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司法制度,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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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各王国内部处于封建割据之中,
虽然国王或皇帝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但整个王国 的权力分散在各地的庄园、郡等封建领主手中。在法 兰克王国,王室的土地常常受到侵占,国王想要查清 事实状况以维护王室权利,而地方封建势力的官僚却 不怎么配合。无奈之下,法兰克国王想出了一个巧妙 的方法:他让负责调查涉及王室权利案件的官员在当 地召集12名熟悉案件情况的居民,命令他们宣誓如实 回答王室官员的问题,否则要受到惩罚,由此快速有 效地获取证据、查清事实,并避开了地方封建势力的 干扰。史称这种接受调查的12名当地居民为“邻居调查 陪审团”。
英王觉得陪审团越来越不听话、逐渐失去控制的时候,
开始有意削弱陪审团的作用,如设立了不使用陪审团 审判的星座法院。但是民众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反抗 王权专政,开始维护陪审团的法律地位。在1688年“光 荣革命”成功后,革命力量和英王达成妥协签订了《权 利法案》,将陪审团作为司法裁判者的独立自由地位 写入其中。自此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得到稳固和发展, 并随其殖民统治传播到世界各地,这才有了今天我们 所熟悉的陪审团。 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 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 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 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 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那么,这是不是陪审团制度在衰落呢?我们可以对比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来看待这个问题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
1660年,随着流亡国外的查理二世回国复位,复辟时期的英格兰开始迫害少数 异教徒。166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迫害异教徒的《非国教信徒秘密聚会法令》, 将不按英国国教礼拜形式实施或者参与任何宗教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_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_肖建国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_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_肖建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 1期 (总第 76期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肖建国1 肖建光2( 1.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北京 100083; 2.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100088)内容提要: 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下的产物 ,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

参审制 (陪审制 )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 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

现阶段司法欠缺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法院体制和极不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

防止司法不公也不一定要通过陪审制度 ,以毒攻毒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本文拟通过借鉴与参考各国 (地区 )的立法体例 ,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 ,对该制度作一探讨。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近代社会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陪审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但现在它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命运。

对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如何改革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陪审制度似乎是人类社会司法领域内一种颇有争议的现象 ,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 ,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 ,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有的国家早已将它抛入历史的垃圾堆或者被人遗忘的角落;有的国家则对它推崇备至或者情有独钟。

①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除应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陪审制度的成因之外 ,还应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 ,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和定位 ,从而作出合理选择。

一、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的概况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 ,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 ,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②。

陪审法官从年满 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 ,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00316西方政治制度)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00316西方政治制度)

第八章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第一节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与司法原则法系:是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传统的现象。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的,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

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

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一、欧美国家法律的传统和渊源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点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

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2、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影响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

(主体来源是风俗习惯)蛮族法典:日耳曼法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

(法、德、意大利、奥地利)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

《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细密精确、用语严格准确著称。

2、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

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

【浅谈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修改版]

【浅谈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修改版]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国,就有过处理一般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多数决定。

但是这种形式并没有广为流传。

相反,在裁判是与非、罪与非罪的方法上,古代欧洲广泛实行所谓“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

由于“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的明显谬误,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就出现了一种裁判法,即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赖者若干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依据。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法传入英国。

从亨利二世开始,英国又逐步采用挑选若干名地方议员或地方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通常是12名或16名)作为法庭的一个机关,就当时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裁决“表面上证据确实的案件”。

在13世纪时,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分出小陪审团。

前者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后者则是在庭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并赋予它以新的意义,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甚至提出“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主手里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取得政权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陪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的宣告,唯发生于陆海军中或发生于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的民团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修正案第6条还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一般都采用英国的两种形式,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由政府召集,其主要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审查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罪证是否成立,确定是否应予提起公诉,大陪审团在审理检察官等人所传证人的供词及有关证据时,除被告人自行请求或大陪审团命令被告人出席外,被告人不出席,被告律师也不到庭,审理是不公开的。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起来,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1、《查士丁尼法典》,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

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敕令的汇集。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

2.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刑事审判制度,主要由陪审员组成,负责参与审判案件,并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刑。

陪审团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作为一种民主化的司法机制,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之后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应用。

2004年,中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法律化规定,首个试点城市是天津。

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试行了陪审团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革,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主要由普通人民组成,他们通过在群众中选举或者自荐的方式进入陪审员备选名册。

