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

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很简单——保护儿童免受虐待。
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种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
[2]美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
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3]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
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上述民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导致对刑事虐待、忽视行为与民事虐待、忽视行为处理上的很多区别。
首先,州作为当事人在民事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是有区分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4]民事案件由儿童福利部门(保护儿童权利与最大利益的州立组织[5])去立案。
这些机构可能合作行动,也可能单独行动。
检察官与儿童福利官员在官僚制度上的独立性又会带来另一个有关美国民、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差别,即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目的。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威吓、惩罚和矫治罪犯,并不主要是用来赔偿个体被害人的损失以及保护他们的权利与利益。
[6]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将一个虐待案件提出指控时,不需要考虑儿童的利益,当然,理想的模式是他们应事先与社工取得沟通。
[7]在极端案例中,因为出于惩罚虐儿者的政治压力,检察官会径行提起刑事指控。
但儿童福利官员却认为,如果能够通过强制治疗虐待人来有效预防虐待并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这将使孩子受到最少的伤害。
当然,在很多案例中,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政府机构会在工作中相互配合。
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刑事指控方面有充分的裁量权,如果提起刑事指控的确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起诉。
美国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美国的未成年⼈审判制度未成年⼈民事审判组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法院处理。
作为州⽴法的产物,哥伦⽐亚特区及50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度看,其普及全国,⼤体覆盖到了每⼀个郡县。
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3000个左右———与郡县数量⼤体相当。
各州根据其州法及州法院等级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案件听审类型、审判⼈员组成,并形成与⼉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不同的关系。
如在得克萨斯州,通常地区法院便是该州少年案件的实际审判机构。
美国的少年司法组织在建制上⼤体可分两类:即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
所谓独⽴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通常称为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与家事关系法院,其建制与刑事法院、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
所谓⾮独⽴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有权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普通法院,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审判少年案件。
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
就审级制度⽽⾔,少年司法机构是州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基层初审法院或专门法庭,其审理的少年案件根据各州及联邦诉讼制度可以提出上诉,直⾄上诉到联邦最⾼法院。
在少年审判组织实践⽅⾯,华盛顿特区、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市、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以及新泽西州等均建⽴了全⾯保护未成年⼈利益的统⼀家庭法院。
美国少年与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具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的法官、社会⼯作者和专家担任,⼀些从事过家事审判的法官更是主张:“审理复杂的商业纠纷的法官与审理包括未成年⼈的未来在内的监护权纠纷的法官应当区分开。
家事法官应当是掌握案件处理与法庭管理技术的家事专家。
必须接受过包括未成年⼈的需要、离婚对未成年⼦⼥的影响、家庭暴⼒和保护未成年⼈事项的专业知识和培训”。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简析

国外未成年 人前科 消灭制 度之简析
赵 建设
( 道警 官 高等专科 学校 治安 系, 南 郑 州 4 05 ) 铁 河 5 03
摘
要: 国外在前科 消灭 的方式 上主要 有 法律 规 定 而 消灭、 院裁定 而 消灭 、 法 注销记 录而 消 灭等 三种 方
式 。联 合 国关 于未成年人 前科 消灭 的制度 主要 体现在 《 合 国少年 司法最 低 限度 标 准规 则》 北 京规 则 ) 联 ( 和 《 合 国保 护被剥夺 自由少年规 则》中。 目前 , 国在 前科 消灭 的机 构 、 件 、 限、 序 和 法律后 果 等方 面 联 各 条 期 程
出的裁判决 定 , 在此种 决定作 出起 3年 期 限届满 后 , 如未 成年人 已经 得 到再 教 育 , 即使 其 已经达 到 成 年 年龄 , 少年 法庭得 应其 本人 申请 、 检察机 关 申请或 依
障碍 , 响到他 们 重新做 人 的信 心 , 影 延缓 他们 复归社
会 。这 种影 响对 于因一时 过错 而犯罪 的未成 年人尤
判 刑人 在提 出申请 时 尚未 成 年 , 少 年法 院帮 助 机 经
从各 国刑事 立法所 设立 的未成 年人前 科消灭 制 度 的类型来 看 , 前科 消灭 的方式 , 基本 上包 括三种 :
一
是 因法 律规定 而 消灭 。即少年犯 刑期 执行 完
毕或者 免予执 行 的 , 为未 受 过刑 罚 处 分 。如 E本 视 t
录的身份进人社会 , 过正常人生活。瑞士《 刑法》 第
9 9条 、 国《 英 前科 消灭法 》 也规 定 了对 未成 年人 犯 罪 “ 处罚 记 录之注销 ” 的制 度 。
法》 规定 , 方对 未 成 年人 的犯 罪 记 录不 能 保 留到 警 其成 年之后 ,8岁 后必 须 销 毁 , 1 以便 使 其 以 无 罪 记
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国外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方面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
本文以国外小孩犯罪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制度、刑罚执行和预防措施,以期为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一:美国“小偷”被判劳教美国一名12岁男孩因偷窃而被判劳教。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男孩虽然年幼,但偷窃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判决其劳教。
2. 案例二:英国“校园暴力”事件英国一所中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一名15岁学生持刀伤人。
在英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判决该学生接受心理治疗,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3. 案例三:加拿大“少年杀手”被判无期徒刑加拿大一名16岁少年因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在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少年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故判决其无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1)美国:美国实行“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英国:英国实行“儿童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3)加拿大:加拿大实行“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专门的法律程序。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未成年人自身情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 刑罚执行(1)美国:美国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时,注重教育与改造。
对于判刑的未成年人,会将其送入少年教养所进行教育和改造。
(2)英国:英国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时,注重心理治疗和教育。
国外青少年司法制度

作者: 储有德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
页码: 111-111页
主题词: 司法制度;人道主义思想;刑事诉讼法;青少年法;防止青少年犯罪;实施阶段;劳动法;教育法;研究阶段;发案率
摘要: <正> 国外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过人道主义思想阶段、理论研究阶段和青少年法制的制订和实施阶段。
