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2(000)006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172-0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执法监督检查 [J], 四川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2.认真贯彻《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开创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新局面 [J], 郑勇
3.尽职尽责扎实工作确保《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J], 刘恒
4.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J], 无
5.大力实施依法兴散战略加快发展四川散装水泥事业——在贯彻《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崔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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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佚名【摘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从使用环节人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职能进一步强化。
2011年以来,成都市9个区(市)县逐步将散装水泥管理职能从发改部门调整到建设部门,调整幅度达到64%,该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散装水泥管理职责的区(市)县已达15个。
绵阳市立足实际,从有利于散装水泥推广出发,将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划归建设部门。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1页(P50-50)【关键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管理职能;机构改革;管理职责【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7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职能进一步强化。
2011年以来,成都市9个区(市)县逐步将散装水泥管理职能从发改部门调整到建设部门,调整幅度达到64%,该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散装水泥管理职责的区(市)县已达15个。
绵阳市立足实际,从有利于散装水泥推广出发,将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划归建设部门。
阿坝州编委《关于增设散装水泥办公室请示的批复》(阿编办〔2011〕85号),增设了散装水泥办公室,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履行散装水泥管理职能职责。
另外,甘孜州也成立了散装水泥办公室,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负责全州散装水泥推广发展的具体工作。
至此,全省21个市州除遂宁市外均设立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推广发展管理职能全部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散装水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为全省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 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建材进入工地复检前,建材供应商应当将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经建设或监理单位 会同施工单位确认后,建材使用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 理单位名称,建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等。
第十四条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材应按规定实施取样复检。复检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检测。复检样品应在完成使用信息公示的前提下,由施工人员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实施监督 并绑定唯一性标识。复检不合格的建材不得使用。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信息通报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改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在建材信息注册、公示和建材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 行为的,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材的质量管理,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 溯,
9.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府发〔2014〕23号

XX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文号:成府发〔2014〕23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4-08-05生效时间:2014-08-0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 2 —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散稿件3.10

成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散装水泥健康有序发展成都被誉为“天府之国”,正全力建设低碳、绿色环保的宜人城市,力争再现唐代诗人张籍在《成都曲》中描绘的“锦江近百烟水绿,新雨山头荔枝熟。
”的城市景象。
2016年以来,作为该项工程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科学发展理念,围绕改善大气环境,夯实“科学治尘”机制保障,进一步扩大二、三圈层区(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提升和民生工程目标,勇于开拓,勤奋工作。
通过全市散水系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成都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圆满完成了散装水泥推广各项目标任务,为全省治理大气雾霾、打造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态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
多措并举助力推散工作顺利开展2016年是散装水泥推广的重要年份,全省各地积极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竭力做好各地散装水泥推广各项工作。
而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市散办高度重视2016年散装水泥推广各项工作,集聚全市散装水泥战线同志们,认真落实科学治尘、禁止现场搅拌规定,加强项目监管和行业管理等等。
据市散办的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落实好2016年全市散装水泥推广的各项工作,成都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于2016年上半年就制定系列举措并认真落实到位。
首先,加强目标引导,促进推散工作全域整体发展。
其次,加强管理创新,稳步推进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成都市散装水泥监控管理系统”、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再次,加强执法监管,有效推动全域“禁现”。
再次,加强城乡一体,助推农村推散工作发展。
再次,科学制定《成都市“十三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最后,加强基础工作,全面落实散装水泥各项任务,其中包括加强宣传创新,营造推散良好舆论环境;加强业务培训。
通过全市散装水泥战线全体人员一年艰辛的努力,市散办制定的系列措施在各区县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和落实,促进散装水泥推广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部实现。
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

AA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监督管理,规范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和安全监督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市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安装、使用、拆除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以下简称流动罐)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B/T1010-2000要求,罐高度不超过7.35米,储量不超过30吨,在施工现场存储散装水泥的专用设备。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以下简称移动筒仓)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B/T10461-2008要求,在施工现场存储干混砂浆的专用设备。
不符合标准WB/T1010-2000、SB/T10461-2008要求的流动罐和移动筒仓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四条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前,流动罐、移动筒仓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并在租赁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拆除和散装水泥或干混砂浆注入过程的安全责任。
流动罐、移动筒仓在施工现场使用期间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流动罐、移动筒仓使用前,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出具流动罐、移动筒仓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年限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流动罐、移动筒仓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图,并说明基础砼强度和平面平整程度要求。
(二)使用流动罐、移动筒仓的基本条件,如电源、水源、运输车辆通行的基本要求及加固措施等。
(三)安装、使用、拆除注意事项;(四)移动筒仓附带的连续式干混砂浆搅拌机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等;(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某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江政发〔2009〕108号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管理,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份,经工厂集中化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市建设、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建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鼓励镇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场实际需求,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合理布点,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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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
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
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
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
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新设备。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新
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
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禁止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第九条(环保措施)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
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储运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
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必须使
用散装水泥:
(一)五城区和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水泥使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禁止范围)
本市外环路以内禁止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禁止设置临时搅拌站
或移动搅拌站。
本市外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市)县禁止现场搅
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或湿拌砂浆,五城区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
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招投标约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
凝土、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水泥的,建
设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工程建设单位等生
产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用车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
混凝土搅拌车、砂浆运输车等,应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的交通规费,按四
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
土、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
五城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的监督
检查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
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三)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设置临时搅拌
站或移动搅拌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
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提
供袋装水泥的。
第十八条(行政人员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5日发布的《成都市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