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民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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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民国法学家

“归来的陌生人”:被遗忘的民国法学家

——专访“汉语法学文丛”主编、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知识界有两场争论旷日持久,一则围绕“民主还是独裁”,在国难当头之际讨论如何才能实现独立富强;二则讨论因上一问题引发的文化建设路向,究竟“全盘西化”还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一大批法学家在这些讨论中发出有力的声音,如张君劢(1887~1969)、燕树棠(1891~1984)、萧公权(1897~1981)、吴经熊(1899~1986)、张佛泉(1907~1993)等等,他们从法理角度梳理这些问题,依照自己在海外求学所得及对中国现实的观察思考,提出不少真知灼见。然而这些声音竟被历史湮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鲜有人知他们的存在与贡献。

有感于这样的图景,自2004年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主编“汉语法学文丛”,将这些被遗忘的民国法学家的著作重新编辑出版,迄今为止已经出版10余种。这些曾经声动一时、后来逐渐陌生的名字,重新回到读者的视野,借用北岛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散文集标题,他们是“归来的陌生人”。

丛书主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先生在《法学家的智慧》一书中,将中国自有现代法学系统以来的法学家划分为五代。第一代在清末变法改制时期登场,如梁启超、伍廷芳、王宠惠,而上文所述诸位则基本属于第二代法学家,许章润称为“真正纯粹法学意义上的中国学术传统”。

回溯中国社会20世纪的发展,上半叶国人为救亡图存而努力,国共在各个领域开展路线斗争;新中国成立后,接踵而来的各种运动则将此前几十年来逐渐成形的政治、文化主流一一打破,一切另起炉灶,直到“文革”之后再“拨乱反正”,又一次回炉再造。

萧公权、吴经熊、张佛泉等人的命运恰与此过程相始终,在年轻有为时处于国家患难,在中年要出成果时遭遇政治变革,此后或到台湾或海外潜心教书,或留在大陆,至此沉寂。真正能将法学抱负致力于社会现实的时间,不过20年左右。少年成名,老无所用,这是这代法学家的写照。

上篇:“中国向何处去”的百年追问

五代学人,薪火相传

《南风窗》:您自己最早是怎么接触到这些民国著作的?

许章润:真正关注民国法政学思及其作品,是在80年代初期以还。特别是80年代中期发生的那场中西文化讨论,无异于是对60年前爆发的同题讨论的重温,再检讨之下,大家都似乎恍然“去古未远”,明白“中国问题”依旧,“同志仍需努力”,愈加激发了我们这个年龄段的“青年学人”追索既往的意识。

当其时,陆续接触到一些作品,比如,学校出售的台版法律书刊,将我们这些贫寒学子的腰包掏空,幸福而凄惶。朦胧间,知晓了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时代,法学和法学家们挥洒其间,反帝反殖之外,立宪斗争、议会民主等等政制剧目亦曾上演。不过是昨日的事,但一层帷幔,就将心灵蒙蔽,非得钻天钻地才能看清真相,这便是20世纪上演的中国故事,可见历史确乎是人写的。晚近中国,当政治上的四分五裂造成国族不幸的时候,可能恰恰意味着自由思想获得了自己的空间。之所以近代中国的主要思想成果多数诞生于江山一统之前,就在于政治分裂导致管制出现了空隙,思想之树因而得以栉风沐雨,在时代的激荡下茁生。因而,接续这个时代及其情思,揣摩其运思,反思其心思,光大其学思,既在承前,更在启后,舍我其谁。

因而,总括来看,我们这一代人对于前辈的了解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一是图书馆里读“旧

书”。婆娑旧籍,仿佛就与往日打个照面,而心心相应,非时间和世间所能阻隔。二是港台来的一批书籍。80年代初,老八一中学旁边,现在的中关村科技园商务区,有一个八一书店专门卖盗版港台书,周边高校的青年声气相通,比肩光顾,心情犹如盗火。第三个渠道,对于文史哲学科的学子,也许这是一条重要的通道,而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可能只有辅助性质,那就是亲炙前辈学人。

《南风窗》:能谈谈对前辈学人的印象吗?

许章润:法学界的先辈,所剩无几,故尔,后来人多不复见也。“不复见”似乎就等于没存在过。恢复高考后入学的77、78和79级学生,所谓的“新三届”,与当时“年富力强”的老师们并无多少共同语言,这是当年的一大怪事,而且,此后可能也未必见得有多少沟通。原因无他,盖因后者大多是50年代以后接受教育,60年代初期以还逐步毕业任教的。另一方面,青年学子与老人家们谈得来,有共同语言,他们是所谓“解放前过来的旧知识分子”,或者,“解放初期”出道的,一些人多少还有点旧日读书人的风范遗传。

当其时,他们多已六七十岁,倘若现在还在世,怕已90上下了。历经风霜,硕果仅存,老人们本身就是历史,一种不屈不挠的时代记忆,让后辈们藉由近身观瞻,而遥想当年。当时政法大学的老辈中,朱奇武、汪瑄先生均为所谓“解放前过来的知识分子”。晚一辈的,自宁汉林先生而江平、余叔通诸先生,都还站在讲台上。爷孙辈之间的交流,经由代际互动,将晚辈的视野霎那间穿越时空,拓展到两代人以上。真真切切,至少就人文学科而言,老先生们可是大学的宝啊!

90年代后在国外,做讨饭营生稻粮谋之外,一个重要消遣就是到中文图书馆随手翻看汉籍,摸摸中文“老书”。比如,把《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的王宠惠先生的文集及其纪念文集,在大陆是看不到的。

《南风窗》:您在著述中曾将近代中国法律学人划分为五代,刚刚讲的“爷孙之间”是第四代与第五代吗?

许章润:打倒“四人帮”、恢复“高考”之后,70年代末期入学攻读法学院的这批人属于第五代。像蔡枢衡先生、王铁崖先生,在30年代中后期即已出道,可谓第三代。二者之间,还有一批人,于40年代末50年代初学成出道,介于新旧之间,比如江平先生,属于第四代。回想30年前,青年学生主要与第三、第四两代分享共同语言。第三代学人其实所剩不多,不少力挺十载春秋以上,为后来人展示风范。

在第四代与我们之间,还有“一批人”,即50年代中期以后陆续大学毕业的一代人,以齿德为序,固为尊长,但在学术意义上,则不成代。这批人现在大约70来岁上下,最好的时光荒废了,绝大多数也早已出局。

与断裂的历史重新接头

《南风窗》:您大概什么时候萌生了编辑“汉语法学文丛”的想法?

