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 国防, 办法, 管理

《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中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是指由国防科工委组织研制、审批和公布的,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和溯源特殊需要的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审批、发放、使用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分为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

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值方式:

1.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一种能溯源到基本量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 2.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两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 3.由多个实验室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合作定值。

(二)定值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

(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稳定性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值方式:

1.用与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定值;

2.用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值方式定值。

(二)测量不确定度未达到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四)稳定性在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六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进行定级鉴定和审批,取得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统一编号、证书后方可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单位)的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定级鉴定,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

第八条申请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书;

(二)课题研究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标准物质候选物的制备方法和制备工艺、均匀性和稳定性评定、定值结果及其评定等);

(四)技术鉴定意见;

(五)试用报告;

(六)国内外同类标准物质主要技术指标的对照比较情况;

(七)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初稿;

(八)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式样;

(九)申请定级鉴定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实物样品(必要时)。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计量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对申请定级鉴定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实物样品的定值结果进行验证,提出验证报告。

第十条定值方式无法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在参加合作定值实验室测量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后定值。

第十一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评审技术文件,提出的定级鉴定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与评审的委员通过。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统一编号,颁发《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公布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批准发布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由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使用单位应按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使用要求的规定正确使用,研制单位或相应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应对使用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超过有效期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不得发放和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或降级使用的,发放单位应提出该项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当前的技术状态报告和延期或降级使用的理由及处理意见,报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贮存、运输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贮存期间应定期考察其稳定性,复验定值结果。

第十七条从事燃烧品、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类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发放、贮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定级鉴定、发放、贮存、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管理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管理是关系到检测结果量值溯源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认可中也有相关规定要求,是实验室认可的重要部分。 1.标准物质的购买 标准物质有其稳定的一面,要想保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最好有固定的供应商,一般情况下不要随便更换供应商。供应商的选择一般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1对于用于设备校准类的供应商 一般选择设备的生产商提供的标准物质,比如购买的实验室pH计为上海雷磁生产的,那么标准溶液的选择最好就要选择该生产商提供的pH值缓冲溶液,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因为标准溶液使用不当而造成设备的损伤,能有效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1.2有证标准物质的选择要保证供应商的资质 对于提供标准物质的供应商一般是对其生产资质是有要求的,对于这种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我们可以放心使用;一般这种资质可以从网上查询到也可以在对供应商评价时索要,只要有生产资质我们才能选择该供应商。 1.3对于有溯源要求的标准物质 我们可以委托供应商到当地的检定机构对购买的标准物质进行检定或校准,这样能保证我们使用的标准物质可溯源。 2.标准物质的验收 并不是供应商合格产品一定合格,所以产品的验收是必需的,外观的验收大家都知道,但是有的标准物质值需要内在质量的验收,验收的方法可以通过标准方法及产品说明书上得到,这就是我们产品验收的途径。 3.标准物质的管理 标准物质验收完毕入库前要建立标准物质台帐,这是标准物质的明细表,通过台帐我们可以看出购置时间、入库时间及数量等信息,有助于标准物质的查询。 4.标准物质的标识 标准物质的购置一批往往不是单个会有一些,这样的话我们应该将所用的标准物质进行细分编号,这样可以通过记录的查询查询到每个编号的样品所用的标准物质是哪个批号的哪一瓶,一般标识方法是批号+总瓶(个)数+第几瓶(个)。 5.标准物质的储存 标准物质的储存是根据其性质来定的,尤其是标准溶液会在包装等标签上表明储存的条件,这就是我们储存过程中所注意的地方,为了保证其质量稳定性我们一般会分类存放,这样能保证标准物质间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引起相互污染。 6.标准物质的管理监督 标准物质的监督分为使用中的监督和储存中的监督,储存中的监督主要是对储存环境、包装及溶液变化进行监督;而使用中的监督则是对使用中检测结果的偏离性监督,如果使用中发现检测结果偏离较大,那就需要制定纠正措施。 对于标准物质的有效期我们应该注意,任何时候都不能过期使用,对于过期的标准物质我们应该进行销毁。一般对于酸碱性的标准物质要进行中和后处理而不是随便处理掉。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置顶本办法,以供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人员遵守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此外,公司以外的相关人员亦不得侵犯公司知识产权。 2.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明创造:包括新产品、新配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其改进; (2)科学作品:包括科学著作、研究报告、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摄影作品等; (3)科学发现和新实验方法; (4)计算机软件;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书;(6)科学数据:包括科学实验数据、地质资源勘探数据、大气与海洋测量数据等,以及各类项目的立项报告和总结,各类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7)植物新品种、菌种及基因; (8)______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徽标等,以及不为公众所知的、公司所拥有的经营、技术、管理、市场及资金等商业秘密。 第三条主管部门 公司______部负责公司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对有自主产权及有协议的科技成果具有管理、监督、实施、转化及宣传、收费等权力,具体职责包括: 1.草拟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2.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3.接受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的专利申请、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5.负责公司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6.调解、处理有关公司知识产权争议; 7.审查有关公司知识产权合同; 8.负责公司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9.负责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账、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10.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国防动员中民用资源征用补偿立法思考