在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时,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员有平等地位,具有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陪审员的选聘要求相对宽松,旨在保证更多的人民代表能够参与审判。

但是,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借助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工作和生活时间的安排、案件信息的获取等。

最后,陪审团仅在社区重大刑事案件中应用,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没有涉及。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实现全面的司法民主化。

总的来说,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英国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英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在英国法庭中,由一组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称为“陪审员”(juror)。

下面将介绍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组成和作用。

英国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

起初,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法院选择的,后来发展为由普通人担任陪审员,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现代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基础是1782年通过的英国法律,规定了陪审团的职责和职权。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是通过随机选取公民名单中的人来确定的,这个公民名单是通过选民名册和驾驶执照等公共数据库来获取的。

被选中的人必须是18岁以上、居住在英国的合法居民。

选民名单会定期更新,以保证陪审员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陪审团的成员必须是公正、无偏见、不受利益驱动的。

在进入法庭之前,陪审员会接受法官的咨询,以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作用。

在案件过程中,陪审员必须听取双方的证词和证据,以便做出公正的决定。

案件结束后,陪审员会进行秘密投票,以决定被告的罪名或责任。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作用是确保公平公正的裁决。

陪审团由普通人组成,他们代表了社会中不同阶层的声音和意愿。

陪审员将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带入审判过程中,从而在案件中提供有益的观点和决策。

这种公民参与的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告的权益,防止司法机构滥用权力。

然而,英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陪审员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

还有人担心陪审团会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导致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陪审团制度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运作,也给被告和证人带来心理压力。

总的来说,英国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保证了公正的裁决,使得普通人能够参与到司法决策中。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陪审团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

俄罗斯的陪审团制度方金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俄罗斯司法制度在叶利钦、普京和梅德韦杰夫担任总统期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引入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

二战之后,许多国家在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方式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参审制或者说是建立混合法庭,专业法官与陪审员一道决定所有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而仿效英美陪审团做法的国家较为少见。

对此,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混合法庭既能将社会常识引入法庭又能发挥专业法官的优势,比典型的英美陪审团更为合理。

我国和俄罗斯在司法制度上有某些联系和相似之处,了解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历史演变过程、当前运作状况及其特点,也许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无裨益。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演变19世纪下半叶是俄国司法大改革时期,陪审团审判开始在俄国出现。

1864年11月20日,亚历山大二世签署了司法改革的主要文件,历史上称之为“司法法令”。

一个迅速、公正、仁慈的司法系统向所有俄国民众平等开放,司法权得以相对独立,这激发了民众对法律尊重的热情,从而使司法权得到加强。

当时英美的陪审团不仅审理刑事案件,也审理民事案件,俄国的陪审团只审理刑事案件。

英美的陪审团只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量刑由法官来决定。

亚历山大二世时期,俄国的陪审团在裁决时有三种选择:有罪、无罪和有罪不予处罚。

这是俄国的发明,亚历山大二世认为,在伸张正义时不考虑道德的价值是不对的。

1917年“十月革命”后,俄国废除了陪审团审判,引进了德国式的混合法庭,该种混合法庭由1名由职业法官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1993年末到1994年初,俄罗斯再次启用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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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制度,陪审团篇一:世界陪审制度简析略见世界陪审制度简析略见——重点议论日本、德国、美国、中国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XX级法律系:容青)本文意在讨论陪审制度性质的制度在直接范围之内各国当今实施的现状情况,其中,主要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四个国家,日本、德国、美国和中国,重点从陪审性质的制度其国家的起源或实施起始、陪审制度在其的称谓、陪审员的产生选任方式方法、陪审员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参与陪审的法定程序等,并且简单诉说其陪审制度实施现况。

通过这几方面介绍所列举四个国家的陪审制度,使之便于比较其长其短。

关键字:陪审、制度、选拔、权利、日本——裁判员制度:日本的陪审团制度称为裁判员制度,即指的是法院代表国家从市民中抽取一定人数参与至重大刑事判决中来,并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一项制度,有陪审参与的一般多是有可能被判无期甚至是死刑的极其严重刑事案件.该项审判制度设立时间较晚,仅在20XX年5月成立,同年7月第一次真正实施.由于成立时间较晚,因此发展尚未完整,诸多地方尚且参考甚至照搬别国陪审制度。

