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的实践与思考——以基层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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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

司法温情: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作者:谢振声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裁判文书的情理说理是指在对裁判文书阐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理由及结果说理时,其所依据的情理应符合社会生活常识、常理和常情。

在当今我国注重司法公信力的语境下,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的情理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情理说理的实践中,应深入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高法官的司法智慧,同时要把握情理说理进入司法的限度。

【关键词】情理说理;彭宇案;社会效果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7年1月4日,南京市居民徐女士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等待公车时被下车的被告彭宇撞到,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13.6万余元。

而被告则辩称并没有撞到原告,而是出于好心相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撞了原告,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故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故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即4.5万余元。

案例二:2005年清华大学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朱某发生口角,后被朱某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2006年,朱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2007年11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45万元赔偿,失去女儿的教授共获赔75万元。

尽管在事实与真相面前,案例一中的彭宇承认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但是,纵观当时的舆论报道,“媒体和社会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法官依据…常理‟对被告彭宇撞人事实的认定”,但“人们似乎在心理上不能认同该案主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最终也就导致了对其判决结果正当性的质疑。

”而案例二中,法官“打破以往判决书的模式,把对受害者的关注与同情写进判决书”,“而被媒体称为最具有人情味的判决书”。

基于媒体与社会的反应,笔者认为,不同结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裁判文书中情理说理的影响。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乃至其所关注的司法公正,都离不开裁判文书中情理说理的“导向”。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审判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的书面记录。

在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推动司法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境需要得到及时的解决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裁判文书的作用。

一、困境1.说理不够充分在实践中,很多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并不够充分,既不能清晰准确地阐明相关事实,也不能展示法律适用与推理的完整过程。

这导致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所降低,甚至引起了司法不公的状况。

2.说理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模式较为单一,大多数文书采用的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不能体现案件的具体细节和复杂情况,导致判决过于简略,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审判的需要。

3.法律知识不足部分法官在撰写刑事裁判文书时,对于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导致了一些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有些判决完全逆反法律规定。

二、出路1.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为了解决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增强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多维度展示裁判过程针对说理模式单一的问题,可以尝试引入其他展示方式,例如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增加案件调查、犯罪背景等信息,以更全面的方式呈现案件审理的过程。

3.强化实证研究的应用对于刑事裁判的实证研究,应积极地将研究结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指导裁判的说理,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化。

总之,解决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困境,需要全面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丰富说理模式,强化实证研究的应用等方面来探索出路,以进一步提升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司法公正度。

裁判文书说理离不开实践基础

裁判文书说理离不开实践基础

裁判文书说理离不开实践基础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 黄磊裁判文书说理可谓本次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对提高司法透明度、提升裁判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们不能只看到顶层设计的愿景和初衷,却忽略现实基础和瓶颈。

“事碎难治,法烦难行”。

以目前大部分法官的素质,要深耕细作完成说理性的司法文书并非难事,甚至不乏有挥洒自如、成就司法说理的妙笔文章。

但不可忽略的问题在于深耕细作离不开时间和精力的保障,据统计,普通法官一年审结案件都在150件到200件左右,而发达点的地区法官一年审结的案件要在300件以上。

当法官成为审判的司法机器,本身的精力已达极限,要法官深耕细作,在每个案件中做到充分的释法说理并非易事,更不免基于案件零碎化、杂乱化和海量化而流于形式。

无独有偶,基层法官不仅仅要从事法律事务,很多底层行政事务也通过加码施加于法官身上,诸如城市文明建设;又如受限于地方的法官本身晋升和提拔,法官也会出现在学校、企业、机关单位的法制教育课堂中。

同样不可忽略的是法官判决的终极性质疑,无论法官判决文书释法说理如何到位,倘若法官的判决不如一纸命令甚至一张纸条,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所做的任何努力,终究还是置于权力权威之下,导致民众信赖裁判文书还不如祈求权力本身。

