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一)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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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违 宪审查的制 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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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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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涉及一 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个领域, 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和根
重 , 影 响我 国宪 法 实施Biblioteka 的 一个 重 要 原 因 。 是
制度。这一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 , 其缺 陷主要 表现在 , 宪法条款的全部 含义通常是由法 官来确 定的, 使宪法 内容充满法官 的主观 随意性。 正 如美国一个前首席法官所言:我们 受治于宪法, “ 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 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 由此可见, ”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因法官的主观随意
( ) 三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 员会审查制度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即设立专 门的宪法法 院或宪 法
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 具体可分为以德 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 和 以法 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两种。 与普通法 院不 同, 宪法法 院 或宪法委员会不审理普通的民、 刑事诉讼案件, 而是 以解 决宪法争议
据。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一项根本宪法制度 , 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为选择适合 我 国 国情的 违 宪审查 制度提 出 了相 关建议 。 关键 词 宪 法监督 违 宪审 查 宪法法 院
中 图分 类号 : 900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2 -2 10 -5 220 )50 70
( ) 二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即违宪审查权 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行 使, 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过程 中, 就作为该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为了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是必不可少。
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1-0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作出基本的规定。
但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实施或不能有效的实施,那它就不可能达到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只会是“名义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持宪法最高法地位并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依据宪法进行的违宪审查。
狭义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所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1]它是监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具体由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做为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以宪法为基准判定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的机关,必须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
只有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保护宪法的资格和能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如法国,但也有例外,美国的宪法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机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违宪审查权自己赋予自己。
2、范围是立法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等。
3、标准是以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髓;是否违背立宪的目的;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一、引言我国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的2.1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2.2 违宪审查的目的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依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三、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3.1 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3.2 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审查申请:违宪审查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动发起,也可以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
2.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
3.审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后做出决定,如果认为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予以解释。
4.决定的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宪决定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四、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效力4.1 原则违宪审查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1.合宪性原则:违宪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所有的违宪审查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准绳。
2.法律优先原则:在违宪审查中,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宪法,即如果一部法律违宪,该法律将被撤销或解释,而不是宪法。
3.限制性原则:违宪审查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只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由此扩张到其他领域。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模式的构建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 了全 国人大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 监督权 , 却没有 明确规定其违宪审查机构的地位 。况且 , 国人大及 全 常委会 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效果也不理想 。全 国人大法工委和 国务院 “
法 制 局 在 草 拟 《 政 处 罚法 》的 过 程 中 进 行 过 特 别 调 查 , 果 令 人 深 现 。既然立法 权属 于议会 , 行 结 议会在 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 可 思 。对 北京 、 津 、 海 、 东 、 I 辽 宁 、 天 上 广 四Jl 、 宁夏 七 个 省 、 、 市 自治 区颁
立法机关审查制 , 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行使违 宪审查 权力 ,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 议会至上 ” 国 和“ 家一切权力 属于人 民” 原则 。按照这种理论 , 议会 由人 民选举 的代表 组成 , 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主权 , 中立法权是主权的一个最重要 的表 其 以制定规范适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 那么议会即立法机关就应 当 有监 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权力,违宪审查就必然属于议会的职权 范 围。 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也有一些奉行议会至 上原则的资本主义 国家。 从理论上讲 , 立法机关审查制有利于人 民意 志的统一贯彻 , 有利于集思广益 , 保障违宪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也 有利 于保障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在宪政实践 中, 这种体制有 弊端 ,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 : 1立法机关事务繁多 , () 精力有限, 不利于违 宪审查 的专门化进 行, 导致审查不力或无人问津 ;2 立法机关审查 的 () 结果 常常不 具有司法强制力, 因而效力有限。