国防动员中民用资源征用补偿立法思考 [摘要]国防动员离不开民用资源的征用,有征用就有补偿,因而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国防动员的效果。我国现行法律在征用补偿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文章主要从征用补偿原则立法完善、征用补偿范围立法完善和征用补偿方式立法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用资源征用法律制度的科学性。 [关键词]民用资源;征用;立法完善 一、国防征用补偿原则立法完善 补偿前的限定语选择。我国资源征用补偿法律上有不同表述:有“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例如,我国《国防法》第48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民用动力国防动员条例》第39条:“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的下列直接财产损失,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有“给予补偿”的说法,如《国防动员法》第58条:“……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应当给予补偿”的表述,如《物权法》第44条:“……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有“相应补偿”表述,如《戒严法》第17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此外,学者们还提出了“公平补偿”的建议。 虽然用语区别细微,但作为一项原则来说,慎重选择,统一使用在立法上是必要的。否则一字之差就可能谬之千里,在具体法律规定中,完全补偿对其数量和质量要求最高,充分补偿次之,合理补偿、正当补偿和公平补偿居中,适当补偿和相当补偿是一种较低程度的补偿。笔者认为,使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比较合适。“应当给予”强调必要性,选择唯一性。资源征用后,补偿多少可以不考虑,但有补偿是肯定的。补偿不是可选地,而是征用机关必须的义务,相对人天然的权利。“适当补偿”强调补偿的相对性。民用资源征用不是买卖合同,不是租凭合同,合同中体现的“公平对价”等较高要求不是征用中强调的重点。因为,在补偿这一点上,掌握强制力的政府和军队与被征用者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对等的。在强制力的保障下,真正影响民用资源征用决策的是对被征用者的补偿,如果坚持让政府或军队为资源征用所取得的一切资源向受损失者支付补偿(即完全补偿或公平补偿),会使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征用失去其本来意义。根据政府财力、社会形势、战争或紧急状态影响“适当”决定补偿才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及时平等理念的渗透。民用资源征用的本质决定了其只能是较低程度的一种补偿,但低补偿不意味着补偿可以慢、可以拖。人们出于对国家的热爱和真诚,可以接受不对价的补偿,相应地,作为政府就更应该不论国籍、不论身份、不论多少地及时给予,以回应组织和个人对国家的支持。对于“及时”要求

药品-试剂-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实验室药品试剂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规范实验室药品试剂的管理,遵循既有利于使用,又保证安全的原则,管好用好化学品,加强安全教育。 1.2为确保试验室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规范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可比性。 2 范围 2.1实验室内所用药品试剂及标准物质。 3 职责 3.1 药品试剂保管人员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做到药品试剂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3.2标准物质的购置由化学分析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试验室主任审批后,材料员到国家标准物质管理中心购买。 3.3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药品试剂的安全使用。 3.4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标准物质购置计划的审核与标准物质报废的

批准。 3.5检验组负责监督对标准物质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报废的审核。 4 药品试剂及标准物质的保管 4.1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保管,并有账目。 4.2标准物质购入后,有理化检验工程师与化学分析室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化学分析责任人负责上账登记、标识并设专人保管,填写标准物质管理一览表。 4.3在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及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应分柜存放。 4.4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4.5易挥发试剂应贮存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4.6剧毒试剂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7试剂使用应有记录,剧毒试剂的领用需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4.8配制的试剂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4.9定期检查试剂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理。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