许章润:2004年出版了“丛书”的第一批作品,而开始运作则始于此前两年。当其时,百度更张,思潮澎湃。萌发于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以及再度涌动国中的一些思潮,彼此抵牾,各擅其长,而尤以下述两种理论取向和思想阵营,颇具代表性。

首先,一批自诩为自由主义者的知识分子,以西方启蒙早期的古典自由主义理念武装自己,进而观照中国当下。其以对不明所以的西方社会作为理想的乌托邦样本,要求中国的一切在与国际接轨的名目下全面向西方文明靠拢,真诚而炽烈,却似乎失之于天真烂漫。比如,法学界同人提倡法官配饰假发,这便有点不明所以了。即便在刻下“西方”,衙门口子也是尽量能不戴假发就不戴,原因无他,这既不卫生,又是中世纪魅力统治下的装腔作势。而现代恰恰是所谓的除魅时代,取消它们才是正道。旁观者见贤思齐,花了眼,亦真亦幻,载清载浊。

与之相对,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思潮力倡“王道政治”,甚至指认只有儒家教义才能救中国。这话同样真诚而炽烈,但同样似乎失之于天真烂漫。它没有对占据统治地位、滥觞于近代西北欧的现代普适性政体做出开放性回应,只以“半部论语治天下”式的观点立论,说轻点,得谓一厢情愿,说重点,真所谓痴人说梦。

除此之外,还有一批人,持取审慎中道的立场。他们对于中、西两方过日子的好处与难处,看来都有一些体验,也似乎均有所同情和体贴;他们对于古今之变,左看右看,好像颇能设身处地,而均有所顾应。不仅明白教条式的自由主义大哄大起无济于事,相反,却可能适得其反,而且,对于文化乡愁式的罗曼蒂克,亦多警怵。在他们看来,自由主义理念和文化乡愁式的王道政治憧憬,均不过“中国问题”的因应之策,而“中国问题”千头万绪,至少以两个世纪为疗程,绝非一招一策所能打发,更非短期即可见效。

《南风窗》:这些当代的思潮怎么促使您关注七八十年前的民国法学家?

许章润:凡此种种思绪,并非始自今日,亦非只是30年间的大哄大起,实为百年思潮在新时代的轰隆回想而已。实际上,自晚清以还,历经“五四”荡涤和其后文化大讨论的洗礼,中国思想中围绕着“中国向何处去”的文化检讨愈见深入,也愈加激烈,最终演变为政治路线之争,乃至于兵戎相见。此情此景,借用黄仁宇先生“历史出现了僵局,只好用战争来打开缺口”这句话,不妨说,“理论逻辑纠结不清,遂用历史逻辑取而代之,一时间也好向现实做个交待”。其间,围绕着中西文明传承与个性的价值性分析,有关民主与法治、专制与独裁的历史性追究,打开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多维可能性窗口。其思其虑,虽时光暌违,而不失其光辉,重温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智慧在内的先贤虑思,看一看先辈们是如何在相近似的历史状况下做出自己的回应的,不仅可能,而且必要,自不待言。

其次,曾几何时,整个中国,600余所法学院,从教师到学生,有几个人知道中国曾经有位世界级法学家,宁波吴公德生(吴经熊,字德生——编者按)先生?大家竞相标榜阅读汉译世界名著,满嘴汉译世界名著的词汇,引经据典的不是盎格鲁就是德意志。不仅举为有学有识的标志,而且等同于普世性不言自明之真理。隔绝久矣,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趋之若鹜,正说明我们这个民族具有强劲有力的吐故纳新的自强不息精神,同时,又说明不明所以,一时间阵脚乱了,丧失了文化自觉,长期以往,总不是个事。其利在开拓视野,一下子让自己与占据主流地位的世界文化拉近了距离,同时,它遮蔽了中国问题,消泯了学人的中国问题意识,从而对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可能会隔靴搔痒。凡此心态,我们固然不好说是洋奴心态,但至少表明放弃了对于自身问题的理论思考,以及思想的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整理出版百多年来积攒下来最为优秀的汉语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著述,一定能打动万千学生的心,让学生在历史的维度里重新站在中国的视角思考中国问题,找寻问题的答案。

这一点已然有些效果了。几年前,我曾在课堂上做过测验,问学生,知道吴经熊的人请举手。结果没有一个人举手。最近几年,零零星星有人举手了,甚至多半举手了。怎么知道的?还不就是看吴经熊的书。一个民族的知识分子,尤其是它的新生代,对于自己民族的前辈居然不知道,而且并不是说古代,更非史前,仅仅是眼面前的,这说得过去吗?这种遮蔽不是因为大浪淘沙,而是一种人为遮蔽,它所造成的认识的片面、思想的狭隘、文化视野的单薄,已然对中国近代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案造成了负面影响。

《南风窗》:回溯20世纪的思想,您发现这些民国法学思想是真的完全被遗忘、被遮蔽的吗?

许章润:其中可能有几个例外,比如蔡枢衡先生,他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但也是那一代人里面较为杰出的一位。他的幸运在于他是一位刑法学专家,而且直到80年代还在世,所以侥幸为人们所知道。

其他的,如以思想性思考为主业的法学家,比如法哲学家吴经熊、政治哲学家张君劢,甚至较为书斋型的萧公权,因为在1949年后走了一条不同的人生轨迹,基本上在大陆学人

尤其是年轻学人的视野里彻底消失了。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个人的复原,如果以点到面形成对一代人的复原,就意味着历史又重新接上了头。

各种思潮互相碰撞

《南风窗》:刚才提到的国内流行的几种思潮,您认为是怎么出现的?

许章润:凡此思潮,均为一种应激反应,不是平地起高楼式地突然萌发于今天,相反,百年中国思想史上,它们屡仆屡起,不绝如缕。“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其间的分野就已经出现。他们有共同的文化意识和政治抱负,就是救国、建国,但是如何做,出现了思想理论上的路线之争。激进的全盘西化派很多实际是西方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民主主义者。作为对于它们的应激反应,以梁漱溟为首,基于对于中国的情怀、对中国文化“花果飘零”的一腔惋惜(唐君毅语),起而捍卫中国文化,他们与全盘西化的自由派之间的论战丰富、深化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并且延续了这样一脉思想。可以说包括中国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文明,经历了百年的批判,有如凤凰涅槃般地经过了洗礼,所以今天的诸多思潮你很难说是完全来自哪个西方国家的,或者说中国古代哪一脉下来的,它已经经过100多年的碰撞、糅合,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在这个中间,还出现了一些调和性的思想,我们说的政治上的第三条道路,包括张君劢提倡的“国家社会主义”、民盟为代表的国共之间的中间派,还有乡建运动、平民教育等一些小的运动。这些都是因应中国问题所做出的应激反应,都付出了一份劳动。所以中国的今天应该说是洋务运动以后7代以上的中国人共同奋斗的结果。

洋务运动1860年开始到1895年的35年,是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先驱和开放改革。1905年左右开始到1911年的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现代化的又一波浪潮。1911年之后北洋政府很多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开议会,至少延续到1927年国民党北伐统一中国,这20年来是第二次改革开放。有人说要到1937年,因为统一中国之后一方面固然加强一党专政、思想统制,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工商业迅速发展,整个国家蒸蒸日上。

《南风窗》:您讲现在的发展是7代人共同努力延续的结果,但这中间不是存在严重的中断吗?