因此要让法官判决文书具备说理性和权威性,要限制行政权力的干扰,否则司法矮化、裁判文书说理流于形式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为裁判文书说理创造良好环境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史洪举当前,裁判文书说理质量不高的原因来自多方面,有案多人少法官疲于应付的因素,有法律素养不高不会说理的因素,但绝不能忽视的因素是,涉诉信访形势严峻,法官不想也不敢过多说理。

因此,在当前法官准入门槛提高的背景下,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必须营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理越说越明,事越说越清。

但裁判文书说理不像辩论会那样建立在假定的事实上,审判是通过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的过程,而裁判则是在法律事实已经查明的基础上评判是非对错,划分各方责任的过程。

创新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反思

创新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反思

创新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反思1. 引言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创新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效率的重要途径。

要素审判法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方法,旨在通过明确案件要素,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本文档将对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2. 要素审判法的理论基础2.1 要素审判法的定义要素审判法是一种以案件要素为核心,将案件事实和证据分解为若干要素,对每个要素进行审理和判断的审判方法。

2.2 要素审判法的目标要素审判法的目标是通过明确案件要素,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2.3 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依据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1)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解与整合原理;(2)审判逻辑和审判方法的创新;(3)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原理。

3. 要素审判法的实践探索3.1 要素审判法的实施步骤要素审判法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1)明确案件要素;(2)审理和判断每个要素;(3)整合各要素的审判结果,形成最终裁判。

3.2 要素审判法的实践成果要素审判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表现在:(1)提高了审判质量;(2)提高了审判效率;(3)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3.3 要素审判法的实践困境要素审判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境,主要表现为:(1)案件要素的分解与整合难度较大;(2)审判逻辑和审判方法的转变需要时间;(3)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要素审判法的实施。

4. 要素审判法的反思与建议4.1 要素审判法的反思对要素审判法的反思主要集中在:(1)是否符合司法改革的初衷;(2)是否真正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3)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

4.2 要素审判法的改进建议针对要素审判法的实践困境,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案件要素的分解与整合能力;(2)培训司法人员,提高其对要素审判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要素审判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4.3 对未来要素审判法的展望未来要素审判法的发展方向应为:(1)进一步明确案件要素,提高审判质量;(2)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3)强化司法人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律文书说理案例(3篇)

法律文书说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自2016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要求抚养年幼的儿子。

双方在财产分割及抚养问题上存在争议,因此,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1.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原告张某某获得房屋一套、轿车一辆、存款50万元;3. 年幼的儿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二、说理过程1. 离婚理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调解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房屋、轿车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判决中,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3. 儿子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年幼的儿子尚在哺乳期内,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被告李某某愿意抚养儿子,且双方对抚养问题没有争议,故判决儿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

4. 抚养费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对抚养费没有争议,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判决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所具备的形与神,以及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是评价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从形与神以及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两个方面,探讨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特点与要求。

首先,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需要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规范性表现在格式统一、文字规范、条理清晰等方面。

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在格式上符合相关的规定,例如采用标准的文书格式,包括文书名称、标题、文号、开头的要素等。

文字规范要求裁判文书的表述准确、明确,排除歧义,使用法律术语恰当得体。

条理清晰意味着文书内容结构合理,段落和章节之间有层次感,逻辑严密,便于读者理解和查找。

其次,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对于双百优秀裁判文书同样至关重要。

裁判思路要求裁判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理由,进行系统、客观、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在裁判思路上,裁判人员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全面客观的态度,不受个人喜好或外界干扰的影响。

同时,裁判思路还要求裁判人员具备法律知识广博、法理严密的特点,能够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力的批判思路。

说理技巧是指裁判人员在裁判意见表述过程中用语得当、逻辑严密的能力。

在裁判文书中,裁判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事实分析和法律适用,通过有力的推理和论证,形成清晰、合理的裁判意见。

在说理技巧方面,裁判人员应具备言简意赅、格式规范、条理清晰等表达能力。

言简意赅是指通过简短、有力的语言表达出问题的实质和关键;格式规范要求裁判人员遵循一定的裁判模式和结构,例如按照“叙述事实、分析争议、衡量法律、作出判断”的逻辑顺序进行表述;条理清晰是指裁判人员需要能够合理地组织各个段落,使之层次清晰、条理清晰,便于读者理解。