交通战备工作方案

篇一:《交通战备工作计划》 交通战备工作计划 交通工作不仅在经济建设领域地位突出,而且对于国防建设意义也十分重大。如何进一步深化对交通战备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大力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强化服务、应急、应战一体化建设理念,增强交通战备综合保障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切实把交通战备建设抓得更好更有成效,是摆在交通战备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按照通辽市交通战备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的交通战备工作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军事斗争准备和积极探索高科技条件下局部战争交通保障为主线,依托交通发展,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夯实基础,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应急交通保障能力和综合反映能力,使我旗战备工作再上新台阶。2011年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学习转变作风。学习交通保障知识,熟悉交通保障方案卷拟制的基本要领,精通本职业务。交通战备干部要从遵守纪律做起,从改变精神面貌做起,从增强团结做起,从小事做起,转变工作作风,做到谋事、干事、成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2、搞好运力统计,做好运力状况调查摸底工作。这是切实贯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实际步骤。搞好摸底工作,掌握全市运力分布、所属及车型等基本情况,为今后动员打好基础。 3、继续搞好正规化建设,搞好资料整理工作,今年重点对干线公路保障方案进行梳理和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交战办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保障队伍建设。(1)搞好保障队伍的调整工作,重点搞好工程保障队伍、运输保障队伍编队人员的调整充实。(2)按照《交通战备干部训练和考核大纲》和《交通战备训练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交通保障队伍建设,根据应急交通保障需要,结合运输生产、工程施工、抢险救灾和军事行动保障,组织保障队伍开展抢修、抢建和抢运训练,以增强保障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技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不断适应军事斗争交通保障的需要。 5、根据我旗实际,着眼防空和安全需要,在与军事部门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交通重点保障目标。 6、认真做好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二:《2016路桥抢修保障工作方案》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管理制度

HYJC-ZD-10衡宇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第1页共2页 第 1版第0次修订 主题: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1、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1)标准物质存放环境要符合要求,确保其不变质。 2)标准物质购置由各检验室提出申请,由综合室汇总,经所长批准后,由综合室按供应商评价目录中所选择的供应商处进行购买,不得购 买无许可证或无标识的标准物质。 3)标准物质应按需领取,发放要履行登记手续,必须按其说明书上 规定的期限定期更换,剩余的标准物质不能再倒回原处。 2、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1)标准溶液的制备和标定、使用管理,由检验室设专人负责。 2)标准溶液的制备必须严格按 GB/T601-2002 滴定分析 ( 容量分析 ) 用标准溶液的制备规定进行 , 专人配制和标定 , 且不得少于两人。标定时应 详细记录标定过程。 3)标准溶液实行标志管理,制备好的标准溶液应在标签上注明名称、浓度、基准物质名称、配制人、配制日期、标定人、标定日期、保存时 间,并合理放置,由专人妥善保管。

HYJC-ZD-10衡宇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第2页共2页 第 1版第0次修订 主题: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0 年 6 月 10 日 4)标准溶液的配制人和标定人要填写“标准溶液的制备与标定原始 记录”。配制好的标准溶液由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5)标准溶液在检验室内应单独放置,并保证室内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标定好的标准溶液在常温下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期限的标准溶液由配制人员重新标定,作好相应的记录和标签。 6)检验人员使用标准溶液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室主任反映,做好相应 的处理。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集团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集团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集团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集团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集团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集团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集团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集团(包括总部、控股企业、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集团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集团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及集团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设计公司、市场资源部等负责人组成,常务副总裁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集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集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集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集团在法律事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法律事务部主管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对交通战备应急应战能力建设的思考

对交通战备应急应战能力建设的思考交通运输无论在战时还是平时都是至胜的主要基础保障力量,交通战备系统反应快、保障能力强的体系是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组织严密、反应迅速、装备齐全、人员技能精良的保障力量是适应战时保障、平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近年来各级国防交通部门按照国家对交通战备应急应战能力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力争有所进展,因此在面对新的任务要求下推进两个能力的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战备工作面临的重要而现实的问题,本人就此谈一陋见。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应急应战组织部门 战时交通保障是以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为依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共同领导,各级交通战备部门是交通战备工作的主管机构;应急事件交通保障是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政府应急办是应急突发事件的主管结构。从法律层面看,交通战备部门、政府应急办是应战、应急的两个协调部门,各级都没有明确交通战备部门和应急部门共同负责应急应战一体化的工作。但所担负任务的部门又基本相同,任务方案、队伍组织、装备物质也都由其保障,这就为交通战备部门和应急部门构建一体化的组织和进行一体化建设提供可能。也是推进应急应战能力建设,完成不同交通保障任务的客观需要。 二、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战备建设 未来高技术战争条件下,交通运输将贯穿其整个战争全程,如何保证战略、战役交通运输的畅通,将其潜力动员负起来并迅速转化为保障实力,是确保我防卫作战取得最终顺利的关键条件,也是突发事件时实施交通保障的主要力量。 1.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交通运输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背景下如何使企业发展和国防交通建设有机结合,即兼顾到企业、职工个人的利益,又能将国防交通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就必须在全社会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使国防教育进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中,并保持经常化、社会化,增强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教育的实际效果。只有在全社会具有深厚的国防观,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国防交通建设才能有良好的社会基础,企业干部、职工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审核、批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标准品、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品、药用辅料对照品及药包材对照物质等。 第四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对标定的药品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分装与包装条件、成本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五条中检院设立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中检院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面技术审核,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规范的审定。

