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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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

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

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

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

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

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

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

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

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第7课时英国的制度创新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第7课时英国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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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知识清单
3.影响 (1)英国实行议会与国王集体统治,统治方式从人治转向法治。 (2)英国社会从此进入了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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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知识清单
二、发展: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行政权的转移 1.形成 (1)国王的行政权逐渐转移到内阁,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国王 逐渐成为“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 (2)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 微点拨《权利法案》颁布后,英王还掌握着行政权,国王可以依 法行政。英国责任制内阁形成以后,英王逐渐成为国家的象征,“统 而不治”。 2.特点 (1)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2)如果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解散议 会,重新选举。
()
A.确立了议会主权
B.开创了立宪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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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6.8进9年行《了权议利会法改案革》颁布,确立了议会主权高于王权的原则,故A项错
误D.;实16行89了年《政权党利政法治案》的颁布,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故B项错
误;根据材料“工业革命的开展……‘光荣革命’的遗产渐次落伍了”,可知旧
的选举制度存在弊端,议会面临改革,故C项正确;材料中没有提到政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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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补遗 史著赏析
英国“光荣革命”(实际是一次政变)大概是我心目中最完美的一 次政治设计。它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 命与专制的循环,能有效地控制“控制者”的办法……这大概是改造 专制制度以进行制度创新、摆脱专制的革命循环、走向长治久安 的最完美的例子。这个例子对中国有意义,而美国在英国民主制度 的基础上发展民主制度的历史对中国意义不大,因为中国不是像美 国这类“没有历史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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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

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

试论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英国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个被称为《大宪章》的人权文件。

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

英国大宪章所强调的人权中,不仅包括了人的消极权利,而且还包括着人的积极权利,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然而长期以来英国大宪章在人类人权发展史上的上述作用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英国《大宪章》的人权思想及其对世界人权思想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英国大宪章的产生的历史背景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

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

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

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

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

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

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

[1](P110)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

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

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

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

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

英国大宪章

英国大宪章

英国大宪章《大宪章》亨利二世(Henry II)死后几年,他的最小的儿子约翰(King John)继承了王位(1167——1216,1199-1216在位)。

约翰国王被认为是英格兰众王中最差劲的一位。

在成为国王之前他就恶名在外了。

约翰曾纠集一群野心家(careerist)对抗他的父亲。

当他的兄弟理查得一世(R ichard I, also known as Richard the Lionheart)在为“圣地”(Holy Land,《圣经》中的巴勒斯坦地区)而征战时,约翰则在寻求攫取王位的机会。

他贪婪地为自己聚集金钱财宝。

登上王位后,约翰国王行事更加不计后果。

在他在位六年间,他把除了在法国的一小块地之外的所有大陆领土(Continental fief)全部丧失。

许多英国人都相信那个传奇侠盗罗宾汉(Robin Hood)和约翰国王是同一时代的人。

许多关于罗宾汉的故事在民间口头传颂,尽管这些故事很多相互矛盾。

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众对约翰国王治下的社会环境充斥着大量严重社会问题感到不满。

约翰国王也和教皇(the Pope)发生过争吵。

1205年,坎特伯雷大教堂的僧侣(the monks of Canterbury)冒着风险没有跟约翰国王商议就选出了坎特伯雷大主教(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

新选出的主教迫不及待地去寻求教皇的承认但约翰国王迫使僧侣举行另外一场选举以使他的财政大臣(treasurer)能成为主教。

然而教皇两方的人选都拒绝了。

教皇命令僧侣选他所宠幸的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作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愤怒的国王把遵从教皇的僧侣驱逐出了国境并没收了他们的土地收益。

为了报复约翰国王,教皇于是就对英格兰下了“禁止令”(the interdict: (in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 sentence debarring a person or place from ecclesiastical functions and privileges.),关闭英格兰的所有教堂并停止英格兰的所有公共服务仪式。