总之,双百优秀裁判文书的形与神以及裁判思路与说理技巧在整篇文书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裁判人员而言,规范的格式、准确的文字、条理清晰的结构,构成了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而独立思考、全面客观的裁判思路以及言简意赅、格式规范、条理清晰的说理技巧,则是评价裁判人员专业能力的关键指标。

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裁判文书作为法院的正式文书,旨在对裁判结果进行正式记录和说明。

在裁判文书中,说理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说理详实、逻辑严密、合理有力,则能够有效增强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实际裁判中,有不少裁判文书说理不足、原因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这些问题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影响深远的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

下面将针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以下三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2009年广东中山市开心园游乐场游客坠落事件赔偿案此案中,游客在乘坐游乐设施时坠落,造成重伤。

在审判结果中,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然而,该裁判文书中并未详细陈述被告为何需承担赔偿责任,导致该裁判文书缺乏说服力。

案例二:2016年四川雅安芦山县交通事故赔偿案此案中,一辆大巴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多人死伤。

在审判结果中,裁定被告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就事故起因进行深入分析,也未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

因此,裁判文书缺乏说理依据,难以让人信服。

案例三:2018年上海浦东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案此案中,涉及多方利益纷争,裁判结果也颇具争议。

虽然裁判文书中对裁定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其中使用的术语涉及划分不清、逻辑分析不严密等问题,导致该文书难以令人信服。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因为裁判文书说理不当、不充分而导致争议的。

在实际裁判中,为了让判决结果合法、公正、有效,对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严格遵守证据原则。

只有充分审查证据,才能确保裁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第二,权衡各方利益。

裁判文书中需要明确定义每个当事人的权益,通过权益的平衡,达到公正裁决的目的。

第三,细致说明判决依据。

裁判文书中所用术语、定义、论据等需要详加说明,确保裁判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不具有说服力是当前司法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推动裁判实践标准化与规范化,加强裁判文书的质量管控。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我国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法官的最终产品,不仅体现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化解矛盾等方面,成为展示我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

但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虽从整体上来讲结构较为合理、基本能起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格式化现象严重;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说理较少;对证据仅仅是简单罗列,未深入分析;语言上有瑕疵,事实不清;对细节关注不够,有低级错误出现等等。

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诸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单一、陈旧;受到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负面影响;法官个人责任心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科学等等。

笔者个人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宜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改革制度,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

另笔者针对“合议庭不同意见” 是否应公开、“法条附后”问题、“法官后语”问题等目前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与指正。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 它是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就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书面结论,也是对当事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书面确认。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

” 通过裁判文书,群众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行使职能的流程、方式与依据,制作出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不仅是检验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也是改革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

目前,司法界、理论界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讨论很热烈,在学习了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文章之后,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我不敢在理论上妄加评论,但欲就基层现状以及几个热点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老师。

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分析

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分析裁判文书是法院对于案件的法律裁决,不仅要有清晰的事实说明,还要有严密的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涉及的法律规定的解释、适用和判断。

在法理分析中,裁判人员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就如何进行法理分析展开讨论,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案例一:刑事案件中的法理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裁判人员需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法理分析。

如一起涉及走私毒品的案件,裁判人员综合各方面证据得知,被告人在某日非法携带毒品前往某地,将毒品私藏,造成了毒品的流入,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社会安定。

裁判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做出合理的法律适用,最终对被告人作出合理的惩罚。

案例二:民事案件中的法理分析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财产分配的案件,法理分析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是争议的焦点。

裁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法理分析,最终作出合理的财产分配。

案例三:行政案件中的法理分析在行政案件中,法理分析常常涉及政府管理规章的合法性问题。

如一起城乡规划案件,涉及到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问题。

裁判人员要对该案的政府规划是否合法进行法理分析,并参考相关法规判定是否违法,最终作出合理的判断。

笔者以上述三个案例介绍了裁判人员在法理分析中的重要性,并阐述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理分析的具体应用。