该制度明确定义,一重大刑事审判案件一般指的是被告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甚至是死刑的严重刑事案件。

在一重大刑事案件开始前一个月,法院负责准备裁判员的选拔和抽取工作,在开庭前六周向选中的,参加陪审的裁判员发送传票并仔细询问其是否能到庭参加出庭陪审,并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

当被选中的裁判员如果有遇到法定的可以拒绝参加陪审的不得已情况时,法律明确规定当裁判员遇到如下情况时可以拒绝参加法院传唤的陪审工作,分别是学生、危重病人或者是70岁以上的老人;有亲人需要照顾或者抚养的;孕妇或者是生产前后的妇人;需要参加父母的葬礼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等等。

裁判员出庭审判极其重大刑事案件的一般三日可完成判决,最高可以每人获得一万日元的报酬。

该裁判员制度规定由六名公民裁判员与两名法官组成庭审判决重大刑事案件,在参与陪审过程中,裁判员有权以平素的、自己的语言发表事实,法官不得在非公开的审判中以诱导性的语言向裁判员灌输自己的决定。

对于前面提到的日本由于该制度的设立较晚而发展不完整,尚且属于学习阶段,因此日本在该制度的创立后一直不断的参考甚至是照搬别国的细节,比如最为明显的一条:由于担心参与陪审的裁判员会因为参与极大刑事案件所迫不得已接受的残酷事实而出现的心里强迫症之类的心理疾病,考虑到公民裁判员不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员,没有他们的坚强的对案情的抵抗能力,因为出于关心而以一种补贴的形式给予参与完陪审工作的公民裁判员24小时免费的心理咨询医疗补贴的特殊福利,对于这点,正是完全参见澳大利亚陪审制度中的一项福利。

德国——参审制:德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属于他们的特殊名字——参审制,即有两名从公民中选出的陪审员连同一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刑事案件。

德国参审制度起源于19世纪后期,受法国效仿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德国部分地区如普鲁士、巴伐利亚等地纷纷开始施行英式陪审团制度。

由于英式陪审团制度与德国的诉讼制度相出入,至20世纪后期起,于19世纪沿用的英式陪审团制度开始逐步衰落,最终到了1924年被正式废止。

然而,在二战以后,德国新的陪审制度成立,即如今的参审制,沿用至今。

德国的陪审性质制度“参审制”,从陪审员选拔到上庭参与庭审之形式相较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均有着程序简单、效率高的特点。

德国陪审员制度的选任是有其法院,根据其所管辖范围按照一定人口比例随机抽取一定人数参与陪审,俗称其具有也与法官性质,此说法在于,德国陪审员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员“一审一选,一选一任”不同,德国的参审员任期有一定年限,法律规定为五年,据此,也明确规定了德国参审员有一定的参审工作出勤数,即一年参与陪审5个案子。

被选中的参审员需要到法院报道,并且随机抽取参审时间表,在自己抽中的参选时间表中严格按照时间到法院上庭参与陪审。

从德国参审员的选任和工作性质的安排上均可看见德国参审制度的随机性,并严格表现德国这一陪审制度体现德国司法的公平公正。

德国的参审员才参与庭审中,有着中国与之类似的,在参审员与法官评议和判决中有着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即表决权和审判权。

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权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然而,据目前制度的具体实践来看,对于与法官有着同等的审判全这点,并未完整的表现到位,大多都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庭上一律任由法官驰骋,为法官左右,难于体现参审员在参与庭审活动的独立性,在审判中受法官影响十分普遍。

因此,作为一个典型的适用大陆法系法的国家而言,陪审制度的使用中多是以合议庭的形式表现庭审,陪审员与法官有着同等的审判权,正因如此,著名学者何家弘也形象地评论德国的参审制:有个“员”就够了,德国不需要“团”。

出自他的欧洲游学札记——《德国陪审不用团》。

美国——陪审团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里最为典型,且运行至今最为完善的陪审制度,美国陪审制度移植于英国,早在1971年独立战争结束,美国开国便将陪审团制度写入《宪法》,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而实践中小陪审团最为普遍,这里,我们重点论述小陪审团制度。