许章润:严重的中断在于新文化运动之后,几脉关于解决中国问题路径的思想理论之争,演变为政治之争,又变为军事的决战。决战中胜利的一方,借助于军事政治上的绝对优势,将其他几脉的思路完全屏蔽,乃至于从思想史记忆中间抹去了。所以30年间,我们注意到,新文化运动中最激进的一脉,不仅没有中断,反而发扬光大。好在思想史的记忆,就像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一样,像民俗习惯一样,可能中断于一时,甚至可能有长达千年的中断——就像中世纪文艺复兴对于希腊罗马文明的复兴,但是作为已有的历史是无法抹杀的。所以中断是可能的,但彻底的消灭是徒劳的。

宪政之争,不绝如缕

《南风窗》:20世纪上半叶关于“民主与独裁”、“训政与宪政”的争论激烈,这些讨论是否能产生实际的影响?

许章润:在三四十年代,法学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当年民国政府,高层里不少都有留洋背景,学的就是法学。比如王宠惠、王世杰和吴经熊。徐道邻学富五车,位居小吏,而报国服务,拳拳之心亦然。当其时,民国政体是现代中国接引西洋政体后的产物,代表了清王朝覆亡后中国人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最早尝试。其“民国”形式建立的现代国家的外貌,给中国这样一个文化实体罩上了一个政治法律屋顶,不仅意味着政体之变,而且讲述着自朝代帝制向列国体制下的民族国家型制的转型,而这一转型,才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所以,在民国政体之中,一般常态下,国家治理、政府建构、法治建设,乃至于一般的地方治

理,都会看到民国法律人的身影。至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时候,法学家是不管用的,一切什么学家都不管用,罗马法谚语所谓“战争让法律归于沉寂”,剩下的唯有浩叹而已。

《南风窗》:萧公权、张佛泉等人都主张“行宪不可一日缓”,这是当时的主流观点吗?

许章润:当时是有分歧的,比如钱端升等一些人,认为宪法是不急之务,梁漱溟他们也是这么认为,因为中国当时战火连天,最急迫的要求是全民动员。另一方面,也有比如萧公权、张佛泉等人,认为只有在走路当中才能学会走路,行宪不是等国民素质提高了、条件成熟了之后再说,当下行宪本身就是创造条件,而终究走向宪政之日。

我觉得这几条不管怎么分歧,都是基于对中国问题的不同判断,各自都有各自的用心。

今天回过头来看,有人说中国错过了几次实行宪政的机会,比方说民国初年失去了机会,抗战结束之后新制宪会议召开失去了机会。但既然历史走到那一步,纠结和矛盾无法解决,最后只能靠战争才能打开缺口,就说明当时恐怕的确条件不具备。从帝制一统到民主宪政,用黄仁宇的话说相当于“从走兽变成飞禽”,肯定不是一日两日可以一蹴而就的,的确需要经济转型作为基础,社会支持搭建框架,民意代表这种人才的成长作为交际手段。但是另外一方面,要看到政治的既得利益者有没有一个行动的时间表是不一样的。当年建国分三步走,军政、训政和宪政,具有长远眼光并且让人民看到希望的政治憧憬,这和一味强调当下不是立宪之机是不一样的,和一味强调宪政不适合中国也是不一样的。

《南风窗》:所以关于宪政的讨论是从法学一进入中国就开始了?

许章润:宪政的讨论不是从今天开始的,可以说从中国第一次改革开放就开始了。1863年丁韪良把《万国公法》翻译为中文,至少那时宪政就已经成为中国高层知识分子谈论的话题。它成为第一波在中国最强悍的冲击力,是在日俄战争时期,日本以小搏大把俄国打败了,当时包括北京的报刊和满清朝廷议论、驻外大使发回来的电文,都在议论“日本胜在立宪,俄国败在未立宪”,吾国若想不败,赶快立宪。从满清贵族到知识分子,都掀起一股思想热潮。第二次热潮是在第一共和奠定初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得立宪走入制度层面。抗战开始之后,中国鼓噪立宪,抗战时在大后方曾开展了一场关于立宪的讨论。我看到过一份梁漱溟写的材料,当年在重庆,蒋介石把梁漱溟、王世杰一帮人请去,讨论是否要立宪。后来两人同车回去,王世杰很生气地说,照你看来中国一万年都不要立宪了?梁漱溟解释,我是说战争期间不要立宪。

中国有两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文件,第一次是在帝制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的时候,一是清帝逊位诏书,二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前者是把道统和政统让给你,后者是说我接过来,所以当年这两个文件应该都是立宪文件。这是一个正当性、合法性的交接,而且是和平手段,和英国光荣革命是一回事。第二次是两次新政协,一是国民党抗战以后的新政协,共产党等都有代表参加。真正具有意义的我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之前的《共同纲领》,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而且那时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都包括在内。

《南风窗》:为何近代行宪如此之难?

许章润:这是百年话题了,讲起来原因很多。比如说行宪必须实行民主政治,这意味着社会中需有各自独立、又能和谐相处的利益集团,而中国当时恰恰缺乏这种利益集团。中国当时只有两种人,亿万小自耕农,及其上的少部分统治阶级。居于他们之间的只有为数很少的知识分子。还有,比如说,行宪之后作为新的政治游戏,讲的是对峙的格局,而不是和合格局,对峙格局的形成要有各自的利益集团作为支撑。西方从最早的城市自治、行业协会开端,同时有2000多年具有民主技艺的宗教传统,这些中国过去都没有,政治习惯的形成不是一时能解决的。

