和单证管理手工台账中完整记录意外险单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留存等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7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73号)


(二)保险公司应在团体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负责向 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凭证。能像被保险人提供互联网自 主查询、打印保险凭证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不签发纸 质凭证,但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 告知被保险人查询、打印保险凭证的途径和方法。保 险公司应对后履行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四、“捆绑”销售定义
《标准》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 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 或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销售的行为。意外险产品作 为赠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提供 ,保险单证印制、保险合同要素等应符合《标准》和 本通知的要求。
L/O/G/O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
北京监管局文件 京保监发【2010】17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 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规范意外险那业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单证和出单管理
严格执行《标准》中各项要求,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 强单证和出单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单证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各发放环节信息,实时记 录单证状态、所在机构及领用人。通过中介渠道销售 的,应记录中介机构信息。


二、
团体保险业务
旅行社等机构作为投保人投保旅意险等意外险业务时,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 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有 关要求经营,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须向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 证所载信息应符合《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其中 ,保险凭证所列示“保险费”金额应与团体保险合同 中被保险人的保费金额一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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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问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标准》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市场影响以及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工作思路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是保监会针对单一业务领域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为什么要针对意外险这一业务领域出台行业标准?答:意外险作为一项传统保险业务,起步较早,上世纪50年代,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曾经开办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意外险发展平稳,产品日渐丰富,现已逐步形成了航意险、学平险、建意险、旅意险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险种。

2008年意外险保费收入203.57亿元,保额118.05万亿元,占保险公司总保费的2.08%。

意外险业务能够较好地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由于行业基础薄弱,经营主体较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定价缺乏基础,导致意外险价格混乱;二是单证管理不规范、经营数据不真实;三是保险公司对代理销售模式缺乏管控;四是信息系统不完善,部分保单信息未能及时进入公司业务系统;五是存在假保单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了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诟病,给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保监会将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监管重点之一。

过去几年,保监会先后出台了20多个文件专门规范意外险业务,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发文超过200个。

各地保监局几乎每年都将意外险领域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

今年年初,保监会又下发《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禁止各保险公司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意险业务,对规范短意险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次下发的《标准》是保监会在充分调研行业发展现状,系统梳理意外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全面征求行业意见,从规范意外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而出台的综合治理意外险业务的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工作,保监会将会有一系列措施,此次下发的《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

随后的一段时间,保监会还将出台多项举措,加大对意外险领域的整顿规范力度。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工作思路?答:意外险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意外险领域特有的问题,也有与其他保险产品共性的问题;既与产品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有关;既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也与行业基础薄弱有关;既有公司管控不力的因素,也与监管制度不统一和监管执行力不够有关。

总体而言,意外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单证失控、违规承保、经营数据失真、产寿险监管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产生;二是定价基础缺失,行业基础薄弱,导致产品定价过高、销售价格混乱、虚假保单等问题的产生。

因此,对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也将从制度规范和强化执行力两个角度,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综合治理,规范意外险业务。

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思路是:以制定和执行《标准》为核心,强化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风险管控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市场秩序;以保单实时查询为手段,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标准》出台的过程。

答:2007年9月完成航意险改革工作后,我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意外险专题小组,先后赴多家产寿险法人机构、部分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教育、建设等职能部门调研,系统梳理分析了意外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规范意外险市场的初步思路。

2009年 4月,专题小组结合近期媒体、社会公众和各保监局反映的问题,草拟了规范意外险市场工作思路和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

由于意外险销售渠道较多,经营基础较差,对意外险的整顿规范影响面大,为增强经营标准的可操作性,专题小组广泛征求了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基层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基层保险机构的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均认为意外险市场应进一步整顿规范,目前时机也已成熟,总体上同意专题小组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经营标准,并就有关具体条文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在充分研究吸收各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专题小组对《标准》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8月正式下发。

问:请问《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标准》通过强化IT技术在意外险经营管理中的运用,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必须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实时保单信息查询。

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加强单证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单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并建立单证管理系统,从源头上防止基层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利用单证管理漏洞违法违规经营意外险;二是加强出单管理,要求意外险销售必须电脑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定额保单必须按保费面值销售;四是加强财务管理,要求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记录意外险收支情况;五是提供查询服务,要求经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六是加强产品管理,统一产寿险公司意外险产品报备制度。

问: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标准》实施以后,消费者如何查询保单信息?查询功能能够从哪些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答:《标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签发或新注册激活的意外险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也可以在2天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内。

由于意外险险种较多,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险种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消费者至少可查询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等信息。

查询功能的推出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假保单的问题。

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公司是否合法,进而通过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从而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此外,查询功能的推出,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加大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外部约束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意外险业务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问:《标准》的一些要求在现有意外险业务经营基础上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例如要求所有系统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等。

这些要求的出台,会对意外险业务产生什么影响?答:《标准》的出台,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意外险领域存在的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

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查询平台,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实现保单信息全部进入公司业务系统,能够解决撕单、埋单、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意外险领域的假保单问题;通过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的对接,能够解决单证管理混乱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能够解决跨区销售、违规代理、无资格代理等与中介销售渠道有关的问题。

此外,《标准》还对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定额保单、卡折式保单、激活注册卡等意外险业务作出了相应规范。

当然,由于《标准》提高了意外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在短期内,意外险市场可能面临重新洗牌整合,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是对于主要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极短期意外险,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满足电脑联网出单和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业务系统的要求,因此从成本和产出的角度考虑,一批销售量不大的兼业代理网点将被淘汰出局,一些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放弃这一领域的业务。

但从长远来看,规范的过程也是市场培育的过程,有利于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问:《标准》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公司贯彻执行?答:为确保《标准》执行到位,保监会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下发配套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标准》要求改造业务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并组织内部验收,对不达标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开展意外险业务。

此外,针对部分公司卡折式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的现状,配套通知还将给予卡折式业务半年的过渡期。

二是组织达标验收,保监会和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进行意外险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依法限制或取消意外险业务经营权。

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全系统开展意外险业务现场检查,对意外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是加强后续监管。

持续跟踪《标准》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意外险方面还将有哪些措施?答:刚才已经提到,保监会对意外险的规范工作将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进行。

《标准》的出台只是解决了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下一步,保监会还将集中行业力量,完善行业基础数据,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制定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和残疾给付标准,为产品定价奠定基础。

目前,中国精算师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已启动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的编制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牵头组织了残疾给付标准的修订工作。

上述两项标准的出台,将为意外险科学定价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逐步改革意外险产品监管,督促保险公司科学定价。

这是一项中长期工作,核心是要求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意外险产品时,详细说明产品定价基础、价格浮动范围、预定的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

对实际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与报备情况严重偏离的,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机关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认定缺乏定价基础,依法责令产品退市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进一步完善意外险统计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险种的跟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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