在法律诉讼中,裁判人员的法理分析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裁判文书的法理分析不能仅仅是简单的引用法律条款,还应该深入探讨个案的细节,全面分析原告和被告的证据、背景、动机等因素,对于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合理综合。

法理分析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尽量客观,权衡利弊得出合理的结论,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

此外,裁判文书的法理分析也需要遵循权威、稳健、严谨的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方面,裁判人员应该精准和确定法律适用,不能滥用职权、挑战法律规定、重利轻义。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一、引言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记录,更是对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理由的展现。

当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着一些困境,比如说理不严谨、说理不全面、说理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透明度,引发了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人员开始开展实证研究,希望通过实际数据和案例分析,深入了解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探索出路,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文就是围绕这一话题展开的,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与出路。

二、困境: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问题现状1. 说理不严谨在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往往可以看到对于法律法规的引用不够准确、说理依据不够充分、逻辑推理不够严密等问题。

很多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往往没有充分思考和分析案情,不注意细节,导致说理过程不够严密,容易出现漏洞和问题。

有些刑事裁判文书存在说理不全面的问题,即在表述裁判依据和理由时,往往只涉及一部分情节和证据,而忽略了其他相关的情节和证据。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裁判理由不够充分和具体,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有时会出现说理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的问题。

一些判决文书中使用的语言琐碎、拖沓,逻辑不清晰,导致法理解析不清晰,理由不容易理解,影响了文书的解释和适用。

以上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制约了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成为司法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三、出路:实证研究的路径对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来找到出路和解决方法。

实证研究是通过对于案例数据和裁判实践的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所在,为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建议。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研究:1. 数据采集和整理我们需要收集大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数据,包括一审和二审裁判文书,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地区的案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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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时代

·256·智库案例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结构要素裁判文书说理的结构包含五个要素,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就要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所谓事理即通过证据规则重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体现“以事实为根据”;所谓法理即将做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体现“以法律为准绳”;学理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公理等,虽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效力,但实践中影响不容忽视;情理则通过挖掘立法蕴含的内在价值精神,使裁判结论入情入理,体现法中的人性与良知;文理则主要是体现裁判文书中条理、文体、修辞应用得当,处理好法言法语和受众认知之间的平衡。二、裁判文书说理的实践困境(一)说理繁简不分基层法院裁判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普遍地在两个极端间漂移:或高度概括,或不分巨细。导致的结果是,前者由于对该案件的事理、法理、学理或者争议焦点上没有讲透,甚至都没有说理,使当事人无从明白案件的裁决理由;后者在一些不必要的事实认定上说理过于冗繁,令不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不得要领。(二)说理针对性不够,逻辑性混乱缺乏针对性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说理未围绕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诉争各方的争议焦点、本案裁量的个性化理由和目的进行针对性的回应。逻辑性不够严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即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比如,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却浓墨重彩于事实认定;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和裁决主文之间的脱节,或者辩论事实和认定事实的“两张皮”,加剧了判后答疑的工作难度。(三)说理全面性匮乏1.对争议事实和证据的说理薄弱目前实践中,基层法院惯于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采取照本宣科式的写法,即按时间顺序对案件经过进行描述,然后在认定事实的末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但实际上,在裁判文书叙述事实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法官对于证据的取舍以及价值判断。因此,法官为何认定此事实而抛弃彼事实的,以及本案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论述等问题有义务予以充分的阐明释疑。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法官对法律事实的建构的基础。只有经过庭审质证被法庭采信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裁判书对证据的认定“套路化”痕迹比较重,即该证据为何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理由未予说明,既没有具体列明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与抗辩提供了哪些证据,也没有呈现诉争各方质证的焦点,被采信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具体关联性的阐述也欠缺充分。2.文书的情理、学理方面阐述不足裁判文书除了进行释法说理外,还要能“以情动人”,即用符合中国人的心理感觉和思维方式进行说理。但实践中,对情理阐述过少,对于民众最能直接理解的“情理的正义观”没有进行有效的回应,也难引起大众对判决正义的理解与支持。除此之外,学理的阐述也明显不足,裁判者不敢援引法理,尤其是经典的、主流的学术观点。三、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进路(一)构建裁判文书说理评估标准裁判文书说理指数评估标准是对法官实行裁判文书说理的量化考核,其说理指数由以下部分构成: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建立说理指数评估机制,除了便于对法官裁判文书说理进行考核管理外,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提高。(二)建立繁简分流的分类说理要求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在维持法律公正的基础上还应该体现效率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体现繁简分流,切忌“一刀切”固化说理。对争议各方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均无争议的部分,裁判书中简要陈述并予以确认即可;对于关键争议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则应当重点展开针对性的阐述和分析,即在正确归纳和提炼当事人间的事实争点、法律争点基础上做出充分的回应。