值 。宪法 的生命在 于运用 , 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 使宪法作用
浅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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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这 种 模式 与我 国 的 国情 及 政 治 制 度 基 本 相 适应 , 也 存 在 不 少 的 缺 陷 与 问 题 。所 以 , 国应 建 立 一 个 事 先 由宪 法 但 我 委员 会 进 行 预 防 性 立 法 审 查 和 事后 由违 宪 审 查 庭 进 行 监 督 性 司 法 审 查 相 结 合 的 双 重 违 宪 审查 模 式 。 关 键词 : 违 宪 审查 制度 ; 法 委员 会 ; 宪 审 查 庭 ; 重 违 宪 审 查 模 式 宪 违 双
XI AO a -p ng , ANG e -c n Ling i W Ch ng he ( .oic n a p r n , in x n tueo u ain Na e a g3 0 2 ,hn 1P lisa dL w De at t Ja g i s tt f t me I i Ed c t , n h n 3 0 9C ia o
产 生 的 代 议 机 关 , 会 代 表 着 民 意 . 享 有 至 高 的 地 位 和 至 议 应 上 的权 力 , 律 由其 制 定 , 应 由 其 监 督 实 施 , 会 有 解 释 宪 法 也 议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监 督 宪 法 的 权 力 。 1 9世 纪 的法 国 、 国 、 利 时 和 当代 德 比
试探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中国的模式构建

试探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中国的模式构建摘要:宪法作为根本法,当下位法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或者法律规制出现空白,就应当允许其发挥功能和作用。
如何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实行违宪审查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从现实情况出发,借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制度进行构架,既保障人大的地位,同时又使违宪审查发挥它的作用。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机关;人大制度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49-02宪法存在的意义并不仅仅是象征性,赋予人民的权利再多而没有宪法作为保障的话,一切都是空谈。
只有宪法走出圣殿,步入诉讼领域,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1]。
问题在于我们应该用何种方式把违宪审查制度纳入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内。
一、当今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及其简要评述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学者之间未达成共识,但多认为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2]。
它是适格的主体针对包括立法和特定组织行为在内的目的在于确认其是否合宪并以裁决的方式作出的审查结论。
根据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器以及所适用原则的不同,可以把当今世界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立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以英国最为典型。
由于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虽然英国的司法官员由英王任命,但实际上立法权间接决定了司法权。
最终的结果就是司法听命于立法机关,导致除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对议会的立法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有的学者结合英国的审查模式,认为我国直接适用立法机关审查不仅可以保障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也使得审查制度融入我国的实践。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人大自身对立法进行审查,就相当于自己审查。
自己监督自己的理论矛盾和监督不力的实践困境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缺乏宪法审查机制的国家都实际存在。
倘若由于权力划分不明、监督乏力,使得权力过分集中,体制僵化,这样就有可能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和活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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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一)【中文摘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
代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体制,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兼容,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模式/选择/宪法委员会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
笔者认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实质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因此,我们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本文拟对法学界提出的违宪审查的几种主要的模式进行分析,并着重阐述实行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可行性及其框架结构。
一、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难以保证违宪审查的有效性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这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
那么应当设立什么样的宪法监督机构呢?不少学者倾向于在不改变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的基础上,增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1](为叙述的方便,本文统称为“宪法监督委员会”)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主要理由和优点是:第一,设立这样的机构符合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和基本原则,并不影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二,现行宪法中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法律地位及职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不涉及宪法的修改,有利于宪法的稳定,在操作上也较为简便;第三,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事宪法监督,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组织上的局限,有利于实现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上述主张把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简单地归结为只是缺乏一个常设性机构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忽略了违宪审查的有效性与违宪审查体制的内在联系。
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固然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行体制,也不涉及宪法的修改,在操作上比较简便,然而也正因为这一方案未涉及现行宪法监督在体制上的改革,不能从根本上克服我国违宪审查的软弱无力状况,以保证其有效性。
把宪法监督机关从全国人大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现行宪法在完善违宪审查体制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现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对违宪审查制度予以了相当的关注,最终确定采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同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辅助作用,以保证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在现行宪法第67条中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62条还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同时,《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不具体。
然而,从现行宪法颁布和实施至今,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制度并未像当初设想的那样发挥作用,而理论界则仍在为怎样完善这一制度、并使其真正落实而争论不休。