下篇:法学家不曾“退守”《南风窗》:如今的法律学人似乎已逐渐退居到专业位置了,不像当年张君劢他们对国家建设慷慨激昂。

许章润:就思想焦点、学术兴味而言,旧日中国的法学家约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如吴经熊、张君劢、史良和钱端升等人,怀揣天下兴亡,关注国是大端,笔涉政法经纬。如何布局国家政治,怎样达致优良政体,总体性地谋划经济和社会,战略性地梳理战争与和平,构成了他们积劳积慧的重心所在。虽书生事业,而笔力千钧,现实政治所扮演的,不过是他们的笔下风云的行动版本。恰如梁漱溟先生所言,“救国”和“建国”,实为清末以还一切知识分子士大夫们念兹在兹的心头大事,虽流离不敢忘怀,虽颠沛不能稍懈。正是基此情怀,吴经熊情不能已,应邀下海,其所起草的一部宪法,一如张君劢先生的宪草,都是建国大纲式的,可谓清末变法更张以还汉语宪政学思之集大成者。就著名的“吴氏宪草”来看,萦萦于四种观念,糅合了四种思想。一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智信,一并容纳入怀,形诸文字;二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举凡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诸项,悉在其中;三是有关建设现代优良政体的基本价值,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现实主义政治设计;四是如何在既有条件下经由分权等项安排,对于民生层面的照应。事实上,兹编宪草以“民族”、“民权”和“民生”作为纲目,顺序排列,活脱脱一个建国大纲,充盈了文化情怀,满含对于普世性价值的开放性以及关于现实政治的理性考量,非为后世浅薄之辈轻侮之“天真”。

还有一种法学从业者,多为通常所说的部门法学家,如刑法学家、民法学家、诉讼法学家、财政金融法制的专家等等,关心的多为技术性问题,做具体规范的梳理、程序的厘辨、法言法语的解析一类的工作,同样为铺设现代法权秩序所不可或缺者也。

《南风窗》:怎么看待这两类法学家的关系?

许章润:今天国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类法学家。以人数论,第二类法学家当然占据多数,否则,反倒不正常了。此话怎讲?因为,整体而言,法学属于规范主义的技术操作型知识体系,以具体的程序安排来落实法律的价值追求,将政治理念和对于应然之境的追求消隐于实践性的规则治理。因而,梳理规范、设计程序、看着实际效果、追求“将事情办成”乃至于“办好”,是法律之治的正业,也是实现规范目标的不二法门。否则,全体法律人耽溺法理玄思,忽视实际操作,则规则无腿,寸步难行,程序无着,歧路迷漫,这法制或者法治往哪里安放,自何处起步?因此,今日中国法学家们孜孜于具体的法律事业,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职业道义立场,也不曾失却法学家之为“法律的良心”的浩远担当。

实际上,晚近30年里,大而言之,无论是关于人世秩序的善治、有关政治正当性的追索、如何使得经由法制的社会秩序成为可能的思考,还是人权和私产入宪、对于社会不公的持续性关注与抨击、有关分配正义的法律落实等等,小而言之,对于具体物权的现代法理定位、努力废止收容遣送恶制、协力草根维权等等,法学界和法学家们从来当仁不让,发声发力,积劳积慧。论规模论影响,其实超过了过去任何一个时段。正是在此,法学家的专业理想和社会情怀获得了用武之地,展现出中国知识分子“士志于道”的伟大理想精神。

就法学界而言,现在有一批30岁上下的学人,是正在成长中的第六代法学家,较诸老师辈们,其知识结构更为多元,其视野更为开阔,也更加关注政治哲学、法律哲学、道德哲学以及思想史的融会性创新。再给他们10年,必将集小成而臻大成。所谓时势造英雄,此时也,此势也。否则,倘若对此了无自觉,亦无自励,那么,非唯不幸,也是法学家的无能。

倘若法学家“失语”,是“不幸”的

《南风窗》:与民国法学家相比,当下绝大多数法学教授退守专业领域,有对公共问题失语的趋势,其原因何在?

许章润:如前所说,多数法学家是所谓的“部门法”学者,固守专业领域,是职业所系,蔚为天职,谈不上“退守”,本来就该在那儿。但是,同样毋庸讳言的是,较诸思想性研究,凡此“专业性”作业,似乎风险较小,使得部门法学家们不免为学科所窒碍,其问题意识与观察视角,其理论境界与价值定位,自然多所局限,因而,其作品,无论是学术性和思想性,

均难以进入学术共同体话语。

《南风窗》:江平先生在《临江仙?悲歌》里写道:“长吁三声问天公,为何射日手,不许弯大弓。”这句也可以用来描述法学家的境遇,为何法学家不曾发挥出应有的影响呢?

许章润:不说“退守”,也从来就不曾有过此种“退守”,而以反思法学家为何不曾发挥出应当发挥的社会影响、展现出预期中的思想力量来立论,那么,不外乎以下几条原因。

第一,最为浅显而切近的原因是,当今中国,发展经济是“硬道理”。因此,应对此种情境,经济学所获得的自由空间远远大于社会学家,社会学家所获得的社会关注度远远大于法学家。相比而言,当今中国,法学家们以立法、法律和司法为研究对象,所涉尽皆现实问题,关联于政治。置此情形下,相较于法律和法学的言说可能性,法学家们所能获得的实际言说空间还不成比例。

第二,晚近以来,整个中国逐步从革命的时代回归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常规时代。置此情形下,经济学家以及冒充经济学家的各色“炒股人士”,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的专家,如关注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毒品犯罪问题和非法强制拆迁问题的学者,将会获得更多关注,自在情理之中。即便如此,闪烁其间、不可忽视的一干身影,就是法学家和公益律师这样的法律从业者呢,说明法律人并不存在你所说的“退守”问题。可能,情形恰恰相反。

第三,当下“中国问题”议事日程中的第一要务,好像还是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法制是一个自足的自治领域,而法治就是政治,例随政治转型才能登堂入室。

第四,晚近30年,中国的各类法学院从10来所扩展到600多所。抛开规模和层次上的参差不齐、甚至极相悬殊不论,就内容而言,清一色的“法学院培训”套路其实大同小异。其课程设置固守“法律专业”,其实就是一点以部门法为主的条文解读和训育,外加一点程序主义的技巧性知识。凡此训育模式,使得法律从业者的知识储备、理论结构和思想言说的敏感性、感染力不足。置此情形下,无论是教师还是他们的养成品,面对纷纭世态,遭遇错综格局,只能有限恪守“职业”立场,难以对重大社会、政治问题进行深度思考,也缺乏面向全民进行大众阐释的技巧。70年代末80年代初,最有本事的人学文史哲,然后学法律经济,现在不同了,学金融,学IT,什么赚钱学什么,真正到法学院就读的未必一定是最优秀的学生,生源质量自然会影响到未来从业者的竞争力。

《南风窗》:从这几个原因说,法学家影响力的下降似乎是正常趋势,那什么意义上算作“不幸”呢?