少年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除了少年刑法外,还包括少年教育法、福利法、保护法、劳动法等等。
狭义少年法是专指少年刑法和少年刑事诉讼法。
一些国家感到由于青少年发案率不断增长,单。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一、美国的少年犯罪现状美国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其少年犯罪问题也相对严重。
据统计,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被捕,其中绝大部分为非暴力犯罪。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美国少年犯罪率自90年代中期以来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
少年犯罪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更是对未成年犯罪者本人和其家庭的影响。
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1. 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社会和谐、关注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司法模式。
其核心理念是将未成年犯罪者视为社会的一部分,强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走向正轨。
该模式强调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感,致力于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社会复原。
2. 核心特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特点包括:个性化定制、多元化的干预形式、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
在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司法机构会根据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和犯罪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理方案。
司法机构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包括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和康复辅导等。
社会参与和家长参与也是恢复性司法的重要特点,强调社会各方的合作,共同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3. 成效评价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治理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显示,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未成年犯罪者在脱离监管后再犯率普遍较低,很多未成年犯罪者还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成为社会的积极分子。
这说明恢复性司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遏制未成年犯罪行为,促进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复原。
三、借鉴意义1. 强调心理健康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这一特点对其他国家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许多未成年犯罪者犯罪行为的根源往往是心理问题,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对于预防和治理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 多元化的干预形式恢复性司法模式强调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个性化定制,采取多种形式的干预措施。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之发展与启示摘要: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后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逐渐分离,并进一步发展完备起来。
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审判组织、管辖范围、程序保障等均具有一定的特色,这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启示:未成年人司法不仅包括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更应包括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
以理性的儿童观为基础,通过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合理功能分区与合作,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以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启示。
多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结合各国的一般用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亦称少年司法制度)实践更多地体现出刑事化倾向,国内学者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也较多侧重于未成年人司法中少年犯罪与保护性司法的研究,但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少年法院也绝不应成为单纯的“初级刑事法院”,[1](p393)我们亦应关注域外少年司法较为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另外一极,即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在完善的福利体系支撑之下作用更深远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基于此,笔者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就其源起与发展作一分析,以试图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逻辑参考。
为了研究内容的统一,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作一界定。
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依据一国立法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
而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一般称为儿童。
所谓“少年”,当今各国立法大都倾向于为其规定“年龄区间”,如英国《儿童及少年法》规定8周岁以上17周岁以下的人为少年,“少年”更多的是与犯罪和身份罪错相关联。
基于本文研究旨趣,除明确标示外,未成年人、儿童为同义语,根据语境变换进行选择,在谈及司法制度发展时仍沿用最初的“少年法院”、“少年司法”等用法,但以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为一般用法。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篇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已有100多年,至今为止发展出成一套较为晚上的少年司法体系,而我国尚未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
本文旨在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蓝本,研究在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启示美国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地。
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国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仅在一个州建立少年法院,发展到今天的每个州都有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深入人心。
虽然美国的国情与我们有着很大的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也是南辕北辙,但是整体的考察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特征,仍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少年司法制度应有成熟的理念指导司法理念对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稳固的基础。
如果一个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没有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那么其基础就非常薄弱;第二,在司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司法理念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因此,少年司法的理念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在理念方面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国家亲权理念、儿童无罪与公众责任理念,社会防卫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支撑下,美国通过发张少年庇护所、开展儿童福利事业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定下了一个基本的方向。
在这些理念中,有的发展成为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应当具备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少年司法制度基础的牢固和平稳的发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应具有独立性这里所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要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即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的二元体制。