小陪审团制度是美国陪审团制度最为普遍的司法实践,指的是一般由12人组成(最少时至少6人)的陪审团参与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审判,认定案件事实,并决定被告有罪与否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设立旨在充分体现司法民主、公平、公正,对于陪审团成员的选拔资格和选拔程序上也充分证明了这点。

一、在陪审员资格的认定上,法律规定,只有具备美国公民身份,年满二十一周岁,未曾触犯重罪抑或现时未受重罪起诉的人,具备担任陪审员资格。

其中,警察、消防员、公共事务官不得担任。

对于规定的这一条,没有歧视,没有偏倚,公平公正。

二、选拔程序,美国陪审员选拔依照相当繁复的程序,一般严格施行三选。

先是初选,使用原始名册,入选原始名册的人一般是从选民登记中抽取,而这一步并未局仅局限于使用于选民登记名册,有的州还从驾驶证持有着名单或者电话登记簿中随机抽取。

这一步尽显随机性,体现公平。

然后,进入初选名册的人,法院则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入选的成员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任陪审员的标准资格,此称为二选,二选阶段将淘汰一部分人。

最后,通过二选的人由法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进行所谓的庭选,即由双方辩护律师(刑案时一方是检察官,一方为辩护律师)通过发问的形式检阅入选者有无担任该案陪审员的资格,并淘汰他们认为没有资格担任该案陪审员资格的人。

最后留下的人则成为陪审员,进入庭审程序进行陪审活动。

进入庭审阶段,陪审员依法参与陪审工作,庭上,陪审团与大陆法系的德国参审员不同,美国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没有实际的庭上发言权,不得当庭主张个人意见和看法,只有在案件事实完全陈诉完毕,庭审接近尾声,陪审团则全体进入陪审团讨论房间,讨论案情,并且认定事实,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即人们所说陪审员的工作是“事实审”,而法官的工作主要是主张法律使用,指导陪审员适用何种法律,陪审员们只需要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可以运用该法律,即法官的工作是“法律审”。

陪审团具有的权利是“表决权”,对于表决的认定,法律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需要全体陪审团成员一致通过,而民案则只需出现9票对2票即可。

从选拔到庭审这一系列的严格程序,虽然在内容上处处彰显创智者目标追求司法公平公正的匠心,但是实际实践上却同样有着弊端短处,。

比如“一案一选,一选一任”的陪审员适用原则加重了法院的工作强度和负担,也花销不少财力人力。

同时,在表决问题上,若刑案审理中出现陪审团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则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组成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该案件,此种往复无不给予了法院压力,若久久不能断案,法院则讲该案挂起来,即所谓的“流审”。

再者,这里说说陪审员的问题,陪审员因为法律素质不高或者工作上时间的问题,对所陪审之案不持认真态度,为了尽快断案做出判决,而纷纷被动地表决和被动赞同,这样审出来的案件疑点四溢,质量不高。

据此,以至于有美国当地的公民直言批评该制度“简直糟糕透了!”所以,对于美国这个著名的司法国度,我们不敢对他们的陪审团制度一概而论,直呼大好。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指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具有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为了保证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公正。

同时也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提供绝好的途径。

中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产生,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公民,可以有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几层人民组织向所属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名陪审员人选,提请通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申请通过了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定程序上庭与审判员和审判长形成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民刑案件,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不需要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同审理的除外。

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时,在庭上依法享有表决权以及与法官相同的审判权,对案情独立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

法律还另外特别规定,当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意见相左,有分歧时,人民陪审员有权提请法院院长将案件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法官没有。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各项明确的权利,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就当今中国实施该制度的具体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上庭陪审多是流于形式,“只陪不审,合而不议”成了该制度一大诟病,今后还有待完善和健全。

本人简析其上所列举四国的陪审制度,上诉四国均本着追求司法公正公平的的目标,完善和发展着各自国度自己的陪审制度,各有特点,均是依照各自国情施行合适自己国情的司法陪审制度。

然而,显而易见,四国各自的陪审制度的实际实践都弊端显著,具有局限性,着实考验创制者智慧。

事实话随如此,但是笔者认为,其归根究底,重在于社会法制不健全,以之导致司法陪审制度的不健全,同时,公民司法法律素质也在其中左右,本人坚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思想越加进步和法制理念的深入,陪审制度的未来定会更为健全和完善,陪审质量一定更加提高,因为国家司法有陪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完善法制的图腾。

篇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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