许章润:前面对此已然有所叙及,此处还要提示的是,当今中国面临着发展经济-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等重要任务。

“发展经济-社会”,含括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两个子项,而交缠一体,相辅相成,构成了社会文化转型的第一要义,而着力于改善基本生存手段,转变基本生活方式。而没有良好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谈何转型?

从这个层面来讲,倘若法学家“失语”,不仅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幸”的。

国内外著名物理学家

1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及其贡献 艾萨克·牛顿 牛顿爵士是一位英格兰物理学家、数学家、天文学家、自然哲学家和炼金术士。他在1687年《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里,对万有引力和三大运动定律进行了描述,成为了现代工程学的基础。[1] 2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爱因斯坦——物理学家,美籍德裔犹太人,现代物理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相对论、‘质能关系’的提出者,“决定论量子力学诠释”的捍卫者(振动的粒子)——不掷骰子的上帝。曾被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为“世纪伟人”。

3伽利略·伽利雷 伽利略是意大利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和哲学家,近代实验科学的先驱者。1590年,伽利略在比萨斜塔上做了“两个铁球同时落地”的著名实验,从此推翻了亚里斯多德“物体下落速度和重量成比例”的学说。他创制了天文望远镜来观测天体,他发现了月球表面的凹凸不平,并亲手绘制了第一幅月面图。先后发现了木星的四颗卫星、土星光环、太阳黑子、太阳的自转、金星和水星的盈亏现象等等。开辟了天文学的新时代。 4托马斯·爱迪生 爱迪生(1847~1931)是美国电学家和发明家,被誉为“世界发明大王”。他除了在留声机、电灯、电话、电报、电影等方面的发明和贡献以外,在矿业、建筑业、化工等领域也有不少著名的创造和真知灼见。

5詹姆斯·瓦特 瓦特是英国著名的发明家,是工业革命时期的重要人物。1763年瓦特到格拉斯大学工作,修理教学仪器。在大学里他经常和教授讨论理论和技术问题。1781年瓦特制造了从两边推动活塞的双动蒸汽机。1785年,他也因蒸汽机改进的重大贡献。 6迈克尔·法拉第 法拉第(Michael Faraday,1791-1867)英国著名物理学家、化学家。在化学、电化学、电磁学等领域都做出过杰出贡献。在电学方面,法拉第研究负载直流电的导体与附近磁场之间的关系,在物理学中建立起磁场这个概念。他发现了电磁感应、抗磁性及电解。另外,他也发现磁场能对光线产生影响,进而发现两者间的基本关系。另外,法拉第还发明了一种依电磁转动的装置,为电动机的前身。[1]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 古罗马 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 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 马西利:《和平保卫者》 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 布丹:《国家论六卷》 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上、下)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 哈林顿:《大洋国》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 杰佛逊:《杰佛逊文选》 潘恩:《潘恩选集》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摩莱里:《自然法典》

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 费希特:《法的体系》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 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梅因:《古代法》 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 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哈特:《法律的概念》 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 赫克:《法律利益问题》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 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民国民商合一审查报告与我妻荣的反驳

民国时期《‘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 与我妻荣的反驳 关于民商合一论的具体论点和主张,民国时期《‘民商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作了最精炼、最全面的归纳,兹引全文如下,足以领略民商合一论的全部观点和理论内核。 “考各国立法例,有于民法典之外,另订商法典者,有不然者,我国今将从事法典之编订,原提案民商法统一,详加研究,亦韪其意,兹将理由分述如下: 1.因历史关系,认为应定民商统一法典也。 商法之于民法之外,成为特别法典者,实始于法皇路易十四。维时承阶级制度之后,商人鉴于他种阶级,各有其身分法,亦遂组织团体,成为商人阶级,而商法法典渐亦相因而成。此商法法典别订于民法之外者,乃因于历史上商人之特殊阶级也。我国自汉初驰商贾之律后,四民同受治于一法,买卖钱债,并无民商之分。清未虽有分订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议,民国以来,亦沿其说。实则商人本无特殊之阶级,亦何可故为岐视耶。 2.因社会之进步,认为应订民商统一法典也。 反对民商法统一者之言曰,商法所订重在进步,民法所订多属固定,故民商不便合并,此在昔日之陈迹,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应修改者,皆应取进步主义,立法者认为应修改即修改,与民商合一与否无关。例如英国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后,亦有数次之修改,而德国为民商分立之国,乃商法之改变,远不如英国。于此可见不当以法典之进步与否,而断民民商合一与否也。考之学说,盛倡民商合一之论者甚多,如意国之维域堤氏(Viyonte),法国之他赖氏(Thaller),德国之典尔伯氏(Dernbburg),其著者也。 3.因世界交通,认为应订民商统一法典也。反对民商法典统一者之言曰,商法具有国际性,民法则否,此亦狃于旧见之说也。民商合一,对于商事法规,应趋于大同与否,立法者尽可酌量规定,并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运用。且民商划分之国,其法典关于本国之特别规定者,亦不一而足也。 4.因各国立法趋势,认为应订民商统一法典也。 意大利为商业发达最早之国,而其国之学者,主张民商合一最力,英美商业,今实称雄于世界,而两国均无特别商法法典,瑞士亦无之,俄国一八九三年民法第一草案,一八九六年民法第二次草案,一九0六年民法第三草案,一九0七年民法第四草案,均包商法在内,似此潮流,再加以学者之鼓吹提倡,则民商合一,已成为世界立法之新趋势,我国何可独与其相反。 5.因人民平等,认为应订民商统一之法典也。人民在法律本应平等,若因职业之异,或行为之不同,即于普通民法之外特订法典,不特职业之种类繁多,不能普及,且与平等之原则不合。 6.因编订标准,认为应订民商统一法典也。 昔时各国商法以人为标准,即凡商人所为者,均入商法,德国于一八九七年所订之商法亦然。法国自大革后,以为不应为一部分之人,专订商法,故其商法,以行为为标准,即凡商行为均入

中国法学专家痛苦

转: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2010-11-17 8:59:55) 分类:未分类标签:搜房博客 | 张五常:法律精英被蹂躏,只有哭一场!来源:马行健的日志 看了《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失声痛哭。题目是《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说是什么“被遗忘”,其实是“被蹂躏”。 知道画家林风眠文革期间为了自保,把自己珍藏的三千张画,亲手一张张泡到浴缸里,站在上面踩烂,我哭过;知道钢琴家刘诗昆的手指被红卫兵打断,我哭过;读到翻译家杨宪益孤苦晚年的报道,我心头一酸;刚才读那篇报道,读到那个一目失明,用旧信封糊住一边眼镜,蜷缩在被子里的九旬老人,“居然是直到去世《哈佛法学评论》都每期给他寄样刊的大学者,中国仅有的几个哈佛法学博士之一,前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我又哭了。要是世界上完全没有人记得他,他不至于显得那么可怜。 用不着宣扬他们的成就,用不着复述他们的遭遇,用不着指出谁是罪魁。没有什么好说,只有哭一场。 法律精英的命运与法治的悲怆 ---------------------------- ● 南方周末