第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标准修订中新增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申报与受理,申报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其研究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报、备案办法》及相关类别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品种原料的制备或采购。对于特殊来源要求的药品标准物质,可通过采取自行制备、向有关机构或特定人群收集的方式,获得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对于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应由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并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检院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第九条标准物质管理处可以组织有能力的药品检验所、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单位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十条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定期进行特性量值的稳定性核查。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需经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批准后,标准物质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动员潜力,保障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 第三条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五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有关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 (二)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交通战备工作总结

交通战备工作总结 一、着力推进交通战备现代化建设 在大力推进交通战备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按照广州军区的统一部署和省交战办《关于开展地市级交通战备现代化建设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的有关要求,我 办从国防交通网络化、队伍建设规范化、方案计划实战化、工作管理科学化等“四化”建设着手,建立完善了各项交通战备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了岗位职责, 交通战备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先后建立了《战备值班制度》、《保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战备训演练报告制度》、《交通战 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交通战备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力争工作有目标,考核有标准,检查有依据。 二、认真抓好交通战备工作基础建设 民用运力潜力是交通战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依据《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规定》和《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在市人武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等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在原有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对我市20**年民用运力潜力进 行了全面的调查统计,完成了潜力数据汇总,完善了动员潜力数据库,在省交战 办的指导下,建立了《国防交通信息管理系统》,又对民用运力动员潜力数据库 进行了更新和维护。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了全市民用运力潜力的第一手资料。 抓好交通战备干部的业务培训是搞好交通战备工作的关键。今年来,我们先后开 展了深入学习贯彻《省实施〈国防动员法〉办法》、《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通过学习、培训,全面了解掌握了《办法》的精神实质,力争将《办法》 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努力促进国防动员、民用运力动员等工作的开展。配 合市国动委开展交通战备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大家的国防观念和国防交通责任意识,营造关心和支持国防交通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把关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近几年,省交战办安排了我市部队进口道路项目,我们切实执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严格把关,及时转发资金文件,跟踪项目建设全过程,项目完工后,组织专 家进行竣工验收,虽然每次项目工程都不大,但我们严格按程序搞好项目管理, 并将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向省交战办汇报。“十一五”国防公路水路战备项目在我市 处于空白,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我们与交通局一道联合编制了《市“十二五”国防公路水路战备建设规划》,目前白沙公路已被纳入省“十二五”国防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已获省发改委批复并已上报国家交战办,我们将积极争取将该项目纳入 20**年度建设计划。 在交通通信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和平时期交通战备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平战结合”原则的一条基本途径。对全市重大交通如港口、码头、公路、铁路和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量标准物质。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本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准物质 量法或两种以上下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 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物质 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三份和以下材料: 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划任务书; 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况报告; 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一量值需宴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术评审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并向全国公布。 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生产。 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经评审未通过的,可准许申请单位改进后再进行一次鉴定、评审,经二次鉴定、评审仍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改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重复制造的每批标准物质,进行定值检验和均匀性检验,出具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保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停止供应的,应在六个月以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未经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评定,对技术指标落后,不适应国家需要的标准物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降级或废除,并可证》、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不得制造用以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的标准物质。 没有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和编号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一律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 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单位以及考核、鉴定、评审人员,必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

药品试剂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实验室药品试剂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1目的 1.1规范实验室药品试剂的管理,遵循既有利于使用,又保证安全的原则,管好用好化学品,加强安全教育。 1.2为确保试验室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规范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可比性。 2范围 2.1实验室内所用药品试剂及标准物质。 3职责 3.1 药品试剂保管人员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做到药品试剂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3.2标准物质的购置由化学分析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试验室主任审批后,材料员到国家标准物质管理中心购买。 3.3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药品试剂的安全使用。 3.4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标准物质购置计划的审核与标准物质报废的批准。 3.5检验组负责监督对标准物质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报废的审核。 4药品试剂及标准物质的保管 4.1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保管,并有账目。 4.2标准物质购入后,有理化检验工程师与化学分析室负责人共同检

查验收。化学分析责任人负责上账登记、标识并设专人保管,填写标准物质管理一览表。 4.3在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及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应分柜存放。 4.4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4.5易挥发试剂应贮存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4.6剧毒试剂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7试剂使用应有记录,剧毒试剂的领用需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4.8配制的试剂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4.9定期检查试剂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理。 4.10配制的试剂除有特殊规定外,存放期不应超过3个月。 4.11应定期检查试剂是否齐全,所缺试剂应及时申请购买。 4.12标准物质应按规定存放,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每次使用应有相应记录,标准物质证书统一存放在资料柜。 4.13化学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性、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化学药品需放在专用柜内,有存放专用柜的储藏室,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潮安全设施。 4.14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账,所有药品必须要有明显的标识,对字迹不清楚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91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3.09.11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91号) 现公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动员潜力,保障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需要。 第三条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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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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