为什么宪法如此完美的设计不能付之于实施,这难道还不值得我们深思吗?难道我们还不应考虑如何摆脱这一怪圈吗?这决不是一个缺乏具体工作机构和操作规程所能解释的。
由立法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体制始创于英国。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奠定了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虽然英国至今仍然实行这一体制,但由于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在形式上没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构成宪法组成部分的宪法惯例和成文法都是可以为新的宪法惯例以及议会的新的立法所改变的。
在英国实际上不存在法律违宪的问题,其体制和经验,自然缺乏普遍意义。
事实上,20世纪中期以来,在西方国家中,许多原来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纷纷改变原体制,转而采取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
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
3]社会主义国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体制,起源于1918年的苏俄宪法。
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也未见其发挥有效的作用。
我国多数学者倾向建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借鉴了罗马尼亚的做法,原罗马尼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国民议会)是宪法监督的主管机关。
在1965年宪法中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1975年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大国民议会的专门性辅助工作机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裁决权,它对法律和有关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向大国民议会提出报告和意见,而由后者作出决定。
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作用的发挥。
罗马尼亚的这一做法是否有效,缺乏实际的例证。
而在1989年的剧变之后,罗马尼亚本身也未保留这一体制,而是实行宪法法院型的专门机关监督制。
4]前苏联在解体前,也已开始对违宪审查体制实行改革。
1977年的前苏联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共同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
鉴于这种由权力机关例会监督的形式难以适应宪法监督的需要,在1988年、1989年二次修改宪法,规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并在1989年制定了《苏联宪法监督法》。
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以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宪法监督职能为主,同时它也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权限,可以主动实施宪法监督;它所通过的关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和其他文件违宪的结论意见,如未能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否决,即发生效力。
5]尽管在违宪审查的体制上,前苏联仍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然而随着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它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表现出一种向专门机关违宪审查体制过渡的倾向。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以后,东欧各国和独联体的各成员国中,大多数原来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的国家都改变了原体制,转而实行宪法法院型的专门机关审查制,即使是由前苏联中独立出来的各国,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保留前苏联的宪法监督体制的。
6]尽管前苏联、东欧事变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各国在政治体制上也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然而从违宪审查监督的体制上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模式的局限性以及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法治的要求,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改革,在性质上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然而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在违宪审查体制上所发生的变化,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我国能否在坚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和制定宪法监督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违宪审查制度,就其形式意义上说,是要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原则得到遵守。
其核心在于,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地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机制。
不对现行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实施改革,而单纯地采取增设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措施,至多只是一种变通的权宜之计。
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宪法监督的有效性,以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从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中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专门委员会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
它只能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前提下,并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对宪法争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既不能主动受理宪法争议案件,也不具有独立的裁决权。
当发生宪法争议时,尤其是法律本身的合宪性发生争议时,要使这类争议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以交付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查,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赋予专门委员会可以直接受理宪法争议案和一定范围的裁决权,这实质上是改变了我国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从违宪审查的对象和内容来看,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制度。
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主要盛行于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国家。
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废、改来保证。
在英国,“议会在通常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忠实地保护了宪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免受普通法律的侵犯。
”7]法律的违宪性似乎是难以成立的。
对立法机关来说,只要是依据立法程序通过的法律,必然是合理的和符合宪法的,不存在违宪的判断。
因而有学者断言:实行“议会至上”、“议行合一”的国家,一般不存在法律违宪的问题。
8]在我国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活动中,实际上也是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的。
9]在当今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成为违宪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因此,法律违宪的可能性及其补救措施,理当成为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而由其来裁决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显然是不现实的。
在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下,通过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违宪性审查,却难以解决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第三,从违宪审查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适用宪法的专门活动。
因此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组织应当适应宪法适用的需要,具有适用宪法的资格和能力。
一方面,违宪审查机关是宪法的“守护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另一方面,违宪审查也是解决宪法争议的活动,又具有司法裁判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