本文是南方周末《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们被忽视的代价》、《我们在传承》三篇文章的集录,个别文字有变动。作者为记者万静波吴晨光谢春雷 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一本词典引出一群老人 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九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组织开展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为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锐意创新,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1. 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 2.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3. 学风严谨,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4. 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 5. 在咨政建言、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 在法学法律界享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三、推荐候选人 (一)推荐单位 1.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含3个作为团

体会员加入中国法学会、接受中国法学会指导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直属研究会;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3. 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 4.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推荐名额分配 1. 属于学科研究会、综合性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属于活动开展较好、研究成果较多的专门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属于活动开展不理想、研究氛围不活跃、少有研究成果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另行通知。 2. 每个省级法学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3. 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每个单位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理论研究会、检察学研究会推荐候选人各3名;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候选人为1—2名。 (三)推荐方式和程序 1. 推荐单位分别组成推荐评选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2. 采取一定方式公布推荐评选公告。

2019-《王宠惠-最纠结的法学家》阅读附答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王宠惠:最纠结的法学家》阅读附答案 王宠惠:最纠结的法学家 贾双林 1881年,王宠惠生于香港一个传教士家庭。1895年,14岁的王宠惠北上天津,考取了朝廷办的北洋大学堂,攻读法律科,1899年以最优成绩毕业,并获得 “钦字第一号考凭”,也就是皇上认证的第一个大学毕业证书。 1902年,王宠惠赴美留学,先就学于加州大学,随后转入那鲁,并在那里获得 了法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以后,王宠惠即赴英国继续研究国际公法,并获得 英国律师资格。同一时期,王宠惠游历法国和德国等国考察法律,并被选为柏 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1912年元旦,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成立。两天后,孙即任命年仅 31岁的王宠惠出任外交总长,这是中国采取共和政体后的首任外交部长。 在民国时期的外交场合,王宠惠为中国在国际外交舞台上争得了尽可能得到的 尊重。而且,在民国外交的几个关键时期,其绩效足以彪炳史册。 1919年的巴黎和会,王宠惠虽然没有亲赴巴黎,但作为资深的外交家,他在国 内积极发挥政学两界影响,组织领导了国民外交协会、欧美同学会等社团营救 被捕学生的斗争。同时,与在巴黎的中国外交官顾维钧、施肇基保持联系,秘 授机宜,拒签卖国和约。 1921年,北洋政府为解决巴黎和会未决问题,委派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三 人为代表出席华盛顿会议。王宠惠在施、顾二人密切配合下,迫使日本在山东 问题上作出退让。次年2月,中日正式签署《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为后来中 国交步他国在华治外法权莫定了法理依据。 1943年,美、英、中三国政府首脑在开罗开会,商讨战后问题。王宠惠以国防 最高委员会秘书长身份陪同蒋介石出席。在拟定《开罗宣言》过程中,王宠惠 经艰难磋商与美国代表达成一致,又巧妙利用了当时美、英、苏之间微妙的国 际关系,最终迫使英国作出妥协,在《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满洲、台湾、澎湖归还中国”,为维护中国领土之权益以及莫定战后远东之格局,发挥了非 常关键的作用。

共享经典法律名言

2008-12-07 1、盖法者划一天下之具书,所谓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是也。[中]沈家本(1840-1913) 2、窃维东西各国宪改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而司法之独立,实赖法律为之维持,息息贯通,捷于形影,对待之机,固不容偏废也。——沈家本(《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1907) 3、“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英]边沁(1748-1832年) 4、“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英]边沁(1748-1832年) 5、“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美]庞德(1870-1964) 6、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839年) 7、立法科学的宗旨在于使人能够“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英]边沁(1748-1832年) 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427BC-347BC) 9、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德]康德(1724-1804) 10、在一切情况的条件下,对于人们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英]洛克(1632-1704) 11、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英]穆勒(1806-1873) 12、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奥地利]凯尔森(1881-1973) 13、纯粹法学是“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奥地利]凯尔森 14、“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美]庞德 15、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伯尔曼(1918-) 16、法律的基本功能即使改变激励因素。——[美]波斯纳(1939-) 17、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爱德华·柯克(1552-1634) 18、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美]昂格尔(1949-) 19、运转良好的法律制度一般会采用某种特殊的策略,以在社会不同意见和多元化之间得到稳定和一致。——[美]孙斯坦(1954-) 20、如果上帝之法和人为之法有所不合,前者将会被遵守而后者会遭损毁——[英]布莱克斯通(1723-1780年) 21、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使坏人也可为公众的幸福服务。——[英]大卫·休谟(英国法学家、哲学家1711-1776) 22、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德]康德(1724-1804) 23、如果政府不能认真地对待权利,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美]德沃金(1931-) 24、法治是一种法律应该符合的理想、标准,但法律可能、也确实有时候很激烈地、系统地违反它。——[英]拉兹(1939-) 25、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美]罗尔斯(1921-2002)25、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孟德斯鸠 (1689-1755) 25、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卢梭(1712-1778) 26、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中]包拯(999-1062) 27、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中]黄宗羲(1610-1695) 28、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与其失善,宁其利淫。——[中]海瑞(1514-1587) 29、守法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中]李悝(约455-395BC) 30、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中]彭真(1902-1995) 31、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中]孙中山(1866-1925) 32、欲变世界,欲先自变。——[印]甘地(1869-1948) 33、“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梅汝璈的名言。 34、“宽大固是美德,但是姑息、畏惧,却是怯懦。”——[中]梅汝璈(1904-1973) 35、“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美]丹诺(1857-1938)

国际私法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阿塞尔)的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 .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里斯)。 .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间接反致 .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永徽律》)中。 .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冲突法调整)。 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 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 D. 杜摩兰 D. 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学说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本国法)原则。 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 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 凯弗斯提出了( D. 结果选择说)。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物理】吴大猷——世界著名物理学家

