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检察院业务名词解释

检察院业务名词解释1.控告: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2.举报: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3.初查: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线索在立案之前对举报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查的司法活动。
4.交办:指将案件交给指定单位查处,并应在规定日期前上报处理结果。
5.移送:指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6.转办:指将案件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7.赔偿确认:指赔偿请求人向认为有侵权行为的机关请求确认被侵权事项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机关有时与接受赔偿申请机关不同,比如,赔偿人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但可能请求检察院确认部分侵权事项。
8.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9.实体性审查:(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五)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程序性审查:(一)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四)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1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适用核心内容: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检察机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而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本文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适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检察机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而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其中,所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即是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措施。
在考察期内,设定一定条件,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条件完成情况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以便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公诉权并未处于事实舍弃状态,处于暂时不确定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为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内负有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以及接受矫治和教育等义务,上述义务本身已具有相应的教育和惩戒性质。
并且,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反监管义务、发现漏罪、再犯新罪等情况下,检察机关仍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故考验期内,检察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仍然处于未定状态。
对检察机关有条件暂时放弃公诉权,社会乃至被害人应持宽容态度,并期待着“浪子回头金不换”结局的出现。
因此,对附条件不起诉提起自诉,应当有别于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设置较为具体而特殊的起诉条件。
(二)设置申诉前置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认知、价值观乃至人格尚具可塑性,刑诉法为此设计了特殊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和改造环境。
酌定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

及其 代 理 人 、 近亲 属 . 犯罪 嫌 疑 人单 位 、 活社 区 或 就读 学 校 的有 关 人 生 员 以及 侦 查 机关 的 人 员 、 民 监督 员 、 民 陪审 员等 人 员 参 加 , 开 听 人 人 公 取被 害 人 陈述 和犯 罪 嫌 疑人认 错 与道 歉 以及 侦 查机 关 的相 关意 见 。其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 民陪 审员 作 为公 开 审 查 的主 体 , 员 数 量在 3 7 将 人 人 — 人 . 为 单 数 . 案件 是 否作 相 对不 起诉 处 理 以公 开审 查 主体 的多 数意 且 对 见执 行 。当然 . 开审 查 的主体 应 当是 客观公 正 、 思表 达 自由、 法律 公 意 对
( 1 解相 对 不起诉 工作 机制 的 适 用条件 三 和
和解 相对 不起诉 工作 机 制 的适 用 条件 包括 五 个方 面 : 一是 犯罪 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供述 。如果没 有 犯罪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 供述 这一 前提 条件 , 则 无法 达到 为被 害人疏 通情 感 阻滞 的预期 效果 。二 是 当事 人双 方 自愿 。和 解相 对不起 诉是 以被害人 与 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愿 为 前提 的 . 实践 中尤 其 要 征求被 害人 的同意 三 是案件 性质 符合 和解 相对不 起诉 的适 用对象 和 范 围 四是 不得 损害 国家 、 体和其 他公 民的合法 权利 , 得损 害社会 公共 集 不
用 对 象 为 : 成年 犯 罪嫌 疑 人 , 未 以及成 年犯 罪 嫌 疑人 中的过 失 犯 、 犯 、 初 偶 犯等 : 适用 范 围为 : 一是 犯 罪情 节轻 微 , 照刑 法判 处 3年 以下有 期 徒 依 刑 、 役 、 制 的案 件 ; 是 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五章 规 定 的对 被告 人 可 拘 管 二 第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今天,各种形式的犯罪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而与之相对应的司法资源则相对有限。
而另一方面,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我国现行公诉制度基本上还是定位在起诉法定主义层面,对于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的相对不起诉,上级检察机关又有着严格的比例控制。
在此背景下,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被提起公诉,而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60%,其中80%以上被判处监禁刑,致使监狱处处人满为患,且监禁的种种弊端往往导致重犯率逐年升高。
[1],施行特定情形下的非罪化处理,实现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应是探索新的司法管理机制的一个方向。
与此同时,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主体低龄化、类型多样化等新的特点,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予以极大关注。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已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针对这一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借少年公诉制度改革之机,率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暂缓起诉并开始了漫长的探索;到2000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宣布为该市的试点院之后,便拉开了暂缓起诉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探索之路。