指标评估依据权重归纳诉辩请求陈述当事人诉辩请求的全面性和客观性10分

归纳争议焦点归纳争议焦点的准确性和周全性10分回应当事人诉辩对当事人诉辩请求的回应程度20分阐述证据采信对证据采信或不采信进行透彻全面的说理20分论证事实与证据关联性围绕事实与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论证的充分性15分法律规范解释援引法律条文的规范性以及法律解释的准确性10分规范的法律推理将认定事实涵射到法律规范的论证过程的的逻辑性10分语言文字用词严谨性和表达的简洁性5分

(三)确立科学的裁判案例指导制度我国判例不是判决的依据,但却可以成为说理的根据。在我国,上级法院的裁判对于下级法院仍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启示作用。尤其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发布的案例具有相当强的权威性,其指导作用毫不亚于实定法。因此,完善我国裁判案例指导制度目的可以强化裁判文书的功能,有效地促进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四)推动法官说理奖惩和责任机制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考验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逻辑思维及表达能力,还需法官投入足够的时间,同时需要法院提供充足的司法经费和人员保障。因此,提高法官说理积极性,首先需要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给法官配备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处理事务性或流程类的工作,促使法官能集中精力对(下转第258页)

裁判文书说理的实践与思考——以基层法院为例蔡萍琴 张演锋(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杭州 310015)

摘要: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作为审判活动最终载体的裁判文书,能否“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规人”,决定了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诉,最终促进定纷止争。本文从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相关实地调研出发,归纳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和问题,探寻解决此类问题的进路。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困境;原因分析;说理进路中图分类号:G8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5-0256-002智库时代

