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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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实行举证倒置。

本文将围绕民事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民事举证倒置的概念及意义1. 民事举证倒置的概念民事举证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些特定民事案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对传统“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种突破。

2. 民事举证倒置的意义(1)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3)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民事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二)因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四)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五)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倒塌、塌陷造成损害的;(六)因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害的;(七)因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造成损害的;(八)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具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证据灭失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证据灭失的。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探究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探究

关系中,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 他们之问是一种管
理 与被 管 理 的 关 系 。 因 此 , 行 政 诉讼 中 , 查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否 合 在 审 法 时 ,理 所 当然 的应 由行 政 机 关对 其 作 出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负举 证 责 任 , 供 作 出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证 据 及 所 依 据 的 规 范 性 文件 。 提 2 行 政 诉讼 所 要解 决 的是 被 诉具 体 行 政行 为 的 合法 性 问题 , 该 . 而


行 政 诉 讼 举证 责任 的 内 涵
件 的举 证 责 任 , 则 就 不 能进 入 以后 的 诉 讼 程 序 , 行 政 相 对 人 认 为 否 如 行 政 机 关 的具 体 行 政行 为 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 应 提 供 证 据证 明该 具 体 则 行政行为的存在。
举证责任 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 已确立 。 的基本含义是: 它 谁主张, 谁举证 , 谁要取得胜诉, 谁就要用证据来加 以证明。 在罗马法 初期, 们对证 明责任 的认识仪限于提供证据 的责任 , 人 即主观上的证 明责任 , 还没有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 官在不考虑待证事实真伪不 法 明的情况下 , 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 果的问题 。 应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 度是从罗马法 中的举证 责任制度发展而来的, 现在 比较通行的观 点认 为: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 ~是指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
机关主动作 出, 如果要原告再举出证明其提 出申请的事 实, 则是不科 学的, 故在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四条 规定有二项例外 , ( 被 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 一) ( 原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

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口诀在法律的世界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概念,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这可是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听起来可能有点晦涩,不过别担心,我会用轻松的方式来聊聊这八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会心一笑。

我们得知道,举证责任倒置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本应该由一方证明自己清白的事情,变成了另一方要证明对方有罪或有错。

这就像是打牌的时候,明明是你拿的牌,结果对方却要你证明你手里没炸弹。

是不是感觉有点滑稽?我们来看看第一种情况,生产者责任。

在这个情况下,生产者可得小心了,假如你卖的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就不需要证明你的产品有缺陷,而是你得证明它是安全的。

哈哈,这就像是你家的狗总是咬人,结果邻居要你证明它没咬过,真是冤屈呀!再说说医疗过失。

这一条也挺常见的。

医生可得竖起耳朵听了,如果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问题,那么你就得证明自己没失职,而不是患者来证明你错了。

嘿,这简直就像是在说“你要是给我开错药,那我就得让你给我解释清楚”,可真让人感到压力山大啊!然后是环境污染。

如果某公司被怀疑排放污染物,那这时候就轮到它证明自己没犯错了。

你看,这就像是一个邻居总是在花园里喷洒农药,结果你却要证明你的植物被污染,这岂不是太不公平了?接下来的情况是公共交通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得证明自己没过失,乘客可不需要自己举证。

哎呀,想象一下,车祸现场,司机急得满头大汗,还得给自己辩护,真是哭笑不得。

还有一个就是侵权责任。

比如说,你在商店里滑倒了,商店就得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这时候你就可以一边喝着咖啡,一边看商店怎么忙活,感觉自己就像个无辜的观众,真有意思!再说到网络侵权,现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可真是个复杂的地方。

假如你被别人诽谤了,那对方可得证明他的话不是谣言,才能逃脱责任。

想象一下,键盘侠们在网上发表看法,还得花时间去找证据,真是别出心裁。

最后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情况。

比如说,如果有人未经你同意发布你的隐私信息,那他可得证明自己没错。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摘要】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举证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步。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策一、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提出的背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首次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其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调节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究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

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这就表现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最要意义。

二、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与民事与刑事不同的地方。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证据,或者说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证据反驳的机会,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义务,而原告向法院举出证据则主要是一项诉讼权利。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法学界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众说纷纭的局面。

总结这些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种:主流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还有一种比较新颖的观点提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引进“价值衡量”,通过“经济分析”和“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灵活性。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标准,确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情况复杂多样,所以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标准,还应存在其他分配方式,才符合公平科学的原则。

本文在明确举证责任概念的内涵后,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大致描绘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轮廓,以期达成对其比较清晰的认识。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在我国首先是由《行政诉讼法》引入的。

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它的内容是“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举证责任的概念并不明确,所以需要进行界定。

在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并无不同,只是各自的分配规则相异而已。

因此,界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就是界定举证责任的一般概念。

在界定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及其历史形态作点介绍,以了解它的来龙去脉。

(一)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存在,首先有其制度上的意义。

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诉讼制度是因纠纷需要解决而出现。

这就是说纠纷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裁决。

既然法院必须对所有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决,就要在纠纷的客观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一个进行裁决的规则,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可以使法院对所有受理案件的裁决成为可能。

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探析

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探析

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探析摘要:“谁主张谁证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特殊情形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内容,由于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发展变化性,决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分配适用范围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关键词:证据当事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1、举证责任倒置概念解析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

而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来源于德国,特征主要有:第一,在举证责任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里给对方当事人承担。

在特殊侵权案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场合,原告可将一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自己承担的证明责任减轻,具体是何种要件事实实行倒置,应区别具体情况由法律明确规定, 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特点可称之为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颠倒过来事实由相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此点意味着在待证事实上存在相反性,在责任承担主体上表现为对换性。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一、引言举证责任倒置,又称举证责任转移,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被告而非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被告而非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

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因医疗过错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行政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因医疗过错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三)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四)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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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或纠纷案件中,涉及事实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满足法官或仲裁机构对事实的确认需求。

在司法程序中,一般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要举证责任和次要举证责任。

主要举证责任是指涉案各方在争议事实上有权且有能力获取证据的情况下,谁主张某一事实存在,谁就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性。

主要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或权益。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其败诉。

次要举证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无法提供的证据在对方控制下时,对方应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例如,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中,如果雇主无法提供与涉案工资有关的工资单,那么法院会要求雇主承担次要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旨在确保争议案件能够根据实际证据来解决。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提供清晰、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会在争议解决中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评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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