尤其是2003年1月7日,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
赞成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节约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反对者则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游离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外的“违法实验”,侵犯了法院的定罪权,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禁止推行。
尽管如此,基于附条件不起诉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大约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
刑诉重要知识点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022年法考刑诉左宁口诀(改)

12.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
现陪利外离开
现任司法公职人员/陪审员/利害关系人/外国人/开除职务人(含律师)
13.辩护人法定情形告知无罪: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不在现场/未成年/神经病
14.法定情形检举揭发:
准备正在,国公人
准备,正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他人安全
15.应排除的供述:
30.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人不来,应当撤诉;“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无法送达,也可另诉。
31.期间重算: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32.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缺陷人/神经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异议
33.立案监督:
书面说理,通知立案或者撤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
暴力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16.不可用的证人证言:
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询问没有个别进行/没有和证人核对/聋哑或民族语言没有翻译
17.不可用的被告人供述:
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没有和证人核对/聋哑或民族语言没有提供翻译/询问未成年没有大人在场
18.取保候审应遵守义务:
离变传扰灭
45.合议庭组成方式
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带陪审员3或7,全法官的3
高级法院全法官3或5或7,带陪审员3或7
死刑复核3,上诉3或5,全法官
最高法院3或5或7全法官
46.基中高一审应当组七人合议庭的情形
十无死重(可能判十年以上,死刑,无期,社会影响重大)
47.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刑诉口诀

刑诉法速记口诀(130)侦查权:公检国安监军队海关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国恐无死没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回避对象:审检侦书鉴翻申请主体:当法辩诉决定主体:官管兵集体组织管官;翻、鉴:谁指派聘任谁决定辩护人禁止范围:绝对: 受刑罚无限人无自由相对:公检法安监(现职)陪审利害老外特定证据开示义务: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应当指定(法律援助辩护):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拒一次)物证书证的强制排除:更改疑问未解释不能证明来源不能反映原件证人证言的强制排除:未能出庭不真实不能表达和感知个别意见未翻核被告人供述的强制排除:地点不符未录像未翻核辨认笔录的强制排除:个别混杂有暗示不是侦查人员来主持视听资料的强制排除:真伪不明有疑问电子数据的强制排除:篡改伪造不真实法院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主体:当辩诉证人应当出庭:有异议,有重大影响,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有异议,有必要证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有病,交通不便证人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国恐黑毒免证事项:知晓常识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扭送对象:现行犯在逃犯拘传、传唤主体:一人为私,二人为公取保候审的禁止性条件: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保证人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三个特定两个证件取保候审期限(12):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6):同上拘留的适用对象:认预发捕,企毁名流逮捕的批准、决定主体:批准的是别人,决定的是自己逮捕的讯问、通知: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后逮捕:同级报,层层报,委托报,各级报检察院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人)盲聋哑重大疑难(又)复杂刑事附带民诉的被害人:检法害亲被告人:共告监继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国恐黑毒侵人权人保全非法侦查的救济主体:当辩诉利技术侦查期限:n个3非法侦查的救济情形:应放不放应退不退违法查扣冻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情形: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程序倒流的情形检察院追加、补充起诉;漏人漏罪检察院变更起诉:真实身份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集中审理原则:审理不断人员不换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群分新难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死抗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申请排非影响重大材料较多重大复杂一审审理期限:2+1+3+x一审中中止审理的情形:病了跑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审,基层;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抗诉死立执影响罪行的事实上诉二审发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公开回避组织剥权辩护律师提要求的,才应当提取意见: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的处理(死立执):全案核准用裁定,部分核准用判决再审中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谁启动谁决定再审的审理方式:一审全部审二审事实审抗诉加重审法院自己执行:无罪免刑要钱要命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同案到案停死刑怀孕立功他坏刑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顺序:医先退债罚没有期徒刑、拘役中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有病不理孕婴妇女减刑、假释中应当开庭审理的: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得刑公示期间有意见职务黑金要开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暴力危害公民权鉴定有病仍危险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侦查终结钱、审查批捕、死刑复核应当提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起诉是、二审不开庭审理需要见证人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辨认(可以)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一)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发展 及含 义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 指 , 检 察 机 关对 于犯 有 轻 型 犯 罪, 已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未成 年犯罪 嫌 疑人 , 综 合考 虑