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吴大猷博士在南开,度过了他青春岁月中10年最美好的年华。 吴大猷先生自14岁至24岁在南开生活了10年:南开中学4年,南开大学4年,又在南开大学任教2年。他说:这10年“是性格、习惯的形成,求学基础的训练的重要时期”,“这十年决定了我这一生的为人和工作。” 他对南开感情甚笃。赤子心怀,老而弥坚。他从60年代中期起,就利用教研之余撰写回忆文章,如《求学的回忆》《十年的南开生活》《怀念饶毓泰(树人)师》《南开大学和张伯苓》等。动情的回忆,表达了老人对南开的怀念。 1921年夏,吴大猷先生的伯父吴远基受聘为广东旅津中学校长,由广州带吴大猷、吴大业、吴大任和吴大立来到天津。老伯父决意要用他当校长的收入,栽培这四个分属三房的堂兄弟。同年兄弟4人考上了南开中学,吴大猷和吴大任编在一年级,业、立则在补习班。4人同住7斋同一间寝室,整齐划一的夏布蚊帐、被褥、衣箱、书箱、洗脸用具等。每天早晚,4人一齐拿着脸盆去洗脸,一齐去食堂,许多活动都是兄唱弟随,很是惹人注目。 转眼四年过去。吴大猷就要读完高中二年级,他决定以“同等学历”资格投考大学。可是高三的《大学普通化学》还没有学,他决心自修。功夫不负有心人。高考时化学、英语考试极佳。 吴大猷没读高中三年级就上了南开大学矿科。他所以要学矿科,一是觉得家境不充裕,选学实用性学科以后容易找到职业,二是以为自己天资有限,可能不是搞基础理论研究的料子。后来的事实证明,他对自己的估计并不太准确。 吴大猷在矿科实际上就学习了一年。这一年的学习成绩除上学期物理得B,余皆为A。1 926年夏,支持南开办矿科的李组绅表示不再给学校经费,矿科决定停办。于是,吴大猷改学理科的物理。改科,当时的吴大猷并未看得多么重要,他后来甚至把这件事看成自己“不成熟”时期中的一件“没有道理的事”。因为,物理是他当时数、理、化三科中成绩最不理想的一科,而且,他最害怕物理教授饶毓泰先生。 但是,他偏偏选了物理,而且引领他进入深奥的物理学领域的也正是饶毓泰先生。吴大猷多次说过:“我最怀念的老师是在南开大学物理系教我的饶毓泰先生。”他认为,饶毓泰先生是影响他一生最大的两位师长之一。饶毓泰博士是中国现代物理学前驱之一,南开大学物理系和理学院奠基人,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对学生要求极严。吴大猷先后选习他的普通物理、力学、近代物理、气体运动论、光学和电磁学等课程。除物理课程外,他在大学还学习了微积分、高等微积分、高等解析几何、微分方程(张锡禄)、近代代数、复变函数(姜立夫)、定性化学分析、定量化学分析、物理化学(邱宗岳)、气象学(竺可桢)、世界文学(司徒月兰)、德文(段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访谈录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访谈录: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 字号 评论邮件纠错 2014年04月14日1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邓益辉陆凤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这位如今86岁的老者,在学术上的成就,以及为人、为学的风格和节操,深得推崇和尊敬。 而在他自己的记忆中,这一生走过了“漫长的苦难历程”,尝过了人生的艰辛曲折,“有血有泪,可歌可泣”。 他出身于名门,其三位祖父郭仑焘、郭嵩焘、郭昆焘并称为“湘阴郭氏三杰”。可当家国蒙难,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他的少年时代留下了“流亡千里”的记忆。 他参加革命,历经“反右”,苦熬过“文革”,人生已到知天命之时。年届半百,他仍以“犹献春蚕未尽丝”的精神,投身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和研究,终成大家。 在与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访谈中,郭道晖回忆与朱镕基的同窗情谊,讲述自己如何通过了法治入门的“第一堂考试”,解释“中国法治三老”一说的来源,谈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谈“爱与憎”,谈鲁迅的“反抗挑战”之美……尘封这些往事的匣子,被一一打开。 清华同窗情谊 1947年7月,19岁的郭道晖只身去武汉报考大学,打地铺住在武汉大学的教室里。那时候,没有“统考”一说,实行的是各校分别报考。他在炎热的天气里连考了4所大学,筋疲力尽,大病了一场。 所幸,郭道晖被3所学校同时录取,他选择了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就在那时,他与同班的朱镕基相识。“他与我父亲有师生之谊,与我有同窗之缘,更主要的是我们的思想、性格比较相投,所以一见如故,成了朋友。”郭道晖回忆说。 郭道晖刚刚上大学时,内战形势趋紧,1946年秋到1948年,北京爆发了多起学生运动。其中,包括震撼全国的“五·二”反饥饿反内战运动。 郭道晖积极投入各次学运中,每次游行与集会都必定参加。上课时,他开始从前排坐到了角落,偷偷地阅读《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进步书籍。当他读到列宁著作中号召工人和士兵“把枪支从右肩移到左肩”,变国际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推翻沙皇统治时,不禁豁然开朗。 “中国现在不正是从对外抗日战争,转到了打倒国民党反动派的国内革命战争吗?”自此,郭道晖彻底抛弃了任何不流血变革的幻想,“只有革命,才有出路!”1948年7月,他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 同年8月的一个大雨天,他经同学介绍加入了清华大学的中共地下党组织。那年,他正好20岁。 记者:很多人都知道,您是朱镕基的入党介绍人。当时具体是什么情况? 郭道晖:我和朱镕基是中学校友,大学又是同班。准确地说,我先是他的入团介绍人。那个团就是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地下党的外围组织,那个时候盟员也是秘密的。1948年冬天的时候,我介绍他入盟,而且我们住一个房间。1949年10月,我又作了他的入党介绍人。 他当总理以后,有一次美国的国务卿奥尔布赖特来北京,在会见时质疑中国的人权问题,指责中国。朱镕基不正面回答,他对奥尔布赖特说:“我当年参加争取人权的斗争至少比你早了10年。”把她顶了回去。因为他1948年就参加了新青联,参加了争人权、争民主的学