_大宪章_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_孟广林

_大宪章_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_孟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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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
1988 年 6 月,一批英、美史学家聚集在英国的温莎城堡,举行会议纪念《大宪章》签定 773 周年,其 主旨就是要对当代西方世界的“自由之根”( Roots of liberty) 再来一次深入的揭示①。而 2015 年英 国举行大规模的纪念《大宪章》问世 800 年的活动,也是以《大宪章》为“自由的基石( Foundation of Liberty) ”作为纪念的基调②。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史学界在反思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 治传统、憧憬现代民主政治建构的过程中,常常忽略了对当代西方史学研究学术史的的全面追踪与 梳理,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西方人的这一学术倾向的影响。在一些论著中,不仅将《大宪章》翻译为 “自由大宪章”,而且 对其“宪政主义”的历史诠释模式加以无保留的接受与认同。基于这一状况, 本文拟以唯物史观为指南,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语境来考量,来揭示《大宪章》的真实的历 史底蕴及其对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的实际影响。
charter of liberties,简称 Magna Carta 或 Great Charter) 这个名称是 1217 年以后才正式确立的。在内容上,1217 年版的《大 宪章》把关于森林的一部分独立出来,也叫《森林宪章》。后代君主不断确认的其实是 1225 年亨利三世成年后重新发布 的《大宪章》。实际上,“大宪章”这个译名也是值得推敲的,将之译成“特权大令状”或“大令状”则更为妥帖。基于学术 界对这一译名已经约定俗成多年,本文暂且以之来论述。
然而,在《大宪章》产生之前的一个半世纪中,上述所谓的“法治“传统并未有效地限制王权。 由于英国的封建习惯是基于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口头契约”( oral contract) 而非“文本契约”( paper contract) ,其在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并没有一条明确精准的界限,如何遵守完全取 决于双方实际政治力量的对比。有史家就指出,这样的“契约”的确存在,并体现在国王的加冕誓 词和特权赐予状中,若国王违背其中的约定( 法) ,就会遇到“难以跨越的障碍”,受到教、俗贵族的 抵抗。但“这些约束的功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王的性格”,个性强而有活力的国王常独 裁政务”③。正因为如此,在这一时期,英王不断政治集权,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对贵族阶层已享 有的封建特权乃至教会教务“自主”与城市的特权构成严重威胁。国王和贵族、教会之间的冲突连 绵不断。在这一过程中,也曾有国王为了巩固统治秩序而对贵族作出承诺。亨利一世即位时,为笼 络贵族,在其《加冕誓词》中,宣称要革除威廉二世之弊政,“废除所有一直不公正地压迫英王国的 邪恶习惯”,恢复爱德华王和威廉一世的祖宗良法,并对封建习惯再次作了界定,对贵族作出承诺: 封臣的继承人只须交“公正与合法”数额的继承金即可继承其封建地产; 封臣之女只要不与国王之 敌结婚,国王不予干预,其女如作为继承人,婚姻则根据贵族给王的建议来安排。封臣遗孀若无子 嗣,可享有其携来的嫁妆与部分亡夫的遗产再嫁; 除反叛者外,封臣被罚没土地时不必上交全部动 产等等④。同时,亨利一世对教会的教务“自主”要求,也给与了一些让步。1107 年他与教会达成 协议,规定: 国王不再以封建宗主权干预教务,主教由本教区的教士团体牧师会( Chapter) 选举,国 王放弃对新主教的指环和权杖的授予权。尽管要求选举但选举须由由国王监督,主教在就圣职礼 前仍须向国王行封建效忠礼,但毕竟给予了教会有限度的特权⑤。此外,从 1126 年始,亨利一世还 让坎特伯雷大主教兼为教皇在英的常驻使节,作为教廷的代表负责在英教务。对于当时开始萌发 的城市“自主”特权的要求,亨利一世也从维护统治的角度予以考虑。如他曾颁令免除了伦敦市民 的丹麦金、司法罚金以及大陆通行税,同时让其享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权,使他们可以将固定为 300 磅的承包税直接交给财政署,并有权选举自己的城守,建立城市法庭等等。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教案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教案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教案1. 引言英国君主立宪制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成熟、最稳定的现代宪政制度之一。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历史上经历了多次战争和政治斗争,才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带有英国特色的君主立宪制。

本教案将通过史料和案例,深入探讨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过程、主要特点及其对现代政治的影响。

2.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起源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在《大宪章》中,国王承认国会的权力,同时保护了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这为今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另外,在1642年至1651年的英国内战中,议会派成功推翻了国王查理一世的统治,实行了共和政体,但最终由于缺乏政治秩序和稳定才被恢复君主制。

3. 发展历程3.1 君主制限制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的重要历史事件,此时国王詹姆斯二世因为倾向天主教,并非英国教会,于是国会派人前往荷兰邀请他的弟弟威廉三世来代替他,其后,国王最终被迫放弃了他的王位。