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司法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少年为基本的出发点,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犯罪是不作为真正的犯罪处理的,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不以“惩罚”为目的,对少年违法犯罪人实施的各种处罚与对成人的刑事处罚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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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一、概论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虽然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单位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呈现出相当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国家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违法者中区分出来,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①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往往特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
该项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讯问时,必须又以适当的成年人在询问现场,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当压迫。
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核心,英国少年法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强调审判的教育预防功能,因此,英国少年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设计。
第一,法官角色不同。
在对位成年人的审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发的,也不用法槌。
第二,审理格局不同。
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圆桌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围坐一起,在实现近距离平等交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未成年人的恐惧与抵触心理。
第三,法官选任的不同。
审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资深法官,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上,并有相当资格能够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必须介绍在青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专门部门培训。
第四,术语使用的不同。
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定罪、判决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结论和根据有罪结论发布的命令等术语。
③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
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内容庞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
的基本方针是: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帮助、教育、保护的儿童,由此法庭在审判中必须:(1)将成年人的控辩对抗制庭审方式,改为非正规的、旨在教育的听证方式;(2)在这种方式下,法官成为一种慈善长者与法律权威相结合的形象;(3)进行庭审调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帮助、诊治未成年人被告;(4)在判决时应更多考虑被告的历史与环境情况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
④
从程序来说,与成年人法庭一样,少年法庭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须保证少年享有以下几项具体权利,这包括:(1)被告知指控的权利,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2)在可能作出关押决定的案件中,儿童和父母有权向他们自己的或者法院指令的律师咨询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3)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4)在缺乏有效供述的情况下,有权面见证人,并对证人宣誓过的证言有交叉询问的权利。
美国少年法庭的程序可以具体拆分为一下几步:第一,案件筛分程序。
案件筛分程序是从警察和检控官接受案件时便开始着手,关注案件中不同寻常的细节特征,并将其记录下来,作为考虑和作出个别化决定的基础的程序。
第二,裁决庭审。
裁决庭审是少年法庭未确定某一少年的行为是否构成罪错行为而举行的听审,根据被指控有罪错行为的少年的辩解或者是法庭行动,作出罪错构成与否的裁决。
第三,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先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发表开场陈述,其后由检察官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检察官举证完毕后,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传唤证人和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相应地进行交叉询问和质证。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并由法官做出最后的裁决。
第四,羁押。
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庭审阶段都可以被羁押,也都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如果被羁押,两者是必须严格分离的。
第五,裁决。
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非刑事判决。
这样的裁决可能包括附有各种条件(如治疗、教育、工作)的缓刑,从自己的家庭搬出而由另一个家庭收养,在私营形式的机构或者公共机构中羁押。
四、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从德国少年司法体系的机构和人员来看,德国各州的警察均隶属于各州的内政部,在较大的警察局一般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该部门在受案后立即开始调查,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配合。
德国的检察机构中设有少年监察部和少年检察官,且少年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德国的法院设置非常复杂,但却并没有专门设置少年法院,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其实是地方法院中的少年陪审听和州法院的少年审判庭。
德国的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会议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种。
德国专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员中还有少年法庭协理,其一般由社会工作者担任,具有三重职责: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对少年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估计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教育、社会保护和教养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作出训诫命令时,少年法庭协理负责执行这一判决,对少年进行监管;三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判处监禁时,少年法庭协理必须同他保持,探索使少年早日回归社会的矫治方法。
⑤
五、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保护对象主要分成三类:第一,虞犯少年,即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可能犯罪或触犯刑法法令的少年;第二,犯罪少年,即14至20周岁有犯罪行为的少年;第三,违法少年(触法少年),即14周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
在日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中,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能:第一,警察。
日本各级政府警察机关都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少年警察。
第二,检察官。
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有需要,即将案件移送检察厅,检察官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作出是否移送少年裁判所的决定。
第三,家庭裁判所。
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后就立即进入调查、判断阶段,并作出移交儿童商谈所、制定教育计划、移送检察厅复核、直接作出审判决定等决定。
⑥第四,儿童商谈所。
其主要职责有:对违法犯罪少年提供各方面的教育指导、与少年及其监护人共同制定矫治措施、提供暂时性的保护措施、移送少年裁判所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