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承办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中小学校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学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区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居民在符合参保条件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以后参保时,应按《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对各类参保城镇居民,均以每年的9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

第九条《试行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是指经残联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城镇居民;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予以核定,持有《福利证》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多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享受政府补助。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十条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及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各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居委会均作为本辖区参保登记点;在乡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直接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各类学校作为本校的参保登记点;根据需要,城区范围内的托幼机构也可以作为参保登记点。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集体户口的可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城市“三无人员”,需同时提供《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福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需同时提供本人的《失业证》;

第十二条《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负责收集、分类汇总并上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确认的个人登记信息反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

第十三条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第四章缴费发证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指定的收缴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缴费期。参保居民自缴费期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新迁入等人员,自办理户籍之月起,可即时参保缴费,首次缴费只需缴纳该缴费年度剩余月份的费用,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以及中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在以后年度参保时一次性补缴的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已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户籍,在新迁入地符合参保条件继续参保的;原已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毕业、部队退伍后等情况落户本市,符合参保条件重新参保的,其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按参保登记渠道发放。

参保居民以后年度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持《医疗保险证》按照参保登记渠道确认缴费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险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过参保登记渠道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医疗保险证》按居民年龄段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应重新办理。

第五章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的类别等个人基础登记信息不予变更。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个人基础登记信息需变更的,应于每个年度的缴费期内将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及相关证件报参保登记点备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统一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新迁入等人员,可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增加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死亡、迁出、入伍、升入高等院校、新参加工作、到外地务工(一年以上)、到国外工作或学习等减少的情况,应及时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办理参保信息减少手续。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本缴费年度期满后自行中止。

第六章就医结算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二十四条市辖区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首诊时应按属地在本区任选一个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2个工

作日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住院患者出院后,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待本次连续治疗终结后,门诊医疗费用合计超过100元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汇总并携带患者意外伤害情况说明、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凭据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按规定结算。居住地街道(乡镇)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由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结算业务。当年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未发生住院或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仍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办理各类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时,须提供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单据。无原始收费单据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一个医疗年度内,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支付额及成年、老年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额,不计入城镇居民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内。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外出、探亲、旅游等期间,发生急症需紧急救治的,可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回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急症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经过系统治疗出院时仍符合统筹病种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统筹病种认定意见,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后,一个月内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统筹病种认定的参保居民统一组织鉴

定,对符合统筹病种条件的,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手册》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专用处方本》。统筹病种患者医疗保险待遇从申请批准之日起享受。

统筹病种患者在门诊就医时,须持《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手册》及《专用处方本》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居住地街道(乡镇)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由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选定一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定点就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今后国家、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及表格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1 申报说明 1、建设单位到安监机构领取本表,按要求填报。 2、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第2、 3、9项应提供原件备核。 3、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中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深基坑工程在办理备案时,还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和附件中所列工程规模,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审核、审查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4、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5、安监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5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通知书》。 6、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 写。 8、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 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 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1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 1-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书 :(安监机构) 今有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按照《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等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序申报资料证书(合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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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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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项目概述 (4) 1.1建设背景 (4) 1.2建设目标 (4) 1.3项目建设内容 (5) 1.4项目建设意义 (5) 1.5项目实施范围 (6) 1.6项目建设依据 (8) 1.7建设原则 (9) 2 业务需求分析 (11) 2.1需求综述 (11) 2.2建设工程交易 (11) 2.3政府采购 (16) 2.4土地交易 (21) 2.5产权交易 (26) 3 应用系统建设 (30) 3.1外网门户 (32) 3.2招投标业务管理系统 (40) 3.3综合管理系统 (43) 4 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子系统 (51)

4.1总体功能设置 (51) 4.2预警纠错 (52) 5 项目预算及进度 (53) 5.1项目预算原则 (53) 5.2项目建设预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实施周期 (54)

1项目概述 1.1 建设背景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效治理资源交易和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陆续展开,但在我区进展不快,现有的交易平台还处于各系统管控之中,不符合规范要求。 我区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系统建设参差不齐,且都有各自成熟的系统,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网上运行、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增进交易透明度,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的现代化、信息化有形市场,因此急切希望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平台。 1.2 建设目标 XXXX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理念,建设标准规范、入口统一、功能完善、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诚信档案库、商品行情库、社会代理机构信息库、交易历史数据库等,实现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共享和合理利用。实现建设交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土地交易管理、产权交易

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应报送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原件审查后退还建设单位、复印件存档)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备案通知。 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5、施工、监理合同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市外企业的入攀备案登记表。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应提供监理人员(总监、专监、监理员岗位证书)、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岗位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 8、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中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企业公章;并报送建设、监理批准并加盖企业公章)、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加盖项目公章) 所提供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应报送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原件审查后退还建设单位、复印件存档) 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为川建安A或B证,安全员为川建安C证)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格)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备案表 5、拨付中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凭证与保险单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所提供的资料当即审核 三、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缴纳的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携带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报价总额收取。此费用属于代管,在施工中将分阶段划拨给施工单位,余额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退还建设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常见问题及解答 目录索引 一.IE浏览器设置 二.插件安装(设置)问题 三、招标文件下载 四.企业入库 五.关于新系统无法转PDF问题及无法签章问题 六.文件制作 七.文件上传 八.业务(技术)相关电话 注:2019年9月9号之前办理的CA锁属于旧锁,2019年9月9号以后办理CA锁或延期的属于新锁,按照锁的新旧在-漯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相应的驱动或制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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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兼容性视图设置 (1)点击ie浏览器右上角齿轮图标; (2)选择兼容性视图设置 (3)点击添加按钮,把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添加到兼容性视图网站中 2.4品茗驱动 打开品茗驱动 加入信任站点和设置安全级别各点一下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最新版附全套资料)