这一事件后,英国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君主的权力被极大的限制,并开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3.2 国会议员的权力在建立君主立宪制的过程中,国会议员的权力逐渐增强。

在1714年,国会通过《三十一年法案》规定,议会的周期为七年一届,这意味着国会议员可以在七年的时间里拥有相对长时间的权力。

此外,国会议员还拥有财政、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重要权力,其中国会的财政制度是建立君主立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会管理着财政预算,各部门的经费只有在议会表决通过后才会得到拨付,这使国王的财政权力大大受到限制。

3.3 一系列的宪政文件在建立君主立宪制的过程中,一系列的宪政文件得到了制定和实施,包括《权利法案》、《大赦法案》、《国教法案》,这些文件确立了国王在政治上的基本义务和权力,并为后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4. 特点4.1 合法实体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核心特点是君主制度与立宪制度的有机结合,使君主制成为合法的实体。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

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1215年大宪章名词解释

1215年大宪章名词解释

1215年大宪章名词解释《1215年大宪章》,这可是英国历史上一个超级重要的存在呢。

1215年,那时候的英国社会啊,矛盾重重。

封建领主们对国王的权力那是相当不满。

国王约翰呢,他在统治期间有很多不得人心的做法,比如随意征税啦,滥用权力之类的。

封建领主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于是就联合起来,逼着国王约翰签订了这个《1215年大宪章》。

这个大宪章里的内容可丰富啦。

它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王权的条款。

比如说,国王不能随意征税了。

在这之前,国王想征税就征税,老百姓和领主们那可都是苦不堪言啊。

就像有个领主,本来自己的领地收入就有一定的规划,国王突然来征税,把他原本用来建设领地、养活家臣的钱都拿走了,这怎么能行呢?大宪章这一规定,就像是给国王的权力上了一道枷锁,让他不能再这么任性。

还有呢,大宪章规定了司法公正的一些原则。

在当时的英国,司法很多时候是被国王操控的。

一些人可能因为得罪了国王,就被随便判罪。

大宪章就提出了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审判。

这就好比是给那些可能被冤枉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罩。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普通的农民,被国王无端指控犯了罪,要是没有这个大宪章的保护,那他可能就被随意处置了。

但有了大宪章,他就可以要求按照法律程序来审判自己,这是多么大的进步呀。

《1215年大宪章》的意义可不仅仅局限于当时的英国社会哦。

它对整个世界的政治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可是后来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源头呢。

很多国家在探索民主政治的道路上,都从《1215年大宪章》里汲取了灵感。

它所体现的限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公正等理念,逐渐传播开来。

而且呢,大宪章的签订也反映了一种社会力量的制衡。

在封建制度下,国王虽然权力很大,但领主们联合起来也有足够的力量去和国王抗衡。

这种制衡的思想,在现代社会的政治体制中也有着重要的体现。

比如说在一些民主国家,不同的政治势力相互制约,防止一方独大,这和《1215年大宪章》所体现的制衡思想有着一定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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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国王室的绝对权力。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英文:The 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

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然而例如1509年上任的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随意杀害贵族和后妃,之后的玛丽一世杀害许多新教徒,接下来的伊丽莎白一世又处死贵族表亲,当时各地法官也由国王和贵族指派,可见大宪章并未被确实遵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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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
2 1215年的大宪章
3影响
4参考资料
[编辑]历史
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后无子,出现两名继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亚瑟,和理查的弟弟约翰。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

第二,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盖章,贵族在4日后(6月19日)重申效忠约翰。

最后王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

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根本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

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又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英国旋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

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

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

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

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

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

亨利三世的儿子,
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编辑]1215年的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

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

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王室狩猎范围等等。

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

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

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是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

[编辑]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
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

1952年,澳大利亚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堪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

[编辑]参考资料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大宪章
1215年大宪章翻译文——辅仁大学副教授雷敦和(Edmund Ryden)先生释译Article from Australia's Parliament House about the relevance of MagnaCarta
Holt,J.C.(1992年).MagnaCarta.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ISBN 0-521-27778-7.
Jennings:Magna Carta and its influence in the world today
H. Butterfield;Magna Carta in the Historiography of the 16th and 17thCenturies
G.R.C. Davis;Magna Carta
J.C. Dickinson;The Great Charter
G.B.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A. Pallister;Magna Carta the Legacy of Liberty
A. Lyon;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Kingdom
G. Williams and J. Ramsden;Ruling Britannia, A Political History ofBritain 1688-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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