其犯罪情节 、 悔罪表现 、 监管条件等方面而做出的决 定 对其 附条件 不起 诉 并 规 定 一定 的考 察 期 限 , 根 据
作者 简介 : 刘
倩( 1 9 8 5一) , 女, 天津市滨海新 区塘沽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l 0 7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突破 , 是 效率 的一 个 例 外 。但 是 未成 年 刑 事 检察 工 作相 对 于普通刑 事 案 件 的 审查 起 诉 确有 其 特 殊 性 , 因为主体 是未成 年 或者在 校学 生 , 多为初 犯偶 犯 , 这
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 的阶段进行了加宽 , 避免 匆忙作出决定 , 而忽视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以免 对其 之后 的生 活学 习造成 不利 的影 响 。
3 . 对 未成年 人适 用 附条件 不起诉 是公 平 和效率
的对 抗 。附条 件不 起 诉 在适 用 中最 核 心 的是 考 察 ,
部分 人 的主观 恶性 不 强 , 可 改 造 性 比成 年 人 高 。在
一
三、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适 用 问题 ( 一 )正确 掌握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适 用原则
附条件 不起诉 制 度 的适 用 必须 遵 循 以下 原则 : 是 凶恶犯不 适用 附条 件 不起 诉 ; 二是 附条 件 不起
( 二 )附条件 不起诉 的 性质
出。附条件不起诉是案件符合起诉条件 , 经过审查 后认 为符 合法 定条 件 、 对 未 成 年人 产 生 的起 诉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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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
相对不起诉具有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现实意义。
由于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起诉与否。
因此在有些地方相对不起诉有被滥用的现象,相对不起诉逐年增加,居高不下。
数量过多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为此,个别地方检察院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硬性控制不诉率。
笔者认为这样作是不妥的,一方面忽视客观实际,容易使罪行、情节相当的犯罪分子因不起诉数量的限制,而遭受不同待遇;另一方面容易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过分珍惜有限比例,对哪些该诉哪些不该诉,举棋不定,执法界限模糊。
因此,笔者认为如何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效控制相对不起诉数量的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即1、犯罪情节轻微;2、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3、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必须依照刑法规定。
理解这三个条件,就能比较准确地把握相对不起诉,把相对不起诉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罪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这里的有罪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审查后依其检察权做出的有罪判断,而不同于法院依其审判权做出的终局有罪认定。
第二层意思是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它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情况。
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前者指直接说明犯罪构成事实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定罪的各种事实情况。
后者指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它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
但笔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较为妥当。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二是要求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似乎以量刑情节来理解更为稳妥。
不过目前理论界对这一条件看
法不一。
其中一种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种条件必须在具备“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大前提下,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两者是并列关系。
但是基于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来考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可取。
因为从法条上看,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将我国的相对不起诉限定于“微罪不起诉”的范围之内,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情节轻微并未做具体规定,只能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充分把握立法精神的条件下,严格依照法条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度,对于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不能做出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三是要有“刑法规定”。
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定处刑法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考虑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否则人民检察院是滥用相对不起诉权。
而刑法规定主要是指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免除处罚的十五种情形。
有人认为刑法第37条规定也是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之一。
笔者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是属于附属条件规定,即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有待刑法总则与分则涉及到量刑条文时的规定,刑法第37条对此并没有规定出来,它只是作为“刑罚的种类”一节中需要列举出来的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式而已,不具有法律适用的明确性、特定性,不是相对不起诉的直接依据。
从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犯罪情节轻微”只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基础,仅作为不起诉的可能性,它受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限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又必须限定在“刑法规定”当中。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林德军。