·258·智库案例

同于以往的唯心主义主张的"存在与思想",表明存在本身是具有时间性的。《存在与时间》就是要阐明二者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四、“向死而生”的意义针对时间的概念,与我们一般所说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海德格尔曾经进行比较过时间的含义,同时将定义中的物理概念与之进行比对,得出结论,时间概念在不同境况下是不完全一致的,而它们的区别就在于,缺乏自然科学中时间所表现出的均质齐一的特点。这一时期,海德格尔明确表现相出对时间的概念的高度重视。海德格尔曾经肯定,确定时间和此在在一定程度上是等同的概念。通常,我们把钟表上的时间叫做时间,然而,在我们意识到与出生相对应的死亡时,所说的时间,即对时间的意识,大概如此。因为出生与死亡是相对的,人生即使如此,而时间就是当你领悟到死亡开始,在这一刻未到来之前,领会存在的意义,而对死亡的领悟,也就意识到了死亡的必然性,这就成了对存在认识的起点,由此,对死亡也变成了起点,海德格尔的经典理论就是这个,并称之为“向死而生”,当你意识到死亡的必然时,对时间意识的认识,这就体现了时间的三个维度,对时间而言,分为将来过去和现在,而海德格尔主张的是未来,而时间它自己是没有价值的,正因为时间是具有时间性的,其存在就代表着与它并不一致的现实性,而此在具有历史性,时间性就是此在的一种历史。《存在与时间》中曾经提到关于海德格尔对死亡的探讨,是一种独特的观点,有人称之为死亡哲学,有人概括为生命哲学,对生命的又一种看法更为贴切,通过死亡来研究生命,以此来证明存在的意义。海德格尔对现象学中的"存在"概念,由此展开解释,人是之前早已存在的,但这里所说到的存在是有不同的意思,存在,就是单一指向某一个人,对于它以外的事物是不具有任何额外说法的。同时,总结出了向死而生的经典理论,即当人们思考面临到死亡时,以此作为存在的结尾,这也是对存在结束的一种归纳。五、结论《存在与时间》是以"此在"出发点,探寻存在的内涵,并且以境域作为此在的存在范围,对"此在"等概念的解读,都是源于时间性,而并不是指二者之间,前者基于空间上的存在而置于后者。存在,指的并不是本身存在者的固有定义,而是针对去存在引发的多种情况,就是此在对于世界而言,他在其中的历史地位,以及根据时间性所展开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可见,那种以往固定的空间或场所,指的并不代表世界,而只是单一的此在本身的形态,凭借各种生存方式,进而体现出来真正的内涵。对于海德格尔的存在、此在以及向死而生的问题的讨论,对存在的意义进行浅显的总结,同时对于时间、时间观、时间性的概念有所思考,由此我们也对海德格尔的哲学内涵进行反思,追寻其核心究竟是什么,在这个学习过程中,让我受益颇多,深入探寻存在的核心价值,以此辩证的看待海德格尔的哲学思想,感受他的存在观念带给世界的现实意义。【作者简介】陈睿琦(1993-),女,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参考文献】[1]海德格尔.存在于时间[M].北京:三联书店,2006.[2]黑格尔.自然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上接第255页)音员进行专业学习,通过录像等方式使其能够不断学习专业英语播音方式。在长期的培训过程中,客舱中英文广播效用能够得到提升,播音员的的业务能力也可以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客舱中英文广播会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使得收听者接收到正确的信息。(二)提高播音技巧 对于客舱中英文广播工作效用来说,播音技巧的提升是强化工作效用的根本。在实际开展英文广播播音的过程中,播音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播音能力,其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播音技巧,使得播音工作达到标准。为了使其能够达到现代化国际化播音要求,工作单位就需要对播音员进行考核,使其能力达到要求。在对播音技巧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播音员需要把握对象感,使其能够针对大众的需求调节情绪。情绪的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播音效用,使得收听者对广播想要传达的信息进行更加明确的分析。技巧的提升还要求播音员掌握播音内容需要传达的思想感情,使得信息情绪的表达建立在扎实的语言基础上。因此,在进行客舱中英文广播的过程中,播音员需要掌握语言节奏及语速,使得收听者能够感受到信息想要表达的情感。(三)提高选拔外语能力比重在对客舱中英文广播技巧进行提升的过程中,还是需要以播音员自身的专业技能作为基础。在选拔播音员的过程中,需要对播音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部分播音员虽然具备较强的汉语广播能力,但是其英文基础薄弱,不仅不能准确利用英文传达信息,甚至不能理解英文内涵,导致其情绪的利用及表达不到位。因此,在对乘务员进行选拔的过程中,就需要提高选拔外语能力的比重,保证乘务员本身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基础。这样能够使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使得英文广播状况得以改善。在对乘务员进行选拔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外语口语能力进行测试,以最基础的语言考核方式为主,与其进行正常交流。另外,还需要考核乘务员的语言情绪管理能力,使其在进行客舱中英文广播的过程中,能够利用语气节奏准确带入收听者的情绪,使得广播效用得以增强。面试官需要对乘务员的基本语言能力进行评估,注重语言细节,以外语考核为主,强化客舱中英文广播效用。五、结语在对客舱中英文广播效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其中的语言技巧问题。工作单位需要加强乘务员的外语培训,训练其播音技巧,使其能够在播音过程中呈现较强的英文广播效用。【作者简介】刘媛媛(1987-),女,助理研究员,本科,研究方向为普通话、播音。【参考文献】[1]倪贤祥.客舱英文广播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13(9):50-52[2]邓丽君.浅谈控制乘务专业客舱广播教学实践[J].西安航空学院学报,2015(11):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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