国家法人说的兴衰及其法学遗产

国家法人说的兴衰及其法学遗产 当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中以建立法学国家观为任务,这一说法主要由于德国的国家法人说提出并完成的。为了我国构建法学国家观,文章把对当前的法系国家的法学国家观的分析作为基础工作,十九世纪后半期在德国,提出了国家法人说,二十世纪在日本得到传播和扩散,且德国和日本在二战结束后纷纷建立了以国民主权为中心的宪法秩序,但是法学遗产得以留存,所以有人说国家法人说的基因留存于公法学体系当中。 一、国家法人说的兴衰 兴起于德国。国家法人说的倡导者是阿尔布雷西特子的一篇文章当中提出的。1819年汉诺威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当中,这部法典对国民的权利进行多方面的限制,后来引起了国民暴动,因此国王修订了新宪法,特意大幅度赋予了国民的权利。哥廷根七君子事件中的重要人物——阿尔布雷希特认为,国家不是众多统治者手中的棋子,而需要每一个国民的参与,国家本身就是法人,所以国家法人说由阿尔布雷特首先提出。而完成这一任务的是格贝尔,在格贝尔构建的法学体系当中,位于中心的是国家的权利,服从并不意味着权利缩小,而是一种恩惠,权利就是在保证国民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日本的传播。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阐述了天皇机关说,不过美浓部达吉认为天皇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利,且权利固定,而耶利内克这对他的说法认为,把特定的人物视作拥有固定权利,就意味着国家将在不安中分裂,日本的政体是独立存在的,基于日本牢固的君主政体。日本政府所认为的修宪,实际上就是制宪,国民主权说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权都是建立在国民的权利之上的,国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上建立,以自己的意识影响着国民,同样认为国家就是一个法人。这些思想的集结和发展,将民主主义视作一种统治下的手段,对这个军国主义的国家来说,思想上的控制只不过是权力争夺的一个口实。 国家法人说的衰败。耶利内克和美浓部达吉确信国家法人说有一定的实用性,加之凯尔森对国家法人实在说存在一定的感觉性,国家是客观存在的,耶利内克和美浓部达吉认为的国家关系中的心理学,也并非是一种迷信,国联盟家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的思想,当利益和思想发生冲突的时候,在这层看不见的意识当中就会产生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在很多情况下是因挑战对方极限而产生的。那么如此一来,留存已久的国家法人说就面临着崩溃和消失。 二、国家法人说的法学遗产 国家法人说曾在二战前期占据长期的重要地位,在战后则成了集体否定和批判和对象。因为国家法人说当中所提及

法律格言精选106句

法律格言精选106句 2009-08-13 17:27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L .亨金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2.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A. 以山为界 B. 几何划界 C. 天文学划界 D. 扇形划法 满分:2 分 3.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满分:2 分 4.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满分:2 分 5.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 A. 奥本海 B. 凯尔森 C. 狄骥 D. 格老秀斯 满分:2 分 6.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19世纪 B. 18世纪 C. 20世纪 D. 17世纪 满分:2 分 7.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森 C. 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满分:2 分 8.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A. 保护南极环境条约 B. 保护南极海豹条约 C. 海牙公约

D. 南极条约 满分:2 分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满分:2 分 10.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 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A. 自卫权 B. 管辖权 C. 平等权 D. 独立权 满分:2 分 11.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A. 国际立法 B.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D.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满分:2 分 1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A.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外著名物理学家

中外著名物理学家 一、卡诺(SadiCarnot,1796—1832年)法国军事工程师、物理学家。1796年6月1日生于巴黎。1824年卡诺发表《论火的动力》,文章中指出了提高热机效率的方向。他引入工作循环的概念,这就是所谓的“卡诺循环”。还以热质为基础证明效率最高的热力学发动机,它的所有的工作循环都是可逆的。显然,热质的观念是错误的,但他提出的原理却是正确的。他说:在用理想气体所作的由体积的等温变化和绝热变化组成的循环过程中,如果冷凝器的温度高于绝对零度,就无法避免热量从热源传递到冷凝器。这一原理后来被克劳修斯和开尔文加以论证,推广为热力学第二定律。1832年8月24日卡诺在巴黎去世。值得一提的是他在逝世之前已经发现了热功转化的规律,放弃了他原来信奉的热质说。 二、托马斯·杨(ThomaxYoung,1773—1829年)英国医生兼物理学家,光的波动说的奠基人之一。1773年6月13日生于萨默塞特郡的米菲尔顿。他从小就有神童之称,兴趣十分广泛。后来进入伦敦的圣巴塞罗缪医学院学医,21岁时,即以他的第一篇医学论文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为了进一步深造,他到爱丁堡和剑桥继续学习,后来又到德国哥廷根去留学。在那里,他受到一些德国自然哲学家的影响,开始怀疑起光的微粒说。1801年进行了著名的杨氏干涉实验,为光的波动说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829年5月10日杨氏在伦敦逝世。 科学成就:1.著名的杨氏干涉实验,为光的波动说奠定一基础。2.对人眼感知颜色的研究,建立三原色原理3.对弹性力学的研究:托马斯·杨对弹性力学很有研究,特别是对胡克定律和弹性模量。后人为了纪念杨氏的贡献,把纵向弹性模量(正应力与线应变之比)称为杨氏模量。他还首先使用运动物体的能量一词来代替活力。 三、里特(JohannWilhelmRitter,1776—1810年)德国物理学家。1776年12月16日诞生于德国西里西亚的海诺夫附近的沙米茨。里特从小在拉丁语学校念书,14岁辍学后去里格尼茨的一家药店当学徒。他在学卖药的5年中,贪婪地阅读了化学等方面的书籍。1796年考入耶拿大学。进大学不久,他的才能就被冯·洪堡德(1769—1859)教授发现。在教授的指导下,里特开始独立地进行电学的研究。1797年到1804年,年轻的里特在化学和电生理学方面作出了出色的成果,博得欧洲学术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 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 果(1764~1844)的学生。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 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 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 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 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 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 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 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 的基本观点。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 (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 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 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萨维尼对 此强烈反对。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思潮。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制度》。 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3、韦伯:被称为“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 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 4、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 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3147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有关“保安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由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B、适用对象为有犯罪行为者 C、处分种类仅限感化教育、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四种 D、根据“保安处分”,政府认为谁是有“犯罪虞”的“思想犯”“阴谋犯”等,便可以关押教育,限制人身自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有关《钦定宪法大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 B、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C、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D、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有关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说法错误的是:( ) A、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 B、采取二三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 C、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D、规定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但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4.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6题,单选)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5.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日:“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

关于法律的经典语录

关于法律的经典语录 1、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2、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3、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4、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6、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0、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1、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2、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1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4、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5、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6、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 1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8、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20、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21、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柯南·道尔爵士

湖南籍法学家

法理法律史 瞿同祖:1910年生,湖南长沙人,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2008年10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张国华:1922年生,湖南醴陵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者、开拓者之一。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中方主席、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法学组组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编等职务。 郭道晖:1928年生,湖南长沙人,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1979年以来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中宣部、司法部特聘的法制宣传高级讲师团讲师,国家社科规划委员会国家基金课题评审组成员,法哲学社会哲学国际协会(IVR)会员、中国分会副会长。 李步云:1933年生,湖南娄底人,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龙:1937年生,湖南祁阳人,教授。现任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组主要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第二、三届顾问、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 夏家骏:1938年生,湖南龙山人,土家族,教授。1986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晋升为教授。1992年当选为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并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1998年3月当选为全国政协常委。 李交发:1948年生,湖南新邵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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