监督备案号: 项目编码: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申报说明 1、建设单位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申请表。 2、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第2、 3、9项应提供原件备核。 3、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4、安监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5日内发出《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5、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写。 7、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一式六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各一份。

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书 (安监机构): 今有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联系人: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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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5-08-18 作者:浏览次数:9 字号:[ 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安全监督站备案流程

安全监督站备案 1. 提交材料 ①建设单位:a.《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申请表》一式四分,建设、施工、监理、 监督部门各一份。 b.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转账单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开标以 后,拿到中标通知书,其中招投标文件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做)中含有费用核定单, 此单必须有省建委(住建局)四楼定额站的费用核准公章,无招标代理公司的,拿中 标通知书到定额站开费用核定单。建设单位依据此费用核定单将其中基本费用的70% 拨付给施工单位,拨付此费用的同时需要银行开具费用转账单,施工单位在接受费用 后,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费用发票。 d.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②监理单位:a. 监理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b. 项目部成立文件及总监任务书(加盖公章)。 c. 外地企业进汴手续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d. 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总监和专业安全监理师)(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 安全监理实施规划,安全专项方案的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盖公章)。 d. 监理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施工单位:a.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进汴手续(验原件,留复印件)。 b. 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及安全人员考核证资格证。 c. 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及总布置图等相关手续。 d. 工程建设项目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审核表及培训证明(安监站重点监督室审核, 备案室验原件)。 e.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手续(留存保单原件,验发票原件,留存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f. 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g.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专项施工方案(独立成册)。 h. 办理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相关手续。 2. 安监站备案室审查合格,移交监督室监督。 3. 安监站监督室现场勘验和技术交底。 4.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移交建设单位。 5. 现场施工。 注:备案需要三方参与,外地企业第一次进汴需要审核公司证明文件原件。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成都市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目录: 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二份; 3、《物业化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4、《安监备案工程信息表》; 5、中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一览表》;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8、施工准备阶段《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9、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0、项目安全工程师任命文件;项目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验原件;免冠照1寸证件照两张; 11、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一份)。 备注:以上所有收取复印件的资料,都要查验原件。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文明施工责任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检查监督单位:(盖章) 签订责任书日期:年月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和有关要求,将我市初步建设成为中国西部第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范我市建设工地环境保护,提高建设工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达到“整洁、规范、安全、文明”的要求,在蓉施工的各建筑业企业在开工前均应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做到: 一、建筑、装饰装修、房屋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必须实行打围作业、封闭施工做到规范化管理。 二、建筑工地出入口地坪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进入口应设置密目网钢笆或钢筋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三、建筑工地主要通道必须硬化,料具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其余裸露泥土要进行绿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应合理布置,材料堆码整齐。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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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法人委托书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程概况(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五份 施工单位: 1个项目总监(B)、1个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数量按平米数递增(1万以内1个,1-5万2个,5-10万3个,每增加5万增加1个安全员) 监理单位: 1个总监、1个土建、1个水电、1个暖通、1个造价劳务单位: 1个项目负责人(B)、1个技术负责人、1个安全员5、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查原件存复印件)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2、3) 7、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资料 8、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9、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表(见附件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应急预案(附监理报审表) 10、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现场勘验表 1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踏勘表 1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已动工)

勘察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4本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勘察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设计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4本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设计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监理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6本、《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备案登记表》6份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职工医保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六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相应的规定按时参保缴费。?(一)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时,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二)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大中专学校为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参加B档)时,应由学校或班级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B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的医保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平台资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 息化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解决方案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官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目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运用信息技术,将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集成,提高工作效能,构建信息监控机制,实现运行过程动态透明,建成一套面向不同用户,与实际业务和应用基础相适应,集工程项目业务的流程管理、招标文件公告编制审批、收费、专家管理、评标、信息发布、查询统计、监督等功能,安全可靠、稳定高效、操作方便、可扩展的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实施,最终实现四个目标: 1、全程无纸:标书全电子化,即大大加快信息的流动速度,又提高社会效率;同时节约大量纸张,实现交易过程的“绿色环保”。 2、全程共享:实现场地、网络、服务机构等资源共享;评标专家信息共享;投标单位诚信记录共享;中标信息共享。 3、全程受控:全方位规范化网上备案、监管、监察。流程固化并预先定义;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关键节点自动预警提醒;违规行为自动监控,及时纠正。 4、全程安全:结合基于PKI技术的数字证书技术,对交易过程进行

安全保护;基于CA的身份认证;标书加密签名;使用多方密钥开标;数字文件投标远比纸质文件投标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一、总体设计 整个系统平台架构包括:公共服务系统(中心门户网站)、项目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及网上开评标系统)、综合管理系统及监管监察系统。 结构如图所示: 二、功能建设 1、公共服务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是整个系统的门户和对外服务的窗口,起着重要的信息交互作用,它既是交易管理政务公开的窗口,也是各类相关单位网上报送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关键词:劳动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通知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8-12-18 是否有效:有效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 第 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申报说明 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本表,按要求填报。 2、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一式四份填报;单位工程如有单独招投标的分部工程,应补办监督注册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3、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并携带复印件。 4、按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工程安监费。 5、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6、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后5日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二、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报送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条件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3、结构类型为: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砖混、排架、钢结构、木结构等。

4、地基类型为:天然地基、(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复合地基等。 5、基础类型为:桩基础、条基、整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 6、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为:未开工、桩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已竣工等。 7、办理监督手续时如果工程已经开工,应如实将工程的形象进度在“申报需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清楚。 8、“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要认真、准确、清楚地填写。“施工单位”栏若有总包单位,除填写总包单位外,还应填写各分包单位;若无总包单位,应填写各承包单位。 9、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写。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证书应与招投标时证书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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